① 律師詳解華夏銀行員工「飛單」案,銀行理財就安全嗎
只要理財產品的設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現風險時,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方面因飛單產品發生風險而被入刑,對金融機構理財經理的私下飛單行為產生很大震懾力,進而也會影響很多第三方機構,因為他們主要依靠各種渠道來銷售產品,其中80%-90%都是各種飛單銷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類機構為追求傭金利益,盲目代銷差的有限合夥理財產品的行為,作為代銷方應該重點考察產品發行方的資質和道德操守。一旦是非正規的金融產品,在發生捲款的風險後,作為代銷機構被認定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是絕對存在的。而產品發行方甚至可能會以詐騙罪定罪。
② 銀行理財安全不
不能說絕對安全,但相對比較穩健。根據資管新規要求,未來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背後所投資的資產標的的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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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華夏銀行蘇州分行工會向員工發行的理財產品,周期2年,到期以巨額虧損,不給兌現是否合法
可以參照理財合同上是否說明
④ 銀行員工私售「飛單」該怎麼辨別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客戶資金性質。
⑤ 華夏銀行理財風波是怎麼回事
其實不是華夏銀行理財產品出了問題,而是通商國銀發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兌付,恰好有相當部分私募產品由華夏銀行嘉定支行前員工濮婷婷私自銷售,通商國銀破產後,投資人要求兌付無果,便找華夏銀行求兌,演變成華夏銀行理財風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四期產品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伙計劃」,擔保方為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發擔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計劃籌資超過1.5億元,實際出售1.19億元。自然人認購金額門檻分5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三檔,相應承諾11%、12%和13%三檔預期收益率。
四期產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商丘市永恆生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萬元,投資於河南鄭州新盛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馬自達4S店)的股權;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奧迪4S店)的股權;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雲頂文化娛樂投資有限公司的裝修。
據報道,涉嫌私下銷售該產品的,不僅有華夏銀行支行前員工,還有其他銀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財理公司,亦曾向公眾宣傳、推薦和銷售相關理財產品。而為了把產品銷售出去,通商國銀對銷售人員的激勵高達5%~7%。
時任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業務經理濮婷婷銷售了以上產品的90%。
這是銀行業員工私售「飛單」造成糾紛並爆發的首個完整案例。惠譽評級在報告中稱,此事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的信譽風險」。
中金報告分析:從財務角度而言,若華夏銀行的聲明屬實,則銀行更多承擔內部管理不嚴的責任,並無兌付義務;即使確為銀行代銷(中金判斷可能性較小),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該產品不承諾保本不承諾收益,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是,在維穩環境和過往案例剛性兌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華夏銀行最終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設1.19億全部都通過華夏銀行的理財經理銷售,則對華夏銀行2012年稅前利潤的影響約為1%。從聲譽的角度,若最終華夏銀行不兜底,中金認為「壞名聲」可能會影響理財產品短期內的銷售,但是從另一個角度,實際上幫助銀行排除了部分無視風險、只追求收益的客戶,未嘗不是一件幸事。「我們認為如果監管機構要求華夏銀行兜底將後患無窮。」中金報告認為,此次華夏銀行的事件對行業而言有標志性的意義,在產品並非銀行發行、渠道並非銀行代銷、高收益(11-13%)非保本條款、50萬認購門檻等情況下,若仍然需要銀行兜底,則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銀行兜底的預期,對銀行甚至所有金融機構是災難性的沖擊,而且會進一步扭曲金融體系風險定價體系。
⑥ 華夏銀行43名客戶理財被坑5千萬,到底是誰的責任
什麼是飛單?
飛單跟虛假理財是銀行理財產品的兩大公敵,其實銀行R1-R2級別的理財產品,99%來說本金安全都沒有任何問題,剩餘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機,否則基本不會發生。但是只要出現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那麼妥妥的,基本上100%虧損了。
如何避免飛單或者虛假理財
1、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網銀或者手機銀行上購買,不經過銀行員工這個環節,那麼就不會遇到這類情況,或者找銀行員工購買之後自己登錄網銀(手機銀行)查詢理財的持有情況。
2、當然銀行中的產品有的並沒有在互聯網渠道上銷售,只在櫃面專有,對於這類產品也無需過於擔心,可以登錄中國理財網查詢,這是中國的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設立的官方網站,所有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均需在上面備案登記(如下圖),如果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就是虛假理財或者飛單。
3、假設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網路功能,那麼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嚴重,在A網點購買之後,到B網點查詢是都有這款理財產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實的,如果沒有就是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除非跨地級市的分行,否則同一個分行內,各網點銷售的理財是一樣的。
⑦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⑧ 有誰知道:華夏銀行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始末 百度一下 還是
不能說是「華夏銀行理財產品」
只是華夏銀行的員工 打著銀行的招牌 自己弄的一個東西,當然也欺騙了很多客戶。最後崩盤了也無法對付這么一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