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公司或是銀行的理財顧問
投資顧問要求:
1、本科以上學歷
2、證券從業經驗2年
3、考出投資分析
個人建議,考CPA,做投行,這個是金融行業裡面現在比較有前途的。
建議二:經紀人起家,之後轉投顧或者是帶團隊。因為中國的經紀人現在還屬於初級階段,你可以和美國的經紀人做一個對比,就明白這中間有多少東西可以挖掘了。可是這個建議的缺點很明顯,初期非常非常難過,對心態對各方面的能力都會有很大的挑戰。有啥問題可以直接問我~我在券商工作。
❷ 如何做一名優秀的投資顧問
做一個優秀的投資顧問,必須要專業的知識水平,必須要有專業的職業精神,具備專門的服務意識,這些都是投資顧問必須具體的基本知識,下面我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
第一點:需要投資顧問要遵紀守法。一方面作為一名投資顧問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會涉及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作為一名投資顧問,應該清楚什麼事自己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並嚴格遵守、執行。
第二點:保守秘密是作為一名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在未經各戶的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泄露有關於客戶或機構的相關資料。投資顧問應該保管好客戶或機構的資料,不得為了牟取暴利,而買賣信息。
第三點:正直守信投資顧問道德底線,我們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應該遵守正直守信的原則,不要以誘導或誇大事實等方式銷售,不要因為個人利益而損害客戶的利益。
第四點:客觀公正對待自己和客戶,投資顧問要以自己的專業水平來判斷 ,不能帶個人感情。要公平對待每一位客戶,不能因為個人感情的原因而放棄客觀公正。
第五點:投資顧問要勤勉盡職的做好自己的工作,你需要在工作時干練和細心,對於業務要周到,及時有效地進行。
第六點:投資顧問專業技能必須精湛,因為你的工作是一種涉及多種領域專業知識及需要非常豐富的實戰經驗的職業,因此投資顧問必須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並且時刻保證專業知識的再學習和提升。
作為一個合格的投資顧問,你要具備專業的知識 ,比如我們需要有專門的經濟學、法律、家庭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分析、居住規劃、子女教育金規劃、投資規劃、個人風險管理和保險規劃、退休和養老規劃、個人稅務和遺產規劃、信用與債務管理、綜合理財規劃,具備這些再加上你認真的服務態度,那麼你才可以做一個合格的投資顧問。
❸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❹ 如何成為一名理財顧問
成為一名理財顧問需要具備的條件:
1、專業:財務或金融相關專業,具備經濟學、消費支出、保險學、投資學、貨幣金融學、實業投資學、稅收、財務會計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基礎知識。
2、技能要求:英語熟練。
3、經驗要求:有證券、保險、銀行從業經驗。
4、職業素養:需具有理性的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善於溝通、有強烈的責任心、具備良好的人品及職業操守、工作的相對的獨立性。
❺ 想要做理財顧問需要考取什麼證件
大學生做櫃員都是暫時的,不用太急,我今年剛通過cfp,感覺工作經驗還不夠,所以工作中的積累還是很重要的,如果想考cfp是需要工作經驗的,本科3年,而且要先通過afp,不用特別准備什麼,考試前都有專門的培訓班,對這方面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理財方面的書。
❻ 理財顧問是做什麼的 理財顧問工作介紹
一、一名理財顧問的工作主要包括:
1、與客戶會談和溝通,掌握客戶的信息,分析客戶的基本狀況,掌握客戶的理財目標和需求,為客戶提供理財建議;
2、指導客戶記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賬目,對客戶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分析,判斷客戶財務現狀。
3、針對客戶的需求獨立設計可行性方案,給予具體的操作指導。
4、及時收集客戶的反饋意見,對方案的實施結果進行分析,並撰寫報告。
二、知識要求
財務或金融相關專業,具備經濟學、消費支出、保險學、投資學、貨幣金融學、實業投資學、稅收、財務會計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基礎知識。
技能要求:英語熟練
經驗要求:有證券、保險、銀行從業經驗。
職業素養:需具有理性的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善於溝通、有強烈的責任心、具備良好的人品及職業操守、工作的相對的獨立性。
一名優秀的理財顧問應該具有何種特性:
身兼多能的金融通才一個優秀的理財顧問,不僅應該熟悉金融產品,還要熟悉各種投資工具和產品,如保險、證券、不動產甚至郵票、黃金等等,以及對相關法規的掌握、運用,只有具備相當的專業知識和敏銳的洞察力,且將自己所學所知不斷更新,才能為客戶提供有價值的資訊。
1、強勢的專業背景
優秀的理財顧問身後,應該有強大的數據、政策平台作為支持、以確保為客戶所制訂的方案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2、良好的職業素質
具有良好的信譽,一切以客戶為先,嚴守客戶資料的隱私性和保密性。
個人理財興起於美國上世紀90年代初,成熟於90年代末,經過10餘年的發展,獨立理財顧問已經成為一個新興的職業。而我國內居民儲蓄額已超過10萬億元。據專業理財網站的調查,有78%的被調查者對理財服務有需求;50%以上的人願意為理財服務支付費用。未來10年裡,我國個人理財市場將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長,將成為繼美國、日本和德國之後個人理財市場極具潛力的國家。專家介紹,按照1個理財顧問服務100人估算,國內理財顧問的缺口至少10萬人。
素質要求
1、豐富的金融、投資、經濟、法律知識 理財規劃師應是"全才+專才"這就是說理財規劃師應系統掌握經濟、金融、投資、法律知識,在某些方面又是專才,如保險、證券等方面又有特長。
2、良好的人品及職業操守 客戶是理財規劃師的"衣食父母",理財規劃師應以客戶的利益為服務中心,時時刻刻為客戶著想,而不是以單一向客戶推銷產品為目的。此外,保守客戶的個人秘密也是重要的一方面,理財規劃過程中涉及到很多客戶隱私,作為客戶的私人理財顧問,應嚴守機密。
3、相對的獨立性在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工作的理財規劃師,在為客戶進行理財規劃的同時,或多或少都有推銷產品目的,這是客觀存在的問題。但推銷產品應以客戶的利益為出發點,不應是"為推銷而理財"。今後社會上會出現很多"獨立的理財公司",這些理財公司的獨立性較強,不依附於某些金融機構,他們是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幫助客戶選擇投資產品,實現客戶的理財目標。
❼ 證券公司招理財顧問怎麼只要求專科理財顧問到底是干什麼的
理財顧問是要本科以上的學歷,理財顧問一般不會在銀行,都是在證券公司大廳的。業務經理是在銀行大廳聯系業務,拉開戶的。 投資顧問一般都是由業務經理提升的,因為業務經理本來就是有一批客戶的。投資顧問要有自己相當多的客戶時掙的錢才會多。如果是別人的客戶,向你詢問理財方法的話,即使你解答人家的問題,所得的酬勞也會給原業務經理的。 而投資顧問從事2—3年以上的可以晉職分析師,而在晉職分析師之前還要先考取分析師資格證。我哥就是這樣一步步上來的
❽ 做一個理財顧問需要學習什麼專業啊
其實成為一個合格的理財顧問還是需要全方位的素質的,而不僅僅只了解某些方面的知識。在老百姓投資理財意識不斷提高的今天,理財顧問有著非常廣闊的職業前景,當然前提是你是否具備全面的素質,是否具有真誠對待客戶的態度。
"想成為理財顧問需要學習什麼?",其實要准確地回答這個問題,可以把"理財顧問"、或者叫"理財規劃師"的概念進行明晰。理財規劃就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特定的程序為客戶制定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包括現金規劃、投資規劃、退休養老規劃、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等某方面或綜合性的方案,是客戶不斷提高生活品質,最終達成終身的財務安全、自住和自由的過程。理財顧問正是從事理財規劃工作的專業人士。如果用通俗的語言可以這么講,理財顧問因為是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家庭責任、投資風險偏好,為其量身定做綜合性理財規劃。所以理財顧問需要學習,經濟學、貨幣銀行學、投資學、保險學和會計學等方面;當然還需要學習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民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知識。
朋友如果非常希望成為一個理財顧問,也許自學這些書本可能並不一定會取得很好的效果,因為有些還是非常專業的。如果能夠理論聯系實踐,在相關的金融理財機構進行實習也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進入這個職業道路的一條捷徑。比如現在有些外資的保險公司已經陸續進入二三線城市,他們同樣帶來了非常先進的經營理念,其專業的培訓體系本身就是培養具有專業素養的理財顧問、理財規劃師,不過專業培訓後還是需要進入市場進行檢驗即尋找客戶也許是一個挑戰,但通過和客戶的直接接觸,還是可以獲得迅速成長的。相對於其他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的行業准入門檻相對較低。除了這種途徑,朋友還可以在一些專業的網站上學習到很多投資理財的知識,既有理論也實戰的經驗,還有最及時的經濟資訊,也需要你的多多關注。如果有可能,你也可以進行某些投資理財品種的操作,如股票投資等,這一點要慎重。
總之,要成為一名出色的理財顧問需要你具備全面的素質,從現在開始就來學習吧!祝朋友成功!我們拭目以待!
補充一下,國家為了更好地規范理財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於幾年前推出了"理財規劃師"職業技能鑒定,在每年的4月份前後以及10月份前後接受報名,具體可以咨詢勞動部門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教材分別是《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理財規劃師專業能力》以及相關習題,該教材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為國內權威指定的考試用教材,該職業資格鑒定是國內最公認的官方機構主辦的,在網上可以查詢到相關信息。這個職業資格鑒定考試的教材包括了投資理財的方方面面內容,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
當然國際上也有相關機構在組織此類的認證,如美國的ChFC(特許財務顧問師)、CFP(注冊理財規劃師)、英國的IFA(獨立財務顧問師)等等,這些證書的取得費用相對國內較高,難度相對非常大。
現階段不過也可以多在一些財經累的行業網站上多學習和了解吧,如和訊、金融界等等,哪裡也能學到很多的東西,股票、基金、期貨、外匯、債券、信託、銀行理財產品等等。相信朋友只要用心學習,耐得住寂寞,理論聯系實踐,就一定會在不久的將來成為一名合格的理財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