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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公司營業部經理怎麼判

發布時間:2022-04-23 09:00:40

理財公司團隊經理做700萬業績!法人跑了!公安定性非法集資,他有多大刑事責任!!!

請看非法集資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追訴標准》,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Ⅱ 理財經理業績兩年作100萬公司黃了理財經理判多少年

公司黃了,經理就要判刑。沒這種說法,除非經理犯法才會判刑。

Ⅲ 非法集資是分公司下面的營業部經理要承擔什麼責任

既然是分公司下面的營業部經理進行非法集資,那麼要追究他個人的刑事責任。而總公司也承擔相應的責任。

Ⅳ 公司涉嫌詐騙500萬,部門部門經理怎麼判

你好,詐騙數額500萬的話,已經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還要綜合全案的案情來認定,例如有沒有退贓,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寬情節。
依據: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8]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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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理財公司出問題,理財經理需要負責任嗎

你好
這個要看理財經理是否佔有公司的股份
如果沒有的話,不需要負責
不管是經理還是員工都是打工仔
都是靠公司發工資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Ⅵ 我哥在p2p公司干銷售經理,業績800萬,現在被抓起來了,會被判刑嗎

你提的問題我已經看了,這個所謂的業務經理是不是違法的,不然的話怎麼能業績800萬呢?現在被抓了,如果是不違法可以放出來,如果違法就得判刑了。

Ⅶ 工商銀行山西大同分行理財經理閆彬詐騙上億元應該判死刑嗎

經濟案件一般性的不會判死刑,可能會判無期,只有殺人才會判死刑的,但是這個我們也只是猜測的具體的還是要聽法院的,有要有具體的法律條令才能執行的。

Ⅷ 公司非法集資老闆跑了,公司理財經理給客戶辦的理財產品,理財經理 有刑事責任嗎

除非有證據證明客戶經理在推銷產品時有虛假宣傳的行為,否則他們是沒有責任的。

Ⅸ 去年是合法的,今年就列為不合法的一間金融公司當經理被拘留了會判刑嗎

這種情況就要看這個經理的違法行為究竟有多嚴重,如果是觸犯了法律,且構成刑事犯罪的話,恐怕就要判刑了;如果只是較輕微違法,則就不會被判刑,總之,要看當事人的犯罪程度而論。

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類似於善林那種的營業部經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朋友也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僅是身份標識,其在進行行政事務管理的同時,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一類是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是其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比如招聘人員、承租場地、策劃宣傳等。由此可知,對於此類人員的追訴范圍,司法機關以其具體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判斷,只要不是單純的行政輔助事務,均可以被納入追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理財公司營業部經理怎麼判擴展閱讀: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維、聶輝與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合夥成立了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單店即衡水亨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李維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聶輝為公司股東。被告人李紅擔任業務經理。

公司成立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違反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運營守則,以河北九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短缺為名,以存款可獲高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016年3月,李維、聶輝共向社會公眾55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李紅在職期間,其及其管理的兼職業務員共向社會公眾32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維、聶輝、李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維還犯有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李維、聶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紅系從犯。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所犯合同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被告人聶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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