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是不是都是騙人的投資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多大
我們平時做過一點投資的人應該都能知道股票和基金的相同和不同,它們兩其實一個有差別的投資產品。因為股票大多數都是由投資者自己本人來進行具體的操作,但是基金總體投資方向和策略是基金經理來進行操作的。大多數人現在都會買基金,因為基金的投入量比較少,也就是說開始投資基金的投入初始額相比於股票來說是比較低的,這個條件就相對吸引了目前一些收入群體不是特別高,但是也想將自己的一小部分閑錢進行投資的人群,比如說一些工薪階層的上班族,還有一些正在學校上學的大學生等等。他們都願意把自己的一小部分錢拿出來進行購買基金,然後後想靠基金的升值來投資賺錢。基金又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也就是說不公開向公眾募集,只對一些少數投資人開放。重點在於私募的私公募基金,也就是說要對公眾開放募集,公眾上的所有人只要是願意把自己的錢投資進來的人,就都是投資人。公募最大的特點就是信息比較公開化,同時資金量的規模也比較大;私募的特點就是私人化的募集資金會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公司的一些商業機密等等。公募和私募都各有好處,並沒有具體的上下好壞之分。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有哪些風險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3. 私募基金會靠譜么會不會有風險
靠譜,會有風險。
私募基金最大風險是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經理素質參差不齊,說實話騙子很多,失聯的私募基金公司很多。
就個人而言,建議那工資的20-30%存到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寶、微信)上,時情況自己定。用20%-40%做些長期風險較小的投資(實體商品交易項目、投理想理財P2P),剩下的30%左右做日常消費或者風險備用金。
不過,在2013年6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才開始將私募基金歸入法律監管中。可看出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有待完善,從私有到公有還需要一段時間。市場對私募基金的地位在立法方而還需加強。
4. 購買私募基金的風險大嗎
近些日子,一則“購買私募基金的風險大嗎? ”的問題,成為了一個熱門的話題,我來說下我的看法。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私募基金是什麼東西。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的區別呢,就是踏實面向指定的一些高凈值的人群所提供的投資服務。私募基金的風險大嗎?私募基金的風險也是有的,但是他們也是有一定的實力才能夠做私募基金,正常情況都是可以賺錢。私募基金是需要100萬的准入門檻的,如果沒有100萬以上是沒法投私募的。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私募基金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私募基金是什麼東西。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的區別呢,就是面向指定的一些高凈值的人群所提供的投資服務。私募基金的投資風格也是各不相同的,這主要是取決於私募基金經理的個人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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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購買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多大
購買私募基金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私募產品的風險如下:
1、信息不透明的風險
由於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風險,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例如投資方案、資金轉移及項目跟蹤管理等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2、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
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後也對應著高風險,很多投資者並沒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所以投資需重點關注此類私募基金風險。
3、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
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門內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4、較高的道德風險
基金項目一般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但受到專業、地理及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投資者並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所以道德風險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私募基金風險。
5、項目融資缺乏專業度
項目融資一般需要很高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的監控、管理項目融資。
6. 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你好,私募基金存在以下風險:
(1)信息不透明的風險。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風險。
(2)與投資者抗風險能力不匹配的風險。投資者期望獲得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未必具備相應的抗風險能力,私募基金如忽視適當性管理,則容易造成風險錯配。
(3)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部分私募基金會通過故意誇大收益、隱瞞項目等來吸引投資者參與投資,使基金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7. 投資私募基金安全嗎
在對私募產品認真考察後,投資者走到購買環節,此時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合同簽訂前後腳,要謹防兩種「雷」:合同不合規、產品募集完後不備案。
雷區一:合同不合規
基金產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內容框架。在簽訂時,投資者應做有心人,仔細審查合同,留意簽訂流程是否規范。
首先,合同內容要合規。
如,契約型基金合同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合同正文中,需寫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產品的申購、贖回、轉讓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規。
根據基金產品不同類型,購買時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機構暗地再與投資者簽訂保本保收益協議、基金回購協議等「抽屜協議」,或不簽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謂的《合同確認函》、《資金託管確認書》等。
再次,簽署程序要合規。
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應仔細檢查募集機構是否做到這幾點:
(1)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
(2)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
(3)說明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4)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案例:
(1)A集團實際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推動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產品盡快募集資金,A集團與投資者一對一簽署了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有關部門已對A集團以及J公司展開調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戶出具《合同確認函》而非簽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雷區二:產品成 「黑戶」
募集完畢後,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許多投資者買到了未備案的「黑戶」產品。
產品成「黑戶」,有以下兩種表現:
(1)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沒在協會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備少」,發行多個產品卻只備案少量產品。
因此投資者應持續關注已購買的私募產品,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看其備案情況。
案例:
監管部門陸續接收到對A公司的舉報,監管核查發現A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4隻產品,但其實際運作了27個產品,且舉報人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均為未備案產品。
友情提示:
一旦發現以上違規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報》,原標題「簽署私募合同需關注兩點,避免買到『偽劣產品』」,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北京市星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製作。
8. 私募基金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我國私募基金投資渠道單一
中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在沒有做空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受到限制,且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缺乏可以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投資品種單一導致了基金整體的風險增大,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於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由於我國的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還極其有限,股票市場只能做多。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於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通過私募基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另外在國內,由於資產管理的投資范圍被限定在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基金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場上又尚缺乏指數期貨、股票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因此很難抵抗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還沒有完全確立
我國目前迄今為止我國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正式承認私募基金的形式的法律此條文。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託法》的綜合調整。另外,由於我國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同一種證券委託投資類業務,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章中按《信託法》予以約束,在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約束,使得法人機構無所適從,不知通過什麼樣的機構以何種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設立以後,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麼。還有,我國原有的法律體系不太適合私募基金的運作,相當多重要的、與私募基金運作息息相關的法律尚未制定,一些私募基金運作所要求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沒有體現。在海外,私募基金普遍採用有限合夥制,這種組織形式在我國《公司法》中,還沒有將有限合夥制列為法律規范的內容。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設立、運作等環節都沒有獲得法律的正式承認,我國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是沒有地位的。這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我國私募基金既不能以基金形式成立,而其他法律承認形式又不太適合其自身的發展,他們只能在法律的夾縫中求得生存和發展,這使得我國私募基金的形式千奇百怪,而蘊藏的風險卻不小。
私募基金游離於監管之外,處於灰色地帶
目前管理層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尚處於朦朧狀態,其原因有的是對私募基金的生存狀態還不了解,有的怕見過私募基金可能引發其他的金融風險,也有觀點表明要先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之後才能界定監管責任,畢竟目前就私募基金到底是歸中央銀行監管還是證監會或其他監管部門,仍然沒有清晰的思路,而且監不監管也沒有具體的政策出台。且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問題沒有解決,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則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由於監管制度尚不明確,基金的披露制度也無從談起。
我國私募基金內控機制不健全,控制乏力
目前在我國,私募基金沒有龐大的隊伍和研究力擔保,這時個人作用非常突出,雖然這一點可以形成個性化的投資決策,但同時,由於個人作用較明顯,很容易滋生內部腐敗以及私募基金經理人的道德風險。而且目前,私募基金內部還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和風險度量的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對風險的控制沒有一個量化的標准,所以私募基金經理人的主觀臆斷很容易放大基金的風險,再者,缺乏必要的監察手段,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技術還不發達,利用高科技技術對基金投資流程進行跟蹤監察的手段還不到位。
我國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機制
為了吸引客戶,我國大多數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本金安全,保證年終收益率等,這些承諾,構成了我國私募基金特有的分配機制,即「保底分成」這種畸形的利益分配機制。
眾所周知,公募基金在2007年度都取得了驕人成績,私募基金整體跑輸了公募基金。但是為什麼還會有這么龐大的資金喜歡選擇私募基金?理由可能有這么幾種:第一,這些資金不能光明正大地進入股市;第二,這些資金希望尋求更高的收益率;第三,這些資金的可支配人(非所有人)希望得到額外的好處;第四,這些資金的操縱人可能利用這些資金進行違法違規活動。正因為這些形形色色的目的和動機,導致了私募基金畸形的分配機制。在我國,私募基金最多的利益分配方式投資者的「保底收益」,除了「保底收益」,還有比如管理人的高額分紅,或者還有小部分人的巨額收益,這些畸形的分配機制導致了巨額資金對私募基金趨之若騖的壯觀。甚至私募基金即使取得了很差的投資收益,也能大行其道。當然,這些約束也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畸形投資理念,為了兌現自身的承諾,私募基金機構不得不通過證券市場的短期炒作來獲得超額收益,大的機構通過吸引中小機構接盤,讓其為自己買單,而中小機構則把眼光轉向比自己實力更弱的個人大戶和中小散戶,從而造成了一種「大魚吃小魚」的局面。私募基金的這種運作方式在證券市場繁榮時,可以實現預期的收益率,不會對自身造成多大的沖擊;可是一旦證券市場受到經濟和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出現低迷時,眾多中小散戶就會撤離證券市場,當沒有人在為私募機構買單時,就會形成風險倒逼機制,中小機構無法兌現向投資者承諾的收益率,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最終不得不中止自身的運轉。大機構在失去中小機構後,也同樣面臨著相似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