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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業務內部審計

發布時間:2022-04-27 19:37:14

1.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 內部審計監督部門的制度、規則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內容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以上僅供參考!

3. 本人適合從事銀行裡面的哪種種工作呢 請結合本人具體情況加以分析

應該是針對自己感興趣的崗位進行填寫的,列明自己的大概傾向以及自己適合該崗位的優點有哪些。
公司機構業務主要包括公司業務、集團客戶、機構業務、國際業務、投資銀行、託管業務、企業年金等為對公客戶提供服務的崗位;
個人銀行業務主要包括個人存款與投資、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住房金融與個人信貸、信用卡、營業網點等為個人客戶提供服務的崗位;
金融市場業務主要指本外幣投資組合管理、自營及代客資金交易的崗位;
資產保全主要指催收、經營和處置不良資產、抵債資產等特殊資產的崗位;
資產負債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管理、財務會計、集中采購、資金結算等崗位;
風險內控主要包括風險管理、授信管理、信貸審批等崗位;
內部審計主要指對全行業務經營管理情況、內部控制狀況和風險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的崗位;
信息開發與運營主要包括信息技術管理、營運管理、電子銀行等崗位;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辦公室、人力資源、法律合規、產品與質量管理、紀檢監察、公共關系與企業文化等內部管理崗位,以及培訓中心的培訓師崗位。
最好能有一個銀行從業或者金融從業的資格證,本科去了以後壓力會非常非常大,不是先從櫃員做,就是從客戶經理做,總之要拉存款拉顧客。如果是偏重金融理財的,情況也差不多。
簡歷要突出你的亮點,比如學生活動、社會實踐、獲獎等等,另外更重要的是專業素質,包括知識結構、必要的常識以及行業內的實習經驗等等。記住實習經驗往往比學校裡面的活動還重要,特別是在銀行實習過的。
從四個方面考慮:
1.性格愛好:從自己的興趣愛好著手,很早我們就知道,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一旦遇到困難,它本身就可以產生無窮無盡的能量;性格因素也要斟酌,建議參考樂嘉老師的性格色彩。
2.會什麼:問問自己都會啥,擅長哪些方面,擁有什麼技能,周圍哪些資源可以直接利用,哪些人脈可以幫助自己,一一列出。
3.價值:評估你中意的工作對於自己、對於社會有何種價值,是否值得做,能夠解決什麼問題。
4.發展:思考備選的工作在將來的發展前景。

4. 請問:內部審計的程序,都包括內控測試和實質性程序嗎

不是必須包括,企業的內部控制不一定有效,只有企業內部控制有效進行內部控制才是有作用的,要是企業內部控制紊亂,就根本沒有參考的作用也就不需要測試了。另外,拿銀行舉例,內部控制和實質性測試並非審計需要實施的所有程序,也非最低要求。它僅僅是關於審計人員在以下方面實施控制和測試程序的指導:(a)理財及交易業務;(b)貸款及預付款。

5. 你好,請問公司機構業務、個人銀行業務、金融市場業務、資產負債、風險內控、內部審計分別是做什麼的

公司機構業務主要包括公司業務、集團客戶、機構業務、國際業務、投資銀行、託管業務、企業年金等為對公客戶提供服務的崗位;

個人銀行業務主要包括個人存款與投資、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住房金融與個人信貸、信用卡、營業網點等為個人客戶提供服務的崗位;

金融市場業務主要指本外幣投資組合管理、自營及代客資金交易的崗位;

資產負債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管理、財務會計、集中采購、資金結算等崗位;

風險內控主要包括風險管理、授信管理、信貸審批等崗位;

內部審計主要指對全行業務經營管理情況、內部控制狀況和風險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的崗位;

6. 銀行審計應該關注哪些問題,怎樣去審計比較好,有沒有

對銀行審計中要「盯住」的六個重點:
一、內部控制方面
銀行的內部控制是防範金融風險,是保障銀行健康運行的前提和保障。審計中應充分了解銀行的組織框架、發展戰略、公司章程、業務決策規則、流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情況、執行情況,分析審計風險,確定重要性水平。目前審計中發現各銀行盡管在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制定了多項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但在執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有些制度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執行不到位,特別是在貸款程序、風險防控、信息科技等方面問題突出;部分貸款方式、程序不合規,審核程序流於形式;有的商業銀行重業務開展輕貸款管理,貸前審查不嚴、把關不夠、貸中檢查不認真、貸後檢查不到位,導致部分信貸資料不真實、不齊全。如有的貸款一發放就產生欠息情況,有的貸款戶提供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有的稅票經核實已經作廢,有的信貸資料已經提示存在「銀票資金嚴重挪用、資金流緊張、到期銀票兌付困難」等風險狀況,銀行仍然為這些貸款戶發放了貸款。
二、信貸資產方面
貸款是銀行的一項基本業務,也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審計的目標即審查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包括貸款程序、貸款主體資格、貸款用途、信用情況、利率合規情況審查,擔保貸款還應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擔保能力進行核查,其中重點對貸款展期、不良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及銀票墊款進行審查。同時,將貸款業務與表外業務審計相結合,重點關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對其業務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資金用途進行必要的延伸審計。
近年來的審計情況表明,目前銀行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仍然占據銀行審計問題的大頭,主要問題為:一是未能嚴格執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部分不良信貸資產沒有真實反映,粉飾年度財務報表。如通過辦理貸款展期、「貸新還舊」、貸款重組等手段,轉化逾期貸款,掩飾不良貸款。有的貸款公司已走破產清理的司法程序,已形成潛在損失;二是改變貸款用途,如將貸款轉定期存款,貸款轉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有的貸款人通過多次轉賬等手段,改變貸款用途,用於房地產行業、股權投資、歸還銀票墊款或是購買理財產品等;三是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企業簽發銀行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手段多為企業向銀行貼現後將資金通過轉到其關聯企業賬戶,最終迴流到出票人的存款賬戶,達到套取銀行貼現資金的目的;四是違規發放貸款,部分借款人、擔保人關系關聯,有的擔保人貸款已經逾期,根本不具備擔保條件;有的審前調查不盡職,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五是部分銀行將信貸資金業務轉化為同業金融資產業務,規避監管機構對信貸規模的監控。
三、資金業務和中間業務方面
隨著國內金融市場日益完善,各類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銀行的資金業務逐步成為其利潤增長的重要通道。銀行資金業務具有涉及產品類別多、更新快、環節過程復雜、交易手段靈活等特點,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也帶來更多新的挑戰。其業務主要包括:同業間存放和拆借、投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流動性管理、利率管理等。審計的目標是檢查各類資金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資金管理風險性,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授權規定。重點對主要賬戶、敏感業務、異常事項等重大項目進行詳細審計,包括現金業務、同業往來業務、主要融通業務、理財業務等。
審計反映的主要問題有:與他行達成協議,通過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資產交易,達到做大年末資產和負債規模;通過購買信託受益權、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模式發放貸款,規避國家信貸規模控制,且有的貸款改變用途。理財業務方面,利用銀行貸款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未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原則,理財收入核算不實;部分銀行在未取得債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情況下,開展同業機構理財、公司理財業務;部分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明確對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風險披露透明度不高;有的理財產品未與投資資產一一對應等問題。
四、投資業務方面
銀行投資業務包括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審計目標是對其業務流程即投資決策過程、執行過程、業務核算、管理等環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重點審查投資業務批准程序,是否經過集體決策,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風險控制與投資收益的匹配性,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反映的主要問題有:因歷史原因部分銀行以前年度的股權投資、拆借資金難以收回,長期掛賬,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因企業改制等原因,有的銀行固定資產有賬無實;違反市場公允原則,向股東發放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信用貸款;有的投資開發項目採用「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等。
五、信息科技方面
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是與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的高度融合,金融行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直接影響到國家財產安全、經營目標的真實反映,因此如何促進銀行業加強信息系統安全控制,防範信息技術漏洞帶來的風險,保證業務數據、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日漸成為審計監督的關注重點。審計目標:一是了解信息系統的業務流程式控制制、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維護情況;二是了解數據輸入、輸出及數據處理情況,檢查信息系統的安全控制。商業銀行的主要子系統包括:核心業務系統、信貸管理系統、資金管理系統、信用卡發卡系統、財務管理系統、管理會計系統等。
反映的主要問題有:核心業務系統中部分信息與財務管理系統信息不匹配,摘要欄位表述設計有誤;信貸管理系統中五級分類查詢結果表與信貸流水表中對部分貸款的形態認定在同一時點不能統一;新舊核心業務信息系統的對接不嚴密,在新系統上線當日全部貸款均重復記入兩次等問題;個別銀行軟體開發公司員工利用徵信審批系統的漏洞,非法操作,擅自違規為客戶開立信用卡,造成逾期透支;有的銀行僅在異地建立數據備份,尚未建立應用級災備等。
六、財務管理及財務收支方面
財務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銀行審計的重要部分,審計目標即檢查銀行財務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重點:一是其審計財務報告是否真實反映了金融機構發生的主要經濟事項;二是各項收入、支出及成本核算是否按照財務准則的要求;三是風險與效益、成本與收益是否匹配。主要審計問題表現為:一是少計收入或應轉未轉營業外收入;二是多計或少計費用和支出,如信用卡透支余額未按照五級分類標准劃分,少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三是在費用中列支福利性支出,如在「公雜費」、「業務管理費」、「宣傳費」中列支各種名目的節假日福利,為促銷業務答謝客戶購買的購物卡等;四是違規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五是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超標准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六是財務核算不規范等問題。

7. 如何規范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公。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3.2.11.4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3.2.12.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3.2.14.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3.2.14.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8.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9. 考銀行從業資格證,選擇個人理財還是銀行管理好呢

具體需要看崗位。

銀行業專業實務下的5個科目,代表不同的就業方向,如果你想有更多的發展機會也可以多考幾科。

風險管理」大綱專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相關專業崗位的從業人員所設計,特別針對銀行風險控制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從業人員,內容涵蓋銀行業風險管理人員從業所應該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個人理財」大綱專為商業銀行從事個人理財業務相關專業崗位的從業人員所設計,以滿足個人理財從業人員入門資格基本要求為目的,是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的專業考試科目。

因各行崗位設定不完全一樣,各地有各地的特殊情況,一般來說:行長、副行長等領導崗位人員一般報考風險管理,當然,分管理財的行長、主任等也要報考個人理財。

個人業務、公司業務、儲蓄崗位、會計出納、客戶經理、高級客戶經理等與個人理財相關崗位一般報考個人理財。

風險管理控制、貸款清收、信貸崗位、監管崗位、具有信貸操作職責的高級客戶經理等與風險管理相關崗位一般報考風險管理。

10. 論文:談談我國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幾個要點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銀行業開放具有雙向性。一方面,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前來設立分支機構,拓展業務;另一方面,將有更多的國內銀行」走出去「,到境外設立機構,發展業務。隨之,我國銀行審計業務也要進一步對外開放。國際上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來華開展銀行審計業務;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到境外對中資銀行進行審計。我國銀行審計市場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面臨著機遇和挑戰,銀行審計亟待相應地加強和完善。為此,筆者對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要點談幾點意見。
一、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
銀行不同於一般的公司,其經營服務的產品特殊,具有較大的固有風險。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和執行審計任務時應當考慮銀行業務的特點,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總資產、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分別確定有關項目的重要性水平。
確定銀行審計計劃重要性水平時,應注意銀行不同的風險資產權數。權數最小且為零的資產是銀行庫存現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權數最大的是對一般企業和個人信用貸款或透支,風險權數為100%。銀行資金存放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國家政局比較動盪的銀行,其風險比較大,權數也比較大。銀行的交易總量對重要性水平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當前,我國大部分銀行的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項支出的主要部分。銀行損益主要產生於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決定銀行損益,呆賬損失是侵吞銀行利潤的血盆大口。有的銀行從事外匯和債務保證金交易,表內記錄存放代理行的金額不大,但合約數和交易額卻很大,其可能產生的損失也很大。銀行不同的經營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樣。銀行經營的品種不一樣,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樣。如中國銀行外匯業務比重比較大,其匯率風險與外匯頭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其境外分支機構多,分散風險的有利條件比較多,外匯風險程度可能比其他銀行小。
確定銀行審計計劃時,可以對銀行現金分配比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為現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銀行對現金實行比較有效的內部控制(如雙人管庫、交叉查核、現金日記賬記錄及出入庫制度等),現金差錯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對銀行現金庫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盤點,只需抽樣監盤。對銀行出納部門的現金查庫登記簿及現金日記賬進行查核後,即可以確定現金有無錯報,以較低的審計成本,得到較高的審計可靠性。但對表外業務應分配比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為銀行大量的表外業務,尤其是銀行擔保、授信額度和遠期外匯買賣,可能造成巨額損失,應注意採集充分的證據,關注其風險。
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有利於識別銀行嚴重違反監管法規的錯報。銀行經營活動受到金融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如銀行必須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保持適當的資產負債率和存貸比等),小額的錯報和審計差異雖然從量上看並不重要,但從質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為其更正或披露關繫到銀行是否遵守監管法規和有利於銀行監管當局發現問題。
二、審計的重點領域
當前,我國銀行實行分業經營,業務范圍比較狹窄,經營品種比較單一。銀行會計報表資產方主要項目是貸款,各項貸款占資產總額的70%左右;負債方項目主要是存款,各項存款占負債的80%左右。注冊會計師對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重點領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資產質量
這是關繫到銀行生死存亡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特別關注銀行資產質量。資產質量的重點是貸款質量。銀行貸款質量的評價,有賴於一套科學、合理的風險判斷、分類與分析系統。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SC)1990年2月發布的《第6號國際審計公報》明確指出,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考慮銀行貸款質量分類制度。美國會計師協會出版的《銀行審計》也提出,」為了確定注冊審計工作范圍,會計師應考慮管理當局的貸款分類制度「。我國目前主要依據《貸款通則》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評價,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和呆賬,後三項合計為銀行不良貸款。《貸款通則》劃分銀行不良貸款的特點是按時間劃分,比較直觀,但不能真實反映貸款質量。國際上,許多國家採用」五級分類法「(即貸款風險分類法)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懷疑和損失,後三類為銀行不良貸款。五級分類法的前提是銀行能夠定期收到借款人報送的真實、合法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其核心在於銀行要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評估,將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還款記錄、還款意願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程度,並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國大部分借款人報送的會計報表不完整、不真實、不合規,銀行很難據以進行分析和評估。五級分類法技術操作要求比較高,對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的比率影響很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國各類銀行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管理。
定期且嚴格評價貸款質量是銀行管理當局的責任,但注冊會計師評價銀行的資產質量符合執業的審慎原則,是審計的必要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特別關注銀行的貸款管理內控系統是否健全可信,採取分析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相結合的方法評價銀行資產質量,對大額貸款和不良貸款進行函證,並要求銀行管理當局提供銀行監管當局的檢查報告,參考銀行監管當局對銀行貸款質量評價的意見。
(二)關注銀行各項准備金的提取,特別是呆賬准備的提取
銀行貸款發生呆賬不可避免。銀行的呆賬應控制在同業公認的水平內,特別是要控制在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內。銀行不僅要能識別貸款業務活動中隱藏的風險因素,更要對風險導致的後果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貸款准備金制度是防範化解風險的有效方法。銀行是否足額提取呆賬准備對銀行的安全性、穩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響。財政部1993年發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銀行按放款的1%差額提取呆賬准備,壞賬准備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按實沖銷。2001年5月,財政部通知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的呆賬准備、壞賬准備和投資風險准備統一為呆賬准備,銀行應當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最高為提取呆賬准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00%,最低為1%。人民銀行還起草了《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指引》,要求銀行在提取普通准備金以外,按照五級分類的結果,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分別按2%、20%、50%和100%的參照比率計提專項准備金;銀行還可根據貸款的國別風險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種准備金。
IFAC指出,審計師應當關注並評價呆賬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與充足性。國際上,注冊會計師通常會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賬項附註中說明銀行經董事會批準的提取呆賬、壞賬等各項准備金的主要會計政策。
(三)注意銀行負債的合規性
銀行債務大部分是社會負債,其中最主要的項目是存款,其次是對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聯行往來款項。英國法律規定銀行負債必須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國強調銀行存款必須具有「合規性」。由於我國銀行存款涉及千家萬戶,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擔心違反銀行為存款客戶保密的原則,因此對銀行大額的存款幾乎沒有函證,也沒有採取其他替代方式進行驗證。因此,根據銀行負債構成的特點,注冊會計師應對銀行負債變數的金額進行分析性測試,判斷銀行支付存款能力。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銀行業務全球化的情況下,要注意有的銀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記入資產負債表內;關注有的銀行在表外記錄的「離岸業務」的異常情況;關注可能發生的「洗錢」現象,防止疏忽銀行負債不合規導致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重視銀行收入的確認
銀行收入對利潤真實性有很大的影響。銀行股東、管理當局、社會公眾及監管當局都非常重視銀行的盈利狀況。銀行收入的確認應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等規定。近幾年來,銀行經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收入呈現較大的不確定性。財務制度中的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情況的變化,直接導致銀行會計賬上多計收入,多估資產;甚至有的銀行虛收實支,虛盈實虧,加劇了銀行經營風險。注冊會計師應根據銀行的內控可信度,運用職業判斷,謹慎地確認銀行的收入。可以根據銀行貸款平均余額、利率檔次和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的比重測算大致的收入,進行分析性復核;通過抽查貸款大戶和不良貸款的利息計算驗證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的合規性;測試銀行計算機系統對利息計算的准確性;特別關注銀行有無繼續提取不應當計提的利息收入。
(五)關注銀行表外業務及關聯事項
銀行表外業務可以簡單分為傳統和創新兩大類。表外業務會計核算的特點是:(1)傳統業務設置對應科目,同時發生,同樣金額,同時沖銷;(2)創新業務核算比較復雜,大部分發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內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記錄,如期權交易、遠期外匯買賣。大量的表外業務核算是銀行區別於一般企業的重要特徵。表外業務不僅隱藏著巨大的風險,而且可能造成銀行會計信息不完整。我國銀行的分支行表外業務大部分是傳統業務,總行可能存在大量創新業務,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較多金融創新業務。
銀行表外業務的審計可以通過檢查銀行與上下級行及代理行往來的賬項、函電和合約,發現線索,揭示銀行漏報或不報表外業務的問題。國際上,注冊會計師會在審計報告賬項附註中說明銀行表外風險,銀行或有負債,未履行的財務合約,資本及租約承擔等情況,並在審計報告後附送"未經審核的補充資料",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及流動性比率;分項資料,如銀行資產的分布,營業地區、零售或批發業務主要范圍;貸款分類;不良貸款情況;風險管理措施等。
三、關注現實問題,防範審計風險
我國銀行基層分(支)行利用聯行往來科目,佔用匯差進行賬外經營的問題比較突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實務公告第7、8號的要求,採取積極的措施,進行函證確認,並運用職業判斷能力,分析銀行的聯行往來貸方平均余額與銀行聯行往來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閱銀行聯行往來對賬單及對方銀行查詢往來未達賬的函電,避免因銀行管理當局舞弊,承擔連帶責任,產生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以銀行名義發出詢證函,應要求被函證行及時、准確回函確認;國內聯行往來賬項函證應要求對方銀行回函時加蓋聯行往來查詢專用章並寫明聯行行號;國外代理行往來函證可以要求對方銀行回函時加上有權簽字人簽字。由於銀行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固定的通訊網路、相對穩定的部門及明確的人員分工,較完善的內控制度,所以銀行間函證可以使用銀行現成的通訊工具和銀行內部正常的渠道進行。如果被函證行是加押電報、電傳或圖文傳真回函,經核實密押(Testkey)或核對印鑒後可以先予採用,但盡量要求對方隨後通過郵局補寄正本核實。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國際銀行業非盈利的通訊系統,簡稱SWIFT。該系統電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動轉報、自動核押和自動清算的功能。SWIFT對會員銀行的往來發生額和余額每天逐筆對賬。筆者認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銀行代理行詢證的回函。
國際上一般不要求對銀行分行單獨進行會計報表審計;銀行法人會計報表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在我國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的年度會計報表也必須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防止有的外國銀行分行利用我國與他國不同的會計年度和會計政策人為調整報表項目與金額,掩飾金融風險,逃避金融監管。對跨國銀行的會計報表審計,更要謹慎小心,吸取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和巴林銀行(Barlin)的深刻教訓,避免產生審計風險。由於銀行經營業務量比較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而且大多數靠電子計算機聯網操作,銀行會計報表審計完全靠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充分利用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對電子計算機的控制系統還應聘請專家進行測試和評估。利用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應先檢查認定銀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內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執行;分析判斷銀行內部審計人員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專家的工作應事先與銀行商妥並報備銀行監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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