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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對賬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4-29 02:26:49

㈠ 銀行對賬的操作步驟有哪幾步

銀行對賬步驟:

(一)銀行對賬期初錄入:出納管理——銀行對賬——銀行對賬期初——選擇科目確定——選取該銀行賬戶的啟用日期——輸入單位日記賬,銀行對賬單的「調整前余額」——點擊「對賬單期初未達賬」——增加——錄入對賬單期初未達賬——保存退出後點擊「日記賬期初未達賬」——增加——錄入日記賬期初未達賬——保存退出

(二)銀行對賬單錄入:出納管理——銀行對賬——銀行對賬單——選擇科目——增加——錄入銀行對賬單

(三)銀行對賬:分為自動對賬、手工對賬兩種對賬功能。一般情況下,先實行自動對賬,再進行手工對賬,用來自動對賬的補充。

1、自動對賬:出納——銀行對賬——選擇要進行對賬銀行科目、月份——確定,進入對賬界面,左邊為公司日記賬,右邊為銀行對賬單——對賬——錄入對賬日期及對賬條件——確定後進行自動銀行對賬

2、手工對賬:自動對賬後,可進行手工調整(注意「對照」功能使用)雙擊標上兩清標記,「檢查」功能檢查對賬是否有錯。

3、取消勾對:「取消」按鈕。

(四)余額調節表:出納——銀行對賬——余額調節表——選中查詢的科目上——查看或雙擊該行——查看該銀行賬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詳細」按鈕顯示詳細情況

(五)進行核銷:對賬平衡後,可將這些已達賬項取消,即進行核銷。出納——銀行對賬——核銷銀行賬

㈡ 銀行結算賬戶遵循什麼管理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2.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3.守法原則。4.存款保密原則。即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㈢ 理財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最新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從哪些方面解讀?銀行理財產品相對於其他投資理財產品來說,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雖然銀保監會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做了相關調整和規范,但是在整個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銀行理財還是保守投資者的首選。那麼,銀行理財最新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從哪些方面解讀?

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與意見稿相比,正式下發的管理辦法在股權管理、自有資金投資、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調。

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與意見稿相比,正式下發的管理辦法在股權管理、自有資金投資、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調。

隨著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籌建和頒發,2018年以來,已有近20家銀行披露理財子公司成立計劃。

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有何看點,又將會對資管市場產生怎樣的影響?

據梳理,《辦法》主要有八大看點:

第一,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允許直接投資股票

不過,只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再設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

理財子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同產品的銷售起點。根據相關規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貨幣基金1元起投,非貨幣類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資管產品5萬元起投。融360分析師劉銀平認為,理財子公司不設產品銷售起點,這一點相對於其它資管公司來說優勢很大,現金管理類產品及定開式產品將非常有競爭力。

第三,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不強制在線下網點面簽。

《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在非機構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通過本公司渠道(含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這意味著,既可以在營業場所做風險評估,也可以通過電子渠道做風險評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選擇電子渠道面簽時,即使理財產品通過其它渠道代銷,也需要在本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㈣ 銀企對賬的要求是什麼

一般要求在15或20個工作日內對賬完畢。

系統一般提供自動對賬和手工對賬兩種對賬方式。在進行銀行對賬時,應該遵循以下方法和順序。

1、設置系統自動對賬的依據及對賬截止日期。自動對賬一般可按金額方向相同、結算方式相同、票號相同等條件進行,只有設置好自動對賬依據,才能夠利用系統提供的自動對賬功能進行自動對賬。

當不能在銀行對賬單記錄截止日及時進行銀行對賬的情況下,設置對賬截止日期就顯得格外重要了,如果設置不當,由於銀行未達賬截止日期和銀行對賬單截止日期不同,在進行自動對賬時就可能會發生對賬錯誤。因此,企業要對這一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為了正確對賬,必須要正確設置對賬截止日期。

2、利用系統提供的自動對賬功能進行自動對賬。在信息化方式下,自動對賬極大地減少了手工對賬的工作量,是提高整體銀行對賬效率的關鍵環節,因此企業必須充分利用系統提供的自動對賬功能。



(4)銀行理財對賬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銀行對賬作用

1、有助於企業防範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主要包括:企業會計人員計算記賬金額時出現的運算錯誤,登記賬戶的錯誤,以及銀行操作人員記賬錯誤等。

2、有助於企業防範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指由於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缺陷或者是缺乏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使得企業的內部工作人員有機會侵佔企業的資金。內部人員侵佔企業資金可能會通過兩種方式:現金或轉賬。

3、有助於企業防範外部風險。

企業外部人員侵佔企業資金的案件時有發生。通常的手段是仿造單位的印鑒和銀行票據,甚至有「克隆票」的出現,銀行並不能100%識別出這些問題票據。

其次,銀行對賬單有助於企業理財。銀行對賬單有助於企業防範財務風險,同時,以對賬單為基礎,企業可以編制現金(銀行存款)收支計劃、可以檢查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㈤ 中國銀行對賬的操作步驟

一、對賬單核對網銀操作步驟
操作環境:
品牌型號:iPhone13
系統版本:iOS15.3
app版本:v7.2.5
第一步,點擊「賬戶管理-對賬服務-對賬單核對」,進入「對賬單核對頁面」頁面,顯示對賬月、賬單號等信息。
第二步,選擇需核對的賬單,點擊「核對」按鈕,進入「對賬單明細」頁面,此頁面列式一個對賬協議下的全部賬號以及各賬號的對賬信息。
第三步,點擊右下角的「余額對賬單下載」按鈕,可進行余額對賬單下載。
第四步,根據賬戶反饋核對情況,如核對「相符」則在賬號後的核對結果欄位選擇相符。
二、對賬單網銀查詢
第一步,點擊「賬戶管理-對賬服務-對賬單查詢」,進入「對賬單查詢」頁面查詢。
第二步,輸入賬單日期後,點擊查詢。
第三步,點擊「明細對賬單」下「查看」按鈕。
第四步,點擊「客戶反饋記錄」下的「查看」按鈕。
【拓展資料】
中國銀行網上對賬可以使用中行企業銀行手機APP進行對賬,操作步驟如下:
操作環境:
品牌型號:iPhone13
系統版本:iOS15.3
app版本:v3.2.7
1.首先在手機上下載並安裝中行企業銀行銀行手機APP。
2.打開中行公司銀行手機APP,在首頁可以到銀行對賬功能選項。
3.在首頁點擊銀企對賬功能選項,進入銀企對賬界面,有餘額表查詢和明細表查詢兩個功能選項。
4.點擊【余額表查詢】功能選項,進入余額表查詢界面,根據頁面提示進行對賬。
5.點擊【明細表查詢】功能選項,進入明細表界面,顯示需要對帳的內容。
6.點擊下方要對賬的內容,打開word或PDF格式的明細表,查看明細表。
銀行對賬就是仔細核對銀行對賬單,與存款銀行發送的當月銀行存款對帳單一一核對企業的銀行存款日記賬,核對已達成的項目,找出 未清項目,並編制月度銀行存款余額對帳表。 銀行對帳功能在會計軟體中實現。 具體步驟包括銀行對賬初始數據錄入、銀行對賬單錄入、對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對賬表等。可以防範操作風險、管理風險和外部風險。核對報表是企業准確編制現金收支計劃、檢查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依據。企業財務人員要注重對賬,企業老闆更要注重對賬。
在會計電算化環境下,系統提供自動對賬功能,即系統根據用戶設置的對賬條件進行一一核對,對符合對賬標準的記錄進行交叉核對。未交叉檢查的那些是未結帳戶項目。自動對賬的條件一般包括業務發生日期、結算類型、結算單號、等額等。其中,等額是賬戶的基本條件。對於其他條件,您可以根據需要自定義它們。

㈥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㈦ 中國銀行企業網銀對賬流程

1、對賬單核對
為企業客戶提供余額對賬單和明細對賬單的核對功能。
第一步,點擊「賬戶管理-對賬服務-對賬單核對」,進入「對賬單核對頁面」頁面,顯示對賬月、協議號及賬單號等信息。
第二步,選擇需核對的賬單,點擊「核對」按鈕,進入「對賬單明細」頁面,此頁面列式一個對賬協議下的全部賬號以及各賬號的對賬信息。
第三步,點擊右下角的「余額對賬單下載」按鈕,可進行余額對賬單下載
點擊某一賬戶後的「查詢」按鈕,可點擊「下載」,可下載該賬戶的明細對賬單。進入該賬戶的明細對賬單下載頁面。
核對完余額對賬單和明細對賬單後,可進行對賬結果的反饋,可通過網銀填寫賬務不符的原因,並向對賬系統反饋對賬結果。
2、對賬單查詢
客戶可進行「余額對賬單、明細對賬單」的下載,以及客戶核對反饋核對結果的查詢
第一步,點擊「賬戶管理-對賬服務-對賬單查詢」,進入「對賬單查詢」頁面。
第二步,輸入賬單日期後,點擊查詢。
第三步,點擊「明細對賬單」下「查看」按鈕。
第四步,點擊「客戶反饋記錄」下的「查看」按鈕。
拓展資料:
一、銀行對賬單的作用
1、銀行對賬單有助於企業防範風險。企業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時往往出現兩者余額不同的情況。企業應該先分析未達賬項,排除未達賬項的影響後,兩者的余額仍不符時,再分析是否是由操作風險、管理風險或外部風險導致。
2、銀行對賬單有助於企業理財。由於銀行對賬單格式的內容,銀行對賬單有助於企業防範財務風險,同時,以對賬單為基礎,企業可以編制現金(銀行存款)收支計劃、可以檢查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3、現代可以能為企業對賬提供更為方便、及時的方式。可以利用現代科技提供的方便、及時的服務,企業負責人若了解銀行對賬單格式,就可以天天對賬。如果您辦公室有一部電話,可以通過簽約的方式,撥打電話來了解公司賬戶的有關信息。
二、銀行對賬單格式是什麼樣的
銀行對賬單格式一般包括一下內容:交易日期、交易流水號、憑證種類、憑證號碼、摘要、借方發生額、貸方發生額、余額。
企業負責人可以根據銀行對賬單格式上的內容,進行逐一核對,如果有對應不起來的,看一下是否為未達賬項;如果不是未達賬項,則要看是不是有記賬錯誤。
其中,銀行對賬單格式中的未達賬項包括:銀行已收,企業未收;銀行已付,企業未付;企業已收,銀行未收;企業已付,銀行未付。
找出銀行對賬單與銀行日記賬不符原因後,再編制余額調節表,二者金額調整至相符即可。

㈧ 銀行對賬的操作步驟

銀行對賬的操作步驟 如下:
一、 企業網銀余額對賬錄入的操作:進入「賬戶」,選擇「銀企對賬」→「余額對賬錄入」,點擊對賬單編號,點擊「詳細」,可查看該賬戶明細,並支持對賬戶明細的列印、下載。選擇「不相符」支持余額調節表錄入,選擇「相符」或者「不相符」,經操作員簽名後提交。註:
1.當月在櫃面建立的賬單,次月可通過網銀查看並核對。
2.有免復核功能的管理員、操作員對賬錄入賬單後可不經復核,直接提交。無免復核功能的管理員、操作員需進行余額對賬復核操作。
二、企業網銀余額對賬復核的操作:進入「賬戶」,選擇「銀企對賬」→「余額對賬復核」,選擇「對賬單編號」,選擇「通過」或「拒絕」,選擇「拒絕」後需錄入拒絕原因。註:
1.已提交的對賬結果為不相符的賬單,次日可再次進行錄入復核。
2.復核提交的賬單當日賬單狀態為復核完成等待對賬結果,當日日終跑批完成後,賬單狀態為結果已上傳對賬系統。
拓展資料:
一、 對賬就是核對賬目。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 就出納工作而言,對賬的主要內容是:
(1)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型大小、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2)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日記賬核對等。
(3)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操作環境:電腦型號:DELL15,版本號:14.0

㈨ 企業和銀行對賬是否在會計制度或法律中有規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㈩ 銀行與企業的對帳制度

從目前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銀行,雖然都有很多所謂的制度進行制約,但是工作上的失誤、犯罪分子的內外勾結等,都會對企業銀行帳戶帶來損害,甚至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像銀企因不能及時對帳發生的案件每年都有出現,這應當引起銀企雙方的足夠重視,採取積極的措施,加以預防。

各司其責扎緊籬笆牆

從企業來說,要防範於未然,就要建立會計人員按時對帳責任制,對每月發生的企業、銀行往來帳項進行核對,堅持做到日清月結,對未達帳項要建立台帳,註明原因,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網上銀行,進行網結算,這樣更直接、更便捷進行帳務處理和帳務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同時企業的負責人要樹立金融理財意識,對企業的損益情況要經常檢查,特別對大額款項的劃轉要建立嚴格的簽批制度,做到心中有數,防止出現各類財務差錯事故。

對銀行來說,保證銀企帳款安全更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各商業銀行要把做好銀企對賬工作作為強化內控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落實對賬工作的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具體說來要做到加強三個落實和抓好五個到位。

加強三個落實就是:第一是崗位要落實。在每個支行或營業網點,必須設置有專門的銀企對賬崗位或櫃台,專司銀企對賬工作,改變對賬工作採取兼崗、混崗或臨時指定櫃台的應付現象,保證銀企對賬工作的經常性和實時性。第二是人員要落實。根據崗位設置及本營業網點人員配備情況,合理安排櫃台人員,指定一名專職或多名兼職對賬員,負責櫃台實時對賬和面對面銀企對賬,並要保證專職或兼職人員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銀企對賬工作。第三是責任要落實。制定對賬崗位工作職責和對賬人員的對賬工作考核制度,實行對賬率指標考核,根據本網點客戶賬戶設置和業務發生情況規定每月的對賬達標率,逐月檢查,作為對賬員績效考核內容之一,實施獎優罰劣,以調動對賬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抓好五個到位就是:一是宣傳要到位。發揮每個櫃員的櫃面宣傳作用,加強對客戶進行經常性的銀企對賬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傳,並利用營業網點的宣傳櫥窗或宣傳欄,張貼有關銀企對賬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形成動、靜結合的宣傳氛圍,加深客戶對銀企對賬重要意義的認識,並通過客戶經理的外勤營銷活動,將銀企對賬宣傳工作深入企業客戶,增強宣傳的滲透力,同時向企業客戶散發精製的銀企對賬規定資料和宣傳單,使客戶對銀企對賬規定家喻戶曉。二是管理要到位。建立健全銀企對賬長效管理機制。分管行長(主任)為本行銀企對賬達標情況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強化對銀企對賬工作的領導;業務管理部門為本行銀企對賬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必須負責對銀企對賬工作的監督管理;網點主任(主管)為銀企對賬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網點銀企對賬工作負有直接管理和直接經辦的雙重責任。同時建立健全對賬工作管理台賬,妥善保管每月對賬台賬的完整記錄,逐月保存,不得覆蓋,以備核查,並對余額達到重點對賬規定的賬戶必須納入重點賬戶對賬台賬管理,網上銀行賬戶、電話銀行賬戶等應納入重點賬戶對賬范圍。三是檢查要到位。業務管理部和網點主任、業務主管必須堅持每月定期檢查本網點銀企對賬情況,包括檢查對賬員履職情況、對賬單發出回收及保管情況、重點賬戶對賬情況、對賬結果核實情況、客戶對對賬的反饋情況等,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四是服務要到位。櫃台內部服務要優良,即要做到每月對賬單整理快捷、動作熟練、分類整齊、蓋章清晰、排放有序、保管規范、發放及時、態度熱情、解釋清楚;外部服務要注意形象,行為規范,上門發送對賬單和進行面對面對賬工作要認真負責,文明禮貌,態度誠懇,耐心細致,爭取客戶的主動配合,並應把上門送單和收單、直接面對面對賬作為提高對賬率的重點措施加以施實。五是核實要到位。銀企對賬的目的就是要核實銀行與客戶在賬務核算上的准確與否,對賬結果關繫到銀行和客戶資金安全問題。如果只發了對賬單而沒有認真核對結果等於沒有對賬,潛在的賬務差錯和風險就無法及時發現。因此必須認真核實對賬情況,包括對賬單發單數、收回數、賬務核對結果,重點賬戶是否百分之百核對相符,所有的銀企賬務是否真的核對一致分文不差,客戶是否簽章確認等。發現差異應立即換人核實,必要時派人上門與客戶再次面對面核對,查清差異原因,及時逐級匯報,並按規定採取相應措施正確處理,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形成書面說明加以保存,以備查考。

希望你能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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