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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理財政類業務意義

發布時間:2022-04-30 09:02:34

『壹』 中國銀行對公財政支付是什麼業務

一、介紹
(一)中央財政授權支付
中央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的授權,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財政部批準的預算單位的用款額度之內,將財政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通過在銀行開立的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以及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各賬戶之間資金劃撥的業務。
(二)地方財政授權支付
地方財政授權支付是指地方財政預算單位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授權,向我行簽發支付指令,我行根據支付指令,在地方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單位的用款額度之內,將財政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通過在銀行開立的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的業務。本產品與中央財政授權支付的主要區別為服務對象不同,主要服務地方財政預算單位。
(三)地方財政直接支付
地方財政直接支付是指地方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支付申請,向我行簽發支付指令,我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的業務。本產品與授權支付的主要區別為支付發起方不同 ,通過地方財政部門發起 ,直接支付到收款單位。
(四)貨幣種類: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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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財政與銀行有什麼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都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和宏觀調控部門,肩負「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三大支柱職能,擔負14項主要職責。

財政部是國家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和管理部門,也擔負著很多具體職責。

兩個部門在國務院的具體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為維系和保障國家經濟金融財政體系正常運轉而努力。在具體工作上,兩部門會有相應的協作和配合。

比如在宏觀調控政策貫徹中,需要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緊密協作配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宏觀控制效應;在一些業務在,比如國庫運轉和管理方面,財政和人行也需要密切配合,因為人行經理國庫。等等。

在許可權上,財政部對人行的人員和公用經費預算指標和執行有審核、審批權,在這一點上人行是受制於財政部的。

(2)銀行代理財政類業務意義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要置於國務院領導之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的決定有履行的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只有制定和執行權,卻無最終決策權,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① 擬定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擬定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② 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③ 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等。

④ 提出稅收立法計劃;

⑤ 管理中央財政公共支出等。

『叄』 商業銀行在央行的財政性存款戶是用來幹嘛的和存款准備金戶的目的、作用有什麼區別

存款准備金(Deposit Reserve)
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現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編輯本段]起源
銀行(bank)起源於板凳(bench)。起初只是兌換貨幣,後來增加新業務,替有錢人保管金銀,別人把金銀存放在他的保險櫃,它給人開張收據,並收取一定的保管費。天長日久,有聰明人看出其中門道,雖然每天都有人存,有人取,但他們的保險櫃里,總有些金銀處於閑置狀態,很少有保險櫃被提空的情況。於是兌換商玩起「借雞下蛋」的把戲,別人每存一筆錢,他們只在手中保留一部分,剩下的則悉數貸出去。被兌換商保留在手裡的那部分金銀,就是後來的存款准備金。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至今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二十六次調整(1984-2004年僅調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5次)。最底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備金率由8%下調到6%;最高一次為2008年6月由16.5%上調至17.5%。
[編輯本段]作用
准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並最終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金融制度演進到今天,原來的「副產品」已經成為「拳頭產品」,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准備金保支付的作用倒不那麼顯山露水了,因為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的渠道越來越寬,應付客戶提款,已經不像早期那樣過分依賴准備金了。
最簡單的說,就是各家銀行需要交給人民銀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證將來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麼銀行可以用於自己往外貸款的資金就減少了。
[編輯本段]影響
1、銀行:由於資金減少,貸款利潤會減少,這對於目前仍然以存貸利差為主要利潤來源的銀行的業績有一定影響;另一方面,會催促銀行更快向其他利潤來源跟進,比如零售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等,這樣也會進一步加強銀行的穩定性和盈利性。
2、企業:資金緊張,銀行會更加慎重選擇貸款對象,傾向於規模大、盈利能力強、風險小的大企業,這會給一部分非常依賴於銀行貸款的大企業和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造成一定影響。強者更強。
3、股市:影響非常有限,幅度比預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銀行的資金來說,都還比較充裕,這個比例對其貸款業務能力相當有限;另一方面,市場很早就已經預期到人民銀行的緊縮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經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時的瞬間反映一下而已。
4、基金:沒什麼影響,基本上是隨股市個債市走的。
5、期貨:短期有利空影響,對一些商品期貨會有較大利空影響,我國目前還未有這種類型的金融期貨,呵呵,所以基本上影響不大。
6、存款:銀行會加大力度推陳出新吸引存款,但對於老百姓而言,沒什麼影響
[編輯本段]存款准備金率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一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7.5%,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 萬元。
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准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准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央行決定提高存款准備金率是對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旨在防止貨幣信貸過快增長。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也進一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准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一般意義上,存款准備金率這一貨幣工具被認為是比較猛烈的貨幣政策手段。
存款准備金率政策的真實效用體現在它對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對貨幣乘數的調節。由於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與中央銀行投放的基礎貨幣量存在著乘數關系,而乘數的大小則與存款准備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銀行採取緊縮政策,可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從而限制了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降低了貨幣乘數,最終起到收縮貨幣量和信貸量的效果,反之亦然。但是,存款准備金率政策存在這樣三個方面的缺陷:一是當中央銀行調整存款准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以變動其在中央銀行的超額准備,從反方向抵消了中央銀行存款准備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准備金率對貨幣乘數的影響很大,作用力度很強;三是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對貨幣量和信貸量的影響要通過商業銀行的輾轉存、貸,逐級遞推而實現,成效較慢、時滯較長。因此,存款准備金率政策往往是作為貨幣的一種自動穩定機制,而不是將其當作適時調整的經常性政策工具來使用。
存款准備金率歷次調整
次數 時間 調整前 調整後 調整幅度
28 08年12月05日 16% 15% -1
27 08年09月25日 16.5% 16% -0.5%
26 08年09月25日 17.5% 16.5% -1%
25 08年06月25日 17% 17.5% 0.5%
25 08年06月15日 16.5% 17% 0.5%
25 08年05月20日 16% 16.5% 0.5%
24 08年04月25日 15.5% 16% 0.5%
23 08年03月25日 15% 15.5% 0.5%
22 08年01月25日 14.5% 15% 0.5%
21 07年12月25日 13.5% 14.5% 1%
20 07年11月26日 13% 13.5% 0.5%
19 07年10月13日 12.5% 13% 0.5%
18 07年09月25日 12% 12.5% 0.5%
17 07年08月15日 11.5% 12% 0.5%
16 07年06月5日 11% 11.5% 0.5%
15 07年05月15日 10.5% 11% 0.5%
14 07年04月16日 10% 10.5% 0.5%
13 07年02月25日 9.5% 10% 0.5%
12 07年01月15日 9% 9.5% 0.5%
11 06年11月15日 8.5% 9% 0.5%
10 06年08月15日 8% 8.5% 0.5%
9 06年07月05日 7.5% 8% 0.5%
8 04年04月25日 7% 7.5% 0.5%
7 03年09月21日 6% 7% 1%
6 99年11月21日 8% 6% -2%
5 98年03月21日 13% 8% -5%
4 88年9月 12% 13% 1%
3 87年 10% 12% 2%
2 85年 央行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1 84年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編輯本段]07年至今存款准備金率歷次調整後的股市表現
次數 公布時間 調整前 調整後 幅度 公布後首個交易日滬指表現
15 08年06月07日 16.5% 17.5% 1% 下跌7.73%
14 08年05月12日 16% 16.5% 0.5% 下跌1.84%
13 08年04月16日 15.5% 16% 0.5% 下跌2.09%
12 08年03月18日 15% 15.5% 0.5% 上漲2.53%
11 08年01月16日 14.5% 15% 0.5% 下跌2.63%
10 07年12月08日 13.5% 14.5% 1% 上漲1.38%
9 07年11月10日 13% 13.5% 0.5% 下跌2.4%
8 07年10月13日 12.5% 13% 0.5% 上漲2.15%
7 07年09月06日 12% 12.5% 0.5% 下跌2.16%
6 07年07月30日 11.5% 12% 0.5% 上漲0.68%
5 07年05月18日 11% 11.5% 0.5% 上漲1.04%
4 07年04月29日 10.5% 11% 0.5% 上漲2.16%
3 07年04月5日 10% 10.5% 0.5% 上漲0.43%
2 07年02月16日 9.5% 10% 0.5% 上漲1.40%
1 07年01月5日 9% 9.5% 0.5% 上漲0.94%
存款准備金率歷次調整後的股市表現(實施日)
次數 時間 調整前 調整後 調整幅度 實施後首個交易日滬指表現 存款准備金率歷次調整後的股市表現(實施日)
開盤 收盤 漲跌幅(%)
26-2 08年06月25日 17% 17.5% 0.5% ——
26-1 08年06月15日 16.5% 17% 0.5% ——
25 08年05月20日 16% 16.5% 0.5% 3601.55 3443.16 -4.48%
24 08年04月25日 15.5% 16% 0.5% 3748.38 3732.85 -0.71%
23 08年03月25日 15% 15.5% 0.5% 3644.13 3606.85 -0.63%
22 08年1月25日 14.5% 15% 0.5% 5235.91 5151.63 -2.63%
21 07年12月25日 13.5% 14.5% 1% 5233.17 5201.18 -0.63%
20 07年11月26日 13% 13.5% 0.5% 5239.34 5158.12 -2.40%
19 07年10月25日 12.5% 13% 0.5% 5934.77 6030.09 2.15%
18 07年09月06日 12% 12.5% 0.5% 5381.19 5277.18 -2.16%
17 07年08月15日 11.5% 12% 0.5% 4875.51 4869.88 -0.07
16 07年06月5日 11% 11.5% 0.5% 3902.35 4072.23 +1.04
15 07年05月15日 10.5% 11% 0.5% 3784.27 3841.27 +2.17
14 07年04月16日 10% 10.5% 0.5% 3287.68 3323.59 +0.13
13 07年02月25日 9.5% 10% 0.5% 2999 3040 +1.40
12 07年01月15日 9% 9.5% 0.5% 2668 2641 -2.74
11 06年11月15日 8.5% 9% 0.5% 1853 1886 +1.07
10 06年08月15日 8% 8.5% 0.5% 1648 1665 +0.04
9 06年07月05日 7.5% 8% 0.5% 1559 1586 +0.75
8 04年04月25日 7% 7.5% 0.5%
1633.27 1635.50 +0.14
7 03年09月21日 6% 7% 1%
1392.90 1381.44 -0.71
6 99年11月21日 8% 6% -2%
5 98年03月21日 13% 8% -5%
4 88年9月 12% 13% 1%
3 87年 10% 12% 2%
2 85年 央行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1 84年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提高存款准備金率對股市影響分析
為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抑制貨幣信貸過快增長,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7年10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中國人民銀行)此次上調後,准備金率將達到13%,已經達到歷史高點,這個高點是在朱總理當政採取的最高限。對於提高存款准備金對股市影響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第一,
是否會徹底改變資金流動性過程問題?我看不會。
先看外部環境。目前我國外匯儲備為1.43萬億美元,按照目前的速度,2009年年底外匯儲備將超過2萬億美元,如果中國提高利率達到美國的水平,則會加快人民幣升值和國際熱錢流進,內部環境:目前中國國內的活期存款和現金加起來有39萬億,可以說中國的錢多得用不完,而國外補給源還在不斷的流進,所以大家目前不必對彈葯發愁。
第二,
為加息做鋪墊,再次加息是遲早的事。從最近每月提高1次利率來看,提高存款准備金是為加息做准備,相對提高利率來說,提高存款准備金是非常溫和的..
[編輯本段]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
1998年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准備金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以下七項:
(一)將原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並,稱為「准備金存款」帳戶。
(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從13%下調到8%。准備金存款帳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三)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法定準備金的交存分以下情況:
1.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2. 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3. 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其總行統一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5. 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法人統一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6. 經批准,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統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四)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准備金按旬考核。
1.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一法人存入的准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額之比,不低於8%。
2. 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法人存入的准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月末該機構全系統一般存款余額之比,不低於8%。
從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機構統一實行按旬考核。
3.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
4. 現在執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備金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月後8日內)將匯總的全系統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自10月份起統一執行按旬(旬後5日內)報送一般存款余額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機構按月將匯總的全系統月末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機構上報的有關數據進行稽核。
6. 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每日應將匯總的全系統一般存款余額表和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
(五)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准備金存款帳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
(六)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由繳來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備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權平均7.35%)統一下調到5.22%。
(七)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范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存入人民銀行
希望採納

『肆』 建立政策性銀行的重要意義

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11月14日出版的第311期《學習時報》上撰文闡述「十一五」期間金融體制改革的思路。文章指出,金融體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一五」期間,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對於促進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周小川稱,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為適應新形勢,傳統的政策性銀行要轉變成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財務上可持續的、具有一定競爭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為達到這一目標,一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各政策性銀行自身可持續發展。二是一行一策,針對各行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改革方案,有目的、有步驟、分階段實施。三是建立開發性金融機構管理模式,實行國家指定項目和自主經營的開發性項目分賬管理、專項核算。

11月15日,周小川在「三峽庫區(重慶)經濟發展暨金融服務高層論壇」上再次指出,政策性銀行向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是目前的一個主流的趨勢。

周小川說,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政策性銀行也面臨著繼續發揮作用和轉型的任務。在較長的時間內,西部大開發都需要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但是傳統的銀行金融模式也在面臨著挑戰。

周小川認為,政策性銀行轉變為有競爭力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提供國家財力許可的金融性服務的同時,可以更好地為包括西部地區在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持久的金融服務。

開發性金融產生於一個半世紀以前,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和發展。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需要開發性金融機構來實現政府的發展目標,完成單純依靠市場和商業性金融無法辦到的事情,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美國房貸協會、韓國產業銀行、巴西開發銀行等,都是國際知名的開發性金融機構。

我國於1994年先後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三家政策性銀行,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由於我國政策性銀行至今尚未進行法律定位,運行中也出現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因此,盡快建立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對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要從九個方面對政策性銀行進行法律定位。

1、性質和宗旨。從我國當前的實際出發,按照國際慣例,我國政策性銀行應該是由政府發起、組織,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不以盈利為目的,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在特定領域從事資金融通,支持、保護相關生產與經營,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特殊金融機構。其特殊性在於政策性銀行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雙重特徵,但應著重於政策性。政策性銀行要以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

2、職能。由上述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宗旨決定政策性銀行具有四大職能①扶持,政策性銀行應扶持商業銀行不願涉足的特定產業的發展。②倡導,政策性銀行引導其他領域的資金向特定產業投入,以形成乘數效應,使特定產業迅速壯大,最終走向市場。③督導,政策性銀行必須監督資金的使用,實行封閉管理,以確保政策性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優化。④調控,就是國家通過政策性銀行的干預和調控,以確保特定產業與其他國民經濟各產業均衡發展。

3、機構設置。政策性銀行的機構設置應實行單一制,即全國設立一家政策性銀行。單一制模式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便於克服因政策性業務的階段性造成的進退困難,進而節約運行成本。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更應充分考慮政策性業務的階段性和區域性特點,賦予政策性銀行根據政策性業務的變化自主決策的權利。

4、產權形式。按照「所有權的實質在於控制」的制度經濟學原理,借鑒國際通行作法,結合我國實際,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產權形式應該也只能是國家獨資,惟如此才能確保國家經濟產業政策的順利貫徹實施。

5、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在目前情況下,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應主要是國家財政專項基金和中央銀行專項融資。在我國金融市場發育成熟後,可通過向金融市場發行專項債券來籌集資金。鑒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運用范圍是隨我國各個時期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的,因而應主要規定資金運用的原則。它包括公益性原則、政策性原則和微利性原則。

6、利益補償。包括對風險造成的貸款本息損失的補償和對因政策性貸款優惠利率造成的利差損失的補償兩個方面。為了使政策性銀行應該補償的利益得到及時補償,必須確立「誰出政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利益補償責任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政策性業務項目時,必須設立風險補償基金,以便及時補償。若不履行補償義務的,應由財政部在為其安排的預算資金中全額扣回。

7、財務會計。政策性銀行財務會計制度除規定應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外,還應充分反映政策性銀行的特徵,在執行權責發生制方面要有別於商業銀行,避免財務核算上的失真;在賬務核算方面,要體現封閉管理的要求。

8、監督管理。政策性銀行的監管不宜由人民銀行獨家擔任,而應由國務院成立有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等有關部委負責人參加的管理委員會,實施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日常監管工作由財政部負責。

9、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應包含政策性銀行自身的法律責任和與政策性銀行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劃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個層次。法律責任要凸顯對政策性信貸資金的保護,強化對責任人的處罰,並明確規定對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罰條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用

『伍』 銀行資產業務的意義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的商業銀行主要有以下三種業務:
1、資產業務
商業銀行運用其集中的貨幣資金從事放款、投資(證券投資、現金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租賃、買賣外匯、票據貼現等的業務。其中最主要的是貸款業務和投資業務。貸款業務包括短期、中期、長期信貸業務和消費貸款業務等。
2、負債業務:各類存款
3、中間業務:代理、結算等
因為你只想了解資產業務,所以負債業務及中間業務就不具體介紹了。

『陸』 銀行都辦理哪些代理業務

你好!我來介紹一下代理業務。
一、代理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理中央銀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和其他代理業務。代理業務是典型的中間業務。銀行充分利用自身的信譽、技能、信息等資源代客戶行使監督管理權、提供各項金融服務。
二、銀行代理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1.代收代付業務。
代收代付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結算的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收付的業務。如代發工資業務、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業務、代收交通違章罰款等。代收代付業務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代繳費業務,二是代發薪業務。
2.代理證券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就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同時還包括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
3.銀行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保險業務就是銀行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屬於兼業代理。代理保險業務是目前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最為廣泛的種類。
4.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
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的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5.代理中央銀行業務。
是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是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等等。
6.代理商業銀行業務。
就是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業務,主要是指代理資金清算業務,如代理銀行匯票業務。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柒』 興業銀行獲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資格有什麼好處

「非稅收入收繳代理」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取代收業務費僅僅是其中之一或者說「銀行獲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資格」主要目的不是收業務費,而是獲得資格後得到社會的認可。財政部門不認可的銀行,所有的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上不可能與其發生業務關系,是不是代表政府不認可這個我不方便評論,社會上尤其是有規模的企業等也是不是考慮這一點或著說企業的也不認可我也不方便評論,有些你應該懂。

『捌』 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對於代理商業銀行有何意義

主要是爭取社會影響力,但也有實效,如單位實有賬戶、單位工資、公務卡業務等。

『玖』 商業銀行為什麼重視發展中間業務

與商業銀行表內資產業務相比,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具有以下作用。

1、不直接構成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或負債,風險較小,為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

商業銀行在辦理中間業務的時候,不直接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身份參與,不直接構成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或負債,雖然部分業務會產生「或有資產」或「或有負債」,但相對於表內業務而言,風險較小,改變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

在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中,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相對較大。但這部分業務在具有一定的風險的同時,也給商業銀行管理自身的風險提供了工具和手段,提高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能力和風險防範的手段。

2、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低成本的穩定收入來源。由於商業銀行在辦理中間業務時,通常不運用或不直接運用自己的資金,大大降低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中間業務收入為非利息收入,不受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變動的影響。

由於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較小,中間業務一般不會遭受客戶違約的損失,即使損失,影響也不大。這樣,中間業務能給商業銀行帶來低成本的穩定收入來源,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和促進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

中間業務收入已經成為西方國際性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佔比一般為40%至60%,一些銀行甚至達70%以上。

3、完善了商業銀行的服務功能。隨著財富的積累、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豐富,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對個人理財、企業理財、咨詢、外匯買賣、證券買賣等各個方面均存在較大需求。

(9)銀行代理財政類業務意義擴展閱讀

業務分類

1、支付結算類

支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一)結算工具。結算業務藉助的主要結算工具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結算方式和異地結算方式。

(三)其他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利用現代支付系統實現的資金劃撥、清算,利用銀行內外部網路實現的轉賬等業務。

2、銀行卡業務

銀行卡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業務的分類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一)依據清償方式,銀行卡業務可分為貸記卡業務、准貸記卡業務和借記卡業務。借記卡可進一步分為轉賬卡、專用卡和儲值卡。

(二)依據結算的幣種不同,銀行卡可分為人民幣卡業務和外幣卡業務。

(三)按使用對象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四)按載體材料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對象的信譽等級不同,銀行卡可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圍,銀行卡還可分為國際卡和地區卡。

(七)其他分類方式,包括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聯名卡/認同卡。

3、代理類

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4、擔保承諾類

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一)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

(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為信用證的收益人而開具的一種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破產或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向收益人及時支付本利。

(三)各類保函業務,包括投標保函、承包保函、還款擔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擔保業務。

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主要指貸款承諾,包括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一)可撤銷承諾附有客戶在取得貸款前必須履行的特定條款,在銀行承諾期內,客戶如沒有履行條款,則銀行可撤銷該項承諾。可撤銷承諾包括透支額度等。

(二)不可撤銷承諾是銀行不經客戶允許不得隨意取消的貸款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

5、交易類

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主要包括金融衍生業務。

(一)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賣約定數量的資產,包括利率遠期合約和遠期外匯合約。

(二)金融期貨,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標為標的的期貨合約。

(三)互換,是指交易雙方基於自己的比較利益,對各自的現金流量進行交換,一般分為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

(四)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支付給賣方一筆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可於期權的存續期內或到期日當天,以執行價格與期權賣方進行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的交易。按交易標的分,期權可分為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債券期權等。

6、投資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

7、基金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包括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

8、咨詢顧問類

咨詢顧問類業務指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譽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並通過對這些信息以及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記錄和分析,並形成系統的資料和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業務經營管理或發展的需要的服務活動。

(一)企業信息咨詢業務,包括項目評估、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驗證企業注冊資金、資信證明、企業管理咨詢等。

(二)資產管理顧問業務,指為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資產管理服務,包括投資組合建議、投資分析、稅務服務、信息提供、風險控制等。

(三)財務顧問業務,包括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和企業並購顧問業務。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大型建設項目的融資結構、融資安排提出專業性方案。

企業並購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企業的兼並和收購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業務,銀行不僅參與企業兼並與收購的過程,而且作為企業的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破產和困境公司的重組等策劃和操作過程。

(四)現金管理業務,指商業銀行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管理現金賬戶頭寸及活期存款余額,以達到提高資金流動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9、其他類

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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