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事業單位普通人員。工資不高。年剩餘20000萬元,不知怎麼理財。請指教
想要賺錢快那就做投資。不過投資都是有風險的,你可以先去看看,了解一下,股票和基金不好做,你可以去看看貴金屬投資之類的,建議多看多了解再嘗試。或者與有經驗的人多交流交流。我也是關注了很久才開始做的,現在做了兩個多月了,感覺還可以。
2. 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金能做銀行理財產品嗎
不能,個人的錢可以。投資是有風險的。國家不會允許
3. 挪用公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否能夠認定為營利活動挪用公司資金購買短期理財數額較大該接受怎麼樣的處罰
摘要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將公款非法挪作私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使用權,通過暫時使用公款而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情形:一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黃某某、張某某挪用公款存入銀行是否能夠認定為營利活動。首先,從主觀上來講,黃某某、張某某挪用公款為了替他人攬儲,並沒有利用公款謀取個人私利的直接主觀故意,但是兩人作為國有事業單位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明知不得將公款挪作他用的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而仍然故意將公款50萬元挪作私用,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其中30萬元購買了理財產品,意圖通過短暫使用公款而幫助別人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實質上,挪用已經改變了公款的性質,公款的所有權已經受到侵害。其次,從客觀上來講,黃某某、李某某將公款存入個人銀行賬戶,且其挪用的第二筆公款又購買了理財產品,挪用行為已成立,客觀
4. 醫院是否使用資金做理財
摘要 按《保險法》的規定,事業性單位是不能進行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的,除非你得到了國務院相關許可
5. 事業單位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是什麼行為
沒有高層文件批示,視為挪用公款
6. 一般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該如何理財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國家基本保障,還需要購買人壽保險來補充養老的需求和大病保障,或者購買中長期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