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銀行理財產品要注意些什麼
偷梁換柱
一般來說,不管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還是代銷別家的理財,盈虧上雖然不但打包票,但基本的風險控制都是有的,至少對得起「正規」兩個字。但如果有人利用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勾結網點工作人員,通過高額傭金返現的手段,讓他們推薦自己產品冒充銀行理財賣給不知情的老百姓,也就是所謂的「飛單」。
飛單,並不是必然會虧損,但是,你本來想去買銀行理財,卻被忽悠買了完全不屬於銀行,甚至跟這家銀行完全沒關系的產品。結果承擔自己根本不知道的風險,有可能完全不適合自己,甚至是承擔不了的風險。這才是飛單最可怕,最可恨的地方。
預防飛單,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仔細閱讀理財說明書,看清楚管理人和發售方,不要什麼都看就簽字,不要盲目相信銀行里的東西都是銀行的。如果實在弄不懂,嫌麻煩,那麼不妨通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APP的方式,線上購買銀行理財,因為線上產品,至少需要經過運營渠道和終端營銷兩道審核;反而比用戶自己去網點購買更安全一些,減少了被騙的風險和可能性。
當然最保險的,還是去中國理財網查詢一下,你要買的這個理財產品的登記編號。一般正規銀行理財都是C開頭,對個人客戶的話是14位,私行或同業是15;這個登記編號就像人的身份證號一樣,是真是假一查便知。
2、上屋抽梯
有些銀行理財,明面寫的預期收益很高,但實際暗含了很多限制條款;這個預期收益,實際必須滿足一系列苛刻的條件才有可能達到。標明的高收益,是理論最高收益,只是為了先把客戶吸引進來,一旦客戶稀里糊塗的買了這份理財,那麼不好意思,封閉期內,是無法單邊終止合同的,就只能等到理財到期這筆資金才能回到客戶手中了。
理財產品,風險和收益肯定是對等的。一款產品,如果既能提供本金保障,同時又有高收益,那麼肯定是哪來不對。承擔風險不可怕,像這種雲里霧里,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承擔了啥風險的,就比較恐怖了。
購買銀行理財一定要看清條款,分析各檔收益實際能夠達成條件的可能性,不要一廂情願地認為標注的最高收益就肯定能達到,很多時候,那就像天上的一輪明月,看得清清楚楚,彷彿觸手可及,實際上,那就是個景而已。
3、渾水摸魚
理財產品的協議合同,大多是又細致又冗長,一般投資者很難有耐心,從頭到期仔細研讀,所以這里的小坑就更多了。
有募集期超長的,而募集期不能算在理財收益期間,只能得活期利息,基本可以算無收益。有業績報酬費超高的,比如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大頭都會被銀行以業績報酬費的形勢收走,這也變相鼓勵了有些銀行可能會片面追求高收益,拿用戶的資金做激進投資。
還有所有費用都要從預期收益里扣除的,比如實際到手的收益率,是宣傳時的預期收益減去銷售費、管理費、託管費等等一系列費用後剩餘的部分,當然也就,沒剩多少了。
綜上,這些陷阱,歸根結底,還是利用民眾的心理貪念和知識盲點,用高收益做誘餌,或謀取傭金,或詐取本金,無非一個「利」字。平時多學習,遇事多留心,不貪不急,穩中求勝,才能避開陷阱,到達投資升值的目的。
2. 銀行買理財產品需要資質嗎,小銀行可不可以發行自己的理財產品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沒有正式的准入流程,但卻有一定的門檻限制,所以並不是所有商業銀行都有發行理財產品的!
什麼是銀行理財產品
綜合來看,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是需要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中小銀行也可以發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只不過要看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重視程度。
3. 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融資便利貸款審批
線下貸款申請由貸款人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通過電子渠道辦理的業務,貸款審查、審批由系統根據既定的規則自動完成。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4.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應關注哪些要點
一、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應注意哪些要素?
1、收益率:是業績比較基準還是預期收益率,是年化收益率還是累計收益率,是稅前收益率還是稅後收益率,不同的收益率指標下產生的收益大不相同。
2、投資方向: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放於哪個市場,投資什麼金融產品,將決定產品風險的大小、以及最終收益情況(風險大的產品可能會出現本金虧損的情況)。
3、流動性: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購買者一般不能提前終止;少部分理財產品可質押,但須承擔一定手續費和質押貸款利息。
4、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理財產品前應先評估自身的可承受風險水平及風險偏好,避免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視風險。
5、信息披露:在購買理財產品後,投資者應及時關注銀行披露的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
二、銀行理財六個不等於:
1、理財產品不等於保本保收益的銀行儲蓄;
2、業績比較基準不等於最終獲得的實際收益;
3、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口頭宣傳不等於合同約定;
4、宣傳得好的產品不等於適合自己投資;
5、投資理財不等於投機發財;
6、理財不等於無虧損風險。
投資者自願購買理財產品,購買前必須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理財產品購買合同、風險評估等相關資料,充分了解所購理財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風格,理性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產品,並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5. 開展網上個人理財業務需要哪些程序
首次購買理財產品,需注意:
1、辦理首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2、辦理產品適合度評估;
3、通過產品規定的渠道進行購買。
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主體包括個人客戶、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等。
1、個人客戶
個人理財業務的需求方,商業銀行一般會按照一定的標准,如客戶資產規模、風險承受能力等,對客戶進行分類,通過調查不同類型客戶的需求,提供個人理財服務。
2、商業銀行
個人理財業務的供給方,是個人理財服務的提供商之一。
3、非銀行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投資理財公司,除了通過自身渠 道外,還利用商業銀行渠道向客戶提供個人理財服務。
4、監管機構
制定行業規范,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
(5)銀行理財業務審批要點擴展閱讀:
個人理財業務市場特點
1、信託貸款類產品成為理財市場的主導2008年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保持快速增長,單手資本市場大幅下挫,投資者風險意識增強銀監會加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整改力度等因素的影響,理財產品的品種結構普遍發生顯著變化。
子2008年2季度開始,風險相對降低、收益相對穩定的信託貸款類產品大幅增加,並保持迅猛增長的態勢,在各類銀行理財產品中已佔據主導地位。
2、公益性、專屬性創新產品彰顯理財業務價值
針對「5.12」汶川特大地震災害,部分銀行迅速反應,推出了具有公益性質的創新理財產品。此類以慈善、關愛為主題的理財產品,在很大程度上拓寬了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思路;
打破了以往理財業務同質化的常規,深化了理財品牌的內涵與價值,增強了客戶的認同和忠誠度,並有效地提升了銀行的品牌價值和社會形象,對於理財業務的長遠發展大有裨益。
3、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更趨規范合理
各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趨向於規范合理,與以往部分銀行對新股申購類、結構掛鉤類產品動輒給出40%或50%的預期收益率,甚至「上不封頂」的情況形成鮮明反差。
究其原因:一方面,受資本市場低迷以及「零收益」實踐等因素影響,各個銀行給出的預期收益水平更加實際與客觀;另一方面,按照銀監會要求,對於無法提供科學、准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
各個銀行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不得給出「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盡管有所回落的預期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客戶吸引力,但從根本上講,科學的、與實際收益情況吻合的預期收益率將對商業銀行及其理財產品的美譽度和客戶信任度產生積極影響。
4、產品短期化趨勢更為顯著,期限結構日臻完善
與以往同類型產品相比,各銀行理財產品的短期化趨勢更為顯著。以招商銀行為例,其2008年所發行的全部理財產品中,期限在三個月(含)以內的產品數量佔比達36.8%,期限在三個月至一年的產品佔比達59.7%,而一年期以上的產品僅佔全部產品3.5%。此外,其他各銀行也注重短期化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5、理財業務分層服務體系逐步構建,財富管理職能日益凸顯
2008年來,針對中高端客戶的專屬產品不斷增加,銀行理財業務更加註重客戶細分,財富管理職能日益凸顯。各銀行對中高端財富客戶的重視程度正在不斷提升,市場細分能力的增強和分層服務體系的構建將成為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石。
6. 銀行理財新變化!搞清楚這幾個要點很重要
解讀一:銀行理財門檻
這次理財新規將銀行公募理財產品銷售門檻從5萬元降至1萬元,所謂公募理財產品就是平時銀行發行的那些理財產品。等到新規落實後相信會有不少人重新回到銀行理財的懷抱,大家可以期待下。
解讀二:銀行理財產品不能直接購買股票
在意見稿中依然沒有放開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票的限制,但未來有可能會解除限制。
解讀三:理財產品投資負面清單
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也就是說不能用理財產品的資金去購買其他理財產品。
解讀四:凈值化管理
要求理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也就是說以後理財產品將不會有預期收益了,而是跟基金一樣每天凈值波動變化,有漲有跌。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會虧損,譬如今天跌0.1後天漲0.15,整體來看還是漲的,但投資者確實要自己承擔風險了。
解讀五:不能宣傳預期收益率
這一條是跟上一條相輔相成,以後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能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也不能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其實這一點在線下網點出現比較多,很多業務員都跟投資者打包票說產品不會虧損,以後就不能這么搞了。
以上就是關於銀行理財變化的分享,送給大家,希望對你的理財之路有所幫助!
7. 理財產品發行都要經過銀監會審批嗎,銀行哪個理財產品
是的,必須要銀監會批准。
2005年以來,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初期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的快速發展,有助於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有利於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完善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功能,提高綜合競爭能力。
8. 論文:談談我國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幾個要點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銀行業開放具有雙向性。一方面,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前來設立分支機構,拓展業務;另一方面,將有更多的國內銀行」走出去「,到境外設立機構,發展業務。隨之,我國銀行審計業務也要進一步對外開放。國際上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來華開展銀行審計業務;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到境外對中資銀行進行審計。我國銀行審計市場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面臨著機遇和挑戰,銀行審計亟待相應地加強和完善。為此,筆者對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要點談幾點意見。
一、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
銀行不同於一般的公司,其經營服務的產品特殊,具有較大的固有風險。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和執行審計任務時應當考慮銀行業務的特點,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總資產、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分別確定有關項目的重要性水平。
確定銀行審計計劃重要性水平時,應注意銀行不同的風險資產權數。權數最小且為零的資產是銀行庫存現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權數最大的是對一般企業和個人信用貸款或透支,風險權數為100%。銀行資金存放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國家政局比較動盪的銀行,其風險比較大,權數也比較大。銀行的交易總量對重要性水平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當前,我國大部分銀行的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項支出的主要部分。銀行損益主要產生於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決定銀行損益,呆賬損失是侵吞銀行利潤的血盆大口。有的銀行從事外匯和債務保證金交易,表內記錄存放代理行的金額不大,但合約數和交易額卻很大,其可能產生的損失也很大。銀行不同的經營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樣。銀行經營的品種不一樣,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樣。如中國銀行外匯業務比重比較大,其匯率風險與外匯頭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其境外分支機構多,分散風險的有利條件比較多,外匯風險程度可能比其他銀行小。
確定銀行審計計劃時,可以對銀行現金分配比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為現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銀行對現金實行比較有效的內部控制(如雙人管庫、交叉查核、現金日記賬記錄及出入庫制度等),現金差錯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對銀行現金庫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盤點,只需抽樣監盤。對銀行出納部門的現金查庫登記簿及現金日記賬進行查核後,即可以確定現金有無錯報,以較低的審計成本,得到較高的審計可靠性。但對表外業務應分配比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為銀行大量的表外業務,尤其是銀行擔保、授信額度和遠期外匯買賣,可能造成巨額損失,應注意採集充分的證據,關注其風險。
恰當確定重要性水平有利於識別銀行嚴重違反監管法規的錯報。銀行經營活動受到金融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如銀行必須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保持適當的資產負債率和存貸比等),小額的錯報和審計差異雖然從量上看並不重要,但從質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為其更正或披露關繫到銀行是否遵守監管法規和有利於銀行監管當局發現問題。
二、審計的重點領域
當前,我國銀行實行分業經營,業務范圍比較狹窄,經營品種比較單一。銀行會計報表資產方主要項目是貸款,各項貸款占資產總額的70%左右;負債方項目主要是存款,各項存款占負債的80%左右。注冊會計師對銀行會計報表審計的重點領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資產質量
這是關繫到銀行生死存亡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特別關注銀行資產質量。資產質量的重點是貸款質量。銀行貸款質量的評價,有賴於一套科學、合理的風險判斷、分類與分析系統。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SC)1990年2月發布的《第6號國際審計公報》明確指出,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考慮銀行貸款質量分類制度。美國會計師協會出版的《銀行審計》也提出,」為了確定注冊審計工作范圍,會計師應考慮管理當局的貸款分類制度「。我國目前主要依據《貸款通則》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評價,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和呆賬,後三項合計為銀行不良貸款。《貸款通則》劃分銀行不良貸款的特點是按時間劃分,比較直觀,但不能真實反映貸款質量。國際上,許多國家採用」五級分類法「(即貸款風險分類法)對銀行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懷疑和損失,後三類為銀行不良貸款。五級分類法的前提是銀行能夠定期收到借款人報送的真實、合法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其核心在於銀行要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評估,將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還款記錄、還款意願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程度,並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國大部分借款人報送的會計報表不完整、不真實、不合規,銀行很難據以進行分析和評估。五級分類法技術操作要求比較高,對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的比率影響很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國各類銀行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管理。
定期且嚴格評價貸款質量是銀行管理當局的責任,但注冊會計師評價銀行的資產質量符合執業的審慎原則,是審計的必要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特別關注銀行的貸款管理內控系統是否健全可信,採取分析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相結合的方法評價銀行資產質量,對大額貸款和不良貸款進行函證,並要求銀行管理當局提供銀行監管當局的檢查報告,參考銀行監管當局對銀行貸款質量評價的意見。
(二)關注銀行各項准備金的提取,特別是呆賬准備的提取
銀行貸款發生呆賬不可避免。銀行的呆賬應控制在同業公認的水平內,特別是要控制在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內。銀行不僅要能識別貸款業務活動中隱藏的風險因素,更要對風險導致的後果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貸款准備金制度是防範化解風險的有效方法。銀行是否足額提取呆賬准備對銀行的安全性、穩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響。財政部1993年發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銀行按放款的1%差額提取呆賬准備,壞賬准備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按實沖銷。2001年5月,財政部通知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的呆賬准備、壞賬准備和投資風險准備統一為呆賬准備,銀行應當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最高為提取呆賬准備資產期末余額的100%,最低為1%。人民銀行還起草了《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指引》,要求銀行在提取普通准備金以外,按照五級分類的結果,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分別按2%、20%、50%和100%的參照比率計提專項准備金;銀行還可根據貸款的國別風險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種准備金。
IFAC指出,審計師應當關注並評價呆賬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與充足性。國際上,注冊會計師通常會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賬項附註中說明銀行經董事會批準的提取呆賬、壞賬等各項准備金的主要會計政策。
(三)注意銀行負債的合規性
銀行債務大部分是社會負債,其中最主要的項目是存款,其次是對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聯行往來款項。英國法律規定銀行負債必須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國強調銀行存款必須具有「合規性」。由於我國銀行存款涉及千家萬戶,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擔心違反銀行為存款客戶保密的原則,因此對銀行大額的存款幾乎沒有函證,也沒有採取其他替代方式進行驗證。因此,根據銀行負債構成的特點,注冊會計師應對銀行負債變數的金額進行分析性測試,判斷銀行支付存款能力。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銀行業務全球化的情況下,要注意有的銀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記入資產負債表內;關注有的銀行在表外記錄的「離岸業務」的異常情況;關注可能發生的「洗錢」現象,防止疏忽銀行負債不合規導致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重視銀行收入的確認
銀行收入對利潤真實性有很大的影響。銀行股東、管理當局、社會公眾及監管當局都非常重視銀行的盈利狀況。銀行收入的確認應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等規定。近幾年來,銀行經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收入呈現較大的不確定性。財務制度中的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情況的變化,直接導致銀行會計賬上多計收入,多估資產;甚至有的銀行虛收實支,虛盈實虧,加劇了銀行經營風險。注冊會計師應根據銀行的內控可信度,運用職業判斷,謹慎地確認銀行的收入。可以根據銀行貸款平均余額、利率檔次和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的比重測算大致的收入,進行分析性復核;通過抽查貸款大戶和不良貸款的利息計算驗證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的合規性;測試銀行計算機系統對利息計算的准確性;特別關注銀行有無繼續提取不應當計提的利息收入。
(五)關注銀行表外業務及關聯事項
銀行表外業務可以簡單分為傳統和創新兩大類。表外業務會計核算的特點是:(1)傳統業務設置對應科目,同時發生,同樣金額,同時沖銷;(2)創新業務核算比較復雜,大部分發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內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記錄,如期權交易、遠期外匯買賣。大量的表外業務核算是銀行區別於一般企業的重要特徵。表外業務不僅隱藏著巨大的風險,而且可能造成銀行會計信息不完整。我國銀行的分支行表外業務大部分是傳統業務,總行可能存在大量創新業務,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較多金融創新業務。
銀行表外業務的審計可以通過檢查銀行與上下級行及代理行往來的賬項、函電和合約,發現線索,揭示銀行漏報或不報表外業務的問題。國際上,注冊會計師會在審計報告賬項附註中說明銀行表外風險,銀行或有負債,未履行的財務合約,資本及租約承擔等情況,並在審計報告後附送"未經審核的補充資料",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及流動性比率;分項資料,如銀行資產的分布,營業地區、零售或批發業務主要范圍;貸款分類;不良貸款情況;風險管理措施等。
三、關注現實問題,防範審計風險
我國銀行基層分(支)行利用聯行往來科目,佔用匯差進行賬外經營的問題比較突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實務公告第7、8號的要求,採取積極的措施,進行函證確認,並運用職業判斷能力,分析銀行的聯行往來貸方平均余額與銀行聯行往來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閱銀行聯行往來對賬單及對方銀行查詢往來未達賬的函電,避免因銀行管理當局舞弊,承擔連帶責任,產生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以銀行名義發出詢證函,應要求被函證行及時、准確回函確認;國內聯行往來賬項函證應要求對方銀行回函時加蓋聯行往來查詢專用章並寫明聯行行號;國外代理行往來函證可以要求對方銀行回函時加上有權簽字人簽字。由於銀行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固定的通訊網路、相對穩定的部門及明確的人員分工,較完善的內控制度,所以銀行間函證可以使用銀行現成的通訊工具和銀行內部正常的渠道進行。如果被函證行是加押電報、電傳或圖文傳真回函,經核實密押(Testkey)或核對印鑒後可以先予採用,但盡量要求對方隨後通過郵局補寄正本核實。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國際銀行業非盈利的通訊系統,簡稱SWIFT。該系統電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動轉報、自動核押和自動清算的功能。SWIFT對會員銀行的往來發生額和余額每天逐筆對賬。筆者認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銀行代理行詢證的回函。
國際上一般不要求對銀行分行單獨進行會計報表審計;銀行法人會計報表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在我國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的年度會計報表也必須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防止有的外國銀行分行利用我國與他國不同的會計年度和會計政策人為調整報表項目與金額,掩飾金融風險,逃避金融監管。對跨國銀行的會計報表審計,更要謹慎小心,吸取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和巴林銀行(Barlin)的深刻教訓,避免產生審計風險。由於銀行經營業務量比較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而且大多數靠電子計算機聯網操作,銀行會計報表審計完全靠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充分利用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對電子計算機的控制系統還應聘請專家進行測試和評估。利用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應先檢查認定銀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內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執行;分析判斷銀行內部審計人員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專家的工作應事先與銀行商妥並報備銀行監管當局。
9. 銀行推出理財產品,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具體的流程是什麼,固定收益需要審批的那種。有範例追加賞金
首先,固定收益類產品一般是銀行將信託公司的產品進行包裝,再以理財的形式賣給銀行客戶。1.一般需要對信託公司進行詳盡的調查,有信託的介紹資料,比如是不是國企控股,股東背景和實力資料。
2.還有信託計劃中融資方的抵押和擔保詳細資料,融資方的還款來源資料,擔保公司的實力資料。
3.另外出現不能兌付時信託公司是否出具兜底證明等資料。
10.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