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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銷售成果

發布時間:2022-05-09 00:30:36

『壹』 如何做好工行理財產品的銷售

找准目標客戶群體、進行和存款對比優勢所在、加大網點或櫃台宣傳力度等措施。

『貳』 保險理財產品銷售策略

一、「三四六」理財法的概念
在不同生命階段,個人或家庭具有不同的財務狀況、資金需求和風險承受力,從而理財需求、壽險需求也就不同,個人成長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個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都與個人理財規劃的制定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四六」理財法從總體上說,就是理財規劃人員要按照客戶所屬不同的家庭、收入層次和年齡段對客戶進行科學客觀的理財規劃指導。具體來說,「三四六」理財法中的「三」指的是「三種收入」:高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四」指的是「四種家庭」:形成期家庭(從結婚到生子),成長期家庭(從子女出生到其完成學業),成熟期家庭(從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退休)和衰老期家庭(夫妻退休到死亡);「六」指的是「六個年齡段」:探索期(15-24歲)、建立期(25-34歲)、穩定期(35-44歲)、維持期(45-54歲)、空巢期(55-64歲)和養老期(65歲-死亡)。
二、用「三四六」理財法進行個人壽險規劃
(一)「六」個年齡階段與壽險購買
人是家庭的組成元素,個人在其成長生命周期里,其個人收支平衡在不同的年齡段有很大差別,當然對於金融理財產品的需求也不一樣,因此我們把個人的生命成長周期以十年為一個年齡段進而劃分為六個年齡階段,分別進行討論,分析其理財需求,從而確定個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理財計劃。
1.探索期
探索期大約在15-24歲的十年之間,個人在探索期主要面臨的問題是高等教育階段大學以及高校的選擇,本科畢業後是就業還是繼續走升學路線繼續深造,如果出國深造則還需要預先考慮費用的問題。財務方面:此時期個人通常是單身,居住情況是同父母居住或住學校宿舍。
這個時間短的個人收入通常比較單薄,有可能來源於打工或父母的零用錢以及學校的獎、助學金等。因此,在壽險規劃方面,由於收入很有限,所以主要考慮低保費的意外險和醫療險。學生可以考慮購買學生綜合保障險,單身青年可以考慮購買保額10-20萬的定期壽險或保額20-40萬的意外死亡險,受益人均為父母。
2.建立期
建立期大約在25-34歲之間,個人此時剛剛踏入社會,工作、事業上可謂是剛剛起步,其財務特點十分鮮明:就是低收入、高支出(「月光族」基本上都出現於此年齡段),而且大多數人在這個階段都會選擇擇偶、結婚、生子的生活路線,所以常常由於資金短缺而不得不求助於父母。建議年輕小夫妻們在此階段要努力工作,提高銀行儲蓄;並且注意積累資金,准備購房的首付款。在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保額為年收入5-10倍的定期壽險,以配偶為受益人。(2)購買保額為年收入2-5倍的定期壽險,以子女為受益人。(3)視實際情況購買子女教育金保險。
3.穩定期
穩定期大約在35歲-44歲這十年間,每個人基本上有了大約10年左右的工作經驗,經歷了這個階段,個人應該充分明確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在個人的財務准備方面:大多數這個年齡段的人,首先,其子女都已經進入小學或者中學學習,因此家庭應該積極地為子女的高等教育積累足夠的教育資金;其次,不少人在這個年齡段都購買了自己的房屋,如果是貸款購買的,則需要准備好足夠的資金償還房屋貸款;再次,此時人們已經步入中年,因此在退休養老金方面也要初步具有準備的意識。
壽險規劃方面,除了前幾個階段購買的保險以外,由於綜合財力的增加,還可以在增加保險購買品種:(1)購買定期壽險,壽險保額始終等於房屋欠貸金額,屬於保額遞減型壽險,其意義在於如果還款人由於某些意外原因不幸去世的話,房屋貸款可以由保險公司繼續償還,而不至於由銀行拍賣而使活著的家屬失去房屋。(2)購買教育保險,為受教育階段的子女繼續籌劃今後所需要的教育費用。
4.維持期
維持期大約在45歲-54歲期間,個人經過20年左右的工作努力,在事業上或多或少都會取得一定的成績,其經濟實力在此時是最強的。在財務規劃方面:子女此時基本上處於高等教育階段(本科或研究生),子女教育金在之前已經准備妥當了;貸款買房的,房屋貸款也已經基本還清;因此,此時個人理財的主要目標是准備足夠的養老金。在壽險規劃上:(1)購買足夠的健康險,以滿足隨著年齡增大而不斷增加的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2)購買養老保險,越早買越好,買得早,相同保額保費就越少。當然,由於此時個人經濟實力最強,因此購買保險時有條件的個人在考慮其保障功能的同時還可以考慮保險的投資功能。
5.空巢期
空巢期大約在55歲-64歲時期,大多數人在此階段處於退休前後的時期,從事業上來講,管理人員在這個階段大都應該做到高管位置;而技術人員都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技術經驗,從而成為了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工程師;子女一般都已經就業,他們可能會繼續與父母居住或者在外面居住。財務狀況上:此年齡段人士應該採取穩健的理財策略,降低投資性產品的購買,增加存款數量並且增加穩定收益理財產品的額度。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養老保險的要繼續繳納保費,如果覺得額度不夠也可以適當增加保額;(2)考慮到遺產規劃問題,可以購買終身壽險,因為保險具有合法避稅功能。
6.養老期
養老期是在65歲以後這段時期,事業上如果單位返聘,還可以繼續發揮余熱,也可以做顧問等,子女此時基本都成家立業,擁有自己的家庭。財務規劃上:領取退休金,安度晚年,理財產品以固定收益產品為主。壽險規劃方面:領取養老保險的保險金直至去世。
(二)「四」種家庭與壽險購買
個人理財不僅分析個人成長的生命周期,還要考慮家庭生命周期,因為理財策劃是根據整個家庭做出的。家庭生命周期可以分為形成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老期四個時期。形成期是從結婚到子女出生,成長期是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學業,成熟期是子女完成學業獨立到夫妻退休,衰老期是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一般,在形成期階段家庭承受風險能力較強,隨後高風險投資的比例逐漸減少,逐步增加儲蓄、養老和醫療的貯備,
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理財需求
周期
家庭變化
風險承受能力
家庭主要支出
保險安排
形成期
結婚到子女出生(1-3年)
很強
購房
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加,提高壽險保額
成長期
子女出生到完成學業(18-22年)

高等教育
以教育年金形式儲備子女教育費用
成熟期
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退(10-15年)
較弱
准備退休金
以養老險或遞延年金准備退休
衰老期
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

生活、醫療費
投保看護險或將養老險轉為即期年金
1.形成期
形成期是指從夫妻結婚到生子這段時間,一般為1-3年,這個期間的財務狀況:從單身時期的不穩定逐漸穩定下來,很多夫妻將要購買自己的住房,因此要准備首付款,也要為未來出生的子女做好教育款規劃。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醫療保險和意外保險,防止因大病或意外導致財務狀況出現較大波動;(2)購買定期壽險,以配偶為受益人,防止自己死亡而使配偶生存狀況下降;(3)購買定期壽險,壽險保額等於房貸金額,防止還款人死亡而導致房屋被拍賣。
2.成長期
成長期是指從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學業這段時間,一般持續18-22年,家庭狀況方面夫妻二人的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技能不斷得到加強,同時,子女年齡逐漸增大,財務狀況:家庭收入逐漸穩步提高,教育費用支出越來越多,隨著家庭收支情況逐漸進入穩定狀態,應該逐漸增加投資類金融產品的購買數量。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教育保險,為子女積累教育保障金;(2)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解除因夫妻年紀逐漸增大而產生的後顧之憂;(3)購買新型投資類保險,其中包括分紅類保險、投資聯結保險和萬能保險。
3.成熟期
成熟期是指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雙雙退休這段時間,一般為10-15年,家庭此時已經進入完全穩定時期,子女經濟上已經獨立,家庭收入穩步提高,支出不斷減少,資產總額不斷增多,負債逐漸減少,事業上同時也進入巔峰時期,但夫婦年齡增大,身體狀況不斷下滑。財務安排上:主要任務為增加退休金做准備,風險投資比率逐漸下調,穩定投資比率要提升上去。壽險規劃上:主要購買養老保險,增加退休後的退休養老金。
4.衰老期
衰老期是指夫妻退休到死亡這段時間,隨著整體收入的下降,生活和醫療支出不斷增加,家庭抗風險能力逐漸下降。在財務安排上:要強調資金的安全性,降低風險投入的比重,資金安排在安度晚年和安排後事上。壽險規劃方面:領取養老保險的養老金。
(三)「三」種收入水平與壽險購買
按照經濟收入狀況,將消費者分為高收入階層、中高收入階層和中低收入階層。[4]通過分析各自的主要風險,制定合適的壽險規劃。
1.高收入階層
高收入階層是指經濟收入水平極高、在國內名列前茅,抗風險能力非常強的那部分人群,通常指的是先富起來的那一部分人,例如成功的企業家、老闆、文體明星等。這部分人的財務情況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收入支出都非常大。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終身壽險,為自己龐大的遺產合法避稅,雖然我國遺產稅的征訂還在規劃之中,但大額遺產征稅是早晚的事;(2)購買意外險,高收入人群遭遇意外以後的財務波動數額大,對家庭沖擊更大,因此意外險可以使高收入人群的意外支出更加平穩;(3)購買健康險,高收入人群健康出現問題後,收入損失比其他階層損失更大,因此要購買高端醫療、醫療組合型健康保險,解除健康問題的後顧之憂。總之,高收入人群可以購買保障型保險、健康險、終身壽險等保險,保費占年收入達約20%左右。
2.中高收入階層
中高收入人群是指生活優越、富足,收入水平高、穩定,但已經不再享受國企的福利制度的那部分人群,例如像外企中的高級職員、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高級技術人員等。這些人購買保險能力強,對保險的需求量大,對保險的認可度比較高,因此是保險銷售的主要對象。在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養老保險、終身壽險,為退休、身故解除後顧之憂;(2)購買健康險、醫療險,避免因身體健康問題導致收入水平明顯下降;(3)購買新型壽險,中高收入人群生活比較富足,往往在購買基礎性保險後還有富餘資金,可以考慮購買分紅型、萬能型保險和投資聯結保險實現資產的穩步增長;(4)購買意外保險,以家人為受益人。總之,中高收入人群可以購買養老險、終身壽險、健康險、投資險、意外險,其總保額低於高收入階層,總保費占年收入的10%-20%。
3.中低收入階層
中低收入階層是指收入低、福利低、抗風險能力低的三低階層,由於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這部分人比例還比較大。對於購買保險來講,中低收入階層又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剛解決溫飽問題,無力購買任何商業保險;另一類是除了滿足衣食住行以外,收入還有剩餘,還有能力購買保險。由於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能力有限,因此很多人還需要購買商業保險予以補充。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定期壽險、短期意外保險,由於收入低的原因,在品種上盡量考慮保費低、保障全面的保險種類;(2)購買醫療險,由於中低收入人群抗風險能力較弱,以此保身體健康、保大病是最重要的;(3)在投資類型上選擇儲蓄型保險,本來生活就不富裕,儲蓄型險到時間未出險可以歸還本金。總之,中低收入人群可以買意外險、大病險,保費占年收入的3%-10%。
三、結論
總之,人壽保險是個人理財過程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壽險理財在個人理財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其他理財工具所不具有的優勢和特點。目前,保險觀念正逐漸深入人心,壽險理財應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三四六」理財法作為一種理財方法,把個人分為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收入層次,把家庭分為不同的時期,對其進行分別理財。此方法效率更高、理財效果更科學,已經在壽險理財中得到了成功的運用。因此,每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都應該熟練掌握「三四六」壽險理財法,這樣才能夠更高效地為客戶做好壽險理財規劃,同時更輕松地實現公司人壽產品的成功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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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怎麼做才算規范

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一個信息溝通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本身,實際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數據的組合。而要加強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銀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與隱私權、救濟權等權利相比,知情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銷售階段,保護知情權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做出正確選擇,使得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則極其重視,究其原因,在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重大。201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國際證券監管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針對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議,信息披露的標准和規則,尤其是銷售階段的信息披露,是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監管工具,可以增強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有助於減少存在於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使得消費者更好的做出知情決策。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也陸續提出了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和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同樣十分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2005年相繼出台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其中諸多規定,著眼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規范和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實際中,還是出現大量因信息披露規則的不完善,而導致消費者與商業銀行對簿公堂的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是因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這已經成為阻礙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實踐和立法,都不夠完善。實踐中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常常發生誤導性的披露,披露內容不真實,披露的模式不統一,造成消費者在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時存在障礙,以至於在實踐中,信息披露無法發揮作用有,沒有起到保住消費者選擇產品,提供依據的功能。
(一)實踐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諸如:專業術語難以理解、披露內容龐雜和披露格式不統一等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即使獲得部分信息,也可能無法做出判斷。過於深奧的專業名詞,對於一般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獲知其准確含義。以年化收益率為例,沒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多數人甚至將其直接與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豈不知,在商業銀行普遍採取資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對於非保障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僅僅是消費者可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實踐中普遍存在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習慣採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消費者根本無法對獲知的信息進行對比,沒有可比性的信息,對於消費者的決策,幾乎沒有價值,消費者獲取的僅僅是冰冷的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已。以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披露格式為例,風險是所有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的重點考慮因素,但是對於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銀行的實際做法,卻是大相徑庭。甚至是同一個銀行的不同產品之間,採用的風險分級也不同。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消費者的選擇
實踐中產生的亂象,根源在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銀監會出台大量規范的初衷,目的在於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但是規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傳統信息披露原則無法適應需求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全面、充分、准確地披露非誤導的信息是金融機構應該遵循的法定義務,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多年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中都遵循了這一原則,《銷售管理辦法》也無例外。但是這些看來絕對正確的標准,在現實世界中,卻不能完全發揮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和數據,消費者要根據獲得的信息,來挑選產品,做出決定。而在實踐中,消費者不僅要決定是否購買一款產品,還要決定具體買哪家的產品,由此必然帶來選擇的困惑。設計產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第一,向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決策(informed decision),確定是否購買產品;第二,促進產品間進行比較,鼓勵消費者在產品間進行挑選,促進產品競爭。簡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兩點:知情和比較。而在兩者之間,比較更加重要。只有能夠比較,才能讓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傳統上信息披露的重點,是基於消費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強調需要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情況,然而,缺忽略了不同產品之間的比較,忽視了消費者進行決策的具體過程;而比較是在知情的基礎上,方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進行選擇,進而做出決定。沒有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缺少比較的過程,真實的產品銷售,必然是消費者進行比較的過程。因此,無法進行比較的信息,實際價值大打折扣,消費者還是一頭霧水,無從選擇。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范,我國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忽視了信息比較的功能,阻礙了消費者進行比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優勝略汰功能的發揮。
2.關鍵信息規定在法律法規中缺失
無論信息披露的原則如何確定,最終目的是將消費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給消費者。而任何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擁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關鍵的信息,是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依據。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重點關注關鍵信息的披露。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但是,對於何為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商業銀行決定。有的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分為特別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別提示包括風險和收益情況,對最不利情況進行說明,還包括了產品的風險評級、流動性評級和適合客戶類別。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關鍵信息披露的雛形,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實踐中,如何落實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披露,成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關鍵。反映理財產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信息,將是消費者進行挑選不同產品的重點,是消費者做出決定的最重要依據。正如歐盟經過研究認為,許多國家現有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體系存在問題,現有體系更多關心如何使得發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風險,而不是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更多的與國際接軌,銀行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本身就是借鑒國際經驗的探索。為促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同時,重點通過開發和完善關鍵信息的標准化披露,達成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目的。
(一)國際社會對信息披露標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方面,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總結,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立法。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不同金融產品之間,應該採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圍和模式,便於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應該採用平實的語言,增強金融產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歐盟出台的《投資產品關鍵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建議稿》,其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盡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信息披露標准化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認為信息披露應該遵循標准化原則。簡單和標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夠幫助消費者比較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這種比較能夠使消費者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產品,也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在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競爭。並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成果,以抵押貸款領域為例,包括消費者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貸款標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標准化抵押貸款負擔能力宣傳冊(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貸款標准化關鍵信息說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總結了不同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有關信用卡的測試表明,標准化可以幫助消費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內容。在現實中,可以將金融產品信息,用一種更加標準的方式和概念來披露,採取這種方式可以有助消費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的理解。
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經驗的考察,可以總結出兩條有益的經驗:一是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二是關鍵信息披露,通過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來落實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實際上,標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標准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適當性和可讀性,來達成可比性。因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澀難懂,也無法進行比較。適當性是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將全部信息一一比較,只能是對最重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因此應該防止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無關緊要的信息中。也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需要將標准化固定在一個可實行的范圍中,由此產生了關鍵信息披露,要求對消費者最重要、需要進行比較的最關鍵的信息按照規范、標准化的格式進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是總的原則,而關鍵信息披露就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途徑。
(二)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內涵
標准化原則是促進金融產品按照同樣的規范進行信息披露,促進相互之間進行比較,進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必須明確標准化所具有的內涵。總結和研究各國的經驗,可以將標准化的內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讀性和適當性。
1.可比性。所謂可比性,是要求金融產品之間具備基本統一的披露規范,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比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及時、相關和完整、促進對產品的理解、促進產品間的比較、重點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應該准確、真實、可理解和非誤導性。應該盡最大可能,採用銷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於相同類型的產品之間的比較。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應該促進產品間的對比,使得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中間,更容易的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尤其當產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規則可能給包括保護消費者在內的監管目標帶來風險。為達成金融產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規范,需要更多的規則來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信息規范的途徑、格式、內容。消費者獲得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會帶來進行比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讀性。所謂可讀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應該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夠被消費者所理解。金融產品設計比較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判斷其蘊藏多少潛在風險。大多數消費者欠缺金融知識,很難真正了解復雜和高深的金融術語。而為了邏輯嚴密,又很可能出現用一個術語去解釋另外一個術語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消費者無法理解具體含義。為了達到可讀性的目的,採用的表達方式,不僅要能夠准確的反映專業含義,同時要使得即使是沒有經驗的消費者也能夠理解其含義。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明確、公平、非誤導的,以平實的語言表達,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金融服務和產品是非常的復雜的領域,對於一些金融領域的專家,有些數據非常有價值,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這些數據可能是無法理解的,對其做出決定沒有什麼價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顧含義准確,邏輯嚴密的前提下,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應該將目標著眼於消費者的可理解性。因為無法被消費者所理解的信息,無論其披露的內容如何真實,如何全面,最終的效果都是不盡如人意。
3.適當性。所謂適當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數量和范圍應該適當,應該將最受消費者關心,對決策最具意義的關鍵信息,重點披露給消費者。銀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所區分,總有一些信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根據信息重要性,將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分為三類: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對於消費者做出決策的影響自然不同,消費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學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慮在於,雖然銀行向消費者披露了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產品的特點、風險、條件等,但不強調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說把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沒在產品或服務的各種重要或非重要、有意義或無意義的信息中,許多消費者照樣會將銀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閣。」
(三)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和內容
如何落實標准化的原則,關鍵在於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重要事實反應在信息披露中,消費者比較金融產品的信息,重點也是比較能反映產品主要特徵的信息。標准化應該將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費者關心的信息方面。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關鍵信息披露的做法。
1.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
基於金融產品關鍵信息的重要作用,眾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賦予關鍵信息披露足夠的重視。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其中第四條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該原則認為,金融服務提供,應該向消費者提供關鍵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優勢、風險和條款。應該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實質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為解決重要事項披露的具體方式問題,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法,即是採用關鍵事實說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簡單平實的語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鍵條款和條件。關鍵事實聲明的要求可以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建議金融機構使用。該文件需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在一或兩頁紙的篇幅內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條款。英國早已開始實行「重要事實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稱KFD)的制度,重要事實文件(KFD)在銷售產品前提供。歐盟2012年發布《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這份監管指引建議稿目的在於盡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得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讓零售投資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
2.關鍵信息披露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應該包括產品關鍵信息,以精準的書面語言表達風險、優勢和其他特徵。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應該考慮要求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關鍵信息,包括成本、風險、收益以及其他特徵。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精確,並且列明產品的關鍵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於2000年對金融機構的重要事實文件進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實文件必須包括描述產品的關鍵標題、風險、消費者的承諾、費用。在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重要事實文件。重要事實文件規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產品目標,風險因素,收費和費用,未來受益的範例或者闡釋,收費的效果影響。
三、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立法建議
通過分析我國目前實踐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的思考,我國應改進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規則,採納標准化和關鍵信息的做法。
(一)促進信息披露標准化
在確保真實有效全面地基礎上,遵循標准化原則,圍繞關鍵信息,統一格式和范圍,促進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比較。銀監會可以通過修改規章,確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可以考慮將產品信息披露,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鍵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標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標准化,各銀行產品之間要競爭,必須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則同質化的競爭,最後就只剩下了價格的競爭,不利於整體的發展。但是要讓各個產品之間能夠進行比較,必須要有比較的基礎,將需要比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同類型的產品,要將進行比較的內容進行統一。不同產品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關鍵信息。關鍵信息披露文件,應該完全標准化,不允許增加,不允許私自改變。如果消費者感興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進一步去查閱各個銷售文件的內容。而基本信息,應該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銀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權,可以更加詳細,更加體現各自的風格。但是,同一家銀行內部的這些銷售文件,必須採用同樣的格式。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可以將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用範本進行統一,確保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都能夠遵循同樣的格式進行披露,建立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
(二)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監管規則應該將金融產品需要披露的關鍵信息予以明確,確定必須進行披露的內容。為同類金融產品,設置最低的關鍵信息披露標准。所謂最低程度的關鍵信息,應該是社會上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關鍵信息的披露必須以規范的模式來進行,這也是落實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重點。因此,應該明確關鍵信息的披露范圍,同時要規范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格式。例如,歐盟《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關鍵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內容。我國可以通過在銀監會公布的規章中,具體規范關鍵信息的披露形式,達成銀行間關鍵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慮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體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結語
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銀行業以往的實踐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和加強關鍵信息的披露,必然會改進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將會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發揮重要作用。

『肆』 如何銷售理財產品

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些推銷技巧,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一 些幫助。

  1. 顧客只要一跨進你的店門,就意味著有銷售商品的可能,句真誠的問候,相信這位顧客 所以公司要求門店對來店的顧客要提供「三個一」服務,即一句問候、一個微笑和一杯水服務。

  2. .決定推銷對象經常有時進店購買的不只一人,可能是一對夫婦或跟朋友、同事一起來。這時就必須先判定誰是購買的決定者。只要判斷 正確了,在接著的推銷就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過於熱情會趕走顧客當顧客剛進店在看商品,還沒有決定購買時,他們的心情都是比較膽怯的,對店員的行為也比較敏感。特別是一些 生疏的客人,如果對他過分積極的接待,可能會導致他的反感。此時不如給他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與之保持一定的距離,但要留意客人的舉 止,需要時再主動上前服務;

  4. .因人而異的推銷因每個顧客對商品的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向顧客推薦商品時,必須先判斷顧客穿著的品位、風格、檔次等,然後再 推薦介紹。如果盲目地推薦只會造成顧客對你的不信賴。況且公司推崇的是「服務經營」,而不是「販賣銷售」的舊觀念,贏得客人的信賴才 是最重要的

  5. 給顧客台階的推銷顧客一般都比較好面子,所以在推銷過程中,一定要顧及他們的自尊。在可能傷及顧客自尊的情況下要選擇合適的理 由,給他們台階下。這樣既能做成交易,又不傷及顧客。

  6. .幽默推銷法幽默是一種潤滑劑,它能夠緩和僵局,製造輕松的氣氛。即使在推銷上也不失是個好方法。在向客人推薦商品時,一句幽默 的話往往可以博得客人的開心,而放鬆防備的心理,最後達成交易。不過須注意幽默推銷時要懂得把握時機和推銷的對象。

    推銷 技巧還有很多方面的內容,推銷人員要想全面的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就要盡量讓自己變成一個雜家,我們不去力求做每個方面的專材,只要 能完成我們的推銷職責就是好的。


『伍』 如何做好理財產品的銷售-----營銷方案

要做好銷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認為銷售出去的是好的東西,只有這樣你才能用最真誠的態度去介紹產品給客戶。
銷售技巧當然重要,但是銷售心態才是銷售最核心的東西。
每一個人的營銷方案都是不一樣的 你面對的客戶群體不一樣 方案也是不同的 所以 最好你自己可以琢磨一下 有自己的營銷方案 別人的不一定適合你的
首先你的認可自己的東西,再去推薦 才會有說服力

『陸』 哪裡可以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狀況

銷售數據這個查不到的,只能查產品說明書之類的!因為銀行不會公布其銷售情況,這是屬於內部資料!很多銀行連實際募集規模都不公布!

『柒』 什麼是銀行理財

銀行理財定義:

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在理財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7)理財產品銷售成果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不同於存款,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安全性方面:

存款時存款人將其所有的人民幣或外幣存入銀行,銀行為存款人出具存摺、借記卡、存單等作為存款憑證。存款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理財產品是銀行銷售給合格投資人的金融產品,本金和收益安全由理財產品的類型決定:

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由銀行保證理財產品到期後獲得銀行與投資者約定的本金和收益,但該類產品均嵌入了銀行的一個期權,即投資人不能提前贖回,而銀行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由銀行保證理財產品到期後本金不受損失,但不保證收益不受損失。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銀行既不保證理財產品到期後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收益不受損失。

二是流動性方面:

根據法律法規,存款可以提前支取。

在到期日或者開放日前,銀行理財產品不能提前贖回。

三是收益性方面:

儲蓄存款的利率是事先確定的。

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是不能事先確定的,具有不確定性。理財產品在銷售時標示的收益率只能是「預期收益率」,可能與最終實現的收益率存在差異。

四是期限方面:

儲蓄存款除活期存款外,均具有嚴格的期限。

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限非常豐富和靈活,銀行甚至可以為大客戶量身定製理財產品。

五是辦理手續方面:

存款人到銀行存款,無需評估是否合格。

投資人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要按照規定測評是否符合購買該款理財產品的要求,即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且須簽署相關投資協議。

『捌』 關於保險與理財產品的認識

目前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主要包括分紅險、投資連結險和萬能險等保險新型產品。
保險理財的含義
保險是理財工具,解決的是個人和家庭的財務問題,面對意外、疾病、傷殘、死亡等風險,總是要有堅固的防守來確保家庭經濟不會因風險發生而崩潰。面對養老、教育、保守儲蓄,總是要有個基本的底線必須堅守,而堅守這個底線的就是保險。
「保險理財」,有兩層意思。第一是新型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主要管理我們在生活中不可預知的人身風險,保證實現我們的人生目標。這分兩種情況,一是防範意外、疾病等的風險保障;二是為長壽、健康而准備的長期儲蓄,這些支出我們可以將其看成是消費,表面看起來沒有保值增值,實際上已經有效轉移了風險。
第二就是新型保險產品本身具有的理財功能。新型保險產品重新界定了風險與責任,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形成風險共擔機制。新型保險產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礎上,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這是保險保障功能的延伸,也是滿足投保人在獲取保障之後對長期儲蓄,甚至是參與到股票債券市場的需求的滿足。
新型保險產品風險特點
投資連結保險是一種結合保障和投資雙重特性的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來保障,另一部分用於投資。即在收取的保費中扣除保障成本和管理費用後,余額按投保人的意願投資,保障部分所產生的身故風險和費用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賬戶的盈虧由客戶自行承擔。投保人承擔投資收益波動的風險,其回報的不確定性最大。
萬能保險和分紅保險的回報率有保證的成分,比如萬能險就明確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證的結算利率,分紅保險通過確定最低利率保證方式保證最低回報,二者共同點是如果保險公司經營成果高於最低保證,投保人分享盈餘,方可獲得更多的回報。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保險產品用於投資增值的資金不是投保人繳納的全部保費。
正確認識新型保險產品的風險
保險和銀行、證券一樣,是金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受著各種風險的考驗。當前,社會上有人說,購買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收益,可能還沒有定期存款利息多。這樣的比較方法是片面的。
首先,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產品其主要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如購買保險產品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身故或殘疾,保險公司還要承擔保險責任。
其次,經營主體不同。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經營的業務,保險產品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
第三,作用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作用是追求資金安全和一定收益,與保險產品相比,二者在預防風險、存取方式和所有權等方面存在區別。在預防風險方面,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都可以為將來的風險做准備,但用銀行儲蓄來應付未來的風險,是一種自助行為,而保險則能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是一種互助行為。
在存取方式上,銀行儲蓄存取自由,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計息,本金無損失,而保險產品沒有存取和利息概念,能否獲得保險金是不確定的,保險金只有在保障期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拿到,如提前退保將承擔一定的損失。無論是保險產品或銀行理財產品,都受到大的經濟金融環境的影響,都存在不確定的風險因素,因此不能簡單地將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進行比較。
購買保險產品
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要確認銷售網點及銷售人員是否具有代理銷售保險的資格。
根據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每個營業網點在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前應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銷售從業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二是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當宣傳資料和銷售人員的介紹與保險條款有差異時,應當以保險條款為准。
三是要充分利用猶豫期。猶豫期也叫冷靜期,多存在於1年期以上的長期壽險和健康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簽收保單後10日內,萬一後悔,或者對所購買的保險產品不滿意,可無條件要求退保。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最多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退還保險費。
四是投保前實事求是回答保險公司的提問,投保後配合保險公司回訪。在投保時,要對自己的情況向銷售人員如實告知和說明,對條款及說明書內容不理解的要詢問。投保後,各保險公司在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後,一般要對客戶進行回訪,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要特別注意的是,許多保險公司的萬能險、投資連結險的初始費用、保險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在保險期間都將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投保初期,保險公司投入的成本高,扣除費用的比例也較大。因此購買產品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避免短期內退保。
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有人說「買保險就像買鞋」,有一定的道理,保險產品是否合適要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人生的不同階段,需要應對的風險不同,保險需求也有所不同。
通常來說,年輕的時候偏重家庭經濟責任,如身故和傷殘的保障,被保險人一旦發生風險,意外險、定期壽險等可為父母配偶子女提供部分經濟支持,避免發生「辛辛苦苦幾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況;中年時偏重子女教育儲備,定期兩全保險,重疾險的需要逐步增加;老年的時候偏重養老、健康護理和財產傳承,可以考慮終身壽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買保險還要結合自身的經濟條件,有的產品繳費高,期限長,需要穩定的收入和持續的繳費能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玖』 關於理財產品營銷的總結(300字以上)

開創理財產品營銷新模式——網路營銷

業內人士稱,此次中信銀行推出的「穩健財富計劃」,其產品投資范圍基本上都是票據資產、銀行間市場債券、信貸資產和信託貸款等收益比較穩健的各種理財產品,且投資期限都在90天之內,使產品風險具有可控性,可以說,該產品的順利上線,意味著理財產品無論風險等級,「一刀切」的強制要求已經松動,一些穩健類的保本產品有望實現一次簽約、多次銷售。

同時該人士也指出,現在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還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網上銷售,但這種渠道上的創新肯定會成為銀行下步關注的重點,而網路營銷或將成為未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新模式。

銀行理財產品在銷售渠道上的創新,不僅免去了投資者跑腿之勞,節省時間,還有其他諸多好處,可謂亮點多多。據中信銀行青島分行相關人士介紹,客戶選擇「一次簽約,滾動投資」,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戶的資金使用效率,在理財產品「空檔期」,客戶可享受通知存款的利率,有了新產品推出,可以及時買進,使資金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與此同時,客戶辦理一張借記卡後,有閑錢就可存進去,在先期產品達到5萬元購買起點後,以後購買其他產品不再有資金額度的限制,這樣就可充分實現閑錢理財的目的。

據稱,正是基於這些亮點,「穩健財富計劃」推出後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眼球,目前,該計劃的首期「信貸資產理財產品」上市後銷售情況不錯,說明投資者對這種銷售模式非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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