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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事項隱瞞理財類基金

發布時間:2022-05-11 19:32:16

1.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忘記申報基金80元,這是瞞報還是漏報,影響大嗎

摘要 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2.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要報告嗎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也是需要報告的。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2)個人事項隱瞞理財類基金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3.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除股票、基金和投資性保險外,其他理財產品未填全怎樣向組織說明

4.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基金怎麼填

直接按照順序填寫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報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未了結的在途交易,需要填報。
股票為親屬或他人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證開戶購買或實際操作的,需要填報。
配偶婚前或再婚配偶婚前的股票,需要填報。
通過證券公司、銀行、互聯網、手機APP等各種方式購買的基金或金融理財產品中屬於基金的;或以有息存款的名義吸引客戶,但實際為基金的,需要填報。
金融理財產品不能確定是否為基金的,需要填報在「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中。
拓展資料
基金(英文:fund)是為興辦、維持或發展某種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從狹義上說,基金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而人們通常在說的基金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必須用於指定的用途,並單獨進行核算。如教育基金、福利基金等。基金是一種委託關系。個人委託專業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它受個人的委託幫你管理資金和進行投資。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5. 個人事項漏報瞞報界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漏報是報了沒有上報完整,而瞞報是隱瞞不報。個人事項漏報行為主要有: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台灣情況的;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瞞報行為主要有: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台灣居民通婚情況的;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以及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三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台灣情況的;(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第四條 第一款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一)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台灣居民通婚情況的;(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6. 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如果沒有報告相關個人事項,可以認定為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2、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6)個人事項隱瞞理財類基金擴展閱讀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其中對報告的范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應認真貫徹執行。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近年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不斷完善,同時加大抽查核實力度,逐步推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凡提必核」。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幹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60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紀委答疑: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7. 幹部提拔重用填報個人事項漏報股票資金4萬元如何處理

可以進行補報,並說明漏報原因。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拓展資料: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最易出錯的10個事項
1、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發生變化的
學齡前兒童、待業、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等情況均要反映;學生的學校發生變化的,需要填報。
2、在企業入股實際未出資的
工商登記已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從今年起,投資入股或注冊企業(個體),無論注冊資本為實繳或認繳,都要如實報告,不得以「實際未出資」為由隱瞞不報。
3、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
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婚姻狀況應以填報日期當天在民政部門的登記情況為准。不能以此為借口,說對即將離婚的配偶情況不了解、不報告,更不能覺得難為情不向組織報告。
4、子女正在國外讀碩士的
不管年齡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實現經濟獨立、不能獨立生活的,都應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產、投資、理財等情況都應當如實報告。
5、出國(境)證件交組織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實、完整報告,少報告因私出國(境)證件1本或出(國)境情況1次即認定為瞞報行為。填報時應由本人填寫,如果自己記不清證件或出(國)境情況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對。
6、與配偶之間財務獨立的
既已簽署承諾書,應對配偶的情況進行過充分溝通。無論是配偶婚前財產還是現有投資、理財、房產,都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
7、憑印象估算房產面積的
有的人覺得回家翻房本過於麻煩,於是就憑感覺估算了。中組部規定,漏報、少報房產面積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隱瞞不報。
8、 股票賬戶委託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還是交給別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貨、保險、銀行短期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等,都應當如實詳盡地報告。
9、持有股票較多、投資分散的
也許有的人覺得自己持有股票數量太多,每支股票數額都不算大,平時工作忙,若都填太過麻煩,自己只需要選填幾支數額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報、少報累計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瞞報行為。
10、親朋借配偶名字注冊公司的
領導幹部須如實報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抽查核實中一旦發現涉及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將移交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8. 個人報告事項銀行理財產品要填報嗎

理財產品當然要填,而且是主要財產,必須要報的。


相關介紹: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9.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表填完後可以進行理財產品的操作嗎

個人事項報告表主要清理領導幹部及家屬經商情況,如有經商行為,必須進行退出清理,家屬經商如與幹部業務有關聯屬於重點清理情況。個人理財不屬於報告范圍,理財收入納稅等義務必須履行,但不是這個報告表需要填報的內容。

10.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10)個人事項隱瞞理財類基金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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