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理財公司將與投資人的合同轉為其員工與投資人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什麼貓膩
肯定不行的,這樣以後就算平台出現問題,也是你與員工個人之間的糾紛,與公司沒有太大的關系,你試想一下,萬一出事,一筆這么大的資金,員工個人如何能賠償的了呢。
② 就是網信理財的錢,已經過了投資時間了,為什麼我的錢還不能拿出來。哪位大神告訴我
我也投了網信:由弘達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管理人編號為P1007040,管理的一款私募股權產品:增資寶二號,此產品在設立之初,設計了如果此產品投資期結束,沒有完成股權轉讓或並購退出,由益融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受讓期財產份額。此產品投向:海南國際旅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股權,到期日為2019年2月。此產品到期時,管理人與2019年2月28日發布收益分配公告稱與股權受讓方(未公布受讓方為誰)達成一致.分別與2019年4月13日(已兌付25%),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3日分3次完成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分配。到2019年5月9日,弘達資本再次發布清算進展說明,稱與博裕雲服務達成股份轉讓協議 ,博裕雲服務由於資金流動性緊缺情況,兌付時間延期為:2019年12月2日兌付20%-25%,剩下的與2020年3月2日兌付剩下全部資產。可通過我們天眼查得知:回購方益融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博裕雲服務實際為關聯關系。益融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弘達資本存在關聯關系。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怎麼能追回資金資金。同時也懷疑弘達資本管理人故意與博裕雲服務達成股份轉讓而逃避益融通啟動回購。
另外網信平台還給出了這樣的解決方案,要我們投資者跟他們平台簽訂個借款協議,網信平台把錢借給投資者,但要求此筆錢必須要再投資網信APP上的期限為12個月的產品。如果不這樣,就按照之前2020年3月2日才兌付的方案。如果這樣,不是錢等於兌付了又回到他們公司了嗎?
網信的工作人員還一再的鼓吹他們剛剛在美股借殼上市,再啟新征程,科技賦能財富,但是實際產品到期兌付的情況,又與宣傳出來的截然相反,管理人把股權賣給博裕雲,博裕雲錢還沒付完就資金緊缺了,這就是「科技賦能財富」?這樣的作派其吹噓的所謂美國上市、白牌照==也像只是忽悠投資者的江湖伎倆。
③ 銀行理財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投資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第一,雙方之間主體地位不同,投資合同中的投資人有權利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而借貸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將自己的錢出借給對方即完成義務。
第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投資合同中投資人和投資公司之間屬於隸屬或者合作關系,而借貸雙方之間屬於債權債務關系。
④ 投資合同範本
範本:
1、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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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體情況—————————————————————————————————————————————————————————————————————————————————
3、投資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4、被投方:XXX ( 以下簡稱乙方 )
5、投資款及支付
主要包括出資額、出資形式、出資時間、占股比例等。
6、甲方權利義務
甲方有權了解乙方的經營管理、投資款使用情況,但在行使該權利以不影響乙方正常管理和運作投資款為限。甲方應保證其對投資資款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理,且投資款投入本合同約定的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法律糾紛。
甲方應當確保其對乙方的出資以直接持有乙方股權/份額為目的。若存在代持情況的,應當向乙方如實披露。
如果投資協議書中對甲方權利有任何其他優先約定的,甲方有權按照協議約定行使相應的權利。
7、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對投資款進行經營管理,並保障其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投資款,保障公司和股東權益。乙方承諾將將按照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使用投資款。
8、收益與分配
各方按照其在公司/合夥所佔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收益和分紅的權利,承擔債務,分擔風險。
9、稅費的承擔
各方基於本次投資所應承擔相應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10、保密義務
除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協議另有約定外,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與本次投資相關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持續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解除、終止而終止。
11、退出及清算
甲方出資後,不得要求退回出資,除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乙方股東/合夥人一致決定終止經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乙方發生破產或清算事件;發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12、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其他
1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方投資全部劃入乙方開設的指定賬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15、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16、法定授權人: XXX
17、X年X 月X 日X 年 X月X 日
(4)投資理財與借款協議擴展閱讀: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⑤ 有誰投資一鼎理財,裡面的借款協議怎麼導出
你的借款協議。我現在,上不去那個平台了。賠的錢很難回來了。一鼎理財,有一個群。你上那裡嗎?讓它們。給你發一份。或者告訴你怎麼到出
⑥ 如何認定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⑦ 別人做投資理財,讓我寫了借款條,現在把我告了,
你怎麼能寫借款條呢,寫了就要負責
⑧ 借錢寫成投資協議是非法集資嗎
你好,不一定的,這個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⑨ P2P上理財,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怎麼辦
這就是逾期了,按理來說這情況都是平台先行給客戶墊付本息,這也是傳說中的風險備付金這些東東的作用,但如果是那些知名大平台這時候可能就會跟你各種扯犢子,之前就出現過千人維權等事件,至今那平台也活得好好的,不要問為什麼,這個說來就話長了。
這個還是選平台最關鍵,不要盲目跟風,自己清楚的才是最好的,現在投P2P的都怕借款人不還款,所以很多人會選擇需要借款人實物擔保的才能借款的平台,也就是大家所說的抵押,而比抵押更好的那就是質押了,質押就是需要借款人將實物押在平台,才能借到物品市場價六成左右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不還款,平台就能立刻將質押的物品處理,償還投資人的本息,我現在理財的平台木融寶就是做紅木質押的,紅木能保值增值,處理起來也不會像房產那麼麻煩,還是挺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