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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代客理財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2-05-14 04:48:24

① 基金經理讓親戚購買自己基金公司購買的股票是否違法

是違法的。

在基金行業里,所謂的「老鼠倉」是指基金從業人員在使用公有資金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待用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其率先賣出個人倉位進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基民」的資金則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險,這顯然會對基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為防控該類事件的發生,我國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今年年初,證監會基金部也專門下發文件,意在通過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證券投資的監管力度,進而杜絕「老鼠倉」事件的發生。文件要求各基金公司要加強對各自督察長的考核。基金經理在任職申請中將被要求上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和證券賬戶,針對這些賬戶,管理層會同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嚴密監控。同時在對管理部門的通知中則要求,基金公司須在近期上報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

② 跪求,基金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及股票投資流程

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工作,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我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各公司應當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清理、修改、完善公司的內控制度,建立適合自己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保證有效執行。我會根據指導意見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時,將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並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 (一)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六條 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四)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七條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二)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四)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第八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第九條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第十條 公司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公司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應當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一)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員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十六條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應當在規定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三)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四)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應當進行物理隔離。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員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第四章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 (二)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契約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四)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第二十四條 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契約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三)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並有決策記錄。 (四)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許可權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五)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應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二)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三)投資指令應當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四)公司應當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應當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 (六)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流程和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相關機構批准。

第二節 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有相應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三節 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該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信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應當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計算機機房、設備、網路等硬體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設備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公司軟體的使用應充分考慮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應具備身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

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

資料庫和操作系統的密碼口令應當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及時、准確地傳遞到會計等各職能部門;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並堅持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

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

第三十六條 信息技術系統應當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第四節 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所管理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應當獨立於公司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採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以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一)公司應當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二)公司應當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賬簿,有效控制會計記賬程序。 (三)公司應當建立復核制度,通過會計復核和業務復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規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及時准確地完成基金清算,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五節 監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設立督察員,對董事會負責,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員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

督察員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應當對督察員的報告進行審議。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應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公司應當將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中國證監會在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五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的法規內容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下列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二)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關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在聘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擬任人選的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情況、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能否勝任擬任職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聘用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認真研究、制訂聘用合同的各項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限、投資管理目標與考核、保密事項、競業禁止事項、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崗位,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訂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物備選庫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按照規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做出統一安排。
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投資管理人員受公司委託,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經理的評價和考核應當體現基金財產運用注重長期、價值投資、控制風險的特點。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職責的程序、職責范圍等的管理。公司的緊急應變制度中應當包含投資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經理發現公司違反規定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在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投資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
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應詳細披露該基金現任基金經理曾經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該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遵守競業禁止有關規定,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前任職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四)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應當責令公司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採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除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中有關基本行為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准之一。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的行為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詳細解釋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④ 基金經理會把自己家所有的錢拿來炒股嗎

根據證券法規,證券行業從業人員是部允許炒股的,所以基金經理是不允許有個人賬戶的,而且一旦其親戚、家屬購買股票,容易被查處,所以基金經理一般都不會拿錢來炒股,就算有也是找人代持。

⑤ 合法的代客理財資格獲取途徑

代客理財需要資格如下:

只要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擁有超過10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滿足相關條件的從業人員,以及滿足其他法務、內控相關制度的公司均可以開展賬戶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是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5)基金經理代客理財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非金融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

⑥ 證卷法有什麼約束基金經理的規定嗎

證券法的話,肯定有約束,基金經理的規定的,像這種的話很嚴格的,一般性如果犯法的都可以處理的

⑦ 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的《規則》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經理的專業素質,增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按照本規則及時辦理基金經理的任職注冊(以下簡稱注冊)、變更注冊(以下簡稱變更)和離職注銷(以下簡稱注銷)等手續。
未按照本規則完成注冊、變更或注銷的人員,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基金經理或進行基金經理任職變更。
第三條 基金經理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勤勉盡責,執業行為應當符合基金合同中關於基金管理人義務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管理人員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和注銷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負責報送辦理基金經理注冊、變更和注銷等手續所需的申請材料,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申請注冊、變更或注銷的人員,應當保證向所任職公司提供的個人信息真實、准確和完整。 第六條 申請基金經理注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三)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公司擬聘任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做出擬聘任基金經理決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注冊申請材料:
(一)注冊申請報告;
(二)擬聘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擬聘任基金經理的相關決議或決定;
(四)擬聘任基金經理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五)最近3年任職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
(六)公司對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考察意見;
(七)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八)擬聘任基金經理近1年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說明;
(九)擬聘任基金經理對申請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以及執業態度的個人承諾;
(十)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協會接收公司報送的注冊申請材料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等機構徵求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注冊為基金經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被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尚處於市場禁入期內的;
(三)被監管機構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的;
(四)違反投資管理人員基本行為規范及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對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年的;
(六)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的;
(七)尚處於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的;
(八)違反協會自律規則被協會採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的;
(九)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執業年檢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時間少於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要求的;
(十一)注冊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的規定以及審慎性原則,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司應在對外公告聘任基金經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增加或者減少管理基金的只數;
(二)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由管理一隻基金變更為管理另一隻基金;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變更情形。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做出變更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變更備案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期間的工作評價及變更原因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基金未滿1年即不再管理現有基金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公司應向協會提出變更申請,並報送變更申請報告、公司及基金經理本人做出的變更原因說明及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三)、(四)項所列的材料。協會在收到變更申請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徵求意見,並在自接受申請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變更申請的意見,同意申請的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六條 基金經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的,公司應當在做出擬解聘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辦理注銷手續,報送下列注銷申請材料:
(一)注銷申請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關於調整基金經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經理個人關於離職原因、離職去向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基金經理轉任公司其他工作崗位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該基金經理2年內重新管理基金,無需重新注冊,但仍需辦理變更手續;超過2年沒有再管理基金的,協會注銷其基金經理注冊。
第十七條 協會在收到公司報送的注銷申請材料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徵求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公司解聘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對外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自解聘基金經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關於離職基金經理的離任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已注冊基金經理不再符合注冊條件的,協會建議公司解聘該基金經理,公司應在解聘該基金經理後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注銷的人員擬任基金經理的,公司應當重新向協會報送新的基金經理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的聯系,及時報送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等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新產品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則向協會申請辦理擬任職基金經理的注冊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和協會的相關要求,建立基金經理後續職業培訓制度,並於每年1月20日前向協會報送在職基金經理上一年度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協會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培訓、注冊、變更、注銷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經理檔案管理制度和資料庫,確保基金經理注冊管理系統高效、平穩運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保持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司的密切溝通聯系,對基金經理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業務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關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注冊、變更、注銷等情況,並建立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等情況的公開查詢系統。
第二十八條 公司或個人違反本規則,協會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談話、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受理有關申請等處罰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⑧ 投資(炒股)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法規) 要求1500-2000字。可以1000左右也行。

投資者如何防範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一、切勿輕信「炒股博客」
當前,各種各樣的「炒股博客」如雨後春筍般涌現,不少財經網站還設有各路開博者的炒股文章,並按點擊量排名。大多數「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盤指數上漲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斷」為開場白,隨後便推薦個股,甚至說出目標價和時間,每天都有更新,有時候盤中也會更新。投資者如果盲目跟隨「炒股博客」炒股的話,會存在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或者雖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其通過「炒股博客」薦股的行為屬於非法證券投資咨詢行為,投資者盲目跟隨「炒股博客」炒股,其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2、「炒股博客」可能成為「莊家」操縱市場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從「炒股博客」上獲取的所謂「專家意見」當成投資依據,只會大大增加投資風險,並有可能血本無歸,最後往往成為那些別有用心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祭品」。
二、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
不少新股民對股票一竅不通,就產生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民間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理財工作室甚至個人名義,以委託理財方式為其提供服務。
投資者通過民間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合法的金融機構,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託集合理財機構,其業務主體資格存在瑕疵。二是民間私募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本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老鼠倉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因此,我們提醒投資者,委託民間私募基金炒股要謹慎,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法律風險:首先,要盡量選擇組織機構正規固定、內部控制完嚴密完善、專業、誠信、有實力、業績優秀的民間私募基金與基金經理。其次,投資者在簽訂委託投資合同時,應盡量詳細約定自己的權利、限定私募基金的義務,同時注意。
避免法律不予保護的條款。即使是熟人之間,也要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最後,要加強賬戶及密碼管理,投資者委託炒股時,最好通過自己的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且只將股票交易密碼告知私募基金經理,其他銀行密碼、證券公司密碼等密碼自己妥善保存。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提醒投資者千萬不要輕信上述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美麗」謊言,增強風險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⑨ 什麼是基金基金怎麼買怎麼算虧損1000元能買嗎

簡單的說基金公司就是幫你理財的公司,你把錢給他幫你炒股或買債券等,然後收你管理費。
基金可以櫃台式買(即各個銀行銷售點)費率是1.5%,如果是在網上購買就便宜了,是0.6%。不過得有電子銀行卡,你可以去銀行申請辦理。虧損跟買股票一樣,不過基金盈利機會多些。大部分基金的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

⑩ 「資產管理」與「私募基金」的區別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區別如下: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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