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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的監管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14 15:44:16

理財產品怎麼監管

理財產品銷售有了新規矩: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
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
二是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
三是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釐清理財公司...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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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理財新時代,投資者必須知道的幾點新規

理財新規劃重點
1.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市場較為關注的公募理財產品可否投資股票等問題,根據《辦法》,公募理財可以通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

2. 明確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同時,《辦法》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

3. 公募理財產品銷售門檻由5萬元降至1萬元,私募理財產品購買門檻和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4. 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並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准確性。冷靜期明確只適用於私募理財產品,不適用於公募理財產品。

5.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針對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根據此前徵求意見稿第35條,理財產品可以投資管產品,但資管產品不是底層資產,需要穿透至底層資產。目前市場較為關心的是投資ABN(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於底層資產。此次落地的《理財辦法》規定,「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確包含ABN。而徵求意見稿中的「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表述並不包含ABN。

7.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將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隨後擇日正式發布。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8.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大隊長金融)

9.另據中國證券網報道,監管層人士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並沒有收緊的規定,所有的調整都是在符合資管新規基礎上的合理調整,甚至更寬松一點,所以盡早發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與理財新規相關的兩份重要文件——理財子公司、結構性存款相關規定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

③ 六大銀行理財產品整改

近日,監管對6家國有大行及其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做出指導,對價值的計量將發生重大改變。數據顯示,目前6大行存續產品數量較多,至年底需要進行改造的產品也較多,需要關注。
1、監管出手 ,證券時報報道,8月24日監管對六家國有大行及其理財公司做出指導,進行兩項重要安排:一是過渡期結束後(2021年末),不得再存續或新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二是除嚴格按照現行監管規定使用攤余成本計量外,理財產品(除現金管理產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後新增的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均應優先使用市值法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暫不允許對除未上市企業股權外的資產採用成本法估值。已適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財產品存量資產,應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拓展資料:
1、攤余成本計量:攤余成本是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反映某個時點上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簡單來說理財產品中將持有到期收益分攤到每一天進行返息。 市值法:這個比較好理解,投資資產比如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債券等以市場價值進行計量。 兩者區別在於:理財產品買入投資標的(假設以買入債券來舉例)後,若按照攤余成本計量進行估值,無論債券漲跌該理財產品凈值不受影響,因為每日的收益率是將持有到期收益分攤到每一天進行返息,這個是可以預期的固定的值,所以反映到理財產品凈值上,該凈值波動小、基本沒有回撤風險。
2、而以市值法計量,如果債券在市場價格上漲,投資該債券的理財產品凈值也跟著漲,反之債券下跌,理財產品凈值下跌。可見市值法可以准確反映理財產品當前的市場價值,價格隨投資標的市場價值波動而波動,可能會讓一些風險承受能力很低的投資者減少購買理財產品。
3、這也凸顯了資管新規過渡期即將結束,資管新規明確要求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息,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產。這也意味著,憑借「剛性兌付」而迅速壯大起來的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將逐漸退出歷史舞台。

④ 根據資管新規的框架,理財產品按照投資性質分為哪些

「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銀行理財新規」: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明確資管產品分類,按投資性質不同,以80%作為比例判斷,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同時將銀行公募理財產品的認購起點降至1萬元。

⑤ 國家規定金融理財產品合法的杠桿是多少

依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3款的規定:「商業銀行每隻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隻私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200%。」

⑥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⑦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理財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該辦法是在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展開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⑧ 貸款是否可以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有什麼文件明文規定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但是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往往沒有貸款利率高,如果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高過貸款利率,往往隱含著較大的風險,否則銀行為什麼自己不去購買?而要把錢貸給你?

⑨ 理財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最新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從哪些方面解讀?銀行理財產品相對於其他投資理財產品來說,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雖然銀保監會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做了相關調整和規范,但是在整個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銀行理財還是保守投資者的首選。那麼,銀行理財最新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從哪些方面解讀?

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與意見稿相比,正式下發的管理辦法在股權管理、自有資金投資、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調。

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與意見稿相比,正式下發的管理辦法在股權管理、自有資金投資、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調。

隨著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籌建和頒發,2018年以來,已有近20家銀行披露理財子公司成立計劃。

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有何看點,又將會對資管市場產生怎樣的影響?

據梳理,《辦法》主要有八大看點:

第一,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允許直接投資股票。

不過,只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再設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

理財子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同產品的銷售起點。根據相關規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貨幣基金1元起投,非貨幣類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資管產品5萬元起投。融360分析師劉銀平認為,理財子公司不設產品銷售起點,這一點相對於其它資管公司來說優勢很大,現金管理類產品及定開式產品將非常有競爭力。

第三,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不強制在線下網點面簽。

《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在非機構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通過本公司渠道(含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這意味著,既可以在營業場所做風險評估,也可以通過電子渠道做風險評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選擇電子渠道面簽時,即使理財產品通過其它渠道代銷,也需要在本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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