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商業銀行理財有風險嗎
摘要 一般銀行理財風險很低
2. 請問:農村商業銀行怎麼樣優點與缺點是什麼
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三農」的概念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農業比重很低,有些只佔5%以下,作為信用社服務對象的農民,雖然身份沒有變化,但大都已不再從事以傳統種養耕作為主的農業生產和勞動,對支農服務的要求較少,信用社實際也已經實行商業化經營。對這些地區的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地方性金融機構 ,面向特定的客戶群體,沒有達到四大銀行的規模和規范程度,功能體制還不完善 但是對農村服務貢獻不小
3. 農商銀行理財產品利息多少
每款產品不一樣的,你可以到農行去問,也可以從網上查,下載手機銀行也可以在手機上查
4. 農商銀行的理財產品靠譜嗎
不能搞地域黑,別的銀行賣理財產品就靠譜,農商銀行賣理財產品就不靠譜?如果你以理財產品是否保本保息為靠譜的標准,那是對理財產品本質缺乏認識。銀保監會資管新規早已出台,去剛兌已落下實錘,保本型理財產品正在加速向非保本浮動收益型過渡,2020年左右將徹底退出歷史舞台。
虛假理財、飛單也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關。盡管這類事件並不經常發生,但作為投資者也不得不防,當然自己也不能再當甩手掌櫃了,多操點心有益無害。首先,不要被高息迷惑,與銀行工作人員私下簽訂理財協議,這些都是套路;
其次,學會鑒別理財產品的真偽,最有效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進入中國理財網查詢。在官網中,點擊理財頻道,輸入理財產品C 字打頭13位數字編碼或理財產品全稱,均可搜索到產品詳情,包括期限,發行人,預期收益率以及風險等級等。假如不能搜索到,則肯定是虛假理財產品無疑,應該立即採取措施。
而個別銀行甚至將銀保產品和理財產品誤導銷售,對於缺乏金融常識的人來說,很容易上當。在廣義上,銀保產品雖然屬於理財產品,但不是銀行理財產品,而是銀行代理銷售產品,銀行本身不負責管理和運營募集資金,也就不對產品兌付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銀保產品由於期限一般較長,且不能提前退保,或者以損失本金提前退保,同時預期收益率達標率不高等因素,很容易發生糾紛,需要大家謹慎投資。
5. 農商銀行理財產品有哪些
農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總共分為三大類,即:穩健類、穩贏類、豐盈類。
一、穩健類。
這一類理財產品屬於非保本浮動收益型,它的預期年收益率最高為5.1%。這類理財產品會把收集的資金全部運用委託管理的方式,將全部投資投入到貨幣市場工具中,但中其中不會包括銀行現金存款、可以轉讓的大額存單,短期的債券回購等。
二、穩贏類。
這是一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理財產品,它有著4.1%的最高預期年化收益率。這類理財產品會把收集到的資金全部投放到銀行間債類的市場,其中包括可以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券、央行票據等,還有評級比較高的一些信用債券。
三、豐盈類。
這是一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理財產品,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為3.4%。這類理財產品的資金主要是通過委託管理的方式,將全部資金投入到貨幣市場工具中,但中其中不會包括銀行現金存款、可以轉讓的大額存單,短期的債券回購等。
拓展資料:
1.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佔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佔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2.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6. 農村商業銀行有哪些理財產品
現在農村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十分廣泛,有個人業務、公司業務、投行業務和國際業務。其中個人業務有:銀行卡業務、儲蓄業務、個貸業務、代理業務、結算業務和理財業務。公司業務有:存款業務、信貸業務、結算業務和資金業務。投行業務有:咨詢業務、融資業務和並購業務。國際業務有:外匯存款業務、國際結算業務、貿易融資業務。
7. 農商銀行的理財產品安全嗎
如果是存款類產品,所有銀行的安全性幾乎沒有區別,因為在存款保險條例下,無論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地方性小銀行都統一執行一個標准,即不超過50萬本息受到全額保護,幾乎零風險。但是理財產品就有所不同,畢竟理財產品與存款類產品在本質上存在明顯區別,即理論上存在風險。
當然,也不能絕對的說農商行的理財產品就安全或不安全,因為理財產品的本身屬性就是帶有風險屬性,只是發生風險的概率大與小,程度高與低,即使是任何一家銀行也不敢說理財產品是絕對安全的。但是,就綜合理財能力來說,同質產品與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相比,安全性是相對較弱的。
根據數據統計,全市場綜合理財能力前50名中,農商行也並不在列,也從側面再次證明。但是,農商行中也有理財產品市場的佼佼者,比如重慶農商行,以綜合理財能力排名農村金融機構榜首。由於理財產品並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范圍,再加上監管部門資管新規出台後
投資者應該及時轉變理財理念,高度重視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的風險性,畢竟是風險自擔。所以,即使購買農商行理財產品,也應該選擇綜合理財能力靠前的農商行,如果當地沒有,寧願選擇國有銀行或者股份制銀行,以進一步提高理財產品安全性。
8. 銀行代銷理財和自營理財的區別
一般代銷理財代銷人不對產品的品質做保障而自營理財需要品質保障
1.發行的主體 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毫無疑問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產品,通常會有一個完整的系列,比如某銀行的理財是某某元共享等等,會有明確的標志,代銷的理財產品是代銷機構所發行的產品,比如某銀行代銷某保險公司產品,那就會說明是代銷某某保險公司產品,某某保險系列產品;
2、風險等級要求 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一般是固定預期收益類產品,相對而言,風險低,只要求投資者的風險測評是保守型投資者或以上等級即可,但是如果代銷的是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要求是穩健型投資者或以上才能參與;
3、參與門檻 銀行自營理財產品相對參與門檻比較低,一般5萬起步,代銷的理財產品門檻就不確定,如果是保險產品,門檻不高,但如果是私募基金理財產品,要求就比較高,一般是要求單筆100萬以上起步;
4、風險承受能力 銀行自營理財產品風險低,一般本金很少會發生虧損,流動性也比較好,但是代銷的理財產品,比如保險,流動性就比較差,如果是公募基金,就很有可能發生本金的虧損。
拓展資料:1.銀行產品代銷是指通過銀行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等渠道,向客戶銷售該行合作機構的相關投資產品。銀行代銷理財產品通常有:基金、信託產品、保險產品、黃金等。其中,基金和保險產品需要代銷資格,沒有取得代銷資格的商業銀行,不能代理銷售基金和保險業務。
2.銀行代銷產品並不是銀行自主品牌的投資理財產品,一般銀行代銷產品需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經過行內規范的審批流程,才能面向銀行客戶銷售。很多商業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對代銷產品設立嚴格的准入機制,篩選符合標準的產品發行方合作。代銷產品應由總行統一引入、審批和渠道管理,未經總行審批或授權,分行不得自行組織代銷產品。
3.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是銀行代銷的產品,所以銀行不負責代銷產品的管理,需要發行機構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說如果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那麼責任由發行機構或者投資者承擔。除非代銷銀行及其客戶經理在代理銷售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比如銷售誤導、刻意隱瞞產品風險、未經授權銷售產品、銷售監管都門禁止的產品等(也就是所謂的「飛單」),則銀行及其客戶經理要承擔相應的違規銷售責任,賠償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9.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內容應包括哪些
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本通知所稱代理銷售業務(以下簡稱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委託,在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向客戶推介、銷售由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的代理業務活動。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嚴格代銷業務管理,防範代銷業務風險。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關於代銷有關金融產品的資質要求。
(三)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四)商業銀行應當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確保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在賬戶、資金和會計核算等方面嚴格分離。
(五)商業銀行不得代銷本通知規定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以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六)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根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機構規定,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投訴和應急處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等。
(七)商業銀行原則上應當通過代銷業務管理系統進行銷售。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定期對代銷業務管理系統實施技術評估,確保其基礎設施和網路系統承載能力、技術人員保障和運營服務能力與所開展的代銷業務性質和規模相匹配。
(八)商業銀行對代銷業務實施績效考核,不得僅考核銷售業績指標,考核標准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行為和程序的合規性、客戶投訴情況和內外部檢查結果等。
(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內控管理、合規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並有效實施代銷業務的內部監督檢查和跟蹤整改制度。
(十)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代銷業務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負責人和銷售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同時追究上級管理部門的責任。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會同合作機構建立代銷業務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投訴、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三、合作機構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並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及時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標準的機構實施退出。
(十三)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原則上應當由其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等)簽訂代銷協議的,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總行授權,並在報總行備案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總行與合作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簽訂代銷協議的,合作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取得其總部授權並報總部備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四)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代銷協議應當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合作機構提供代銷產品和產品宣傳資料的合規性承諾,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雙方在風險承擔、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客戶信息傳遞及信息保密、後續服務安排、投訴和應急處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3.雙方業務管理系統職責邊界和運營服務介面。
4.合作機構有義務配合開展對代銷業務管理系統的接入、投產變更測試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代銷結算資金的安全性和雙方客戶交易明細的一致性。
(十六)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合作機構的系統接入或託管實施統一管理,制定分類技術規范和介面標准,實施技術與安全評估,並在本行與合作機構的網路和信息系統之間保持風險隔離。
(十七)商業銀行的股東、由商業銀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金融機構或者商業銀行所在集團其他金融機構等關聯方為代銷業務合作機構的,商業銀行對其在合作機構管理和代銷產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應當不低於其他合作機構。
四、代銷產品准入管理
(十八)商業銀行原則上應當由其總行承擔代銷產品的審批職責,並以書面形式對分支機構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審批的,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總行授權,並在報總行備案後代行代銷產品審批職責。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對擬代銷產品開展盡職調查,不得僅以合作機構的產品審批資料作為產品審批依據。
(二十)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代銷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投資比例和風險狀況等因素對代銷產品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結果與合作機構不一致的,應當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
(二十一)商業銀行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者未列入總行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
五、銷售管理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確定代銷業務的銷售渠道。通過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
(二十三)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產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銷產品分類目錄,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發行機構、合格投資者范圍等信息,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二十四)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合作機構提供的實物或電子形式的代銷產品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全面、客觀地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銷產品宣傳資料首頁顯著位置應當標明合作機構名稱,並配備以下文字聲明:「本產品由××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二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並只能向客戶銷售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和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業銀行應當告知客戶代銷業務流程和收費標准,代銷產品的發行機構、產品屬性、主要風險和風險評級情況,以及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等信息。
(二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並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包括風險提示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簽字逐一確認,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應由客戶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逐一確認。
(二十八)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並在營業網點公示。
(二十九)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代銷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技能和相應的崗位資格,遵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和商業銀行制定的銷售人員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並充分了解所代銷產品的屬性和風險特徵。
(三十)商業銀行應當會同合作機構為銷售人員持續提供專業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機構的要求。代銷新產品的,需開展銷售前培訓;未接受培訓或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不得銷售該類產品。
(三十一)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的,應當根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客戶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
(三十二)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妥善保管與代銷業務有關的各種文檔(含錄音錄像文件),如實記載向客戶推介、銷售產品的情況。文檔保存年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並在銀行內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三十三)商業銀行從事代銷業務,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產品,或在營業區域內存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產品銷售文件和資料。
2.將代銷產品作為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或者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
3.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4.由銷售人員違規代替客戶簽署代銷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客戶進行代銷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客戶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戶持有代銷產品。
5.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
6.給予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向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取、索要代銷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7.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業銀行應當通過獨立的團隊或機構對營業網點的代銷業務進行抽樣回訪。
(三十五)商業銀行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六、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
(三十六)代銷產品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當督促合作機構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客戶披露代銷產品投資運作情況、風險狀況和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有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防止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與合作機構共享客戶信息的,應當事先以醒目方式徵得客戶書面同意或者通過電子方式確認,並要求合作機構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
七、監督管理
(三十八)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向銀監會報送代銷業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業務發展規劃和基本情況、主要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情況、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代銷業務管理系統運行情況等。遇有突發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
(三十九)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代銷業務的,銀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十)商業銀行代銷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代銷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10. 農村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有哪些
農商銀行不止一家銀行,不同農商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會有所不同,例如上海農村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如下:
1.「鑫意」理財福通V19001人民幣產品。
2.「鑫意」理財福通B19002人民幣產品。
3.「鑫意」理財福通A19002人民幣產品。
4.「鑫意」理財福通A19011元人民幣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