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理財產品出問題去哪投訴
對於銀行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投訴,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
【1】撥打銀行官網上公布的服務電話;
【2】撥打12378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
【3】寄送書面材料至當地銀保監局。
拓展資料:
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主要種類
幣種
根據幣種不同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兩大類。
1.人民幣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的投資收益為保障,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強是人民幣理財的主要特點。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兩類。
(1)傳統型產品主要有基金、債券、金融證券等,此類產品風險低,收益確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幣結構性存款該類產品與匯率掛鉤,與外幣同類產品從本質上來說沒有多少差異,風險略高於傳統型產品。
2.外幣理財產品
(1)光大銀行2008年3月17日推出高收益外幣理財A計劃產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7.2%;
港幣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6.5%;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相比於銀行存款收益很誘人。
(2)荷蘭銀行曾推出「多元貨幣指數」掛鉤結構性存款和「一籃子強勢貨幣」掛鉤結構性存款兩款理財新品。
(3)招商銀行推出的「金葵花」安心回報之「匯贏3號」港幣3個月期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高達5.0%。
(4)光大銀行保本保收益的T計劃理財產品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市場追捧,已推出的產品期限從八天、一個月、兩個月到四個月不等,預期年收益率分別達到3.3%、5.1%、5.4%和6.2%。
❷ 委託理財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經營罪
您好:
期貨市場向來是一個殘酷的地方,確實不適合大多數的散戶,代客理財是合理的存在,但是當前由於政策法規的缺失,很多期貨代客理財行為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缺乏應有的准入門檻和監管,很多代客理財協議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少來和訊期貨論壇的網友希望能在這里找到一個高手幫助自己,但是上當受騙或協議糾紛時有發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備,在發生糾紛時就難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證券行情風起雲涌、潮起潮落,而因為投資委託理財而引起的糾紛也層出不窮,並隨著行情的劇烈波動大量出現,成為困擾投資者的一個頗為頭疼的難題,本文試從投資委託理財的主體、形式、性質、司法實務現狀等角度出發,通過闡述希冀能對投資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能有所幫助。
一、代客理財的概念和主體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受託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證券、股票、期貨等投資領域日漸專業化,投資人受自身精力和專業知識的現實,委託專業人士、機構幫其投資理財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實踐中,委託理財的一方是投資人,而受委託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體構成:
1、證券公司、信託公司
在我國,證券公司、信託公司是專業的委託理財機構,應該引起投資者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證券公司均有委託理財資格。例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證券經紀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但不可以從事投資委託理財業務。根據證監會關於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的規定,禁止分支機構(營業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因此,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沒有取得委託理財資質的,或者其分支機構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不得簽訂委託理財合同。
2、商業銀行
依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我國商業銀行可以推出個人理財產品,從事個人理財業務。受託理財業務的范圍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投資顧問等專業化服務,以及商業銀行以特定目標客戶或客戶群為對象,推介銷售投資產品、理財計劃,並代理客戶進行投資操作或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理財行為,范圍廣,數量多,但因其規模小且過於分散,尚不至於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即應認定為有效,其可以作為委託理財的主體。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時期內共同或分別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人的委託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則另當別論,因該行為顯然與其身份和資質不符。2008年5月,社會廣泛關注的"帶頭大哥777"王秀傑就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05,612.72元上繳國庫。
此外,現實中不少證券行業咨詢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以及證券、期貨行業經紀人和投資人簽訂了投資委託理財合同。實際上,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他們並不是適格主體。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也不得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另依據《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證券、期貨經紀人作為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均不能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
二、委託理財的形式和性質
由於證券、期貨行業蓬勃發展,委託理財也就進入千家萬戶,尤其在自然人之間其表現形式更是靈活多變、別有創新,一般有全權委託、保底分紅、會員制等等。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因此而訂立的合同性質即為信託合同。
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此類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稱之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對一些民間出現的新型委託理財合同,可依其行為法律性質的不同,將其分類納入到現有法律確定的有名合同中調整歸納。例如,對於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的委託理財,因其形同民間借貸,故作為借貸合同關系調整;對於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的委託理財行為,可作為合夥合同關系調整。
提及委託理財的形式,對委託理財合同中出現頻率頗高的"保底條款"是無法迴避的。"保底條款"在委託理財合同里主要以三種形式出現,分別是: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所謂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實際上是名為委託理財,實為民間借貸的條款。所謂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除保證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還保證委託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對超出部分的收益,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所謂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均保證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對收益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在實踐中,還存在當委託資產發生損失後,受託人承諾補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損失,或者再承諾賠償收益損失的情形,這種填補損失的承諾,應歸入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和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中。
"保底條款"是投資資金趨利的反映,屬於私法調整范疇,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認識並不統一。也有學者認為,委託理財中的"保底條款"規避和轉嫁了理財風險,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經濟規律、及合同法等價有償、公平的基本原則,權利義務明顯失衡,故因認定為無效,司法實務中支持此類觀點的判例也屢見不鮮。
需要提及的是,在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的委託理財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現"保底條款"承諾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同時,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關於處理委託理財糾紛的法律實務
對於履行委託理財合同而引起的糾紛,現實中法律實務界是怎麼處理的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受託人自行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期限屆滿後由受託方向委託方返還本金並支付固定回報,或除支付固定回報外對超額投資收益約定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按比例分成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並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對於被認定成立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的合同效力,應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借款合同糾紛的一貫原則認定。例如,約定的收益,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企業之間的委託理財行為如被認定為借貸性質後,因其違反了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資金佔用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在實踐中,法院對於收繳和罰款一般不予處理,有些法院還判決資金佔用方賠償出借方的損失,該損失的計算依據即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自行開設賬戶並投入資金或購買證券資產後,將賬戶控制權委託受託人進行證券交易,受託人承諾委託期限屆滿後向委託人返還本金並支付固定回報,或者除支付固定回報外對超額投資收益約定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比例分成的,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有"保底條款"的委託代理關系,並以委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對於被認定為有保底條款的委託合同的效力,除受託方為證券公司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訂立"保底條款"的主體外,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委託人請求受託人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約定回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由於市場風險導致受託人難以履行合同,受託人請求減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調整。
3、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如證券公司承諾訂立"保底條款"。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對損失分別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應認定受託人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以已經向對方支付回報或對方已經享受盈利為由進行抗辯的,已經支付的回報或已經享受的盈利可以沖抵損失。當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辯的,法院不主動理涉。受託人以雙方之間在本案所涉委託理財合同之外簽訂其他委託理財合同,並已經按約向委託方支付回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4、對於以委託理財為名,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求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筆者在法律實務中對本省生效判決文書的一些理解和總結。但我國司法並不實行判例制,事實上全國各地各種委託理財案件頻頻發生,在審理中司法實務界也出現了各種重大分歧。以江蘇、上海兩地區為例,對於委託理財合同中往往約定的"受託方保證委託方交付的資金或資產本金不受損失,並按期向委託方支付保底收益"之類條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般認定保底條款無效,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認定恰恰相反。
委託理財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積,主要因為缺乏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因爭議太大,導致了各地法院在審理委託理財案件時操作不一,遇到糾紛投資者維權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至少已六易其稿,仍無法出台。時至今日,國內司法界、學術界、證券業界對"司法解釋"中的一些條款仍在激烈爭論。
委託理財"司法解釋"至今無法出台,既有理論的難點,也跟背後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關,即難以確立委託理財人和受託理財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作為投資者,也許看好自己的錢袋,慎重投資決策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❸ 理財產品法院查不了
由於普信產品逾期嚴重,近1年來無法兌付。造成該客戶的4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後仍然無法回款,故將中恆信達、以及理財經理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公司無法支付,而客戶經理和客戶簽署過保證協議。故理財經理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客戶經理先替公司支付客戶40多萬元的投資本息。本案投資者與理財經理之間簽署了保證協議,在法律上也就是等同於擔保協議。如果理財產品逾期無法兌付,客戶經理需要承擔賠付責任,然後再向公司追償。最後法院判決也是如此,先由客戶經理支付客戶的投資款。一旦判決生效,公司仍然無法兌付,那麼客戶經理就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客戶經理拒不執行,客戶可申請強制執行,後果會很嚴重,或劃走個人名下存款,或凍結房產,或上失信黑名單等。在這個案例中,由於有客戶經理+平台承擔兌付的雙重保重,該客戶的損失風險會大大降低,至少客戶經理會代付部分。當然對於公司,也不能盲目信任。這位客戶經理也為了蠅頭小利(提成),讓客戶放心,最後損失慘重,要代付40多萬本息。現在回想,估計心裡肯定也萬馬奔騰。最後想說一句,逾期平台既坑投資者,又坑自己的員工,真是不可恕!理財產品質押的法律風險體現在2個方面:1. 缺乏法律依據:(1)《物權法》第5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2)《物權法》第223條規定的七類可出質的權利中前六類沒有「理財產品」,只能套用第7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3)我國尚無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對銀行理財產品出質做過明確規定;(4)我國系大陸法系,即使有個別宣判案例承認理財產品的質押效力,不代表其他法官在審判時能夠援引該判決。2. 在權利質押生效的前置要件上存在缺陷:《物權法》規定權利、質權的公示方式有交付或登記兩種形式,【拓展資料】並且交付或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銀行理財產品並無權利憑證交付的環節,也沒有公開登記公示的手段(目前銀行採取的變通手段是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在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中公示)。但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系人行的「部門規章」,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網上搜了半天有一個「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作出的《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847號(財貿金融類288號)提案的答復》(法辦〔2008〕247號)」是關於最高法對理財產品質押的一個意見的,但這個文件我沒有看到過,求哪位大神提供參考。從商業銀行角度,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存在以下合規風險: 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規定可以作為銀行的風險緩釋工具的包括「(十一)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或類似理財產品」但因為前述第1第2點的法律問題待定,監管機構傾向於不認可理財產品作為風險緩釋工具。也就是說銀行即使使用理財產品質押,對應的授信也會被視為全敞口無抵押額度,進而佔用較高的CAR。其實隨著存貸款利率的上下限放開,理財產品質押的問題已經逐漸變得無足輕重了。理財產品之所以會誕生,是因為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制,導致銀行無法以商業化的利率向市場募集資金,所以才要給客戶做理財產品,特別在做人民幣套利的產品。放寬存款利率上限後,銀行可以直接給客戶一個較高的利率,再辦理定期存單質押即可。無需舍近求遠冒這個法律風險了。
❹ 4300萬被理財經理騙光!銀行理財怎麼買才安全
1.不要輕信宣傳
銀行對於產品宣傳是非常嚴格的,對我們有相關產品的文章都要仔細審核。但是每個行業都有素質不同的從業人員,如果你單獨跟某個工作人員接觸,保不齊他就會跟你說一些不靠譜的事,承諾一些沒邊兒的條件。比如說最常見的就是說“我們這個產品可以保本保收益”。
但實際上,《資管新規》出台後,銀行理財打破剛性兌付,保本理財徹底不存在,而且新規中規定理財子公司可以發行分級基金,可以直接投資股市,這些都帶來了更高的風險。謹慎起見,這些人的意見作為參考。
假如我在3月19日買了這款產品,就意味著這款投資期限為34天的理財產品實際上佔用理財資金的天數為46天,其中包括了僅享受活期利率的7天募集期和不享受任何利率的5天清算期。算下來,實際收益率僅為4.78%,遠低於預期收益率。因此,在購買時要注意計算這些日期。
❺ 在銀行貸款出來又在另外一個銀行做理財投資是不是屬於違法犯罪的
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在一家商業銀行貸款以後,把貸款用於在另外一家銀行做理財投資,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屬於違規貸款,但不屬違法犯罪。
除非認定貸款的錢,經公安機關調查或者法院判決,認定是用於違法犯罪行為。【回答】
這種情況下屬於更改借款用途,銀行通常會提前收回貸款,終止貸款合同。【回答】
這樣的情況,我跟我老婆是二婚,他把錢放到另外一個銀行去做理財投資去了,但是我不知道,到後面才知道這樣的情況,這屬於違法犯罪嗎,要怎麼辦【提問】
違法犯罪的話,要被罰款坐牢嗎【提問】
不屬於違法犯罪的,也不會被起訴到法院。只是違規使用貸款,如果監管部門發現,會對銀行進行處罰的,所以一般商業銀行發現以後,通常終止貸款合同,要求歸還本金和利息。【回答】
他那個是做了一年的理財投資,是不是要必須一年才能取出來錢,本金,跟利息【提問】
如果貸款用於詐騙或者洗錢,以及販毒涉恐的時候,才屬於違法犯罪,這樣屬於刑事案件,一般都會被判決入獄。【回答】
謝謝【提問】
是這種情況的,但是如果銀行發現貸款用於購買理財的,會被強行終止。【回答】
聽他說是做了一年的理財投資,是不是必須要一年才能退出來本金跟利息了【提問】
謝謝【提問】
如果是定期理財產品,只能一年後取出來。【回答】
❻ 如何看待多家銀行已提前終止785款理財產品這件事
這些理財產品都是虧損在做,所以銀行不賺錢也不想一直擔風險做下去。不做了,這樣反而減輕銀行負擔。
❼ 現在各大商業銀行都在瘋狂的賣自己的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都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要是真的出現意外,
理財產品風險不大,信託產品風險大些。
要搞清楚信託的項目到底是什麼,然後才能評估風險。
❽ 路過商業銀行倒閉,買的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向發行方索賠嗎
你好。我是豆子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希望你每天幸福、快樂、笑口常開。
不能的,銀行一旦宣布倒閉你的所有投資將會打水漂。
❾ 存款丟失破案快嗎一般多久結案
多地發生銀行存款憑空消失案 儲戶索賠幾無可能?
多地頻頻出現銀行儲戶存款「失蹤」案件: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發現,自己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000568,股吧)等知名企業存款也出現「異常」,近3個月就有存在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的5億元不知去向。存款怎麼會丟失?能找回來嗎?該由誰來負責?
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業銀行的儲戶張先生查詢賬戶時發現,自己戶頭上的200餘萬元存款竟然只剩幾塊錢。他隨即向銀行方面投訴,報案後,經杭州市西湖區警方查明,該案件共涉及多家商業銀行的42位儲戶,總計9505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據警方及銀監部門通報,近期,類似的存款「失蹤」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屢屢發生: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今年1月10日,瀘州老窖又發布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
記者調查發現,儲戶的存款往往被不法分子乃至銀行內部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盜取:
1.「存款大盜」與銀行「內鬼」合夥冒領
據杭州市多位受害儲戶回憶,自己存錢時均曾遇到銀行櫃台人員推銷,承諾可將資金以某種高利息的形式存入。「經調查,這就是犯罪團伙和銀行內部人員勾結,打著高利息旗號騙取存款。」杭州西湖區警方相關負責人說。
據介紹,「存款大盜」專門針對各大銀行存款下手。銀行內部人員被買通後,儲戶在櫃台存錢時,資金被存入後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上。目前,案件嫌疑人邱某已被杭州警方抓獲,另一嫌疑人何某也於今年1月4日在出逃期間被上海鐵路警方抓獲。
2.遭遇「忽悠」銷售,部分存款變「保單」
據某國有銀行知情人士透露,櫃面人員以各種方式變相銷售保險、基金等產品,也是存款「失蹤」的原因之一。
「存錢回來才發現,拿到的不是存款單而是保險單。」安徽蕪湖市民宋先生告訴記者,1月6日上午,從北京打工回鄉的他將攢下的5萬元存入郵儲銀行南陵支行某營業部,出具的「存單」卻是中國人壽(601628,股吧)保險投保單,還標注為「銀行、郵政代理專用」。
「保險或理財銷售人員往往和銀行櫃台人員串通,"忽悠"銷售產品以分享提成。」安徽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信貸負責人透露,有些高息存款其實就是非法集資,即櫃員違規將儲戶存款直接轉賬給缺錢的企業,從中賺取「中介費」。
3.系統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盜取
存款丟失還與銀行票證系統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關。」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繼承說。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顯示,1月8日,四川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騙取瀘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僅通過偽造的銀行票證,就成功從銀行騙取瀘州老窖公司上億元存款。
4.部分銀行儲戶存款失蹤與違規貼息有關
事實上,一些儲戶的存款不翼而飛,與「貼息存款」緊密相關。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貼息存款分為兩種:一種是陽光貼息,在銀行貸款額度不足的情況下,某些符合銀行貸款資質要求的企業為獲得貸款,貼息為銀行拉存款,這種情況下,儲戶的錢還是在個人銀行賬戶上;另一種是非陽光的貼息存款,即不符合銀行貸款資質的企業進行貼息拉存款,這時,貼息存款在存進銀行後就會被轉到企業賬戶上,如果到期企業還不出錢來,儲戶才會發現賬戶上的錢沒了。
通過陽光貼息,大型企業的實際貸款利率約為9.5%~10%,小微企業要高一些;而非陽光貼息的實際貸款利率在10%~15%之間。
多地發生銀行存款憑空消失案 儲戶索賠幾無可能?
問責難 索賠「幾乎不可能」
「存款丟失後,大家最關心的是能否索賠追回。」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平說,現實情況是,「幾乎不可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沒有具體規定。
面對存款冒領、丟失等質疑,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確定是銀行、儲戶還是員工個人的責任十分困難。」劉繼承說。安徽一些遭遇「存款變保單」的郵儲銀行儲戶向記者反映,誤導銷售多發生在偏遠地區,櫃台人員甚至折疊存單只露出簽名欄,直接讓警惕性不高的儲戶簽名。
有些銀行聲稱冒領人提供了儲戶姓名、開戶時間、賬號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責任在於儲戶泄露了個人信息。「但從因果關系來看,信息泄露不能說明儲戶一定存在過錯,銀行方面同樣可能造成儲戶信息泄露,直接導致存款丟失。」徐玉平說。
例如,根據湖南省公安廳通報,2005年,湖南衡陽市民胡某將1500萬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陽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後卻只剩下600元。經公安機關調查,該詐騙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該支行行長的弟弟,嫌疑人偽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銀行的公司印鑒,並在銀行順利掉包印鑒,取走上千萬存款。
存款丟失後,獲賠更是艱難,扯皮數年的情況司空見慣。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後,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經過6年訴訟後,2014年,二審法院認定銀行無過失。
在湖南、浙江等地發生的存款丟失案件中,儲戶索賠同樣經過多年也沒有說法。一些「丟錢」的上市公司也屢屢與銀行對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股吧)2013年曾宣布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1億元存款被盜。事後盡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導致上市公司在當年虧損3668萬元。這意味著大部分損失依然由股東承擔。
多地發生銀行存款憑空消失案 儲戶索賠幾無可能?
「銀行拿他們沒辦法」?
據杭州警方知情人士介紹,「存款大盜」往往在一地或一家銀行得手後,才會展開大規模作案。以本次在杭州作案被抓獲的團伙為例,他們不僅在浙江省內作案,還曾在鄰近多省得手,涉及的銀行包括國有大中銀行和地方小型農信社。「盡管手法高度雷同,銀行卻拿他們沒辦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郭華等專家表示,存款丟失越來越頻繁,從中小銀行到國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對違法違規的警惕意識低下,技術升級遲緩。理論上來說,除了系統顯示錯誤外,丟錢現象完全能夠杜絕。
根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對於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對機構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教授張宗新認為,儲戶與銀行間構成的是儲蓄合同關系。儲戶存在銀行的錢,如果被犯罪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
然而在實際中,商業銀行卻頻頻要求消費者自己取證,否則對「丟錢」不負責。「存錢時說國有大行最可靠,還有監測系統等"高科技"保護,丟了錢又來找儲戶要證據、要錄音。」廣東一家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表示,對類似案件應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銀行自證沒有過失。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坦言,在沒有書面證據和錄音的情況下,銷售人員往往不承認存在誤導,因此也需要督促銀行完善合同監管,建全可疑交易監測系統。「現在一些基層員工甚至私下和保險公司等第三方展開"合作",並享受提成,銀行方面至少應當為監管不力承擔責任。」
❿ 個人理財案件分析:為張先生制定理財計劃(包括:一,家庭財務狀況分析 二,理財目標分析三,家庭理財建議
【目前狀況】
一家三口,有16周歲孩子讀高一。家庭月收入188000元,太太有保險,張先生沒有保險。現有存款35萬元,基金60000元,自有住房60平,現價72萬元。
【理財目標】
1.給孩子准備教育基金。
2.一人有社保,但沒有商業保險。
3.換套100平左右的房子。
【理財分析】
家庭正處在財產積累期,這一時期是家庭收入穩定期。從家庭資產負債上可看出,家庭月收入除去開支有不少結余。
從現在起,每月必須將收入的一定比例用於強制儲蓄,同時養成良好的儲蓄習慣。合理運用結余資本則是第二步,將每個月的結余資金投資於貨幣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投資風險低,但是通常情況下,收益高於銀行零存整取的利息率收益。
拿出年收入10%買商業險
由於一人有社保,沒購買其它保險,保障程度低。應購買商業保險增加風險保障,可防範未來的家庭風險。運用保險「雙十原則」,即用年收入的10%購買10倍保額的保險。
根據這項原則,每年可追加18000元保費,即每月1500元保費,通過購買保險組合,如主險年金險,附加意外險、意外重大疾病險等,這樣保費相對劃算,同時也可以滿足家庭保障需求。
為孩子購買返還型教育險或基金定投
目前國內一般高中的教育金開支在每年3000元至5000元。大學教育是教育投資的大項。如果是公立大學本科,一般每年的學費大致在5000元至6000元,另外算上生活費等其他費用,教育金開銷至少在每年2萬元。
按照讀到碩士來算,保守預計3年後至讀完碩士每年開支需要30000元。(參照6%的通貨膨脹率,不考慮收入成長率)。根據目前家庭實際情況,現在如果每年能夠拿出20000元,來提前准備小孩教育金的話,可通過提前為孩子購買一份返還型教育險,或實行基金定投,即每月定投1700元進行合理安排。按照投資收益率6%(保守估計,跑贏通脹)計算,大概3年後可以提供的教育金為6萬元,孩子讀大學期間堅持定投准備以後的教育金。
10年後,換新房,費用控制在150萬元以內,按照投資收益率6%(保守估計,跑贏通脹及房價增長率),到時現有住房可折價稱房款60%,故到時需另有60萬左右的購房款,現在每月需投資3600元。假如到時不賣掉現有住房,另外買套100平的住房,那應每月投資10000元。
綜上所述,要實現所有理財規劃,每月堅持定存或定投6800元(如十年後另購房需投13200元),方能完成理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