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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可變現

發布時間:2022-05-17 09:13:02

Ⅰ 有幾種投資理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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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存了理財急用錢怎麼辦

對於購買了活期理財的人群來說,急用錢的時候,申請取出資金即可。但很多定期理財,在到期前都是不能提前取出的,急用錢的話,只能貸款或透支信用卡了。
一、能否快速變現?
首先要看投資者的理財產品是否能夠快速變現。如果能夠快速變現的話,直接將理財產品進行變現就可以了。雖然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可能的未來收益,但是只有度過了現在的難關,才能在未來計算自己的收益。
如果投資者的理財產品屬於固定時間、固定收益的類型,就意味著理財產品不能隨時變現。在投資者急需用錢的時候,就只能選擇向外尋求資金幫助,具體的尋求幫助的方式,投資者可以選擇申請貸款。不過在銀行申請貸款需要等待一段較長的審批時間,有可能趕不上投資者的用錢時機,這對投資者來說是不利的。如果選擇民間的金融機構進行借款,那麼投資者需要支付較高的貸款利息,並不是非常劃算。

二、信用卡
除了申請貸款之外,投資者在急需用錢的時候還可以選擇通過透支信用卡。只要在信用卡免息期里還清透支的金額,持卡人也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利息。就算沒有辦法一次還清,也可以選擇分期還款。對於借款人來說,在還款方面,信用卡分期還款和貸款每月按揭區別不大。
不過使用信用卡應急的最大缺點是,可以使用的額度受到信用卡信用額度的限制。只有持卡人堅持長時間的養卡。將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提升的很高,才能使用信用卡應對大額的資金缺口。

Ⅲ 老年人投資理財產品

晚年人出資理財堅決不動房子
對晚年人來說,房子是自己安享晚年的當地,也是嚴峻資產。假設將房子進行了典當、生意、產權轉移,都或許產生無法估量的成果
除了房子外,還有許多嚴峻資產,晚年人在動用前都應和子女協商,防止構成不必要的丟掉。
1. 晚年人出資理財勿輕信高收益理財
和推銷保健品的人相同,出售理財產品的人也很能說,有時靠著幾句甜言蜜語再加上高收益的「助攻」,晚年人很快就會掉入騙局中。
中道盛世剖析高收益往往意味著高風險,在高收益之下還宣稱保本保息的,大都就是騙局,晚年人一定要前進警惕。建議白叟仍是要配備更為穩健的產品,守住自己的財富。
2. 晚年人出資理財不要給陌生人匯款
除了保健品、理財產品之外,電話詐騙也常常讓一些晚年人「中招」。提示白叟千萬不要給陌生人匯錢,有任何問題先致電自己的子女或直接報警。
《辦法》共七章45條,分別為總則、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辦法》所稱的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根據《辦法》,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防範流動性風險傳染。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並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範各類不正當交易。
在投資交易管理上,《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
具體而言,《辦法》指出,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在綜合評估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制定相應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與此同時,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理財公司還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根據《辦法》,單只理財產品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90天,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還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
(一)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
(二)計劃投資上述資產的比例達到理財產品凈資產50%以上。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
《辦法》還要求,單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5%。單只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0%。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在合作機構管理上,《辦法》明確,理財公司通過代銷機構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充分考慮代銷行為和銷售渠道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的影響,要求代銷機構充分、准確提供與該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投資者信息和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數量、類型、結構、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等。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便於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各項工作準備,《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
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1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適用於理財公司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第四條理財公司承擔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理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確保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穩健、凈值計價公允,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防範流動性風險傳染。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並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範各類不正當交易。
第五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
第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
第七條理財公司中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狀況納入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標准。
第九條理財公司應當根據理財產品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並定期評估完善,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集中度管理,認購和贖回限制,出現對投資者重大不利影響事項時的應對措施,對巨額贖回的監測、管控和評估;
(二)投資組合的事前評估,對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下限,對低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上限,投資資產的集中度限制,高風險資產的投資限制;
(三)壓力測試;
(四)應急計劃。
第十條理財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以下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一)認購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金額上限、設定理財產品單日凈認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暫停認購,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理財公司應當明確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確保相關措施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第十一條理財公司運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等措施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面臨的贖回壓力情況、市場流動性狀況、已採取的措施、恢復正常業務所需的時間、採取相關措施對理財產品的影響等。
理財公司運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提交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相關部門應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
理財公司在設置壓力測試情景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壓力情景下各類資產投資策略和方式對資產變現能力的影響、變現所需時間和可能的價格折損,以及除投資者贖回外對債權人、交易對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義務,並關注市場風險、聲譽風險等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理財公司針對開放式理財產品還應專門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框架。
第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制定並定期測試、完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審慎評估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響。應急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應急資金來源、應急程序和措施,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許可權與職責等。
第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依照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方法。
(一)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披露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贖回安排,主要擬投資市場、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針對理財產品特點確定擬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並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相關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確保相關措施在必要時能夠及時、有效運用。
(三)理財產品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理財產品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理財產品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在發生涉及理財產品認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四)理財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運用收取短期贖回費、擺動定價等措施後,3個交易日內告知該理財產品的相關投資者;在運用暫停認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產品估值等措施後,3個交易日內告知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並說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第三章投資交易管理
第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在綜合評估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制定相應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理財產品擬採用開放式運作的,組合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理財產品合同約定的認購、贖回安排相匹配,投資策略應當能夠滿足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需求,理財產品投資者結構、估值計價等方面安排能夠充分保障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評估每隻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結論至少經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同意,由承擔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時同步提交。
第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該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流動性風險應對安排。
第十七條單只理財產品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90天,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還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
(一)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
(二)計劃投資上述資產的比例達到理財產品凈資產50%以上。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
第十八條單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5%。單只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0%。
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產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產品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
第十九條開放式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以備支付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贖回款項。
定期開放周期不低於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其他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均應當持續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第二十條單只理財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50%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90天(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財公司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該理財產品的認購申請。
第二十一條定期開放周期低於90天的私募理財產品應當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其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認購和贖回安排等參照銀保監會關於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理財產品同業融資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風險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實施盡職調查和准入管理,設置適當的交易限額並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可以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業務,但應當事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買入返售交易押品的管理制度,與交易對手開展買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理財產品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第四章認購與贖回管理
第二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理財產品認購管理,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分析評估大額認購申請。當接受認購申請可能對理財產品存量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或者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需要,理財公司可以採取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認購風險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對開放式理財產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審慎評估與測算,確保每日確認且需當日支付的凈贖回申請不超過前一工作日該理財產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開放式理財產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
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二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強化開放式理財產品巨額贖回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開放式理財產品發生巨額贖回且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應當在充分評估該產品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理財產品單位份額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
開放式理財產品發生巨額贖回的,理財公司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對該產品單個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可以按照其申請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理財公司可以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七條開放式理財產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的,除採取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措施外,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理財公司還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開放式理財產品的單個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理財產品份額超過該理財產品總份額合同約定比例的,理財公司可以暫停接受其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理財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向連續持有少於7日的開放式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投資者收取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理財產品財產。
第三十條理財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理財產品估值,加強極端市場條件下的估值管理。
開放式理財產品在前一估值日內,產品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理財公司應當暫停該產品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申請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發生大額認購或贖回時,理財公司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擺動定價機制的相關原理與操作方法,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合作機構管理
第三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方合作行為持續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包括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和理財產品代銷機構。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應當符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理財產品代銷機構應當符合銀保監會關於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投資合作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理財公司應當及時、充分了解該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認購、贖回安排和流動性風險狀況,合理評估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底層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理財產品受託投資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理財產品受託投資活動,確保理財產品受託投資機構的相關業務行為持續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其受託投資資產的管理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策略、目標和贖回安排。
第三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自主審慎判斷理財產品投資顧問的投資管理建議與理財產品投資策略和目標、認購和贖回安排的一致性,有效評估相關建議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理財公司通過代銷機構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充分考慮代銷行為和銷售渠道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的影響,要求代銷機構充分、准確提供與該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投資者信息和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數量、類型、結構、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理財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與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有關的統計報表、外部審計報告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情況的監測分析,並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
第三十八條理財公司應當將理財產品總體流動性風險管理情況納入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
理財公司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三十九條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第四十條理財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提出整改要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理財產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除本辦法規定外,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還應當符合《關於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制要求。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辦法所稱巨額贖回,是指理財公司開放式理財產品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的贖回行為,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擺動定價機制,是指當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遭遇大額認購或贖回時,通過調整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的方式,將理財產品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認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本辦法所稱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不固定,具有多個確定開放期,開放期內投資者可以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認購或者贖回,其他時間內產品封閉運作的理財產品。本辦法所稱定期開放周期是指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2個開放期的最短間隔天數。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產管理產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產。
本辦法所稱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

Ⅳ 理財怎麼才賺錢

1、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分為獲取存款和定期存款這兩大類,其中定期存款的利率要高一些,但是其資金的靈活性要差一些,投資者在投資時,應按其閑置資金的靈活性,自行選擇。
2、可轉債
可轉債與國債不同,它一般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所發行的一種債券,具有債券和股票雙重屬性,即投資者可以持它到期,上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或者進行轉股操作,賺取差價。對於投資者來說,進行可轉債打新操作,是一種不錯的投資策略,中簽之後,大部分會有10%左右的收益。
3、國債逆回購
國債逆回購的本質就是一種短期貸款,個人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把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同時,國債逆回購收益率跟市場的資金面有關,資金面越緊張,收益率就越高,因此,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等特殊時間點一般來說是不錯的介入時間點。
4、基金
基金是一種集合證券投資方式,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根據標的物不同,可以劃分為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其風險性和收益性依次遞增,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偏好,自行選擇。
5、股票
股票風險性與基金、國債、存款相比較,其風險性要高的多,但是,其收益性也較高,投資者可以適量的配置一些。

Ⅳ 怎麼理財賺錢

一、明確理財目標

一個明確的投資理財目標,一般要遵循以下3個原則。

1、理財的目標要具體,比如說你是要買房還是買車;

2、理財的目標要具有現實性,月薪兩千多你就沒有必要以買房為理財目標了;

3、理財目標要具有時間限制,要規定自己在什麼期限內完成什麼理財目標。

四、合理的分配投資金額

投資理財的方式具體包括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選擇理財產品,合理的分配投資金額。

五、理財計劃的評估與調整

任何的理財計劃都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投資人必須根據外部市場環境和自身的財務狀況的變化來做出及時的調整,切忌要避免「以不變贏萬變」的心態。

Ⅵ 投資手段有哪些

常見的投資方式歸納起來有14種,它們是儲蓄、債券、股票、基金、房地產、外匯、古董、字畫、保險、彩票、基金、錢幣、郵票、珠寶。
一、投資理財方式

1、買黃金等硬通貨類的理財產品;
2、存銀行的方式來投資理財;
3、買保險也是一個不錯的理財方式;
4、買國債、企業債:偏保守的理財;
5、買貨幣式基金:偏積極的保守理財;
6、買股票式基金:積極的理財;
7、自己買賣股票:如果對自己有足夠的自信;
8、投資P2P網貸產品:年化收益率普遍較高。
常見的投資理財方式有哪些?
1、銀行儲蓄
雖然這種投資方式比較傳統,至今也還有大量的家庭個人,通過這個方式實現理財。但是這種投資理財的個缺點就是,收益低,甚至不足以抵抗通貨膨脹。
2、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其實保護的范圍比較廣泛,但是這里指的是比較狹義的銀行理財產品,也就是銀行自己設計的產品。這類產品的收益還是比較一般,但是相對於第一種來說還是有明顯的優勢。但是也有一個缺點就是起購門檻比較高,通常是在五萬元起。因此對於很多普通投資用戶來說,還是有一定的不便。
3、基金產品
基金產品的種類又比較多,細分下來可以包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指數基金,股票基金等等。根據不同的基金類型,他們在收益和安全性上面都有自己的特點。但是總體來講還是算比較簡單的投資理財方式。
4、結構型理財產品,根據不同的產品特性,集合其他各種金融工具的優點與缺點,適合做短期、中期配置。
5、股票,股票也是一種比較參加的投資方式,但是雖然投資股票可能受益會相當高,但是風險也是非常大。
6、信託和私募,資金傳承的優良工具,但是也是普通用戶很難接觸到的理財投資渠道,因為他們的門檻之高,基本上都是以百萬為單位的。
7、保險。雖然嚴格來說保險不算是一種理財產品,但是保險能夠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無論是對於我們的財產還是人生安全來講,都是非常有用的。

Ⅶ 做理財真的能賺錢嗎

理財可以賺錢,但賺不了大錢。
首先,我們要明白,我們理財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閑錢】保值增值,至於賺多少收益,但和本金還是有很大關系,同時理財不能一夜暴富,賺到大錢,同時還有一定風險,但通過投資理財,可以讓自己正視自己的金錢觀,管理自己的現金流,防止不合理的消費,嚮往美好生活。

(7)投資理財可變現擴展閱讀:
銀行理財產品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的風險等級。
銀行理財主要分為了五個等級:R1(謹慎型)、R2(穩健型)、R3(平衡型)、R4(進取型)、R5(激進型)。
R1也就是常見到的低風險理財投資產品,主要投資渠道為國債、保險理財、大額存單、銀行理財等低風險投資;
R2也就是常見到的中低風險理財產品,也是市場銀行理財的主流產品,主要投資國債、逆回購、保險理財、大額存單、銀行理財、貨幣基金、信託等低風險、中低風險的產品;
R3等級,常見到的中等風險理財產品,增加了企業債券,還能夠投資一定比例的股票、商品、外匯等,投資高波動投資的資金比例要低於30%。因為有著高波動投資產品,所以本金可能受到一定的折損;
R4等級,常見到的中高風險等級理財產品。在R3等級可投資產品之上,投資高波動產品的資金比例能夠超過30%。
R5等級,就是高風險等級理財產品,沒有任何的投資限制,甚至可以採用杠桿、分級、衍生品進行投資。
選擇適合自己的收益目標、風險偏好、以及流動性要求的產品就行。
也可以關注一下中小型銀行的「智能銀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險保障(根據《存款保險條律》規定:個人在單個銀行的普通存款享受50萬以內100%賠付),「利率」在4%-5.5%左右,具有流動性高(可提前支取)、利率高於一般存款的優點。

分享一些深受歡迎,相對低風險,正規可信,銷量較大的銀行理財產品:
1,銀行活期理財,貨幣基金等。這些產品流動性高,風險等級在極低風險PR1級至低風險PR2級之間,保本,或非保本,浮動收益。適用人群廣泛銷量較大,市場反響較好。

2,二級低風險定期理財。適合穩健型及以上的人群匹配。本金受風險因素影響,損失的概率小,收益不能達成的概率小。是銀行理財產品的主流。3,結構性存款。保本,浮動收益。安全性相對較高深受歡迎。

Ⅷ 根據國家規定,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提前變現嗎

是可以變現的,比如蘇寧理財和招財寶看到,變現要按變現金額的0.2%收取手續費。兩家平台也提醒,變現時要設置變現利率,變現利率設置得越高越容易變現。「想要把理財產品快速轉出去,那肯定要犧牲部分收益才更容易找到接盤者。」建議,買理財產品前最好規劃好資金,避免提前變現而損失收益。
固定期限類理財產品可提前變現後,關於搭建理財產品交易轉讓平台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有分析人士稱,如果銀行理財產品交易轉讓平台搭建起來,這意味著目前高達13萬億元規模的理財產品也有望成為可以隨時轉讓、變現的「活水」。
可提前變現解決的是封閉式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問題,這種封閉式預期收益率型產品目前還是銀行理財產品中的主流。「但銀行理財產品正向代客理財轉型,未來開放式凈值型產品或將成為銀行理財產品的主流。屆時,可轉讓這一功能也就沒有什麼必要了,投資者可以通過贖回產品獲得流動性。」

Ⅸ 理財產品可以隨時變現嗎

1、大多數理財產品不能隨時變現,即不能隨時贖回。具體要看理財產品的說明書或合同。
2、部分銀行1天期理財產品,最低起點5萬元,目前年化收益率2.0%-2.5%不等。通常工作日周一到周五:09:00-15:00可以贖回,資金可以實時到賬可用。
3、銀行發行的非1天期銀行理財產品,通常屬於固定期限的:30天、60天、180天不等。此類銀行中短期理財產品,產品運作期間通常不可贖回。產品到期後,資金可能需要1-2天到賬。
4、公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在產品封閉期結束後,通常工作日周一到周五贖回,資金1-3個工作日到賬。不同類型的產品開放期可能不同,有每個工作日開放、每周開放一次、每個月開放贖回一次等不同情形,只有在開放期才能贖回。

綜述,理財產品開放期,能否贖回,以每個具體產品的具體合同為准。留意閱讀。
僅供參考!

Ⅹ 家庭理財如何穩健持續的獲取收益

(一)、制訂投資理財計劃堅持「三性原則」—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所謂安全性,將家庭儲蓄投向不僅不蝕本、並且購買力不因通貨膨脹而降低,這是家庭投資理財的首要原則。將家庭儲蓄投資之後要有增值,當然盈利越多越好,這是家庭投資理財的根本原則。所謂流動性,即變現性,家庭儲蓄資金的運用要考慮其變成現金的能力,也就是說家裡急需用這筆錢時能收回來,這是家庭投資理財的條件,如黃金、熱門股票、某些債券、銀行存單具有較高的變現性,而房地產、珠寶等不動產、保險金等變現性就較差。

(二)、了解和掌握相關領域和學科的知識。在進行家庭投資理財過程中,將涉及金融投資、房地產投資、保險計劃等組合投資,因而,首先要了解投資工具的功能和特性,根據個人的投資偏好和家庭資產狀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風險大小不同的投資工具,制定有效的投資方案,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減少損失。

(三)、家庭投資理財要有理性,精心規劃,時刻保持冷靜頭腦。科學管理如何妥善累積人生各階段的財富,並且將財富做有計劃有系統的管理,是現代家庭必備的理財觀。

(1)建立流動資金。流動資金的規模通常應該等於3個月或6個月的家庭收入,以防可能出現突發的、出乎預料的應急費用。流動資金的合理投資渠道應是銀行的常規性儲蓄存款、短期國債等可變現資產。

(2)建立教育基金。當今高等教育的成本有著顯著的上升趨勢,如果現在預測的資金需求在十幾年後可能會與實際的需要之間存在很大差異,要達到這些目標就得進行長期的資產積累,並保證資產免受通貨膨脹的侵蝕。目前很多理財專家都推崇定期定額投資基金的方式,您可以選擇一股只有增長潛力的股票或偏股票型基金,每月定期購買相同金額,通過時間分散風險。

投資理財推薦金斧子,金斧子作為一家「研究與科技」驅動的資產配置B2C服務平台,金斧子基於七年來的私募行業積累與權益產品研究,立足中國、放眼全球,為投資者打造覆蓋一二級市場、全品類、跨周期、跨幣種的以凈值化資產為核心的資產配置組合,目前已經成為互聯網領域領先的私募權益類投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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