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理財產品到期後幾天到賬
理財產品到期之後一般1-3個工作日內會到賬,具體的到賬時間以產品頁面顯示的時間為准。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產品到期日?
「T」指的是產品到期日,但產品到期後並不意味著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能當天到賬,而是進入還本清算期,即是「N」,在這個期限里,投資資金沒有任何利息。
若代銷的理財產品在海外,這個清算期就更長了,至少需要7-9天的工作日。
二:什麼是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及QDII型。
(1).折疊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折疊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3).折疊QDII型
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4).折疊電子現貨
三:折疊投資渠道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
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
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Ⅱ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和銷售哪些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Ⅲ 銀行允許代銷保險產品嗎
允許的。保監會網站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通知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適應性、保障型保險產品銷售比例、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的互相選擇合作、保險產品的宣傳、監管層跨業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通知出台是為了讓大家明明白白買保險,保險產品賣給真實需要的客戶,同時加強銀行與保險機構的深度合作,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共同保護消費者權益。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將加強全流程監管!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向各大銀行和保險公司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銀保新政首次對商業銀行代銷的產品類型進行了明確要求,要求其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拓展資料:
針對銀保渠道「宣傳誤導」頑疾,銀保新政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要做到八個「不得」:
包括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不得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不得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不得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
銀保新政還要求,商業銀行網點應當將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情況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執業登記情況應包括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執業登記編號、所屬網點名稱等。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只能在其執業登記的商業銀行網點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Ⅳ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4)商業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Ⅳ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Ⅵ 理財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理財最新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從哪些方面解讀?銀行理財產品相對於其他投資理財產品來說,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雖然銀保監會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做了相關調整和規范,但是在整個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銀行理財還是保守投資者的首選。那麼,銀行理財最新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從哪些方面解讀?
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與意見稿相比,正式下發的管理辦法在股權管理、自有資金投資、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調。
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與意見稿相比,正式下發的管理辦法在股權管理、自有資金投資、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作了微調。
隨著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籌建和頒發,2018年以來,已有近20家銀行披露理財子公司成立計劃。
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有何看點,又將會對資管市場產生怎樣的影響?
據梳理,《辦法》主要有八大看點:
第一,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允許直接投資股票。
不過,只能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不能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二,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再設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
理財子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同產品的銷售起點。根據相關規定,目前公募基金中,貨幣基金1元起投,非貨幣類基金1000元起投,而券商的資管產品5萬元起投。融360分析師劉銀平認為,理財子公司不設產品銷售起點,這一點相對於其它資管公司來說優勢很大,現金管理類產品及定開式產品將非常有競爭力。
第三,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不強制在線下網點面簽。
《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在非機構投資者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通過本公司渠道(含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這意味著,既可以在營業場所做風險評估,也可以通過電子渠道做風險評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選擇電子渠道面簽時,即使理財產品通過其它渠道代銷,也需要在本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Ⅶ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後錢還在銀行卡上嗎
最終不在卡上。
事實上,各大銀行普遍都存在著「T+N」的現象,一般清算期1—3個工作日。此外,若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則一般在3—5個工作日。若代銷的理財產品在海外,這個清算期就更長了,至少需要7—9天的工作日。這樣一來,許多號稱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特別是短期的理財產品實際上收益都不高。
一般銀行的理財產品按照機構分,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總行出售的理財產品;一類則是分行出售的理財產品。一般情況下,產品到期日中午銀行就會開始清算資金,所以分行出售的理財產品一般當天晚上便可到賬。但理財產品若是在總行購買的,就必須先通過總行批量清算數據,在總行清算完畢後再傳給各地支行,而各地支行在收到數據後再進行二次清算。另外,若購買總行的理財產品,一般還會多出1至2個工作日的清算時間。若是代銷其他公司的產品,如保險型理財產品,資金到期後還必須先去到保險公司的財務處再回到銀行,那麼這個過程需要清算的時間就更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和國內相關法律條款沒有針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到期日和到賬日及計息的強制性規定或指導性意見。目前,各大銀行在發布的每一款理財產品時都有將該事項公告寫入產品協議中。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銀行的做法並無不妥。但從公平角度來看,即使有事先合同約定,也不能改變理財產品在清算期間,投資資金仍被銀行佔有的事實。
按照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必須向客戶解釋闡明相關條款內容,如實告知原則,否則就是違規。而且,《辦法》中的第六條也明確指出,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必須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就部分銀行未在投資者購買產品時告知清算期的事情,甚至刻意隱瞞或蒙騙投資者的行為,若遇到此類情況,可向銀監會投訴。
Ⅷ 銀行提供了理財投資,到底要不要跟著做
5萬10萬起投基本可斷定為銀行理財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看到是5萬、10萬或20萬起投的,基本可以確定為銀行理財產品,而非代銷理財產品。
定期理財產品一般由金融三劍客,或者說金融三胖提供,即銀行、保險和證券。然而,銀行理財有較為嚴格的規定,而保險和證券理財產品較為鬆弛,比如提供的理財產品可多平台代銷(包括通過銀行渠道銷售),也通常為一千起投。
而銀行理財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一般只能通過自有渠道銷售,不能在其他平台代銷,而且2018年9月26日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募產品最低1萬起投,私募產品最低30萬起投。
那麼為什麼銀行理財非要5萬、10萬,甚至20萬起投呢?而不像保險和證券提供一千起投的理財產品?畢竟降低起投門檻就意味著意向客戶更多,如支付寶的螞蟻財富和微信的理財通都提供由保險和證券提供的定期理財產品,也多為一千起投,且可以支持很多代銷平台代銷,也就意味著有廣泛的用戶群。
可是銀行理財也是沒辦法的啊!有較為嚴格的規定,比如在自我渠道銷售,不能允許其他平台代銷,我們也將其稱之為「自產自銷」的銀行理財。而且《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里有嚴格規定:
銀行理財與代銷理財收益和風險有什麼不同?收益與風險是掛鉤的,即風險越高收益越大。同等風險類型,不管是銀行理財還是代銷理財,風險和收益基本保持一致。比如中低風險的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收益跟代銷理財收益基本一致,這也就導致很多投資者選擇支付寶或者微信的定期理財。
當然,相對而言,同等風險銀行理財的收益會稍高於代銷理財的收益,畢竟人家的門檻高嘛!否則人們為什麼要選擇銀行理財呢?特別是在2020年底所有的資本類理財產品不再保本。
但是這種收益高並沒有明顯的表現,對於一般投資者基本可以忽略。而選擇代銷理財可以進行分散式投資(門檻低,通常一千起投),比如投資期限較長或風險較高的理財產品,從而提高相應的理財收益。
Ⅸ 第一次買理財,必須到網點才能做風險評估么
根據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需要遵守「賣者告知」的原則,必須對首次購買理財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書面評估,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承受程度等。根據評測結果,客戶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測評結果有效期為一年。若是平安銀行,首次風險測評須到網點櫃面辦理,若您首次做風險測評,並且無法到網點面簽,您可以先嘗試通過口袋銀行的遠程風測完成測評:
1、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首頁,搜索「遠程風測」,進入後按照提示完成測評,服務時間:工作日8:30~22:00,周末9:00~22:00;
2、完成後可購買與您風險等級匹配的代銷理財產品,以及中低風險等級以下的本行理財產品,如果您的風險測評等級為1級,僅能購買低風險的本行和代銷理財產品;
3、請您在完成測評後的3個月內前往就近的平安銀行網點辦理臨櫃風測,臨櫃風測的完成將為您提供更多的本行理財產品購買資格。如在3個月內未完成臨櫃風測,您將無法繼續購買本行理財產品,但與您風險等級匹配的代銷理財產品購買資格不受影響。
應答時間:2020-11-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Ⅹ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有哪些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是提醒客戶:理財非存款,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並再次充分揭露理財產品的風險性。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