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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轉讓過戶的訴訟時效

發布時間:2022-05-28 08:44:08

『壹』 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一方要起訴,有沒有訴訟時效

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產生糾紛,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賣房人就應當協助買房人辦理產權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義務。無論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約定過戶登記履行期限,由於請求過戶登記兼具物權請求權性質,賣房人都應當協助買房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會因為時間問題失去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貳』 對方欠錢,他沒現金,但他有一個理財產品

被執行人名下沒車沒房沒存款,卻買有保險,法院能不能執行?如今,很多家庭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轉移風險、分散損失,但有些被執行人卻妄想把購買保險當成一種逃避債務的途徑,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近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的一個案例表明,法院可以執行並強制退保。

2020年7月,陳先生的妻子意外死亡,經過家人商量,同意保險公司將18萬元理賠款轉至受益人之一、陳先生的岳父劉某的賬戶。後因理賠款分配產生糾紛,陳先生及其子女將劉某訴至法院。經過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分配協議,但調解生效後,劉某卻未按協議將9萬元交付給外孫、外孫女。於是,陳先生的三個子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員張雯霖發現被執行人劉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通過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多份人壽保險。案件找到了突破口,張雯霖立即與劉某聯系,希望他主動履行義務,多次溝通但是劉某依然不為所動。

在此情況下,法院與保險公司溝通,在保險公司協助下辦理了4份保單的強制退保手續,依法提取了保單的現金價值11萬余元。扣留執行款項後,剩餘款項如數退還給劉某,案件得以執結。

「目前,法院查控系統與保險行業的系統進行了聯網,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以強制執行的保險產品,法院將依法強制退保,提取其保單的現金價值用來執行。」張雯霖說。

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能否被執行?應當如何執行?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有關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全國也沒有統一規定,各省都在積極探索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執復71號裁定中指出,商業保險產品屬於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

『叄』 民法典中轉讓協議有訴訟時效嗎

民法典規定,房屋過戶有沒有訴訟時效限制,要看主張的權利而定,如果是合同糾紛的,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是請求返還房屋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__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肆』 房屋過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買賣過戶有訴訟時效,時效規定是3年。該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伍』 不動產過戶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陸』 購買理財產品98萬元追訴期多少年

沒啥追訴期
只有訴訟時效
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時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柒』 房產過戶訴訟時效多久

房產過戶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涉及到不動產物權和登記返還財產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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