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閑置募集資金的理財收益 可以用於募集資金建設嗎
所有理財產品的資金用途都是有規定的,不能隨便投資到其他領域
Ⅱ 收到募集資金會計如何處理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Ⅲ 母公司為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得到募集資金開展項目,項目完成後,子公司賬目長期應付款應如何處理
為什麼要轉到所有者權益呢?就你問題的已知信息分析應該繼續掛長期應付款。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
1.如果認定是母子公司資金往來,那麼就一直掛長期應付款。
2.如果認定是母子公司的投資和被投資,那麼就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和實收資本。
在實務中,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用於子公司資產建造的項目是很普遍的。這種資金往來,規范的操作一般是走委託借款的形式,當然,直接掛應收/應付款更多見。但是,確認投資和被投資的很少見,至少我沒見到過。
Ⅳ 新股IPO的時候,募集的資金會計處理是借收貨幣,貸股本和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是不能隨便使用嗎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 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項。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第十七條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十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 公司名稱;(二) 公司類型;(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四) 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第二十七條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Ⅳ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 募集資金的利息財務應怎麼記賬 原來記是在建工程,現在稅務要求記財務費用
募集資金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已經募集到的資金屬於企業所有,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財務費用的抵減項。
Ⅵ 我們公司收到別人的集資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收到投資款,那麼公司在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後,即可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如果投資款超過了超過了認繳的注冊資本,那麼超過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姓名
購買固定資產時
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小規模納稅人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6)募集資金理財收益財務處理擴展閱讀: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Ⅶ 銀行理財產品的運作步驟,從銀行募集客戶的資金開始,謝謝。
絕大多數銀行理財產品都是運用於投資,那也就是說首先需要一個人管理這筆資產。
一開始是有一個或者多個經理人以銀行的名義發起一個理財產品,這個理財產品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只是通過銀行渠道發起的。
而理財產品的吸引力那得看操盤手的實力,還有銀行的宣傳,對於銀行來說如果利潤高的話,宣傳力度肯定大些,除了在營業部宣傳,他們有個天然的優勢,就是龐大的客戶信息,他們會電話聯系這些人。同時他們還會把需要銷售的金額賣給或者包銷給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或者賣個一些基金機構。(這種方式銷售的資金佔大頭)
如果募集資金達到預期,那就是基金經理人的任務了,運用各種渠道投資。所謂的承諾收益率都是預期收益率,不確定,也可能虧損的
Ⅷ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
上市前:
1.簽約投資銀行,投行派保薦人過去輔導改製成股份公司,大概輔導2年吧
2.准備相關材料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
3.證監會批准
4.發行,新股申購。投行負責承銷,即上市公司把股票賣給投行,投行再賣給投資者。
5.上市交易。保薦人在上市後還要在持續輔導2年。
上市後再募集資金的手段主要是:配股,配股的發行程序與原始股發行程序差不多,要找投資銀行,走審批流程。
企業的募投項目應與企業長遠發展目標一致,募投項目是最終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戰略的必經之路,保薦人應當參加企業關於「公司發展戰略」的研討會、董事會等所有重要會議。實際工作中保薦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選擇是否有助於企業實現自身制定的發展戰略;其次,保薦人代表人應該也是個「行業研究專業人士」,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觀經濟、產業周期變化的規律,在宏觀經濟、產業周期的高漲期尋找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應相對謹慎一些。
Ⅸ 公司購買了法人理財產品怎麼做會計分錄
這個好辦,讓「中國典當聯盟」來幫助你解決這個問題吧,有很多金融界的權威人士常在論壇里活躍的,可以問下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