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2. 銀行理財產品是騙人的嗎
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繁多,但是其中一部分並不是銀行自營的,而是銀行代銷其他機構的產品。作為投資者,選擇銀行理財產品時,需要小心分辨,以避免遭受「理財」陷阱。
銀行的理財產品都是自營的嗎?
答案是否定的,當然不是。
很多人都喜歡投資銀行理財產品,覺得它比較「靠譜」。這是因一般該類產品有銀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其安全性相對較高,投資風險相對較低。以往投資者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基本很少有虧損,這是因為這些產品有銀行來把關兜底,也就是以前的「剛性兌付」,所以銀行理財產品的安全性才會有保障。
但是銀行理財產品從概念上來講,是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而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一些銀行自營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不能保證本金,也不保證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理財產品卻並非銀行自營,而是銀行代銷的。這些代銷產品有很多都是私募基金和信託的產品,其中有些產品雖然可能會給出很高的預期收益率,但是風險會很大,投資者購買後甚至可能會陷入理財「騙局」,到期後甚至無法定額兌現。
其實,銀行更「偏愛」代銷
銀行代銷理財產品是銀行中間收入的一部分。該類業務,銀行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以中間人的身份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託事項,並據以收取手續費。因為中間業務相對傳統的息差而言資本佔用更少,目前逐漸成為銀行發力的重點之一。
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大多指基金、保險、信託等產品,銀行作為一個銷售渠道,從這些代銷機構收取傭金。當然,銀行的客戶資源加之品牌背書,因此賣各金融機構產品時,有著天然優勢。因此選擇代銷哪些金融機構產品,除了看底層資產質量的把關和篩選,也看這些產品帶來的中收貢獻是多少。尤其是大行們、零售業務見長的股份制銀行,議價能力都比較強。
銀行內部一般也會有相應的中收提成獎勵機制,如貴金屬、代銷的基金、保險等。當然,不同的產品提成也不同。以代銷保險為例,其對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貢獻相對較高。其主要原因是,商業銀行尤其是大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平均傭金率相對很高,且逐年上漲。而一般來說,在銀行的銷售及代銷收入體系中,除非特推某款產品,否則自營理財及結構性存款提成是最低的,因此,銀行員工可能更傾向於向客戶推介哪些提成較高的代銷產品。
此外,隨著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的落地,因為監管要求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後,為平滑波動,資管產品必須分散投資。資管規模較小的部分銀行會更傾向於「代銷」發展理財業務,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具有風險低、成本低的特點,獲利更為穩定。當然即使是自身開展了理財業務的銀行,也會通過引入代銷業務,增加中間收入。
而相對於代銷業務,銀行賣自營產品,需要設立理財子公司,並且在技術、投資等方面需要承擔更多成本和風險。目前,銀行都在轉型凈值化產品,因「打破剛兌」要求,所以理財產品不保本,銀行也沒法兜底。而凈值型產品背後掛鉤的資產會有部分權益類投資,相應的,風險也會提高。一旦客戶買入的銀行自營理財產品虧損,而因與銀行發生糾紛,這對於銀行的信用及形象方面也不好。顯然,銀行可能並不喜歡銷售自營理財產品。
「飛單」,銀行最常見掛羊頭賣狗肉手法
上述業務,盡管銀行員工會因為傭金、提成等因素會偏向於一些代銷產品,但這部分產品終究是合規的,是與銀行有一定關系的。但致使投資者陷入理財騙局的「飛單」卻不是。
據了解,銀行理財產品的「飛單」,是指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在利益驅使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向投資者推薦銷售銀行以外的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可能包括私募理財、P2P產品,乃至「虛假理財」產品。也就是說,投資者實際是購買與銀行沒有任何關系的產品,部分銀行理財經理乾的是「私活」。
舉個例子,2017年11月30日,據銀監會官網披露,北京銀監局對三家銀行開出罰單。其中,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下轄航天橋支行涉案人員銷售虛構理財產品以及北京分行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合計被罰2750萬元。這創下了銀監系統2017年內最高的罰款紀錄。相關違法人員也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涉嫌偽造產品,並以產品「讓利」轉讓的方式吸引該行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銀行的部分人員使用偽造的理財合同和銀行印章,騙取客戶理財資金,致使逾150名投資者被套,涉案金額或高達30億元。非法募集客戶資金有一部分用於投資房產、文物、珠寶等領域,所募集資金未進入民生銀行賬務體系。
所謂「無利不起早」,上述例子中從行長到員工都參與賣「飛單」,那麼他們的利益點在什麼呢?是「灰色收益」或者說是「回扣」。銀行的基層理財經理直接接觸客戶,又有著銀行員工的身份背書,容易取得客戶們的信任。因此他們也成了其他金融產品機構用灰色利益拉攏的對象。多銷售他們的產品,能夠得到更多「回扣」。一般而言,相較於銀行基層經營的績效薪酬體系,「回扣」返點的誘惑遠遠高於自營甚至代銷的提成。
而「飛單」產品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高收益,一般是正規銀行理財產品的兩三倍,因而容易銷售。因此投資者面對預期收益率高的產品,不要被貪婪占據頭腦。要知道高收益一般也意味著高風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只是一個估計值,不是最終收益率。銀行及銷售人員的口頭宣傳不代表合同內容,合同才是對理財產品最規范的約定。投資者需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也不要對理財產品的收益預期過高。
機構統計,2019年8月份的銀行理財產品平均預期收益率僅為4.04%。其中普通產品預期收益率在4.2%-4.3%左右,據了解普通型理財產品主要是固收類產品,固定收益、固定期限。而銀行推出的轉型新產品,收益較為不錯,收益能達到5%及以上,部分產品的年化收益達到10%。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易銷錢多的「飛單」還是銀行代銷的產品,銀行方面不負責代銷產品的管理,需要發行機構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說如果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那麼責任由發行機構或者投資者承擔。除非代銷銀行及其客戶經理在代理銷售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比如銷售誤導、刻意隱瞞產品風險、未經授權銷售產品等,則銀行及其客戶經理要承擔相應的違規銷售責任,賠償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損失。故而,如果投資者購買銀行代銷產品,投資者就不能僅依賴於對銀行的了解與信任,更是要重點考察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發行主體公司及產品本身的情況。
不過顯然,比起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信用尤其是大型銀行的信用等級更高,抵禦風險的能力更強,到期不能對付的概率較小。因此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如何分辨該產品是否是銀行自營產品也很重要。
手把手教你如何確定理財產品的歸屬
以平安銀行的一款理財產品為例。平安銀行目前的滾滾添利系列產品中有和盈滾滾添利180天、和盈滾滾添利90天、和盈滾滾添利60天、和盈滾滾添利30天、智慧滾滾添利90天、智慧滾滾添利60天、智慧滾滾添利30天、智慧滾滾添利180天。我們選擇其中一個預期收益率較高的理財產品,其產品名稱為智慧滾滾添利90天,其預期收益率為4.15%。
一般而言,單從產品名稱即可判斷該產品是哪家銀行發行的,是不是投資者購買產品時所處機構發行的產品。若產品名稱含某某銀行或者是某某銀行名稱的簡稱,那麼該產品屬於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但是產品名稱沒有某某銀行的字樣的理財產品,也可能銀行自營理財產品。這種情況下要從簽訂的理財合同上仔細辨別。
該產品的全稱為平安財富-尊貴智慧資產管理類滾滾添利 90 天人民幣理財產品,名字中並沒有平安銀行字樣。這個時候需要去仔細查看產品說明書。
找到該理財產品說明書的第三大條——投資管理人,上面寫道「本產品的投資管理人為平安銀行。」投資管理人條款的核心內容就是說明這款產品是由哪家機構管理,由哪家機構發行的。
而在第一大條——產品概述中,也寫出理財產品管理人是平安銀行,理財資產託管人也是平安銀行。這個意思就是該理財產品的管理方是平安銀行,而與委託人簽訂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履行託管人相關職責的機構也是平安銀行。
之後我們繼續在第一大條——產品概述中,找到登記編碼,顯示為C1030717001139。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需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即「中國理財網」)進行登記,而理財產品登記編碼就是中國理財網賦予該銀行理財產品的標識碼,具有唯一性,登記編碼一般是以大寫字母「C」開頭的14或15位編碼,投資者可根據這串數據在中國理財網查詢該產品的信息。搜索該登記編碼,出現了該產品的介紹頁面。這說明這款產品是登記過的合規產品。
在該頁面也可以看到,發行機構是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此,可以判斷這款產品是平安銀行自營產品。
還有一個小技巧就是看合同的蓋章。投資者購買產品想要判斷是否是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時,可以從產品合同的蓋章加以區分。若是銀行自營理財產品,那麼產品合同上的印章是銀行自己的公章;若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那麼合同上蓋的章是理財產品發行方的公章。此外也要注意「蘿卜章」等。
3. 如何避免遭遇銀行「假理財」產品
1.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不等於銀行理財產品,要注意風險銀行是一個「金融超市」。
現在的銀行除了銷售自己發行的產品外,也會利用本行渠道、人員銷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稱之為銀行代銷產品。
目前常見的銀行代銷產品包括基金、保險、信託及國債等。
如果你選擇的是銀行代銷產品,那必須對該產品的發行公司進行查詢和了解。
2.對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有正確的認識,不要貪婪
通常,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相對安全,收益較穩定的。
「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這句話永遠不過時,安全對應的是低收益,銀行理財產品的常規收益在3.4%~4.5%之間,那些動不動就8%、10%收益保證的理財產品,難道您在購買前就沒懷疑過?
3.新技能get!識別「真理財」,告別「假理財」
正規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有一個「產品編碼」,理財產品登記編碼是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賦予銀行理財產品的標識碼,就像身份證一樣,具有唯一性。
可以通過登錄:中國理財網,進行查詢。
4.防止「飛單」,銀行「雙錄」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員工利用銀行的營業場所,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非本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
「雙錄」指「錄音、錄像」。銀監會要求開展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銷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均應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在購買銀行直銷或代銷的理財產品時,注意是否有「雙錄」,銷售人員是否按程序、按規定介紹理財產品,你的權利、風險和糾紛處理方式,錄音錄像為證。
總之,找正規的渠道,買正規的產品,不貪高收益,這樣就能盡量避免遭遇「假理財」了。
4. 在銀行大廳里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在代理銷售銀保產品方面,產生的糾紛更多。銀保產品實質上也是依法批準的正規產品,但是有些人卻屢次打擦邊球干著違規勾當。主要表現為: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二是按照銀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人員只能駐點售後服務,不能直接銷售產品,銷售應該由銀行人員自己做,但情況並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員駐點銀行銷售;
三,銷售未做到盡職履責,即沒有對產品給客戶講透,往往避實就虛,誇大收益,弱化或掩蓋違約責任等;
四,程序不夠。按照監管要求,銀保產品整個銷售過程必須雙錄,即錄音錄像,並有客服電話回訪,以及足夠的猶豫期,但往往被偷工減料,走形式比較多。為什麼銀保產品糾紛那麼多,原因也就在於此。因此,在銀行大廳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只要是合規產品,並由銀行授權工作人員銷售,且完全做到盡職履責,充分盡到告知義務的,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銷售行為變形走樣,盡職履責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減料的,肯定是不合規的,甚至是違法行為。受害者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5. 民生銀行「假理財」案落錘什麼結果
時隔半年,曾轟動一時的銀行理財「飛單」大案——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16.5億「假理財」案監管處罰落錘。罰款2750萬,3名責任人被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但事實上,這些客戶購買的根本不是民生銀行理財產品。此後,民生銀行官方發布一則「關於理財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朋友圈海報指出:「截至目前,我行『非凡資產管理系列』個人理財產品均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兌付了本金及收益。」
由此或可推斷,前述「份額轉讓」產品中所包含的理財,應該不是類似的民生銀行自營或總行審批合規代銷的理財產品。
民生銀行事後公開表示,根據民生銀行初步掌握的線索,民生銀行「假理財」案系張穎通過控制他人賬戶作為資金歸集賬戶,編造虛假投資理財產品和理財轉讓產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個別員工尋找目標客戶,非法募集客戶資金用於個人支配,有一部分用於投資房產、文物、珠寶等領域,所募集資金未進入民生銀行賬務體系。
內控機制存在漏洞
案件發生後,民生銀行副行長石傑表示,北京分行根據客戶反映的信息排查發現,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使用偽造的理財合同和銀行印章,騙取客戶的理財資金,是一起由個人道德風險引發的操作風險事件,涉嫌違法犯罪。
一位接近民生銀行「假理財」案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航天橋支行案件爆發並非「爆倉」,而是民生銀行內部自查發現的。他稱,這反映出民生銀行在內控方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總行打不開分行、支行的「黑匣子」。
在某股份制銀行理財經理看來,幾百萬的理財產品,資金一旦進入銀行賬戶,銀行中後台不可能沒有監控,此外對於大額資金的轉出也有監控。由此可見,「假理財」案的資金很可能根本就沒通過銀行賬戶;而如果是用別的銀行卡,在民生銀行網點刷POS機買理財也令人匪夷所思。
民生銀行事後公開表示,造成此案的主要原因,一是個別基層單位內控機制和內控管理存在漏洞,合規意識有待於進一步提升,合規體系建設和合規文化培育也有待持續強化。二是個別人違反制度,違規操作是此案件的主因。這也反映出分行日常業務檢查的力度和頻率不夠,檢查的及時性不強,對風險隱患缺乏必要的敏感度。三是分行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未能發揮應有的防範和制約作用,特別是對關鍵崗位和人員的道德風險管理有所缺失。
石傑表示,民生銀行內部已經召開全行專項會議,要求全體員工吸取教訓,高度重視案件背後的問題,認真落實銀監會「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銀行業市場亂象」等專項治理要求,嚴格執行制度,徹底堵塞漏洞,深入排查隱患,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據了解,目前,民生銀行內部迎來一場復雜的系統改革,包括私人銀行管戶系統嵌入理財產品中,全流程監控客戶在分行、支行的情況;客戶投資額度到一定層級後會交給在總行私人銀行中心登記備案監控,以杜絕「飛單」情況。
騙子就應該收到懲罰。
6. 虛假理財產品案 民生銀行將承擔哪些責任
民生銀行負有管理、風控上的責任。
投資者可以從四個方面防範「飛單」風險。其一是上網查,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有唯一編碼,可在中國理財網上查詢。銀行代銷產品則可通過銀行網點公示的清單查詢。第二應關注購買產品的資金是否匯入銀行賬戶,是否流入房地產、PE等領域。第三應對高額回報有獨立清醒的判斷,對高收益產品提高警惕。第四應認真閱讀所購產品的說明書,了解產品的運作模式,是否保本,以及募集資金的具體投向。
7. 民生銀行30億假理財案,在銀行買理財產品如何防騙
民生銀行假的理財產品案之所以受人矚目,原因一是金額大,二是銀行支行行長參與並主導,具有很大的欺騙性,三是參與人員眾多,受騙者多,銀行參與的員工也多。
那麼,民生銀行假理財產品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民生銀行假理財案是指,2017年4月,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有涉嫌假理財案違法行為的案件,涉案資金總規模可能高達30億元。2017年11月21日,北京銀監局於對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給予合計27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此案也被稱作有史以來第一大「飛單」案。雖然民生銀行和相關人員也進行了處罰:北京銀監局對張穎給予取消終身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肖野、何蕊分別給予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王濤、王曉紅、李亞慧、何舒瓊、王飛、王秋雨、隗亞囡分別給予禁止1年內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張劍、周瑾分別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王月瑋給予取消5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
其三,購買理財產品不能貪圖高息
以往的上當受騙都是貪圖高息的結果,有的投資高收益理財產品,結果出現了兌付問題,本金都失去了。正常的情況下,銀行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在4—5%左右。民生銀行的假理財產品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貪圖了高利誘惑,銀行工作人員承諾將原來「一年期產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還有半年到期,相當於年化8.4%的回報」,為了貪圖8.4%的收益導致購買了虛假理財產品。所以,在任何情況下貪圖高利的行為都有可能出現問題。
要購買銀行的正式理財產品而不要購買轉讓性的理財產品、購買理財產品一定要在銀行櫃台購買並確保資金進入銀行賬戶和,購買理財產品不能貪圖高息,這就是我們必須掌握的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三原則。
8. 銀行出現假理財你怎麼看
銀行網點發行的理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銀行自己發行的,無風險保收益;另一種是是由銀行代發由其他單位發行的理財產品,風險高收益高。由於後一種代理手續費高,銀行和櫃員喜歡推薦,但相對應產生風險不兌付的可能性也大,給客戶的感覺就是假理財。真正的假理財涉嫌犯罪,肯定是員工的個人行為。所以,買理財產品,一定要看發行單位,尤其是對收益高於貸款利率的產品,要認真分析,了解清楚理財產品發行單位及其實力情況,利息兌付時間,風險防範措施,保證單位等全面掌握後,再做決定買還是不買,千萬不要蠅頭小利,把本金丟掉。咱要的是收益,人家有可能盯的是本金。
9. 中信銀行買10億「假理財」:女員工為600萬做局,為什麼要銀行騙銀行
案件回顧: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發現有一筆中信銀行10億元理財產品並沒有全部購買理財產品,遂函告中信銀行,中信銀行決定終止這項業務,提前結算資金。從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使用資金者)常某(徽商銀行固鎮支行行長),陸續向中信銀行還款5.3億元,尚有4.7億元沒有歸還。2016年6月2日,徽商銀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警,稱發現王某某等人偽造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公章,用於對外簽署理財合同。隨即王某某等人利用偽造的徽商銀行蚌埠分行公章簽訂虛假理財協議,套取資金的行為曝光於世。此案中,中信銀行爆出了許多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經手人李某也陷入3年的牢獄之災。這是因為常某和王某某等人承諾該筆理財收益為5%,而該收益分為兩部分:4.7%+0.3%。其中0.3%是由使用企業支付,4.7%是由徽商銀行支付。而李某隻給中信公司匯報了4.7%收益,0.3%收益欲占為己有。以非公職人員受賄罪定刑。
所以對於熟悉銀行業務騙子來說,騙銀行屬於短平快的好項目,不易發現,容易得手。可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10. 為什麼民生銀行進行"假理財"
備受關注的「假理財」案件,民生銀行27日對外披露,截至目前,經民生銀行工作組逐筆與客戶登記核實,涉案金額約16.5億元;並承認內控管理存在漏洞。為什麼「假理財」運行多期、巨額資金匯集沒有引起銀行內控發現?在監管部門加強理財銷售「雙錄」的背景下,為何違規銷售理財的行為仍有恃無恐?
其實,為治理私售「飛單」、誤導銷售等問題,銀監會近幾年一直推進「雙錄」工作,要求金融機構在開展理財銷售和代銷業務時在專區銷售,並全程錄音錄像,對界定雙方責任、化解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盡管『雙錄』對於處理糾紛功不可沒,但從民生銀行的『假理財』事件來看,對於防範『飛單』還是差些力度。」業內人士指出,監管的關鍵是人,投資人的眼睛睜再大也難敵銀行「內鬼」合夥造假欺詐。
「從已發生的案件來看,對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處理力度不夠,需有效落實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趙亞蕊表示,此外,一些銀行在業務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環節,應提高信息化技術應用水平,壓縮業務流程,減少人為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