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銀行理財業務"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往往會看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提示。作為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之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被提示來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強化金融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資者的道德風險。專業人士指出,二者必須同時強調,不能偏廢任何一方。
作為理財產品的供應方,銀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不僅應說明產品的收益特點,更重要的是要說明產品的風險屬性;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應選擇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銷售;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於明顯不適合購買某款產品的投資者,銀行必須在充分揭示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認可,方可向投資者銷售產品。一言以蔽之,銀行有義務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同時,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銀行也有義務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並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資者方面,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並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於投資者事先已知曉並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不再為此負任何責任。
㈡ 虛假理財產品案 民生銀行將承擔哪些責任
民生銀行負有管理、風控上的責任。
投資者可以從四個方面防範「飛單」風險。其一是上網查,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有唯一編碼,可在中國理財網上查詢。銀行代銷產品則可通過銀行網點公示的清單查詢。第二應關注購買產品的資金是否匯入銀行賬戶,是否流入房地產、PE等領域。第三應對高額回報有獨立清醒的判斷,對高收益產品提高警惕。第四應認真閱讀所購產品的說明書,了解產品的運作模式,是否保本,以及募集資金的具體投向。
㈢ 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應注意哪些要素
1、關注產品收益
2、分析這個產品是哪一門類,是基金類還是保險類、期貨類,是貨幣基金還是債券基金等
3、了解產品的安全性,是否保本,最近的走勢波動怎麼樣等
基本上銀行理財產品就這些了
——特@YI#貸 問答小組為您解答
㈣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理財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公司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銷售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
(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徵信息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
(二)提供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投資建議;
(三)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
(四)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
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機構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中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人員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第三條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
(一)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
(二)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理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合作協議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誠實守信,謹慎勤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合作協議的約定,合理劃分雙方權責,共同承擔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責任。第五條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屬於理財產品投資者,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不得將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歸入自有資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存放和管理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第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第七條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含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備安全、高效的辦理理財產品認(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和銷售系統;代理銷售機構與理財公司實施信息系統聯網,能夠滿足數據傳輸需要;
(三)具備安全可靠的理財產品銷售數據保障能力、管理機制和配套設施,能夠持續滿足理財產品銷售和交易行為記錄、保存、回溯檢查的需要;能夠持續滿足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以及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的數據需要;
(四)具備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和設施;
(五)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等制度,以及滿足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需要的組織體系、操作流程和監測機制;
(六)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管理制度;
(七)具備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內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買理財產品出現風險介紹人有責任賠償嗎
你好,理財產品的責任承受主體一般就是產品發行者後者銷售者,介紹人一般不承擔風險責任;如果銷售者未盡法律責任可以追究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㈥ 關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人
商業銀行可以去買進其它銀行的理財產品,比如法國興業銀行負責理財產品的研發,而其他銀行業可以來跟他們合作,使用法興銀行的理財產品
㈦ 如何辨別一款理財產品是銀行自己發行的還是代銷其他機構的
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我們熟知的主要有自營類理財產品和代銷類理財產品兩種類型,其實還有一種叫做銀行託管理財產品。
以下著重分析一下銀行自營類理財和代銷類理財如何分辨。
「自營類」理財產品
銀行自己通過具備理財產品開發資質的獨立法人公司或者專業理財業務部門發行的理財產品,我們稱之為「自營類」理財產品。
銀行自營類理財產品安全性較高,因為以銀行自身信用作為背書,合規性有保障。
一般來講,銀行自營理財產品會有風險評級,風險由低到高劃分為R1-R5級,分別對應著保守、穩健、成長、進取、激進五個類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偏好來選擇適合的理財產品。
自營理財產品辨別方法有以下幾種方式:
1、根據理財產品說明書來甄別。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會有理財產品發行人或者產品管理人的信息,如果這些主體是銀行,那麼就屬於銀行自營理財產品。比如下邊這幾類,就都屬於銀行發行的自營理財產品,也很好分辨:
相對於「自營類」理財產品,「代銷類」理財產品並不是銀行自主發行,而是銀行代理銷售的,比如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發行的理財產品。而銀行只負責銷售收取傭金,並不參與這類理財產品的管理。
所以「代銷類」理財產品一旦售出,無論出現何種風險,責任歸發行機構和投資者承擔,與銀行無關,除非代銷銀行及其員工為了獲取高額傭金匯報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
銀行「代銷類」理財產品如何辨別?
我們清楚了銀行「自營類」理財產品如何判斷,「代銷類」理財產品的辨別自然是手到擒來。
如果產品說明書發行主體顯示的是XX保險公司、XX基金公司或者XX投資公司的字樣,必然不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銀行代售;合同文本有非銀行的公章,也極有可能是銀行代售。
還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你不是激進型投資者,屬於偏保守的,建議不要投資「代銷類」理財,更不要相信保本保收益,收益率特別高的理財產品,因為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
總結
以上就是我個人對於銀行自營類理財和代銷類理財的區分方式。預期收益來講,銀行代銷類產品會明顯高於自營類產品,但是風險系數來講,銀行自營理財更為安全一些。
但是任何投資理財方式都是有風險的,我們應該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謹慎、理性投資,獲取穩定的收益為主。
㈧ 一個理財產品有發起人和項目方,承售方承擔什麼責任
什麼責任也不承擔,還拿管理費。
㈨ 投資公司理財產品出問題了,業務員承擔法律責任嗎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應當分情況討論:
1.如果業務員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詐騙,則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若業務員明知公司從事的是詐騙行業,依然從事這一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罰責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主要犯罪行為人,犯罪後果主要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
3.如果公司為空殼公司,是為了從事犯罪行為而成立的,則承擔較為嚴重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