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一些公司理財參考文獻
書名《資本的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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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目標的三個理論解說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摒棄一個被認為有缺陷的目標而選擇其他目標,決策者似乎應該很容易做到,不過正如前文所說的:(1)所有的財務目標都有缺陷,對特定企業而言,現實的理財環境和理想的目標作用環境存在差異,只是缺陷的程度不同而已;(2)新目標的環境契合程度可能更差,要彌補該缺陷的成本可能更高;(3)不僅目標的作用慣性很難克服,而且現有的運行機制無法立即適應財務目標的更新。因此,對財務目標「見異思遷」所產生的成本不可小視。
企業財務目標及其實施機制都存在優化的客觀需要,實施機制只有在企業的理財過程中不斷完善,才能較好地實現財務目標的功能,也才能反饋財務目標的缺陷,並通過特定機制加以彌補。從企業經營的較長時間來看,實施機制存在不斷優化的過程,從企業發展的大背景來看,這也是企業管理成熟化進程的一部分。
(二)財務優化的診斷分析
企業對於財務目標的選擇是戰略性的,它是企業財務有效運行的前提,定位錯了代價會很大。基於有限理性,企業的決策者無法一次性地確定最適合(即最優)③企業理財環境的財務目標,而存在選擇不同層面財務目標的可能。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建立相對於所選財務目標最適合、最完善(即最優)的實施機制,因而也存在不同完善程度的實施機制,並存在優化的必要。財務目標的優化,包括目標本身的優化和目標實施機制的優化。激勵機制的建立可以起到優化財務目標實施機制的作用,因為在經營者財務目標與所有者財務目標產生沖突時,它可以起到化解和調和的作用。在管理層持股制的作用下,經營者身份被附加了所有者的成分,從而化解了二者在根本目標上的沖突,它實質上是維護了所有者至上的公司治理規則。企業決策者在管理實踐中尋求更高級財務目標的努力,使得財務目標得以優化,但只有同時改善實施機制,才會有良好的理財效果。
在圖1的財務優化九區間診斷矩陣中,筆者試圖說明財務目標選擇與財務目標實施機制各種可能的組合以及由此產生的不同理財效率,同時也試圖說明存在財務目標及其實施機制所體現的財務優化現象。
在強有效區間內,企業選擇了最優④的財務目標,而且能很好地實施這個財務目標(即最優實施),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財務管理適應了企業內外部理財環境,並能夠正確而成功地選擇與實施財務目標,財務管理職能得到有效地發揮,企業理財處於強有效的狀態並取得理想的理財效果。
半強有效的財務存在於次優目標和最優實施、次優實施和最優目標兩種組合所在的區域。次優目標和最優實施組合的效果證明,實施機制可以適當地修補目標缺陷。次優實施和最優目標組合的效果證明,目標的缺陷極少,且無法通過實施機制充分體現出來。上述兩種組合基本上可以取得相似的半強有效理財效果。
弱有效發生在次優的目標和次優的目標實施組合中,即目標客觀上存在一些並不嚴重的缺陷,但未利用實施機制進行彌補,實施機制雖然不夠完善,但仍可維持。因此,該組合使企業財務工作處於弱有效狀態。
在搖擺區間內,環境的契合程度較差,企業財務目標很不完善,但目標實施工作卻系統而周密,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出現兩種局面:一種局面是,企業認真地實施這個不完善的財務目標,結果導致理財困難,甚至產生財務危機;另一種局面是,企業在理財活動中很好地執行目標,彌補了固有理財目標的不足,如在「利潤最大化」目標下,公司的高層或財務經理對短期行為有所預見,或制定了防範管理層短期行為的制度,使原有財務目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正面作用,「利潤最大化」目標並不必然導致短期行為。企業若能在這兩種情況下及時、准確地分析並判斷出財務目標的缺陷和理財後果,並主動採取措施加以改進,企業就可以維持,但從長遠來看,鑒於環境的契合程度較差,企業財務目標存在著改變的內在要求。
在陷阱區間內,企業雖然制定了很好的財務目標,但實施效果很差,這種情況往往是由於企業財務經理過分注重財務目標的制定而忽視目標實施所致,因為再好的目標也要通過理財過程中實施機制的作用才能實現。企業在理財效率不高時,首先要考慮的不是財務目標是否合理,而是財務目標指導下的財務計劃、財務決策等是否科學,以及財務控制制度是否完備等實施層面的問題。此外,在外在「廣告式」財務目標的背後,可能隱藏著損害企業價值的經理人機會主義行為和大股東機會主義行為,因而外在財務目標往往是個陷阱。
在乏力區間內,壞目標無法指導理財活動,次優的實施只能勉強支撐,其結果是財務管理工作處於乏力狀態。
在失控區間內,次優的目標在指導和約束財務工作中並非十分理想,而目標的實施機制幾乎不起作用,無法保障財務目標具有的部分合理性得以發揮,因而財務管理工作處於失控狀態。
在失敗區間內,企業財務面臨的困境是財務目標本身不完善且沒有很好的執行機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理財人員很難把目標轉到正確的軌道上來,財務目標不合理,實施又不力,一切都亂了套。企業若想保留原有財務目標而改變實施方式,或者改變實施方式而保留原有的財務目標,都無法取得好的結果,除非能在短期內及時地在目標確立和目標實施兩個層面動大手術,否則,其結局都是失敗。
五、結論
本文探討了財務目標基礎理論問題,並提出了財務目標的三個基本理論解說。在現有的企業財務管理理論與實務中,財務目標是多種多樣的,這主要是因為存在著兩個方面的理財環境差異。「縱向環境差異」對財務目標的作用是決定性的,這即是財務目標差異說。財務目標的缺陷說表明,任何財務目標都存在一定的前提條件,因而現實的財務目標會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同時也存在建立缺陷彌補機制的需要。財務目標優化和財務優化說是建立在財務目標選擇與目標實施優化相互關聯和耦合的基礎之上,即企業存在優化的動機和現實的行為,並由此形成不同的理財狀態,財務優化九區間診斷矩陣能較好地說明動態的財務目標優化和財務優化現象。
注釋:
①財務目標的差異性除了本文研究的環境決定差異外,還可能產生於研究者和信奉者對於財務目標的認識偏差,即存在有限理性的影響。
②Damodaran的假設1、假設2和假設3都是對於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
③本文所謂的最適合(或最優)的財務目標是指:(1)相對於理財環境來說是最為恰當的總體財務目標;(2)雖然總體財務目標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缺陷可以被實施機制完全彌補,其負面效應可以最小化。各類企業最適合(或最優)的財務目標可能並不一致,關鍵是看現實理財環境的決定情況。
④最優的財務目標實施,主要是指其能否最大限度地落實既定財務目標,尤其是能否很好地彌補既定財務目標的內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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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求一篇 關於 企業融姿問題的 國外文獻 3000字左右就行 國外的期刊什麼的都行 要有作者之類的 在線等
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文獻綜述
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中小企業融資研究目前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進行來進行的:一是從企業自身結構特點出發,從企業資本結構角度來進行,雖然其研究對象以大企業居多,但對中小企業也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二是從中小企業對資本的需求角度。
資本結構理論
所謂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資本的構成和比例關系,是企業融資決策的核心問題。而企業也在致力於尋找最佳資本結構,以期達到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西方資本結構理論也主要是圍繞如何形成最佳資本結構展開的,其發展過程大致分為連個個階段,即早期資本結構理論和現代資本結構理論。
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
企業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企業市場價值一般是由權益資本價值和債務資本價值組成,在企業息稅前利潤一定的情況下,總資本成本率最低意味著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於是美國的經濟學家大衛﹒杜蘭特(D.Durand,1952)提出的早期的資本機構理論,他將資本機構理論分為凈收益理論、凈營業收益理論和傳統理論(也稱為折衷理論)。凈收益理論是以權益資本總可以獲取固定不變的收益率且企業總能夠以一個固定利率籌集到全部債務資金為假設前提,該理論認為債務資金總是有利的,當企業負債率達到100%時,就可以滿足債務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小化,實現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凈營業收益理論是以總資本成本率和負債成本率都是固定不變的為假設前提,該理論認為,無論財務杠桿如何變化,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都是固定的,企業總價值不發生任何變化,企業價值和資本結構不相關,企業不存在最佳資本結構問題。傳統理論也就是折衷理論則是介於凈收益理論和凈營業收益理論之間的資本結構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的資本成本並不獨立於資本結構以外,企業確實存在一個最佳的資本結構,即在加權平均成本由下降轉為上升的拐點上,並且這個資本結構可以通過財務杠桿的運用來實現。從上面可以看出,這三個理論均不夠成熟,凈收益理論重視財務杠桿效應而忽略了財務風險,凈營業收益理論則過分的誇大了財務風險,折衷理論則忽略了負債比率同權益資本成本之間的關系。
現代資本結構理論
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建立在經驗推斷的基礎上,沒有經過科學的數學推導和數據統計支撐,不夠成熟,在實踐中會產生偏差。而以MM定理為代表的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出現,則使得資本結構理論的研究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1)MM定理。Modigliani&Miller於1956年在計量經濟學年會發表了論文《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理論》,後來又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論文上面所提的理論被稱為MM定理。MM定理的提出被認為是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和現代結構理論的分水嶺,也是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基石。MM定理在一系列嚴格假設的條件下,例如完善的資本市場,無公司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等,經過一系列嚴格的數學推導,該定理證明,在一定條件下,企業價值與他們所採取的融資方式無關,即無論發行股票還是債券,對企業價值沒有影響。該定理前提假設恨苛刻,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合。
Modigliani&Miller於1963年又發展了他們的理論,放鬆了沒有企業所得稅的假設,修正後的MM定理認為,由於債務融資的免稅特性,負債率越高的企業將使用越多的債務,即債務的「稅盾效應」,企業最佳資本結構即為100%的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利用政策來改變其資本結構從而改變市場價值。
Miller(1997)建立了一個包括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模型,分析了負債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分析了負債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得出了個人所得稅在某種程度上抵消了利息的減稅作用但並不會完全抵消的結論。該結論與Modigliani&Miller提出的修正的MM定理是一致的。但是他們有著相同的缺陷,都將債券融資放在最優先的位置,而忽略了債務的風險和額外的費用增加,與現實經濟不符合。
Ang(1991,1992)對中小企業的稅盾效應進行了研究,他認為,中小企業一般缺乏此類動機,因為,一方面中小企業大多採取獨資和合夥組織形式,公司稅和個人所得稅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另一方面,弱化的有限責任也使得破產成本至少在局部上依附個人,由於盈利性遜於大企業,中小企業較少使用債務融資的稅盾效應(Prttit&singer.1985),而從負債的成本來看,一般認為中小企業面臨著更大的破產可能性,因此比大企業使用較少的債務融資。
(2)靜態權衡理論。MM定理只考慮了債務融資的稅盾效應,而沒有考慮其所帶來的風險和額外費用。本傑明﹒格雷厄姆(1934)在其《有價證券分析》一書中指出,以法律規定的稅率納稅,當財務危機可能性不大時,一個價值最大化的企業將不會有稅盾效應,然而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增加負債率,這些企業就會增加7.5%的收入。
1984年,Myers在MM定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企業的高負債的增加,使得企業固定費用增加,收益下降,從而企業財務面臨的風險越大,財務風險的增大產生了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兩類成本。企業選擇什麼樣的資本結構取決於他要達到的目標,其中包括在負債的收益和成本之間進行取捨,我們稱之為靜態權衡理論。最優的資本結構即為負債的免稅利益和財務風險帶來的成本之間相互平衡的資本融資結構。
1990年,Mackie-mason估計了一個公司優序租賃股份的發行的概率模型,她指出,低邊際稅率的企業(比如具有遞延稅收損失的公司),與那些面對固定稅率的更具有盈利性的公司相比更傾向於發行股份,Mackie-mason的結果與權衡理論相一致,因為它說明了賦稅企業偏好負債。
(3)優序融資理論。1984年,Myers&Mujluf在其名篇《vestorsDoNotHave》中,根據信號傳遞的原理推出了他們的優序融資假說。其假設條件是:除信息不對稱外,金融市場是完全的。其認為,公司偏好於內部融資,如果需要外部融資,公司將首先發行最安全的證券,也就是說,先債務後權益。如果公司內部產生的現金流超過其投資需求,多餘現金將用於償還債務而不是回購股票。隨著外部融資需求的增加,公司的融資工具選擇順序將是:從安全的幅務到有風險的債務,比如從有抵押的高級債務到可轉換債券或優先股,股權融資是最後的選擇。
1989年Baskin以交易成本、個人所得稅和控制權的研究角度對優序融資理論作出了解釋,指出由於留存收益提供的內部資金不必承擔發行成本,也避免了個人所得稅,因此內部資金要優於外部資金。與權益性資金相比較,負債融資由於具有節稅效應,發行成本低,又不會稀釋公司的控制權,所以對外融資來說負債融資又優於權益性融資。
(4)信號理論。最早將信號引入經濟學中的是MichaelSpence,他認為盡管市場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但是潛在的交易收益依然可以實現。
Ross(1977)從信息傳遞的角度分析,最早將非對稱信息引入MM理論模型,分別假設公司的未來收益服從連續型和離散型的分布。假定經理人了解投資收益的分布函數,而投資人不了解,建立了融資結構的信號傳遞模型。企業經理人對融資方式的選擇向投資者傳遞了信號。一般來說破產的概率是和公司的質量負相關而與負債水平正相關。破產將給經理人帶來損失。因而經理人不會盲目增加負債,在低質量的公司無法通過更多的債權融資來模仿高質量公司的情況下。外部投資者把較高的負債水平作為高質量的一個信號。所以,投資者將企業發行股票融資理解為企業資產質量的惡化,而債務融資則是一種企業資產運作良好的信號,負債率上升表明經營者對企業未來收益有較高的期望,傳遞了經營者對企業的信心,進而使投資者對企業也充滿信心,進而使企業市場價值隨之增大。
(5)代理理論。代理理論是指企業內部和外部投資者之間潛的沖突決定著最優的資本結構,即企業要在代理成本和其他融資成本之間進行取捨。
1976年Jensen&Meckling開創了代理成本理論,即代理理論、企業理論和財產所有權理論來系統地分析和解釋信息不對稱下的企業融資結構問題的學說,Jensen&Meckling把代理關系解釋為委託人授予代理人某些決策權而同時又要求代理人為其提供利益的服務關系。例如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引起的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就屬於代理關系。由於經營者不是企業的完全所有者(存在外部股權),經營者的工作努力使他承擔了全部成本卻只能獲取部分收益。而當他在職消費時,他卻得到了全部的收益卻只需承擔部分成本。如果委託人和代理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那麼代理人就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來採取行動的。也就是說經營者將不會努力工作,卻熱衷於在職消費,這將導致企業的價值小於管理者為企業完全所有者時的價值,這個差額就是外部股權的代理成本,簡稱股權代理成本。在投資總量和個人財產給定的情況下,增加債務融資的比例將會增加經營者的股權比例,進而降低外部股權的代理成本。但債務融資又會引起另一種代理成本。因為作為剩餘索取者,經營者將更傾向於從事高風險項目。如果成功的話,經營者可以從中獲取成功的收益;而一旦失敗,他便藉助有限責任制度將失敗的損失推給債權人。經營者的這種行為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就是債權融資帶來的代理成本,即債權代理成本。在對股權代理成本和債權代理成本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Jensen&Meckling認為,均衡的企業所有權結構是由股權代理成本和債權代理成本之間的平衡關系來決定的,當兩種融資方式的邊際代理成本相等的時候,使得總的代理成本達到最小,進而企業便可以實現最佳資本結構。
(6)控制權理論。控制權理論主要是從企業經營者對控制權本身的偏好角度探討了資本結構問題,主要反映了企業通過對資本結構中負債和股權結構的選擇而對公司治理結構效率的影響程度。該理論認為,企業融資結構在決定企業收入分配的同時,也決定了企業控制權的分配。也就是說,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企業融資結構的。
Harris&Raviv,主要探討Jensen&Meckling所提出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利益沖突所引發的代理成本問題,他們分別用靜態和動態兩個模型說明了經營者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從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出發的,因而有必要對經營者進行監督,他們認為債務融資有利於強化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Aghion&Bolton於1992年將不完全契約理論引入到融資結構的分析框架,並對債務契約和資本結構之間的關系展開研究。他們認為,在多次博弈的過程中,當出現不容易得到的收益信息時,將控制權轉移給債權人是最優的。
Davidsson(1989)在對瑞典中小企業所有者、管理者樣本進行分析得出了中小企業增長最重要的是「預期金融回報」和「獨立性的增長」。當中小企業擴張與獨立發展發生矛盾時,所有者會保持企業的獨立性為重。可見控制權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是很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業對資本的需求角度
國外從中小企業對資本的需求角度,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所作的研究很多,大概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微觀層面上,企業自身成長周期對資本的需求,以及企業所面臨的融資困境角度;二是宏觀經濟層面,貨幣政策,銀行業合並以及結構化調整等。
1.微觀層面
(1)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資本結構理論主要是指企業融資結構問題,並沒有考慮到企業不同發展階段所不同的融資特點,也沒有動態的研究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資本結構安排有什麼影響。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彌補了這方面不足。
Weston&Brigham(1970)根據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融資來源的變化提出了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並將企業的成長周期分為初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個階段。Weston&Brigham對該理論進行了擴展,將企業的金融成長周期分為六個階段,即創立期、成長階段Ⅰ、成長階段Ⅱ、成長階段Ⅲ、成熟期和衰退期,並根據企業的資本結構、銷售額和利潤等顯性特徵說明了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融資來源情況,從長期和動態的角度較好地解釋了企業融資結構變化的規律(見下表)
Berger&Udell(1998對Weston&Brigham的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進行了修正,即將信息約束、企業規模和資金需求等作為影響企業融資結構的基本因素並引入到他們所構建的企業融資模型中,通過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在企業成長的不同階段,隨著信息約束、企業規模和資金需求等約束條件的變化,企業的融資結構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在企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需要進行不同的融資安排。
(2)企業融資困境方面
早在20世紀30年代初,英國議員Macmillan在向英國國會提供的關於中小企業問題的調查報告中就指出,中小企業融資面臨著「金融缺口」,即著名的「麥克米倫缺口」。Macmillan發現,中小企業的長期資本供給存在短缺,這種短缺尤其明顯地發生在那些單靠初始出資人的資金已經不敷運用,但規模又尚未達到足以在公開市場上融資的企業身上。「麥克米倫缺口」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場的失靈,即市場的力量無法使資金向中小企業流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當中小企業無力從金融市場獲得直接融資時,只有從銀行獲得間接融資。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所以銀行貸款成為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這就使得銀行具有相對的借貸優勢。
1981年Stiglitz&Weiss發表了《不完全信息市場中的信貸配給》之後,信息不對稱被公認為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Stiglitz認為,信貸配給源於信貸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並由此導致了信貸合約中的道德風險問題。此問題的發生是基於商業銀行不具備監督借款者的能力、借款人與貸款人利益不一致性以及他們之間事前的信息不對稱這三個主要因素。
Bester(1982)引入了貸款抵押甄別機制,提出了低風險的企業承諾較高的抵押水平而享受較低的貸款利率,而高風險企業則相反,以此緩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利影響。Strahan、Weston(1996)提出了匹配理論,即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與銀行的規模成較強的負相關性。
Berger&Udell(1998)發現,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成為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關鍵。而關系型借貸被視為銀行和企業雙方在關系導向下達成的一種合意合約。如果借、貸者之間保持一種長期的關系,則有利於貸款人獲得借款者的相關信息。如:借款者在貸款期限內生產經營狀況,其產品市場佔有率變化情況,借款者的還款的意願及能力,是否需要抵押品以及是否需要簽訂有其他附加條件的合約等。
Uzzi&Gillespie(1999)認為,與中小企業貸款直接關聯的貸款員,可能較其他人掌握更多的關於中小企業的權威信息。這些貸款員與中小企業主和其雇員保持著長期的關系,了解企業在當地的運行情況和企業的市場份額,甚至該貸款員就生活在當地的社區中。因此對中小企業及其所有者的財務狀況非常了解,對其當前及未來的績效有著比較准確的認識。
2.宏觀層面
(1)銀行業合並及結構調整對中小企業融資影響
一般認為,銀行業合並後形成的金融機構不僅規模會增大,組織結構會更復雜,行為方式也會發生變化,而這些變化通常不利於關系型貸款的開展。
Strahan(1998)認為小銀行合並之初,多樣化使得合並後的銀行抗風險能力增強,從而能夠向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貸款,但隨著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銀行開始有能力向大企業提供貸款,並且內部管理也越來越復雜,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率就會下降;相反,小銀行被大銀行兼並時,新成立的銀行則會減少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同樣,當大銀行之間發生兼並時,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也會減少。
Peek&Rosongren發現大銀行對小銀行的合並或大銀行之間的合並傾向於減少對中小企業的貸款。Berger進一步指出銀行業並購對中小企業貸款存在4種潛在效應:靜態效應、重組效應、直接效應和外部效應。
Sharpe認為,市場力量使銀行能夠加強它與小企業的隱性長期合約關系,小企業從長遠打算,會傾向於和銀行保持長期關系。因為企業轉換「基礎」銀行的沉澱成本相對較高,所以當銀行與企業保持較長時期的關系後,銀行就有可能使企業支付高於完全競爭時期的利率水平,使以前吸引小企業的短期低利率補貼部分得到補償。Peterson和Rajan的研究發現,當銀行的市場力量增加時,信用級別相對較低的小企業也有可能獲得貸款支持。
(2)宏觀經濟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貨幣政策主要有兩個傳導渠道:貨幣渠道和信貸渠道。貨幣渠道指貨幣政策通過改變利率,進而影響經濟部門的真實支出。信貸渠道則又分兩種,一種為銀行貸款渠道,另一種為資產負債表渠道。銀行貸款渠道是指,貨幣緊縮伴隨著銀行儲備的減少,進而導致貸款供給的減少。。資產負債表渠道是指,貨幣緊縮通過提高利率損害到企業抵押品的價值,降低企業信用等級,進而削弱了企業獲取貸款的能力。因此貨幣政策改變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沖擊更大。
Gertler和Gilchrist在對製造業小企業的經驗研究中發現,小型製造業企業不僅直接對利率反應敏感,而且還深受經濟周期的間接影響,因此,貨幣緊縮對小企業的影響要遠大於對大企業的影響。
Taylor指出,金融自由化不會導致資金供給總量的增加,因為利率提高只會使得資金供給從非正規部門轉向正規部門,總的借款額不會出現凈的增加。Steel認為,由於較高的交易成本和風險、抵押品的缺乏以及歷史淵源等,使得小企業在獲取正規部門的貸款時仍將面臨著諸多的限制。如果放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將會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更加惡劣。
國內研究現狀
目前國內學術界關於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關於國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方式的選擇及相關實證研究;第二,關於國內中小企業融資所面臨困境原因以及相應對策的研究;第三、國際上中小企業融資在操作層面上經驗介紹以及比較研究。
1、賀力平(1999)認為,妨礙我國銀行機構擴大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主要因素是銀行機構缺乏企業客戶風險方面的足夠信息,從而不能做出適用的風險評級並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指出可以通過發展非國有金融機構和轉變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來解決貸款者與中小企業借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周業安實證分析了我國金融抑制政策對企業融資能力的影響,分析表明:信貸市場的利率管制、價格和數量歧視導致了企業的過度負債、逆向選擇、尋租等現象,浪費了信貸資源;資本市場的行政管制則增加了企業的直接融資成本。
3、樊綱研究員(1999)認為,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惜貸原因主要是政府一直沒有採取發展非國有銀行的政策所致。所以作者提出要積極地發展非國有銀行。同時為避免人們的『市場選擇』扭曲,提出對非國有銀行的存款人提供與國家銀行同等的社會擔保。
4、張傑認為,民營經濟的金融困境源於國有金融體制對國有企業的金融支持和國有企業對這種支持的剛性依賴,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貸資本化。他認為,解除民營經濟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於營造內生性金融制度成長的外部環境。
5、陳曉紅教授(2000)指出:由於大部分的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差、財力物力有限、設備落後陳舊及生產的都是屬於賣方市場的終端產品,而非生產與大企業相配套的中間產品和服務,經營效益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和競爭的加劇而變得較差。基於風險和利潤的考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大量向大企業集團傾斜,使中小企業信貸資金嚴重不足,為解決這種資金關系的不協調,作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第一重構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的關系,建立中小企業的主辦銀行制;第二建立政策性中小銀行;第三大力發展非國有商業性中小銀行。
6、魏開文博士(2000)認為,我國市場型的銀行和中小企業關系的模式應該是一種契約型的主辦銀行關系。這種關系模式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用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來規范銀行和中小企業的行為,並體現契約型的信用關系。
7、林毅夫(2001)、李永軍從我國勞動力豐富、資本稀缺的要素稟賦出發,認為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成本較高,企業規模的限制決定了採取編制公開財務報表上市要承擔巨大的信息成本;而在間接融資中,大企業在經營活動的透明性、抵押及貸款規模效應等方面原因,大型金融機構更偏好對大企業的貸款。而與大型金融機構所不同的是,中小金融機構比較願意為中小企業貸款,而從企業的技術類型看,中小企業以勞動密集型為主,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唯一的方法是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
8、白欽先、薛譽華(2001)指出我國由於長期實行趕超戰略,強調規模經濟的觀點占據了政策層的主導地位,忽視了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比較優勢,認識上的差距導致長期
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
9、楊思群教授(2002)在對國外中小企業與銀行關系的研究基礎上,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存在「惜貸」、信貸的可歧視性、非長期關系、支付體系及中小金融機構等問題。提出我國銀行和企業間問題的緩解思路是:銀行「惜貸」一方面是反映中小企業素質及信用程度低的問題,另一方面反映了銀行在信貸文化、重視資產的安全性方面有了積極的變化,所以「惜貸」只能是作為短期的特殊環境下採取的臨時措施,而從長期看,為保障信貸資產的安全穩定運行,銀行必須提高信息的分析能力和信貸擔保技術;對於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非長期關繫上,建立中小企業的主辦銀行制;在支付體繫上,中小企業存在「多頭開戶」現象,這不利於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運營情況和信用狀況的了解,所以要減少這種現象並提高銀行小額支付體系的效率;在中小金融機構上,片面強調國有化和國有控股,使中小金融機構存在著公司治理結構不良、預算約束不強等體制方面的弊端,為克服這一弊端,需按市場化的准則設立和監管中小企業,同時鼓勵中小金融機構在整和過程中進行市場化的兼並和重組。
10、張捷教授(2003)通過銀行組織結構與中小企業的關系型借貸特點來說明中小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的特殊性意義。關系性貸款的基本前提是銀行和企業之間必須保持長期、緊密相對封閉的交易關系,即企業固定地與數量極少的(通常一到兩家)銀行打交道。由於關系型貸款不拘泥於企業能否提供合格的財務信息和抵押品,因而最適合資產抵押品較少的中小企業。也就是說,中小銀行在收集和處理公開硬信息(如企業財務數據、信用編碼等)處於劣勢,但由於其地域性特點,它們通過與中小企業保持長期密切的近距離接觸而獲得各種非公開的關聯信息,具有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業發放關系型貸款優勢。由於軟信息傳遞存在成本問題,會在銀行內部產生代理問題。與大銀行相比,小銀行科層結構簡單,代理鏈條短,代理成本也相應地就低。
理論研究不足及以後研究方向
雖然說企業融資理論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較為成熟,但是,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理論在很多問題上尚未達成一致的意見,各種實證檢驗也經常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這充分說明小企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其融資需求理論還遠不夠完善,還有相當多的問題和爭論有待於進一步地解釋。尤其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實際運作方面,都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經濟形勢復雜,今年以來溫州,鄂爾多斯相繼發生的高利貸崩盤現象,充分的體現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對於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方向,應該是多學科交叉,例如將博弈論以及行為經濟學加入到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中去,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突破。
⑷ 誰有企業委託貸款或委託理財方面的國外文獻綜述或現狀介紹啊急求 最好是委託貸款方面的 謝謝啦!!
委託貸款的法律分析
一
在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銀行獲得貸款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成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求生存圖發展的主要方式。
關於後者,即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於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配合《商業銀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試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 1996年8月1日《貸款通則》修改後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二條對貸款人的准入條件的規定則一字都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規制的三個層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只有在部門規章,即《貸款通則》中,企業間借貸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企業間借貸一直是作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理解並判無效的。
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我國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國家注意到了這種「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因此中央銀行允許採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說以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二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96《貸款通則》)。按照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合同中出現的合同當事方人數進行分類,可分為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
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是由兩個合同構成的: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託人,簡稱「貸款」企業,為書寫方便以下省略引號)與銀行(受託人)的委託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兩個合同是一個「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貸款企業(委託人)、銀行(受託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實體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貸款企業與銀行的委託關系,另一個是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企業不依借款合同歸還銀行的貸款,從而(銀行)不能返還資金給貸款企業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程序上貸款企業是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企業的,因為貸款企業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銀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貸款企業只能依委託合同起訴銀行,而銀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訴借款企業,貸款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的利益要藉助銀行的(訴訟)努力才能實現,二者具有牽連關系;但是銀行在委託貸款中並不存在風險,完全可能置貸款企業的利益而不顧,這樣讓貸款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指出:「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中如果銀行履行了委託合同的義務,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中借款企業不歸還貸款的風險,銀行當然也沒有必要「堅持不起訴」,但是正因為不承擔風險,訴訟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銀行就是起訴也完全可能不會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訴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企業處於尷尬的不利處境:銀行真要是「堅持不起訴」還好,貸款企業可依上述司法解釋將借款企業「一網打盡」;要是銀行「學雷鋒」學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麼貸款企業才是「打落門牙落肚裡有苦說不出」。
不過根據新的《合同法》,貸款企業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緩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規定,現在貸款企業應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訴借款企業。
可能的爭議之點是第一、委託貸款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的規定,第二、如果能,那麼接下的問題是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特別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這個「新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見本文的第三部分。對第二個問題,我的理解是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釋並不是對委託貸款的實體規定,解決的僅僅是程序問題,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從實體上回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出於「權益之計」的司法解釋應讓位於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滿足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要求,因為在委託貸款中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的真實的貸款人是企業而不是銀行;第三、《合同法》的規定反映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我國當前經濟現實的客觀反映,並不違背或規避我國《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制度,因為我們過去強調對企業間借貸加強管理,主要是由於當時國有企業的負債率普遍很高,當時國有企業總體負債率超過90%,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現在由於資本來源的多元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率已經很低,其資金主要為自有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再繼續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實際是侵犯了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這是中央銀行部分人士的觀點。
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更應該有理由直接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去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在包括四大國有銀行的委託貸款實務中,普遍採用標准制式的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合同,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丙方予以協助。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這個標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業,乙方是委託貸款企業,而丙方則是受託貸款銀行。如果我們否定貸款企業對借款企業的訴權,則既同目前的商業實踐背道而馳又與《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時與《貸款通則》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實踐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順應環境、與時俱進。
三
無論是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還是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法律上講分解成兩個法律關系,即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選擇。因為在《貸款通則》的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即「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能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將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委託法律關系,從而實際上委託貸款企業直接取代了銀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貸款通則》的蕃蘺,有偷梁換柱的嫌疑。我認為並未如此。在這里這僅僅意味著,第二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條款並入了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中,如果後一個法律關系中不存在相應的約束條款,則前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也不能增加相應的約束條款;因此是(部分)權利義務的合並,而不是整個主體身份的置入或替換。當銀行已經(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貸款通則》賦予貸款人的權力後,其它的權利義務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由貸款企業承接時,銀行就只剩下純粹代理人的驅殼,作為委託人的貸款企業是權利義務的「本人」,當然能直接對第三人借款企業提起訴訟,而不必須要通過銀行這個代理人。在這里貸款企業並沒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銀行,而銀行履行了貸款人的權力後,就是一個純粹的代理人,必須聽命於委託人,這個意義上就是將上述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又未常不可以。
四
雖然如此,但不能根據「真實貸款說」由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對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越趄代皰。這在建立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時是特別要注意的。
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擔保合同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而不是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之間簽訂,這是沒有多少爭議的。在訴訟過程中,擔保合同條款和借款合同條款可以並入委託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如果擔保人在協議中承擔擔保或者擔保人與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是毫無疑義的。可能產生爭議的是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或者是三方約定擔保合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效力問題,因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受託銀行而不是委託貸款企業才是擔保合同的主體。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對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處理:在三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當然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三方約定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並且擔保人知道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肯定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擔保合同的條款並入三方協議,事實上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商定的其他事項約定:「1、涉及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與本合同一並有效執行,可以抄送丙方,但與丙方代理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可見合同的當事各方都是明確其法律含義的。考慮到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現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我認為司法實踐不能過於機械地嚴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從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五
在許多國家,企業間借貸屬於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但是,我國把它作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監管當局作出規定,並由金融監管當局予以取締。但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殊為不易,而改革開放後一些企業又積累了部分自由資金,這樣一方是有資金需求飢渴的企業,另一方是渴望獲得高於銀行利率水準的資金充足的企業,企業間借貸的沖動就產生了,這種正常的沖動在我國金融法規如《貸款通則》的「壓抑」下,演變成委託貸款等法律形式。但由於委託貸款中名義貸款人是銀行,真正貸款人是企業,真正貸款人的權利「借給」名義貸款人行使,而名義貸款人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法律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護,這是委託貸款人必須要特別重視的,也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錯漏之處還請大家鑒諒。
⑸ 急求 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文獻綜述
財務管理目標是財務學的核心問題之一。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理財活動所希望實現的結果,是評價企業理財活動是否合理的基本標准。它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導向器,它決定著財務管理主體的行為模式。確立合理的財務管理目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財務管理目標的研究,一直是國外財務學者關注的焦點內容之一,近些年我國財務學者也盡力探討,力求找到既能符合財務活動的內在要求,又能銜接國家財務管理目標,並能滿足企業各經濟當事人經濟利益的要求,實現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對此,回顧財務管理目標的發展,以指出財務管理目標的發展趨勢。
一、財務管理目標發展述評
根據現有資料,對於財務管理目標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利潤最大化。這一目標是從19世紀初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淵源是亞當•斯密的企業利潤最大化理論。有學者明確提出「用利潤最大化作為企業理財總目標是一種客觀的選擇」(何清波、邢建平,1998),「國有企業管理目標的完整表述應該是:在履行足夠的社會責任的基礎上追求利潤最大化」(祁懷錦,1999)。以利潤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利潤是企業積累的源泉,利潤最大化使企業經營資本有了可靠的來源;另一方面,利潤最大化在滿足業主增加私人財富的同時,也使社會財富達到最大化。然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業主經營逐漸被職工經理經營代替,企業利益主體呈現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利潤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就不合適了。這不僅因為利潤最大化概念含糊不清,沒有反映出利潤與投入資本的比例關系,還因為即使實現了利潤最大化,如果未考慮到各種利益主體的合理利益,會影響未來企業經營資本的來源。
(二)凈現值最大化。20世紀40年代末,西方財務界開始關注資本在企業內部的有效分配,以及企業在資本市場中的作用。隨著1951年喬爾•迪安(JoelDean)的《資本預算》的出版,財務界開始討論如何在各類資產間分配財物資源,以提高現金流動的凈現值。如果一個企業所有各投資項目的凈現值最大,企業的凈收益就會最大。資本才能真正得以最大化增值。因此現值最大化被視為當時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這一目標考慮了時間價值對資本增值效果的影響,顯然優於利潤最大化目標,但並為從根本上克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缺陷。
(三)每股收益最大化。20世紀60年代,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漸完善,股份制企業的不斷發展,每股收益最大化逐漸成為西方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這以目標在科學上更進了一步,因為這里的「收益額」有時間概念,且「每股」又有投入資本概念,它是一定時間內單位投入資本(每股,不是每元)所獲收益額,充分體現了資本投入與資本增值之間的比例關系,但這一目標一是未能體現資本投入所面臨的風險;二是沒有考慮企業股利方針對股票市價的影響。如果企業的目標只是為了每股收益最大,企業就決不會支付股利。
(四)股東財富最大化。這是近幾年西方財務管理中比較流行的一種觀點。股東財富最大化是用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來計量的,它考慮了風險因素。因為,風險的高低,會對股票價格產生重要影響;也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一定程度上能夠克服企業在追求利潤上的短期行為。因為不管是目前利潤還是預期未來的利潤對股票價格都會產生重要影響。然而,這種觀點也有其缺陷。首先,強調股東的利益,而對企業其他關系主體的利益不夠重視,不利於處理好現代企業財務活動中產生的各種財務關系。其次,股票價格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結果,並非都是公司所能控制的,把不可控因素引入理財目標是不合理的。再次,它只適合上市公司,對非上市公司很難適應。
(五)企業價值最大化。所謂企業價值就是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取決於企業潛在和未來的獲利能力。企業價值最大化充分考慮了資金的時間價值、風險價值和通貨膨脹價值對企業資產的影響,克服了企業在追求利潤上的短期行為,因此,有學者認為該觀點體現了對經濟效益的深層認識,「它是現代財務管理的最優目標」(荊新、王化成、劉俊彥,1998)。然而,該觀點仍受到批評:一是概念上的模糊。大部分學者認為,「企業價值最大化就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劉貴生等,1997)。但有學者認為企業價值與股東財富不是同一概念。「企業價值相當於資產負債表左方的資產價值」,而股東財富應「相當於資產負債表右方的所有者權益的價值」(王慶成,1999)。二是測算上的困難。如果用未來企業報酬貼現值計量企業價值,「從理論上看來頗有道理,但是在實踐的可操作上卻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如果用資產評估值來計量,方法上雖然科學,但是「資產評估通常在企業經營方式變更、資產流動、產權變更時採用,在企業日常管理、業績評價中費時費力,事實上也難行得通」
(王慶成,1999)。
(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該觀點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應表述為所有者財務最大化」(郭復初等,1997)。在我國國有經濟改革中,所有者的概念已為眾人接納,對股份制企業來說,股東即為企業的所有者,對非股份制企業來說,企業的投資者即為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對企業評價的標准主要是自身財富能否得以最大限度增值,因此所有者財富最大化必然成為財務管理的目標。它不僅符合非所有者之外的企業經濟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個社會的利益。
(七)資金運動合理化。該觀點認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是實現企業資金運動合理化。(汪孝德、楊丹,1994)資金運動合理化就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出發點,通過對企業的籌資、投資、耗費、收入、分配等各環節的控制和企業各種資產形態的有效管理,使資金運用達到一個相對適應和合理的狀態。它的基本內容是實現企業資金流動行、安全性和贏利性的科學統一和協調。該觀點的缺陷在於:一是目標本身不能直接量化,例如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目標的表達都是量化的財務管理目標,資金運動最優化目標很難具體量化;二是資金運動是企業籌資、投資、分配等一系列行為過程,資金運動最優化就是企業財務過程的最優化,仍沒有回答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八)持續發展能力最大化。有學者提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是持續發展能力最大化(李端生、李占國,1998)。該觀點認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必須是經濟性目標與超經濟性目標的高度統一,是所有者利益與其它主體利益的最佳兼顧,絕不能只是一項非常具體化、定量化、具有明顯傾向性的財務指標;必須具有綜合性、兼容性,能夠全面反映企業的持續經營和穩定發展能力,而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理財目標就是「持續發展能力最大化」。筆者認為,該觀點的可取之處在於:第一,能夠在理財目標中充分考慮企業管理的最高目標;第二,使企業的理財思路跳出資金管理的局限。其不足之處是:企業持續發展能力最大化是一種高度綜合性的企業目標,不是企業理財目標所能涵蓋的。「持續發展能力最大化」本質上是企業經營的最高目標,企業理財目標應當充分體現企業的經營目標,但兩者之間不能等同。
(九)EVA最大化。該觀點認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是企業經濟附加值EVA最大化(艾志群,2002)。EVA是公司營業利潤與資本成本的差值,它是衡量企業在某個特定年份中盈利抵償資本機會成本後的經濟利潤。EVA最大化的理財目標能將所有者的財務管理目標與經營者的財務管理目標緊密銜接在一條紐帶上,所有者主要基於企業EVA的增長給經營者進行獎勵,妥善地處理了經營者與股東的代理沖突。EVA考慮了企業所有投入資本的成本,有利於經營者千方百計提高資金營運效果,並授予經營者更大的靈活機動權;EVA最大化的實質是企業的經濟利潤最大化,也是權衡了經營者利益下的股東財富最大化。但是,該觀點的不足之處是:過分注重EVA易使企業忽視與其他契約關系的主體利益以及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除上述九種主要財務管理目標的研究觀點外,理論界還不斷提出新的見解。如有學者提出用權益資本利潤率最大化目標具體衡量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王慶成,1999);有的學者提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表述為: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主要目標,由社會責任、增值額、效用最佳等一系列輔助目標組成(張濤,1999);有的學者提出了「財務決策只有以長期資本增值最大化為目標,才可能克服財務活動的短期化行為,從而才有利於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陸正飛,1996);有的學者提出「投資者、經營者和社會利益最大化」(朱海芳,1996);有的學者提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該分層次,其根本目標是資本增值;直接目標是利潤;核心目標是經濟效益(張先治,1997);還有學者提出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應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下,追求有效增值最大化和相關利益協調化(張卓、程凱、鄧明然,2002)等。
二、研究財務管理目標應注意的問題
(一)財務管理目標研究的出發點問題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對財務管理目標的出發點可以歸結為兩種。第一種觀點認為,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所有者的目標。因此,財務管理目標應為「所有者財富最大化」、「EVA最大化」、「資金運動合理化」、「長期資本增值」等。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的剩餘索取權應由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職工、政府、社會公眾等在內的所有利益相關者持有。因此,財務管理目標應為「企業價值最大化」、「相關者利益最大化」、「投資者、經營者和社會利益最大化」等。這種分歧實質上是兩種企業觀的分歧。其一是「所有者觀念」,認為企業是所有者的企業;其二是「實體觀念」,認為企業具有獨立於所有者之外的人格。從財務環境和經濟理論來看,「實體觀念」更加符合現代社會實際情況。首先,發達資本市場具有投資主體分散化、投資目的多元化的特徵。其次,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要明晰產權關系,即區分出資者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並促使其分離,這就要求確認企業的主體地位。再次,現代經濟學認為,企業是一系列生產要素之間的契約。有的論者指出,資本所有權不應與企業所有權混為一談,重要的是應消除企業是由證券持有者擁有的這一根深蒂固的觀念。這可以說是「實體觀念」的經濟學基矗最後,未來社會是知識經濟社會,企業的資本除了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外,還有人力資本、知識資本等其他形式的資本,在有的企業,這些已經成為會計核算體系的一部分。因此,「實體觀念」更符合當今時代的發展趨勢。
(二)財務管理目標的結構問題
有些論者提出,財務管理目標是單一的。即便認為財務管理目標具有層次性、多元性,其具體提法也存在種種差異。比如:①財務管理目標按范圍不同可分為總目標和分目標兩類,後者包括籌資管理目標、投資管理目標和營運管理目標等。②財務管理目標分為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前者又分為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③財務管理目標應分為所有者財務管理目標和經營者財務管理目標,後者是「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④根本目標是資本增值,直接目標是利潤,核心目標是經濟效益等等觀點。
筆者認為,第一,財務管理目標通常就是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因而不必按財務主體來劃分財務管理目標。第二,財務管理目標具有層次性的特點,分目標或具體目標是實現財務總目標或基本目標的手段。第三,財務總目標應當從「實體觀念」出發,考慮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第四,在經濟體制、資本市嘗企業所屬產業、企業組織形式等財務環境因素不同時,真正能夠影響財務管理目標的利益主體是不同的。如
: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利益優先;資本市場不發達時,企業主要靠借款籌資,債權人很有「發言權」;在高科技、知識型產業中,人力資本和知識資本更具有重要性;在獨資、合夥企業中,經營者與所有者往往是同一的,財務管理目標的確定要單純得多。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財務管理目標的多元性特徵。
(三)財務管理目標的評價指標問題
有的論者並不討論財務管理目標評價指標的問題。這可能是他們認為財務管理目標並非指標計算,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認為財務管理目標就是「某一指標」的「最大化」,因而沒有必要再討論財務管理目標評價指標問題。在財務管理目標評價指標問題上的第二個分歧是,有的論者認為這種指標只有一個,而大多數強調財務管理目標結構的論者則設計了多個指標。第三個分歧是在指標的具體設計上,究竟用哪一個(些)指標。
筆者認為,首先,財務管理目標並不直接就是財務管理目標的評價指標。比如,營銷管理以「顧客滿意」為目標,其評價指標可以是質量投訴次數、「回頭客」的多少等。其次,財務管理目標評價指標是財務管理目標的量化表現形式,既然財務管理目標有內在結構,其評價指標也應該是一個體系,至於具體如何設計、計算和運用這些指標,需要進一步研究。
三、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研究的發展趨勢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財務管理目標的提法經歷了一個不斷反復、變化的過程。從利潤最大化到財富最大化再到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主線發展過程,中間還有資金流動合理化、持續發展能力最大化、權益資本利潤率最大化等觀點。現在又有人提出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觀點。究竟哪個更適合我國企業,還有待時間的檢驗。在該問題中出現的諸多觀點,說明財務管理目標引起了理論和實踐界的普遍關注,同時也說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理論研究還不成熟。立足現狀,展望未來,筆者認為,我國學者對企業理財目標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幾大趨勢:
(一)「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是當前呈主流性的學術觀點,其他的一些新見解有不少是圍繞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中心觀點的修補和完善。
(二)注重協調企業多邊財務關系主體的相關利益,是確立企業理財目標的一個重要依據。這里的相關利益主體包括所有者和經營者、企業內部的員工、企業的債權人以及其他合作夥伴,理財目標只有充分考慮這些相關主體的利益才是合理的。
(三)關注社會責任已經引入企業理財目標的內容。盡管對企業理財目標如何具體體現社會責任還未進行明確的探討,但是,眾多學者開始關注企業理財目標中的社會責任問題。有的認為承擔社會責任是實現企業理財目標的基本約束條件;有的認為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理財的目標之一等等。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未來的企業理財目標必須考慮社會責任與社會利益。
(四)確立企業的理財目標更應看重企業的長期利益。學者們對利潤最大化等理財目標的批評,反映出學者們的一種期望:容易導致企業經營行為短期化的理財目標不是好目標。因此,學者們的研究成果試圖確立一個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的理財目標,在這樣的理財目標中,體現資金的時間價值、經營的風險價值和長期效益。
(五)區分不同類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將成為該領域研究的趨勢之一。在我國現行的研究中,有的學者開始探討中小企業的理財目標、虧損企業的理財目標、高科技企業的理財目標、上市公司的理財目標和非上市企業的理財目標等。揭示了課題研究的一個趨勢: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正逐步走向深入,向具體化發展。應當說,這種研究思路是正確的,它將有力推動企業理財目標研究的實證化和針對性。與此同時,企業理財目標也可能在企業內部進一步分解,將總體財務目標具體落實到各級管理者的理財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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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公司理財活動中投資與融資的關系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什麼叫投資?
根據經濟學上的定義,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於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投資活動主體與范疇非常廣泛,但在本寶典中所描述的投資主要是家庭投資,或叫個人投資。我們舉例來解釋此句話:若你現有手上1000塊閑錢,你可在周末帶全家出遊後上酒店吃上一頓大餐,大家可以過個愉快的周末。但你也可存入銀行,五年後可獲得利息,或者買入股票或基金,等待分紅或漲升,或者從古玩市場買入字畫,等待增值,或者參股朋友所開的小店,分得利潤。前面一種情況就是花掉金錢(價值),獲得消費與全家的享受。後面幾種情況就是放棄現在的消費,以獲得以後更多金錢,這就是投資。
再簡單來說,您的本金在未來能增值或獲得收益的所有活動都可叫投資。消費與投資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消費是現在享受,放棄未來的收益,投資是放棄現在的享受,獲得未來更大的收益。
投資的資本來源即可以是通過節儉的手段增加,如每個月工資收入中除去日常消費等支出後的節余,也可以是通過負債的方式獲得,如借入貸款等方式,還可以採用保證金的交易方式以小搏大,放大自己的投資額度。從理論上來說,其投資額度的放大是與風險程度提高為代價的,它們遵循「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原則,即收益越高的投資則風險也越大。所以說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只是大小程度不同而已。
具體來說,家庭投資的主要成分包括金融市場上買賣的各種資產,如存款、債券、股票、基金、外匯、期貨等,以及在實物市場上買賣的資產,如房地產、金銀珠寶、郵票、古玩收藏等,或者實業投資,如個人店鋪、小型企業等。
⑻ 誰能給我一篇關於企業短期理財的外文文獻
1、片面追求「熱門」產業,不顧客觀條件和自身能力,無視對企業發展的影響,認為什麼行業都可以做,什麼行業都能夠做好。對項目的投資規模、資金結構、建設周期以及資金來源等缺乏科學的籌劃與部署,對項目建設和經營過程中將要發生的現金流量缺乏可靠的預測,倉促上馬。一旦國家收緊銀行信貸,使得建設資金不能如期到位,企業就面臨進退兩難的境地,甚至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近幾年來許多企業所投資的鋼鐵、電解鋁、水泥等項目由於資金困難而夭折,或「割肉」賣出或成為永久性「在建工程」,不僅企業自己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也將一些銀行拖入泥潭。 2、財務風險意識淡薄,企業始終在高風險區運行。這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過度負債。企業要發展,就不可避免地要負債經營,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但是,一些企業不顧成本、不惜代價,不考慮自身的償還能力,千方百計從銀行獲取貸款。有些企業甚至不明白「借債還錢」這一最淺顯不過的道理,認為從銀行獲得貸款就是獲得利潤,只考慮如何將貸款弄到手,而並沒有認真考慮如何能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效益,更沒有考慮如何償還。在借入資金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一些企業進入了靠貸款維持生存的惡性循環。其結果是債台高築,財務風險極大。二是短債長投。企業要獲得固定資產貸款比較困難。一些企業就採取變通的辦法,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短期借債用於投資回收期過長的長期項目投資,導致企業流動負債大大高於流動資產,使企業面臨極大的潛在支付危機;三是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相同資產重復抵押,或為了融資而不斷投資新項目,甚至「拆東牆補西牆」,形成復雜的債務鏈。這不僅加大了銀行對企業財務狀況判斷的難度,也給財務監管帶來很大困難,造成整體負債率不斷抬高,企業經營成本和財務費用不斷加大,支付能力日漸脆弱,資金鏈條過緊並隨時可能出現斷裂。 3、財務控制薄弱。一是對現金管理不嚴,形成資金閑置或不足。有些企業認為現金越多越好,造成現金閑置,未參加生產周轉;二是沒有建立嚴格的賒銷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應收賬款不能兌現或形成呆賬,應收賬款周轉緩慢,資金回收困難。三是存貨控制薄弱,造成資金呆滯。很多企業月末存貨佔用資金往往超過其營業額的數倍,形成資金呆滯,周轉失靈。四是重錢不重物,資產流失、浪費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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