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理財,怎麼買才不虧錢
三、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在銀行,可以買到兩類理產產品,一類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產品,另一類就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在這兩種產品中,銀行自己發行的產品的安全性明顯要高於代銷的產品。
代銷的理財產品風險顯然是很高的,誰也不能保證這個代銷的產品,銀行就一定完全掌握了項目資產的真實信息,萬一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那就勢必會發生虧損。
而銀行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本身也會投入一部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對於理財產品項目下的資產應該是非常清楚,也會有嚴格的風險控制。
在選擇購買理產產品的時候,還要看第三方機構的評級,盡量購買風險等級為R1R2的理財產品。
② 2019銀行理財還保本嗎
銀行理財分為五個風險等級,PR1級的是保本理財,其他的都不保本。不過PR2-PR3級的銀行理財雖然不保本,但風險較低,安全性同樣很高,不用擔心。
③ 現在的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到底有多大
現在的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到底有多大?
現在銀行理財產品並不好說。
因為理財產品這個東西終歸是有風險的,如果你要是找一些風險小的,那你的收益就低一些,如果你要是找一些收益大的,那麼風險就大一些,這都是成正比例的,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就看你如何選擇了,因為高風險也就意味著高回報,但是呢,也有可能會出現自己的本金受到很大損失的情況。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評論區點點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積極討論。
④ 上海銀行 凈享利可以只取利息不贖回
可以的
贖回不了,可以跟銀行的業務經理進行溝通,實在不行的話就進行投訴 若發生大額贖回,當天不能贖回。1、2019年9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被業內人士稱為「理財新規」。理財新規第47條規定,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綜合運用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方式,作為壓力情景下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理財新規所稱的「巨額贖回」是指商業銀行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的贖回行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業內人士認為,商業銀行在一定條件下對投資者贖回做限制,有利於防範流動性風險。理財新規也對資管業務的期限錯配以及母行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方面做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所以從單個產品的角度看可能會增加流動性管理的難度,因此可能會導致贖回比例方面的調整。而這種調整對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有一定影響。2、根據監管規定,上海銀行調整部分理財產品巨額贖回比例為10%,即理財產品持續運作期內任一交易日或投資周期,當天所有客戶的凈贖回申請超過理財產品上一交易日全部剩餘本金的10%時,即為發生大額贖回,此時上海銀行將暫停接受當日贖回申請
⑤ 央行結構性存款新規
其中提到,結構性存款保底收益率將納入自律管理范圍。這對個人投資者有一定的影響。多位銀行理財經理認為,未來結構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率和發行規模大概率雙降。部分結構性存款保底收益率接近4%
結構性存款向來是銀行的攬儲利器。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拓展資料】
一、結構性存款,是指投資者將合法持有的人民幣或外幣資金存放在銀行,由銀行通過在普通存款的基礎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遠期、掉期、期權或期貨等),將投資者收益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信用、指數及其他金融類或非金融類標的物掛鉤的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產品。
二、事實上,結構性存款不是普通存款,也不同於銀行理財。結構性存款在存款的基礎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更高收益。
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開數據,2019年1月份商業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0.98萬億元,是在2018年結構性存款大爆發後第三次突破10萬億元大關。Wind數據顯示,截年4月末,中資大型銀行和中資中小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總計為11.13萬億元。其中,中資大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為3.77萬億元,中資中小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為7.36萬億元。
四、所謂外匯結構性存款是指在普通外匯存款的基礎上嵌入某種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類期權),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從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高收益的業務產品。它是一個結合固定收益產品與選擇權組合形式的產品交易。
五、投資者選定存款期限和LIBOR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區間,銀行報出相應收益率,在存期內,若當日LIBOR在選定區間內,則該日可按約定收益率計息,若不在區間內,則該日不計息。產品市場透明度高,投資回報計算簡單。若客戶判斷准確,可獲得較高收益。
⑥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屬於權益性投資嗎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不屬於權益性投資
從監管角度來講,由於現金管理類產品尚未形成統一,不同類型機構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有所不同,這也導致了不同類型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特徵及收益水平呈現顯著的差異。
1.基金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以余額寶為代表的貨幣市場基金對於投資組合的集中度、流動性,以及組合內金融工具的種類、期限、信用評級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整體來講,貨幣市場基金只能投資現金,1年以內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以及剩餘期限在397天以下AA+以上的債券,不能投資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浮動利率債券以及所有非標資產。由於底層資產的限制以及利率下行的背景,2019年貨幣基金的收益率整體較低,平均收益率僅為2.54%,截至2020年4月7日,余額寶7日年化收益率已跌破2%。但由於投資門檻低、流動性高、風險較低,仍然不失為一種儲蓄存款的替代品,適合資金規模較小、資金閑置期限較短或流動性要求較高的個人投資者。
2.銀行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對於銀行及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目前正在經歷監管的轉型與過渡。資管新規要求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的生成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隨後發布的資管新規補充通知首次提出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概念,並表示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該類產品可以採用「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方式。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流動性,集中度,偏離度控制等方面,相對於貨幣基金均較為靈活。與此同時,由於攤余成本估值核算的固有特性,產品的估值相對較為穩定,與凈值型產品相比更容易受到客戶的青睞。因此,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增長迅速。截至2019年底,此種「類現金管理類產品」約占貨幣基金的70%。同時由於投資范圍的限制較小,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約在3.5%。
迅速增長的規模背後,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部分現金管理產品存在期限錯配的問題,甚至只是原有資金池產品改名換姓,一旦流動性沖擊爆發,會引發較嚴重的兌付問題。2019年底,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定義、投資管理、流動性管理要求等,並將過渡期設置為2020年末。總體來講,最新發布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規定與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標准基本一致。可以預見,未來的一年內,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底層資產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換血,收益率會出現明顯的下降。此外,部分配置了非標資產的資金池類產品將不再符合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因此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會出現較大幅度收縮。
3.信託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對於信託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信託,各家信託公司對監管要求的理解程度和執行力度各有不同,也就造成了同為現金管理類信託,底層資產、集中度、投資組合久期及收益率存在很大差異的情況。總體來講,按產品類型劃分,現金管理類信託主要包括「T+N」開放式產品和中短期債券型產品。調研發現,目前市場上存在的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在投資模式上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種為純標准化產品。底層資金投向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貨幣工具、債券投資基金等標准資產,具備收益穩健、安全性高、流動性強等特點。但由於未配置非標資產,收益方面受當期債券市場收益率影響較大,也較為考驗投資團隊的主動管理水平。今年以來,優質資產較為稀缺,且資金流動性較為充裕,發債成本走低,目前市場上該類產品的收益進入下行期,較為公允的年化收益率通常在5%以內。
第二種為處於壓縮、轉型中的底層含有非標成分的「資金池」類產品。預期收益率相對較高,但本質上來講,此類產品的底層資產和管理模式與傳統意義上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相去甚遠,主要特徵為「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對分離定價、期限錯配等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實行的是控規模、縮存量,實現平穩清理的處置方式。
基於以上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的特徵,建議大家在選擇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時主要關注底層資產配置,資金投向是否有非標成分。目前不同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底層資產差異較大,導致實際上的風險特徵也大相徑庭,需要大家仔細甄別。
揭開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面紗後,大家可能發現,所謂現金管理類產品,也是千人千面,各有不同。建議大家根據需求進行配置和選擇,並重點關注底層資產的實質以把控風險。對於資金規模較小的投資者,首選貨幣市場基金產品。對於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投資者,可選擇開放式的基金、短期銀行理財。對於流動性要求較低的,追求風險收益平衡的大額資金投資者,建議選擇嚴格執行監管要求的標准化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進行配置。
⑦ 最近各期限利率均值全面上升,大額存單為何「漲聲」一片
通常情況下,銀行的存款利率跟市場資金的寬松是成反比的,市場資金越寬松,銀行的利率會越低,相反,市場資金越緊張銀行的利率會越高。比如2017年到2018年上半年這段時間,因為市場資金高度緊張,所以不論是銀行貸款利率還是存款利率都一直在漲,當時各大銀行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都紛紛上浮了更高的利率。
自從理財新規出來之後,新的理財市場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是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要求更高,購買流程要求更嚴,所以很多銀行都開始減少理財產品的發行量;另一方面由於銀行理財產品打破剛兌,客戶自擔風險,所以導致客戶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積極性降低。
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之下銀行的理財規模縮小,理財收益降低,為此各大銀行都在注入重資設立理財公司,將理財和銀行表內業務隔離,未來銀行理財公司將變成專業的理財機構。但是目前這些理財公司都是處於籌備階段,並沒有正式運營,更沒有形成規模,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彌補銀行理財產品銷量減少帶來的損失,各大銀行都主動回歸表內業務,重點發力銀行存款。
但是目前銀行存款市場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各大銀行都在爭搶存款,此外銀行還要面臨來自貨幣基金,互聯網理財,基金,信託等各種理財渠道的競爭,所以即便在市場資金相對寬裕的情況下,銀行的存款利率仍然在上漲,尤其是長期存款的利率上漲幅度更大。
⑧ 現在凈值是負數,是該買還是該賣啊
如果現在凈值是負數的話,我覺得是應該買進的,因為在賦值的時候買進有盈利的空間
⑨ 保監會和銀監會在2019年發布新規
看了下面這段話,你會有正確答案,盡管我看不到選項,希望採納!!!!
11年3月13日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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