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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公司理財合同

發布時間:2022-06-21 05:04:05

1. 理財產品合同問題。。

在實務中這類情況很多,一般都是有效的。

2. 交通銀行交銀理財品牌協議是什麼意思

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人,與客戶及第三方金融機構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客戶在第三方金融機構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並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行使監管權的委託理財行為。交銀理財品牌協議產品到期支取後自動取消。

根據理財銷售新規第三十八條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理財產品銷售(代理銷售)協議書等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並如實核算、記賬;未經載明,不得對不同投資者適用不同費率。

由此可知,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還可能包含銷售費用,而理財產品進行對外投資的協議一般不包含消費費用條款,因此,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應當理解為投資者投資理財過程的一份協議書,即由理財產品投資者與理財公司簽署。

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的內容界定:

既然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是投資者與理財公司之間簽署的協議,那麼,其核心內容即是理財產品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界定。當然,出於謹慎性考慮,投資協議書可以將相關免責、投資者投訴等條款,對投資者與理財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詳盡而系統的界定。

綜上,理財銷售新規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必須具有投資協議書這一文件,因此,出於符合監管規定的要求,我們制定理財產品投資協議書。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文件的核心內容在於明確投資者與監管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可以進一步就其他銷售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3. 咨詢公司做理財業務簽訂的合同屬於合同詐騙嗎

在咨詢公司做理財業務簽訂的合同,不一定就屬於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 銀行理財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投資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第一,雙方之間主體地位不同,投資合同中的投資人有權利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而借貸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將自己的錢出借給對方即完成義務。
第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投資合同中投資人和投資公司之間屬於隸屬或者合作關系,而借貸雙方之間屬於債權債務關系。

5. 業務員代替公司簽理財合同 公司到期不兌付 業務員負連帶責任嗎

理財合同加蓋了公司的公章,業務員就是代表公司簽訂的理財合同,如果理財產品到期,公司拒不兌付,業務員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業務員代替公司簽訂的合同沒有加蓋公章,則業務員與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6. 急求 :理財協議與合同樣本!!

賬戶代理協議

甲方: (公司/個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客戶),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簽單客戶。乙方是按照客戶協議書的規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確認在簽署此代理協議前,已閱讀過本協議的全部各條款的規定,並承擔本協議規定的應承擔責任。甲乙雙方完全確認所有的投資風險和相應的權利!並確認此代理協議受青島歐中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書各條款規定約束。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就本合同委託投資事宜訂立此協議:
1、乙方基於對甲方理財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權委託甲方操做
乙方賬戶,甲方負責對乙方賬戶進行全權操做。
2、賬戶的起始金額: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賬戶起始資金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務期限:委託期限為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賬戶操作規則:
 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代操作其賬戶,賬戶號碼為______________。
 在甲方為乙方服務的期限內,甲方對乙方賬戶有全權操做權,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幹涉甲方操做也不參與操做,如有干涉或參與而沒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將自動退出該賬戶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後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 賬戶的資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負責賬戶操做。
 甲方將保證賬戶操作的穩健性,不急於求成,也不違反操做規則。甲方要經常與乙方聯系告之賬戶操做進展情況。
 甲方有權利知道乙方的賬號和密碼,以便買賣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況需更改密碼必須通知對方,甲方須為賬戶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 甲方保證乙方穩定收益。
凈入金伍萬($50000)-拾萬($100000)美元,保證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兩個月不得支取賬戶資金,如在協議期內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賬戶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結算日為兩個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須結算日15日內匯到公司指定賬戶上,指定賬戶如下:
戶名:;:
賬號:
如果未按時間匯款到公司指定帳戶上,公司有權終止合作,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例如:乙方規定賬戶保本收益為1.2%,假如乙方賬戶為伍萬($50000)美元,賬戶獲利為貳仟($2000)美元 ,獲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個月)美元於結算日後15日內匯款到公司指定賬戶上)。

三、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對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任何一方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2、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則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

7. 理財簽約是什麼意思

理財簽約就是指你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與所在銀行簽訂的一系列的購買合同,代表你願意並是主動購買的。如果你不需要或者沒有支付,那麼理財產品的簽約就會失效。失效之後不影響你之後購買其它理財產品,但是需要你去及時解除掉失效的簽約合同。


(7)理財公司理財合同擴展閱讀:
「理財」往往與「投資理財」並用,因為「理財」中有「投資」,「投資」中有「理財」。所謂的理財也不僅僅是把財務往外投,被投資也是一種理財,不懂得被投資也就不懂得怎麼更好理財。
理財,顧名思義指的就是管理財務。一般人談到理財,想到的不是投資,就是賺錢。實際上理財的范圍很廣,理財是理一生的財,也就是個人一生的現金流量與風險管理。理財是理一生的財,不僅僅是解決燃眉之急的金錢問題而已。
理財是現金流量管理,每一個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錢(現金流出),也需要賺錢來產生現金流入。因此不管是否有錢,每一個人都需要理財。
理財也涵蓋了風險管理。因為未來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確定性,包括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與市場風險,都會影響到現金流入(收入中斷風險)或現金流出(費用遞增風險)。我國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一般是大額存單、資管產品等,代銷的券商或者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不屬於理財。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產品。
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明確了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多項禁止性行為,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儲蓄或者說存款,是深受普通居民家庭歡迎的投資行為,也是人們最常使用的一種投資方式。

8. 理財合同!請高手看看

別一錯再錯了,你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合同必須寫明中止合同規則才能保護自己,業內一般是虧損20%或者30%投資方就有權中止合約,按合約規定雙方承擔責任,這條可以保障你的最大風險損失.另外一個更幽默的是,為什麼還要給咨詢費?正規的都是操盤手一方給投資方一定資金做為風險保證.你這合同搞反了,沒有保護到自己.最後資金回撤達到90%還能回來的可能性基本上是零,做為職業操盤應該有很嚴的風險控制能力,這是常識,虧損90%什麼理由都說不過去.

9.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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