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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業務與理財產品表述有誤

發布時間:2022-06-21 23:00:14

① 個人理財產品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什麼關系

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劵公司和銀行
理財產品包含:基金、股票、黃金、外匯、保險、銀行儲蓄
一般銀行的儲蓄業務都是穩定收益的,但是收益相對較低,除保險外,其他金融產品都是不穩定的,收益也相對不穩定,因為投資方向不同。

② 銀行理財產品也會存在問題嗎

銀行理財產品是什麼?

根據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主要有保證收益的、保本浮動收益、非保本浮動收益幾種,最低投資額通常在5萬元。收益率大概在3.4%~4.5%之間。

如何避免遭遇銀行「假理財」產品?

1.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不等於銀行理財產品,要注意風險

銀行是一個「金融超市」。現在的銀行除了銷售自己發行的產品外,也會利用本行渠道、人員銷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稱之為銀行代銷產品。目前常見的銀行代銷產品包括基金、保險、信託及國債等。如果你選擇的是銀行代銷產品,那必須對該產品的發行公司進行查詢和了解。

2.對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有正確的認識,不要貪婪

通常,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相對安全,收益較穩定的。「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這句話永遠不過時,安全對應的是低收益,銀行理財產品的常規收益在3.4%~4.5%之間,那些動不動就8%、10%收益保證的理財產品,難道您在購買前就沒懷疑過?

3.新技能get!識別「真理財」,告別「假理財」

正規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有一個「產品編碼」,理財產品登記編碼是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賦予銀行理財產品的標識碼,就像身份證一樣,具有唯一性。可以通過登錄:中國理財網,進行查詢。

4.防止「飛單」,銀行「雙錄」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員工利用銀行的營業場所,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非本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雙錄」指「錄音、錄像」。銀監會要求開展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銷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均應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在購買銀行直銷或代銷的理財產品時,注意是否有「雙錄」,銷售人員是否按程序、按規定介紹理財產品,你的權利、風險和糾紛處理方式,錄音錄像為證。

總之,找正規的渠道,買正規的產品,不貪高收益,這樣就能盡量避免遭遇「假理財」了。——投資有問題,就要上「約基」

③ 郵儲銀行總資產與購買的理財產品總額不符是怎麼回事

郵儲銀行總資產與購買的理財產品總額不符,那你是把銀行里邊的全部的錢都拿來買理財產品了嗎?是不是理財產品?收益多了,這這肯定與資產不服呀,如果少了的話你可以去。儲蓄網點讓他們幫你查一下。

④ 銀行理財產品和保險理財產品有什麼區別

1、 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產品其主要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如購買保險產品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身故或殘疾,保險公司還要承擔保險責任。
2、經營主體不同。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經營的業務,保險產品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
3、作用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作用是追求資金安全和一定收益,與保險產品相比,二者在預防風險、存取方式和所有權等方面存在區別。在預防風險方面,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都可以為將來的風險做准備,但用銀行儲蓄來應付未來的風險,是一種自助行為,而保險則能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是一種互助行為。
4、在存取方式上,銀行儲蓄存取自由,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計息,本金無損失,而保險產品沒有存取和利息概念,能否獲得保險金是不確定的,保險金只有在保障期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拿到,如提前退保將承擔一定的損失。無論是保險產品或銀行理財產品,都受到大的經濟金融環境的影響,都存在不確定的風險因素,因此不能簡單地將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進行比較。

⑤ 銀行理財業務的存在問題

(一)理財市場不規范,導致惡性競爭
2005年前,商業銀行推行理財業務目的並不完全是為了增加中間業務收入,而在於爭奪存款、提高市場份額。一些銀行採取盲目承諾高保本收益率,甚至採取搭售儲蓄存款的方式銷售理財產品,將個人理財產品演變為變相高息攬儲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在虧損讓利的條件下推出理財產品,以理財產品為競爭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戶、爭奪零售客戶資源。而國有商業銀行推出個人理財產品的主要目的是應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同業競爭,鞏固中高端客戶,減少客戶流失。
(二)理財人員知識結構不健全,專業的理財規劃師嚴重缺乏
個人理財業務是一項綜合性的業務,要求理財人員不僅要了解銀行的各項產品和功能,還要掌握證券、保險、房地產等行業的相關知識。目前銀行理財人員知識構成較為單一,具備理財規劃師資格的就更少了。由於缺乏對個人理財業務熟悉的人才,銀行理財師隊伍建設可能成為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瓶頸。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國政府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起,中國理財規劃師人才的爭奪戰已進入白熱化階段,目前各地金融機構理財規劃師已成搶手人才。06年理財規劃師持證人數不過2萬人。人才匱乏亟待培養。麥肯錫的一項調查資料表明,2006年中國的個人理財市場增長到570億美元,專業理財成為我國最具發展潛力的金融業務之一。與理財服務需求不斷看漲形成反差,我國理財規劃師數量明顯不足。我國國內理財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一個成熟的理財市場,至少要達到每三個家庭中就擁有一個專業的理財師,這么計算,中國理財規劃師職業有20萬人的缺口,僅北京市就有3萬人以上的缺口。在中國,只有不到10%的消費者的財富得到了專業管理,而在美國這一比例為58%。
(三)理財產品營銷不規范,產品透明度不高
部分銀行在推銷理財產品時,沒有清楚、全面地告知客戶該理財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甚至為了完成發售任務,採取模糊收益率、弱化風險提示等手段誤導投資者,或吸引不適合該理財計劃的客戶購買。在中國社科院日前發布的《2008年銀行理財產品評價報告》中,匯豐、花旗、恆生、東亞等6家中外資銀行因理財產品的運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報告中的「黑名單」。報告指出,在信用類和利率類產品方面,光大銀行和招商銀行信息不明產品合計佔全部不明產品的3/4,尤其是光大銀行,其不明產品佔到本行產品的77.59%。而外資銀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最為嚴重。在人民幣和外幣的股票產品中,外資銀行的不明產品占其全部產品的比重分別高達78.6%和32.9%,遠高於中資銀行的33.3%和11.1%。
(四)對公眾理財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
客戶對於理財產品的認知尚不成熟,理性投資理念尚未完全樹立,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最近很多針對銀行理財產品「零收益」、「負收益」現象的投訴事件也隨之增多。理財產品的投訴除了部分是源自銷售人員的誤導以外,實際上相當一部分都是投資者對於風險的應急能力以及金融知識欠缺導致的。據調查有近八成的消費者對理財業務知之甚少。
(五)理財業務售後服務不到位
從各商業銀行理財實踐活動看,客戶在理財過程投訴乃至訴訟最多的是開放式基金、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個人賬戶黃金買賣、個人賬戶外匯買賣業務、個人理財業務等理財流程問題。雖然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不斷創新,但相關的業務咨詢、功能介紹、金融導購等售後服務卻嚴重滯後,使得許多居民對個人金融服務項目一知半解,無法真正享有服務。
(六)風險揭示不到位
部分銀行在向客戶推薦銀行理財產品時,沒有向客戶揭示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投向、還款來源以及銀行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甚至有的銀行理財經理口頭告訴客戶,他們的理財產品是保本保收益的,誤導部分客戶。

⑥ 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問題

1、如你所說,銀行不能以自有資金購買購買保險、證券的產品,這是為了防止金融風險向普通存款的擴散,但可以聯合其他金融機構,以代管客戶資產的方式來獲取中間收益,並不涉及普通存款的安全性問題,屬於所謂的表外業務。

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中,主要借道信託。 如「打新股」產品通常是銀行委託信託公司成立資金信託計劃,用於新股申購,然後再分拆出售給投資者。更激進的是,一些銀行聯手信託等金融機構,推出直接投資股票的理財產品。這么做,目前看,監管機構沒有說不合法(呵呵,極具中國特色的表述)。

2、沒有外資銀行不受分業經營的限制的說法吧?確切的說,外資銀行雖然也受國內分業制度的限制,但由於外資行母行大多是實行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所以可以把客戶資源介紹給境外從事混業經營的分支機構,從而繞開這個限制。除了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團旗下銀行外,中資行一般不具備這個平台基礎。

⑦ 買中行的理財產品理解錯誤,還能補救么

你可以明早去試試,但是一般沒用。因為,自你簽了協議開始,銀行就凍結了資金,無法取出。雖然賬面是有餘額,但系統一旦凍結,沒法解凍。只是等到當天即19號把錢劃走而已。下次注意吧。
協議也不好改,一般銀行有免責條款,並且,應該讓你抄一句話,什麼清楚產品條款,出事自行負責之類。一旦簽字,就算生效了。表明你本人同意了。

⑧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哪些說法不合適的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四)其他相關資料。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第十四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第十五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第十七條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第十八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第十九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客戶理財產品的流程;(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第二十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一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第二十三條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⑨ 資產管理、銀行理財在產品和業務層面有什麼區別

1、 資管產品是由證券公司與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行的類信託產品,受證監會監管,發行產品需證監會核准備案。證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時間長,產品立項調研都有豐富經驗,水平略高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規規定管理約束。資管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有追趕信託之勢。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實力強,資管風險因小於信託風險。

2、有限合夥為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無監管,多為民營小企業,注冊冊資金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都是無法達到信託及資管發行水平,不能過會的項目,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更為日後償還帶來壓力。由於無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弱。募集資金是否被挪用,投資方向都是很大問題,因此風險較大。傳聞,管理層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也會相對降低。

3、銀行理財:當然是銀監會監管,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 誤區:由於資管現在還不被廣大客戶所熟悉,又因市場主要銷售人員都在銷售信託產品,因此在宣傳時候,都把資管產品貶低的不如信託產品。由於有限合夥產品發行成本高,對銷售人員的提成也相對要比信託產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對客戶會經常遇到銷售人員極力誇獎和推銷有限合夥的產品就不足為奇了。當然銀行的理財產品為什麼很多都是虧損,低收益,是因為,中間的利潤已經被銀行等中介機構剝削掉了,所有的風險承擔都成了客戶的。特別說明的是資管與信託產品相比,資管產品的區別主要是:

(1)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有這樣的資格發行(截止2013年);

(2)監管不同: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3)報備次數不同: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資管產品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小額數量不同: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資管項目具有以下優勢:(1)收益方面:[3]資管業務是去年下半年才開始放開的業務,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場的時候,為了提高競爭力,資管公司對融資方收費會盡量稍低,給到客戶的收益盡量稍高,例如同類型的產品一般資管產品會比信託高0.5%/年左右。

⑩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與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聯系

你好。銀行理財業務指的是銀行所開通的這項服務,而理財產品所指的是可供選擇的一些投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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