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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2-10-28 11:48:29

1. 保險流動性管理辦法

流動性風險是全球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重大風險之一。國內外商業銀行經營狀況一再表明,銀行倒閉風險多以流動性枯竭的形式表現出來。在宏觀經濟下行時期,伴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機構准入退出機制的建立,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將成為新常態,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脫媒化、互聯網化和投資多元化進程加快,存款來源不確定性增加,對銀行處置流動性風險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戰。目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均衡、資產變現能力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低、流動性負債比例較高等問題較為突出,流動性管理不足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具有較大影響。面對風險成因日漸復雜、監管日趨嚴格的風險管理環境,農村信用社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
根據銀監會於2014年3月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關於流動性風險的解釋,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來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由於商業銀行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管理已成為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一種綜合性風險,是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經營管理必須面臨和解決的重要內容。
(二)流動性風險的分類
流動性風險主要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地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因具有不確定性、突發性、快速傳播性和巨大沖擊破壞力等特點,有時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極易導致銀行「猝死」。
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
2010年4月,銀監會頒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提出具體方案,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倡導的方法改進風險管理水平,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應用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實際業務管理工作中。
目前,農村信用社全面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相對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來講還比較滯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僅限於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測算,對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視不夠,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尚未將流動性風險管理列入風險管理范疇。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過去十年,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輝煌十年。農村信用社通過飛速發展,各項業務規模迅速擴張,但是在猛上台階的過程中,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還沒有從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來,內部管理水平嚴重滯後,風險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後。
1.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機構幾乎不存在流動性風險,即便是個別單位出現了流動性問題,各級政府、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也會傾力支持,風險很容易得到及時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國家不再為銀行兜底,無形中增強了流動性風險。農村信用社長期背靠國家信譽,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管理人員普遍缺乏危機感,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對流動性風險重視不夠,缺乏對本機構流動性風險引發破產倒閉可能的思考。
2.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不完善
當前,農村信用社還未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信用社內部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早期預警機制、中期防範與轉移的控制機制、後期降低風險損失的挽救機制。
風險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未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日常管理,沒有專門的部門、人員以及系統來管理流動性風險,不能在事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事後及時報告並引起重視,沒有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未能通過資產負債錯配表有效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忽視流動性風險預警、分析和評估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動性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只重視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導致農信社管理人員普遍存在重視資金投放、輕視信貸管理,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盡管近年來農信社引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逐步構建起資產總量、計劃和規模的管理體系,但風險管理還處於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階段,流動性風險管理比較粗放,從而導致大部分農信社、農商行沒有專業化的團隊研究和管控流動性風險,掌握並熟練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型、指標體系和壓力測試分析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技能的員工微乎其微。
4.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尚存缺陷
目前,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流動性評價的主要指標是存貸比、備付金比例和資產流動性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一,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狀況。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的不斷拓展,資產證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多元化融資渠道導致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不同市場間高度相關,流動性風險蔓延速度加快,影響范圍不斷增強,僅僅依賴單個流動性指標的良好表現已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狀況。此外,隨著承兌匯票、保函等業務規模不斷加大,表外業務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的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單純通過表內業務數據監測流動性風險已不能全面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5.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農村信用社資產業務單一,貸款戶多、面廣、額小,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貸比一般也不高,資產的流動性較強,幾乎沒有流動性風險。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信用社業務規模快速增長,臨時存款、保證金存款、以組織資金為目的的理財產品增加,現代化支付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移動支付、網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發展迅猛,其負債的波動性在不斷加大,傳統的櫃面資金頭寸管理模式已滯後於業務發展,加之受經濟下行的影響,不良貸款率持續攀升,農村信用社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三、農村信用社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策略
針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現狀和問題,大竹縣農村信用社圍繞強化風控和規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文件以及應對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為打好這場未知的攻堅戰,4月17日,大竹縣聯社及時出台了關於印發《大竹縣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全縣員工積極做好應對准備。但隨著利率市場化繼續深化、銀行破產法呼之欲出,農村信用社面臨多重擠壓,加之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以及鼓勵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創新的政策,使農信社在流動性管理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在增加,對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
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的一個永恆的主題,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危機、國內經濟下行經濟大環境下,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場化步伐加速推進,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尤其是金融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息差空間明顯縮小、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以及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導致目前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流動性風險特徵的深刻變化,全面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流動性不足會產生擠兌甚至倒閉,流動性過剩會壓縮信用社盈利水平,無法實現股東預期回報。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與本金融機構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財務實力相匹配。通過借鑒吸收國際、國內同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提升自身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主動採取措施控制流動性風險。要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在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銀行經營利潤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
農村信用社應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在充分考慮本機構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機構經營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從強化監督與控制著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體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應急計劃等內容的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各條線與部門職能和責任,對流動性風險真正形成硬性約束,使監管部門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二是建立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成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對大額資金異動、存貸款異常和流動性狀況等方面的監測和預警情況建立及時報和日報制度。三是健全流動性風險問責機制,形成剛性約束要求,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戰略意圖能夠在各個層面具體工作之中得到嚴格執行。對管理不到位、發生流動性風險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以及出現流動性風險而處置不力的,農信社將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同時,盡可能地保持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不斷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人才隊伍
要全面分析農村信用社當前人才培養的現狀及面臨的形勢,根據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標准,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培訓機制、內容和方法,實現人才培養總量目標、結構目標和機制目標的有機統一,促進人才總量同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相適應,人才結構同農村信用社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機制同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相適應,人才素質同當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相適應。同時,堅持將加快本單位人才培訓同引進同業專業人才和招聘有專業背景的高校畢業生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打造高素質的專業化人才隊伍,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四)加強存貸款的流動性監測
流動性管理部門要安排專門人員加強對存貸款的流動性進行日常監測,重點監測大額存款的流動、余額、結構及流向等關鍵性指標的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同時設計壓力情景,計算壓力情景下相關指標的可能變動,根據測試結果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並開展掃街、掃商戶、掃集貿等上門走訪活動,明確專人上門進行宣傳和維護,從源頭上防止大額存款流失。在目前國內經濟形勢紛繁復雜,人民思想意識和社會經濟多元、多變、多樣化發展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輿情監測和宣傳引導,建立健全了輿情監測體系,明確輿情監督員,執行輿情值班制度,於每日上、下午在網站、微信、微博、論壇、貼吧等傳播媒體通過關鍵詞實施定向監測與全網監測,一旦發現涉及農信社負面報道或誤導性言論,及時跟帖澄清事實,及時上報輿情監測情況,正確應對並向縣聯社報告,確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研判、早處置;若發現有其他金融機構存在不當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應在第一時間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五)大力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農村信用社要採取多種措施,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考慮盈利性,對資產負債進行結構性調整。優化儲備資產結構,建立分層次的流動性准備。根據資產的流動性配置各類資產,確定相互間的配比關系,構建適宜的資產結構,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防線。一要提高零售類客戶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形成合理的來源與使用分布結構,以獲得穩定的、多樣化的現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並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三要提高主動負債能力及籌資能力,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四要降低信貸資產佔比,提高非信貸資產比重,實施穩健的信貸投放政策,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全面改善信貸資產質量,不斷提升資產流動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據貼現、質押貸款比重,增強信貸資產的變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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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年人投資理財產品

晚年人出資理財堅決不動房子
對晚年人來說,房子是自己安享晚年的當地,也是嚴峻資產。假設將房子進行了典當、生意、產權轉移,都或許產生無法估量的成果
除了房子外,還有許多嚴峻資產,晚年人在動用前都應和子女協商,防止構成不必要的丟掉。
1. 晚年人出資理財勿輕信高收益理財
和推銷保健品的人相同,出售理財產品的人也很能說,有時靠著幾句甜言蜜語再加上高收益的「助攻」,晚年人很快就會掉入騙局中。
中道盛世剖析高收益往往意味著高風險,在高收益之下還宣稱保本保息的,大都就是騙局,晚年人一定要前進警惕。建議白叟仍是要配備更為穩健的產品,守住自己的財富。
2. 晚年人出資理財不要給陌生人匯款
除了保健品、理財產品之外,電話詐騙也常常讓一些晚年人「中招」。提示白叟千萬不要給陌生人匯錢,有任何問題先致電自己的子女或直接報警。
《辦法》共七章45條,分別為總則、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辦法》所稱的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根據《辦法》,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防範流動性風險傳染。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並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範各類不正當交易。
在投資交易管理上,《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
具體而言,《辦法》指出,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在綜合評估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制定相應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與此同時,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理財公司還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根據《辦法》,單只理財產品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90天,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還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
(一)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
(二)計劃投資上述資產的比例達到理財產品凈資產50%以上。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
《辦法》還要求,單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5%。單只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0%。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在合作機構管理上,《辦法》明確,理財公司通過代銷機構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充分考慮代銷行為和銷售渠道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的影響,要求代銷機構充分、准確提供與該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投資者信息和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數量、類型、結構、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等。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便於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產品整改等各項工作準備,《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
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1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適用於理財公司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第四條理財公司承擔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理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確保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穩健、凈值計價公允,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防範流動性風險傳染。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並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範各類不正當交易。
第五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
第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
第七條理財公司中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狀況納入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標准。
第九條理財公司應當根據理財產品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並定期評估完善,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集中度管理,認購和贖回限制,出現對投資者重大不利影響事項時的應對措施,對巨額贖回的監測、管控和評估;
(二)投資組合的事前評估,對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下限,對低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上限,投資資產的集中度限制,高風險資產的投資限制;
(三)壓力測試;
(四)應急計劃。
第十條理財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以下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一)認購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金額上限、設定理財產品單日凈認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暫停認購,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理財公司應當明確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確保相關措施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第十一條理財公司運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等措施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面臨的贖回壓力情況、市場流動性狀況、已採取的措施、恢復正常業務所需的時間、採取相關措施對理財產品的影響等。
理財公司運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提交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相關部門應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
理財公司在設置壓力測試情景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壓力情景下各類資產投資策略和方式對資產變現能力的影響、變現所需時間和可能的價格折損,以及除投資者贖回外對債權人、交易對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義務,並關注市場風險、聲譽風險等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理財公司針對開放式理財產品還應專門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框架。
第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制定並定期測試、完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審慎評估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響。應急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應急資金來源、應急程序和措施,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許可權與職責等。
第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依照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方法。
(一)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披露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贖回安排,主要擬投資市場、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針對理財產品特點確定擬運用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並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相關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確保相關措施在必要時能夠及時、有效運用。
(三)理財產品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理財產品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理財產品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在發生涉及理財產品認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事項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四)理財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運用收取短期贖回費、擺動定價等措施後,3個交易日內告知該理財產品的相關投資者;在運用暫停認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產品估值等措施後,3個交易日內告知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並說明運用相關措施的原因、擬採取的應對安排等。
第三章投資交易管理
第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在綜合評估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制定相應的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理財產品擬採用開放式運作的,組合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理財產品合同約定的認購、贖回安排相匹配,投資策略應當能夠滿足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需求,理財產品投資者結構、估值計價等方面安排能夠充分保障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評估每隻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結論至少經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同意,由承擔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時同步提交。
第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該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流動性風險應對安排。
第十七條單只理財產品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90天,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還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
(一)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
(二)計劃投資上述資產的比例達到理財產品凈資產50%以上。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
第十八條單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和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5%。單只定期開放式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0%。
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產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產品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該理財產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
第十九條開放式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以備支付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贖回款項。
定期開放周期不低於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其他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均應當持續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第二十條單只理財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總份額50%的,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90天(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作出充分披露和顯著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對於其他理財產品,非因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在單一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財公司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該理財產品的認購申請。
第二十一條定期開放周期低於90天的私募理財產品應當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每個交易日開放的私募理財產品,其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認購和贖回安排等參照銀保監會關於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理財產品同業融資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風險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實施盡職調查和准入管理,設置適當的交易限額並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可以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開展回購業務,但應當事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買入返售交易押品的管理制度,與交易對手開展買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理財產品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第四章認購與贖回管理
第二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理財產品認購管理,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分析評估大額認購申請。當接受認購申請可能對理財產品存量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或者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需要,理財公司可以採取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認購風險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對開放式理財產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審慎評估與測算,確保每日確認且需當日支付的凈贖回申請不超過前一工作日該理財產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開放式理財產品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
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二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強化開放式理財產品巨額贖回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開放式理財產品發生巨額贖回且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應當在充分評估該產品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理財產品單位份額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
開放式理財產品發生巨額贖回的,理財公司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暫停接受或延期辦理。對該產品單個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可以按照其申請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理財公司可以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七條開放式理財產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的,除採取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措施外,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理財公司還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開放式理財產品的單個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理財產品份額超過該理財產品總份額合同約定比例的,理財公司可以暫停接受其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理財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向連續持有少於7日的開放式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投資者收取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理財產品財產。
第三十條理財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理財產品估值,加強極端市場條件下的估值管理。
開放式理財產品在前一估值日內,產品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理財公司應當暫停該產品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申請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發生大額認購或贖回時,理財公司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擺動定價機制的相關原理與操作方法,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合作機構管理
第三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方合作行為持續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包括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和理財產品代銷機構。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應當符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理財產品代銷機構應當符合銀保監會關於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投資合作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理財公司應當及時、充分了解該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認購、贖回安排和流動性風險狀況,合理評估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底層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理財產品受託投資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理財產品受託投資活動,確保理財產品受託投資機構的相關業務行為持續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其受託投資資產的管理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策略、目標和贖回安排。
第三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自主審慎判斷理財產品投資顧問的投資管理建議與理財產品投資策略和目標、認購和贖回安排的一致性,有效評估相關建議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理財公司通過代銷機構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充分考慮代銷行為和銷售渠道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的影響,要求代銷機構充分、准確提供與該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投資者信息和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數量、類型、結構、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理財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與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有關的統計報表、外部審計報告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情況的監測分析,並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
第三十八條理財公司應當將理財產品總體流動性風險管理情況納入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
理財公司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三十九條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第四十條理財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提出整改要求,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理財產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除本辦法規定外,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還應當符合《關於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制要求。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辦法所稱巨額贖回,是指理財公司開放式理財產品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的贖回行為,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擺動定價機制,是指當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遭遇大額認購或贖回時,通過調整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的方式,將理財產品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認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本辦法所稱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不固定,具有多個確定開放期,開放期內投資者可以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認購或者贖回,其他時間內產品封閉運作的理財產品。本辦法所稱定期開放周期是指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2個開放期的最短間隔天數。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產管理產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產。
本辦法所稱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

3.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適用於理財公司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第四條理財公司承擔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理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確保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穩健、凈值計價公允,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防範流動性風險傳染。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並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範各類不正當交易。第五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第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第七條理財公司中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第八條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狀況納入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標准。第九條理財公司應當根據理財產品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並定期評估完善,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集中度管理,認購和贖回限制,出現對投資者重大不利影響事項時的應對措施,對巨額贖回的監測、管控和評估;
(二)投資組合的事前評估,對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下限,對低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上限,投資資產的集中度限制,高風險資產的投資限制;
(三)壓力測試;
(四)應急計劃。第十條理財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以下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一)認購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金額上限、設定理財產品單日凈認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暫停認購,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理財公司應當明確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確保相關措施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第十一條理財公司運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等措施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面臨的贖回壓力情況、市場流動性狀況、已採取的措施、恢復正常業務所需的時間、採取相關措施對理財產品的影響等。
理財公司運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提交相關信息。第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相關部門應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
理財公司在設置壓力測試情景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壓力情景下各類資產投資策略和方式對資產變現能力的影響、變現所需時間和可能的價格折損,以及除投資者贖回外對債權人、交易對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義務,並關注市場風險、聲譽風險等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理財公司針對開放式理財產品還應專門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框架。

4.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三:流動性風險

某些理財產品期限較長或投資於難於及時變現的金融產品,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投資者在急用資金時可能面臨無法提前贖回理財資金的風險或面臨按照不利的市場價格變現所致的虧損風險。為了能夠減小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可以進行資產配置,將一部分閑置資金投資於隨時可以贖回的高流動性產品,以免用錢時不能夠及時贖回。此外,需要關注的是,現金管理類產品有巨額贖回的條款限制,一旦客戶集中贖回達到一定比例,銀行有權利拒絕或延期處理。
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中國內地理財產品的規模已高達13萬億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將在6月到期。短期內,償還這些到期的理財產品將是內地銀行需要面臨的最大問題。
關於銀行理財產品規模究竟有多大,一直存在爭議。銀行理財產品規模相當於商業銀行存款的16%,但中等規模銀行的比率更高。由於「發新還舊」是到期理財產品最主要的償還渠道,因此,流動性風險是理財產品面臨的最大難題。而產品期限短、基礎資產流動性差且存在期限錯配、投資者不穩定等特點,都帶來了流動性風險。
銀行理財最大的風險在於資產本身,如果中國製造業企業、地方融資平台與房地產開發商出現償付問題,整個鏈條上的參與者都會受到波及,商業銀行表內資產的不良率也可能飆升,單單應對表內風險都可能力有不逮,更不用說兼顧兩頭。
當然,部分中小銀行在流動性問題和資本壓力的倒逼下,將理財作為攬存手段,產品定價嚴重脫離其真實水平,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制度又不健全,一旦市場出現不利波動,連鎖性兌付問題不容低估。因此,監管層加強對理財產品的監管和風險預警,以及銀行完善對理財資金投資運作的管理、釐清參與方的權責關系,確保風險及明晰責任,都是十分必要的,而解決最大的潛在風險,決不能僅僅盯住銀行。
就中短期來看,銀行理財產品帶來的最直接風險是對整體流動性的負面影響。一輪「錢荒」席捲銀行間市場,雖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國際資金的流出,隨著相關部門加強對投機性外匯資金流入的監管,以及國際資金紛紛從新興市場撤離的示範效應,前期進入國內的國際資金重新流出,導致國內資金市場出現超預期緊張。但到期銀行理財產品面臨的兌付缺口,同樣也導致了資金需求的大幅上升和預期年化利率堅挺,因此,如果政策方向未變,隨著理財產品的到期,7月前銀行間同業拆借預期年化利率還會繼續上升。
更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層加快了金融體系「去杠桿」的步伐,這些監管政策的實施放大了市場資金需求,導致整體流動性趨於收斂。從管理層的種種表態來看,政府開始試圖減少對流動性的依賴,貨幣投放方式的改變對流動性形成壓制,國內流動性增速或將進入下行通道。這也就意味著,起碼在6月份,市場流動性偏緊與理財產品兌付缺口將出現疊加,勢必加劇整個金融市場的資金波動。

5.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中,流動性風險是指什麼

你好,流動性風險可以有兩層:一是理財產品本身出問題,無法按時償還本金的風險;二是該產品在封閉期間無法贖回,客戶需要資金時無法變現。

6.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哪些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如下說明:(僅供參考)
(1) 市場風險:投資者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面臨的市場風險也大。
(2) 信用風險:理財產品的投資如果與某個企業或機構的信用相關,如果企業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理財產品投資會遭受損失。
(3) 流動性風險: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投資者在急用資金時可能面臨無法提前贖回理財資金的風險或面臨按照不利的市場價格變現所致的虧損風險。
(4) 通貨膨脹風險:由於理財產品收益是以貨幣的形式來支付的,在通貨膨脹時期,貨幣的購買力下降,理財產品到期後的實際收益下降,這將給理財產品投資者帶來虧損的可能,損失的大小與投資期內通貨膨脹的程度有關。
(5) 政策風險:受金融監管政策以及理財市場相關法規政策影響,理財產品的投資等可能不能正常進行,就會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甚至理財產品本金損失。
(6) 操作管理風險:銀行是理財產品的受託人,其管理理財產品資金的水平,直接影響理財產品投資的理財收益的實現。
(7) 信息傳遞風險:商業銀行將根據理財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者發布理財產品的信息公告。
(8) 不可抗力風險: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可能影響理財產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
因此,要知道,銀行現在也可以宣布破產。所以,購買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也有風險。同時還要注意的是,因為大部分人一味地信任中國銀行客戶經理推薦的理財產品,在不了解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情況下就購買,也容易加大個人理財的風險。因為客戶經理推薦的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不一定就是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

7.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8.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流動性風險是指什麼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者在急需資金時,不能將所購買理財產品及時變現的風險。由於大多數理財產品,在理財期限內銀行和投資者均不能提前終止、提前贖回或進行交易,使得投資者不能在理財期間內使用到此部分資金。
溫馨提示: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各產品涉及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信息傳遞風險等,購買時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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