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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銀行理財監管規定

發布時間:2022-11-13 13:31:32

① 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超過多少歲的客戶進行風險承

超過65歲的客戶進行風險承擔。
1、《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
2、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拓展資料:
1、圍繞「提升老年客戶滿意度」這一目標,多舉措持續增強服務效能,完善服務體系和工作機制,取得了較好效果。 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對超過65歲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針對老年客戶的財富增值保值需求,推薦以保本理財產品、存款類產品、國債穩健性產品為主的金融產品。
2、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根據上述規定,大部分銀行將理財產品根據風險大小分為五個等級,分別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測相對應。
3、一般認為,保守型的客戶不接受投資本金的損失,而激進型的投資者願意接受本金全部虧損的風險。 風險承受能力高的客戶,可以購買同級或者低於對應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反過來如果風險承受能力評測較低,那麼不可以購買超過起對應風險等級的銀行理財產品。舉個例子,保守型客戶就不能購買R2級以上風險的理財產品。

②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11)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業務,適用本辦法。」二、第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按照交易目的分為兩類:

(一)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衍生產品交易。此類交易需符合套期會計規定,並劃入銀行賬戶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類以外的衍生產品交易。包括由客戶發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滿足客戶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對沖前述交易相關風險而進行的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承擔做市義務持續提供市場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運用自有資金,根據對市場走勢的判斷,以獲利為目的進行的自營交易。此類交易劃入交易賬戶管理。」三、第四條與第五條之間增加一條:「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若具有衍生產品性質,其產品設計、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客戶准入以及銷售環節適用中國銀監會關於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對個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評估和銷售環節適用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四、第五條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五、第六條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商品、能源和股權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具有中國銀監會批準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並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六、第六條與第七條之間增加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

(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監管部門可以對其具體的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實施差別化資格管理。」七、第七條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基礎類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三)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四)具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滿足中國銀監會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八、第七條與第八條之間增加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普通類資格,除具備上述基礎類資格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九、第八條修改為:「外資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批。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由總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應當由其在華管理行統一向當地監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批。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且其母國應當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當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如果不具備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列條件,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對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平盤,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其他由屬地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先向當地監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批;其他由中國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向中國銀監會提交申請材料,報中國銀監會審批。」

③ 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部門是

銀行的監管單位是銀監會及各地銀監局 。銀監會主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拓展資料: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職責: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職責: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職責: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商業它主要的業務范圍有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投資銀行:包括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團、富國銀行、法國興業銀行等。職責: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世界銀行:用於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銀行是現代金融業的主體,是國民經濟運轉的樞紐。

④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⑤ 銀監對存款套利的監管規定

銀監會對存款套利的規定如下。
監管部門開始對同業存單採取監管措施,先是於上半年「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專項治理中,提及對利用同業理財購買本行同業存單現象以及同業存單空轉現象進行專項治理,並加大對同業存單風險的監測力度,要求同業存單增速較快、占同業負債比例較高的銀行合理控制同業存單規模,重點關注期限錯配情況和流動性管理有效性。

⑥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⑦ 銀行理財新規會影響到誰

銀行理財新規要來了!影響400萬從業者和1.4億股民。

7月21日消息,20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銀行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降低投資者購買門檻、允許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一系列規定,將影響無數購買銀行理財的家庭、逾400萬銀行從業者和1.4億多的A股股民。

圖為某銀行網點在辦理理財業務的工作人員。

利好銀行吸引資金,影響逾400萬銀行從業者

原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中國有409萬銀行從業者。無疑,《辦法》將對這409萬從業者也產生巨大影響。

原銀監會2017年就已對銀行理財產品加大監管力度。今年4月資管新規落地以來,銀行理財產品逐步規范化,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部分銀行理財模式受到影響。

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2.17萬億元,到2018年6月末,余額已降為21萬億元。

普益標准監測數據顯示,2018年二季度506家銀行共發行2.86萬款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減少3906款。31個省份的非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則環比下降。

在專家看來,《辦法》中諸如降低投資者門檻的規定,利好轉型中的銀行業吸引資金流入理財資金池,緩解商業銀行的負債端壓力。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來源:中國新聞網

⑧ 銀行理財登記新規出台 新規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各項規定盡快完善本行理財投資業務和登記工作制度,並且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

對於銀行理財資金購買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協議的方式進行投資(簡稱「協議委外」)的情況,必須通過理財登記系統對底層基礎資產或負債進行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的分類見《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數據元規范》中的分類標准。

⑨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⑩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個禁止"是什麼 個禁止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體現在《辦法》和《指引》中的一條主線。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針對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塗不管掙錢賠錢什麼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範合規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方面,注意防範戰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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