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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員利用理財產品詐騙

發布時間:2022-11-14 11:27:06

⑴ 農行吉林分行員工詐騙45名親友,他是如何取得親友信任的

銀行員工騙取客戶或者是親屬的資金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這些員工不顧道德與法律,也叫合規內容置若罔聞,一旦有作案的心思,那麼就會利用銀行的平台來騙取客戶親友的信任。

一般的銀行工作人員是不敢犯這么大的錯誤。不會吸收公眾財產來作案,畢竟銀行工作是一份體面的工作,而且有一份較高的收入,如果說用這份工作來做嘗試違反法律的事情,終將會被懲罰,最後不僅會永遠不得在金融行業里工作,還會落的身敗名裂的下場。對於銀行工作者來說,一定要將合規意識牢記於心,不得作有違規定的事情,這樣才能保護好自己。

⑵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⑶ 理財被銀行職員騙是報警還是找律師

上級管理部門申訴
首先要求他們返還你的款項,如果他們不同意,向他們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申訴。注意保留好證據,多復制幾份。另外,買理財產品,必須要有本人簽字的,如果你沒簽過,一定會贏的。
堅持自己的原則,要求對方賠償,要求銀行依法依規處理辦理人員並公示。如果銀行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辦理員與銀行。
注意事項:盡量購買中長期理財產品,或募集期較短的產品,減少資金時間漏洞。同時在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不僅要關注產品的收益率,更要算好時間賬,避免募集期帶來的收益折損。提醒廣大投資者在選購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做到充分了解,對細節要仔細甄別,最好通過銀行的官方網站或者官方客服電話查詢核對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理財產品並非銀行存款,因此小編建議投資者結合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理財需求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做到合理的分散資產配置。切勿盲目跟風購買。

⑷ 銀行用百分之百的正收益欺騙顧客買理財算不算違法

違法。
案件發生在遼寧建平縣某銀行,馬姓客戶被銀行職員以高收益為誘餌,分幾次騙取金額高達350萬元(分兩次歸還20+27=47萬),最終因無法償還而被曝光,在11月2日法院給出的判決是銀行職員入獄15年,其任職銀行承擔40%即121、2萬的賠償責任。

⑸ 遭遇銀行工作人員理財詐騙應該怎麼辦

首先要求他們返還你的款項,如果他們不同意,向他們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申訴。注意保留好證據,多復制幾份。另外,買理財產品,必須要有本人簽字的,如果你沒簽過,一定會贏的。

⑹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⑺ 我給汕頭工商銀行工作人員郭x鵬以理財為由詐騙140萬,己經報警,過去一個月公安多久可以立案

你好,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一般一個月內就可以立案調查

⑻ 銀行工作人員誘導客戶存款有哪些套路如何防範存款變理財產品或者保險

銀行工作人員營銷任務重、壓力大,這確實是不爭的事實,客戶也會表示理解,但是變相套路客戶存款就只能是不可原諒的責任了,屬於欺騙行為的性質,客戶發現被騙就可以找銀行協商退款,更可以直接投訴。

客戶來銀行存款是對銀行的一種信任,銀行工作人員不能因為網點或者個人的理財、保險任務完不成而有所傾斜,使用欺騙、誘導、變相套路客戶的不擇手段,讓客戶不知不覺中完成了存款轉其它產品的角色轉換。客戶發現受騙上當後直接去監管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利。

⑼ 農行員工詐騙45位親友共計3300萬,他拿這筆錢做了什麼

這一位農行的員工詐騙了自己的親戚朋友一共3000多萬,他將這些錢全部用於炒股和賭博,結果虧了一半。

三、除了詐騙自己的親朋好友之外,他還用自己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別人信任,欺騙別人可以幫忙辦理在銀行工作的名義,詐騙了十幾萬元,在得到這些錢之後他不斷的揮霍,僅炒股和賭博就已經花費了2000餘萬元,趙某自己說他所投資的任何產品都沒有掙錢,全都是拆東牆補西牆,並且不斷向別人推銷這些沒有的產品,用騙來的錢繼續炒股票賭博,直到他沒有能力賠付這些錢之日後才選擇投案自首,所以大家在投資理財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正規的機構,避免上當受騙。

⑽ 客戶在銀行存款被銀行員工引誘成了理財產品怎麼辦

客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把問題都推到銀行員工身上,難道自己就沒有思考沒有分析判斷嗎?
買了理財產品,如果你不滿意,想退出,那要等允許贖回的時候再操作,沒有別的辦法。
你當時咋不知道冷靜思考呢?已經購買那就是你自己要承擔後果。
你可以去告那個銀行員工,可是銀行不會給你任何好處的。
以後別再去這家銀行了,而且要把存款從這家銀行轉走,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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