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西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承辦中心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中心領導交辦事項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中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擬定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定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督查;負責中心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負責中心各處(室)的協調工作;負責調研、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中心黨務、人事、工青婦等工作;負責接待聯絡、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業務一處:負責全省養老保險的業務指導,擴面征繳計劃任務的草擬,業務操作標准和技術規范的制定等工作。
業務二處:負責全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業務指導,擴面征繳計劃任務的草擬,業務操作標准和技術規范的制定等工作。
基金管理處:負責制訂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管理的有關財務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范工作;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的歸集和撥付工作;負責匯總編制上報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決算及其調整方案;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預測,提供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中長期承受能力的評估和監測數據;負責社會保險會計報表的編制匯總;負責省本級直接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和轉移審核工作;負責本中心的經費管理和核算工作。
稽核處:主要負責全省社會保險稽核業務的指導管理和對省本級經辦業務的核查工作。
社會化服務處:主要負責全省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業務指導管理工作以及在省本級參保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退休待遇調整和社會化服務工作。
信息統計處:業務數據的整理、維護、管理、應用、統計分析、聯網數據上傳等工作。
直屬業務處:主要負責省本級直接管理的參保單位個人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的結算、徵收、待遇計算及審批,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公布、管理等工作。
省直機關醫保處:負責省直機關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及參保個人的基礎信息採集與審核。負責審核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駐外機構醫療保險新增(減)單位、職工參保資格和資格年審。負責審核參保人員待遇變更、慢性病待遇資格、轉診轉院確認和異地安置信息錄入。負責零星報銷和異地就醫報銷工作,生成費用支付信息。負責審核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生成費用支付信息。負責省直機關離休幹部費用的審核報銷,生成費用支付信息。負責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進行醫療費用結算,生成費用結算信息。負責對省本級(機關幹部)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和定崗醫師進行管理。負責制定省本級(機關幹部)醫療保險結算辦法,並與業務二處共同草擬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的協議,由中心統一簽訂。與業務二處根據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葯店簽訂的協議,共同組織年終考核。負責省直機關幹部醫療保險政策解答。
⑵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法律分析:《會計制度》適用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合並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等基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劃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⑶ 基金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金會各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維護基金會日常工作運行和基金會信譽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要按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要求,嚴格執行財務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健全逐級審批制度,強化逐級審查責任制,堵塞漏洞,杜絕弊端。
資產管理規定
第四條 所有固定資產購置均需報經分管副理事長審核,1萬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均需報經理事長同事後,由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有關憑證。
第五條 辦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辦理,秘書長審批。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購置、領用的大型、專項器材和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凡借用貴重器材,必須要妥善保護,不得損壞,並按時歸還。
⑷ 江西財政廳官網
江西省財政廳 http://jxf.jiangxi.gov.cn/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江西省財政廳,為江西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21年3月,被江西省委、省政府給予「集體三等獎」。
現任領導:江西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朱斌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財稅發展戰略,擬訂省與市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省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省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省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本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在江西貸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十)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