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攻略 > 企業理財產品法規

企業理財產品法規

發布時間:2022-12-25 15:55:49

『壹』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貳』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買信託理財符合制度規定么

國有企來業用流動資源金買信託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
1、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是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禁止的前提下
2、報方案給上屬集團公司
3、原則上需要國資委審批
補充:目前很多大型國企都有直屬的創投公司,連PE/VC都在投,信託作為風險較低的理財品種,目前都在搶著投。

『叄』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第四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託管機構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自有資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因自有資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六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第二章分類管理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私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只理財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於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等。權益類資產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投資性質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理財產品標准。

非因商業銀行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產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在開放日和相應場所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

『肆』 我國的法律規定金融機構銷售理財產品必須遵循

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合作協議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誠實守信,謹慎勤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合作協議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誠實守信,謹慎勤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合作協議的約定,合理劃分雙方權責,共同承擔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責任。

『伍』 企業理財收益要交哪些稅

法律分析:一、國債、特種金融債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是僅有的兩種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債券產品。所以一般即使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略高於國債的票面利率,但扣除稅款後的實際收益率反而卻要低於後者。

二、保險理財產品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居民在購買保險時可享受三大稅收優惠:

1、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

2、是由於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屬於個人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三是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徵個人所得稅。

3、基金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基金與股票在稅收方面的明顯區別,也是基金宣傳的收入免稅的由來。另外,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企業所得稅。

4、人民幣、外匯理財產品免徵個人所得稅: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匯理財產品,暫時免徵收益所得稅。人民幣和外匯理財產品屬於專家理財,是由具有多年金融產品交易經驗的投資專家進行理財操作。和其他理財產品相比,人民幣理財和外幣理財的最大優勢在於銀行掌握了一些只有銀行才可以進入的投資領域,確保可以獲得較高收益,且可以迴避很多市場風險,但流動性不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陸』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柒』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制定的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5月11日發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資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反饋意見來看,各方對《辦法》總體支持。銀保監會就各方反饋意見逐條予以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二、《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活動,在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的同時,也應當參照執行《辦法》。《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捌』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玖』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適用於理財公司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滿足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第四條理財公司承擔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理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確保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穩健、凈值計價公允,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隔離機制,防範流動性風險傳染。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和價格公允原則,嚴格本公司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與本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管理,並對相關交易行為實施專門的監控、分析、評估、授權、審批和核查,有效識別、監測、預警和防範各類不正當交易。第五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第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的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評估與監測,監督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部門、崗位與人員應當獨立於投資管理部門,具有明確且獨立的報告路徑。第七條理財公司中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第八條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嚴格的考核問責機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狀況納入該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人員的考核評價標准。第九條理財公司應當根據理財產品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並定期評估完善,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集中度管理,認購和贖回限制,出現對投資者重大不利影響事項時的應對措施,對巨額贖回的監測、管控和評估;
(二)投資組合的事前評估,對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下限,對低流動性資產的投資比例設定上限,投資資產的集中度限制,高風險資產的投資限制;
(三)壓力測試;
(四)應急計劃。第十條理財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以下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
(一)認購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金額上限、設定理財產品單日凈認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暫停認購,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包括: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理財公司應當明確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事項,確保相關措施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第十一條理財公司運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理財產品估值、擺動定價等措施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面臨的贖回壓力情況、市場流動性狀況、已採取的措施、恢復正常業務所需的時間、採取相關措施對理財產品的影響等。
理財公司運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提交相關信息。第十二條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相關部門應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
理財公司在設置壓力測試情景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壓力情景下各類資產投資策略和方式對資產變現能力的影響、變現所需時間和可能的價格折損,以及除投資者贖回外對債權人、交易對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義務,並關注市場風險、聲譽風險等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理財公司針對開放式理財產品還應專門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框架。

閱讀全文

與企業理財產品法規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融機構責任追究原則 瀏覽:711
期貨中盈虧平衡點 瀏覽:27
中美匯率影響因素 瀏覽:954
工行貴金屬定投特點 瀏覽:276
天元機電股票 瀏覽:302
湘財證券官網電話 瀏覽:349
假設總杠桿系數大於 瀏覽:418
成都國銀普惠金融服務外包有 瀏覽:432
天津銀行北京分行經營貸款 瀏覽:733
私募股權投資杠桿 瀏覽:403
抓最佳組合買點趨勢指標 瀏覽:702
河北銀行理財雙周本益贏 瀏覽:618
論述某公司的金融目標 瀏覽:884
曲靖正規貸款 瀏覽:350
河南中小企業融資案例 瀏覽:97
股票每次2萬 瀏覽:923
工商銀行理財產品論文 瀏覽:35
公司法證券法信託法 瀏覽:131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瀏覽:889
汽車金融公司服務口號 瀏覽: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