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直營店:什麼是私募基金中的非標資產
非標資產全稱為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相對於在金融交易場所交易的標准化金融資產而言的,非標資產並非嚴格的金融術語。非標資產最早由銀監會在2013年3月下發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簡稱「8號文」)中給出明確定義:「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型融資等」。
非標資產以私募股權基金為通道時,往往具有了貸款的特徵。例如當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產業基金時,往往在產品設計中規定了定期回款,及通過各種措施保本保收益,具體為:
在定期回款上,將產業基金設計成「小股大債」,要求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固定利息;或者基金投資是純粹股權的形式,則通過「股權管理費」等方式定期支付一筆款項(類似於利息)。
私募債權基金投資非標資產大致有這樣幾種形式:直接貸款、委託貸款、明股實債、收購應收賬款或不良債權以及收購債權受益權。
Ⅱ 理財產品非標類投資多了好嗎
不好!
經濟下行期,千萬不要買高收益的非標理財。
非標理財,全稱叫做非標准化的理財產品,指不能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比如P2P、私募基金、私募股票,還有上面說的美元債等。
Ⅲ 什麼是產業基金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產業投資基金、產業發展基金都可以簡稱為產業基金,都可以起到扶持產業發展、扶持企業成長的作用,但是兩者的概念、運作方式是有區別的:
一是產業投資基金,通常由投資機構設立,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C)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二是產業發展基金,通常由政府部門設立,比如在中央部委,工信部有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國家發改委有多種類型的高新技術產業基金,國家科技部有創新基金;此外,許多地方政府也設立了多種類型的產業發展基金,與產業投資基金不同,產業發展基金對企業的投入以無償投入為主,反映了政府的產業政策取向。
Ⅳ 理財非標打底能買嗎
不能。
非標,就是非標准化產品。像p2p網貸,私募基金也可以說是非標理財產品,而國標理財產品相對比較規范,非標理財產品它繞過銀行或債券審批部門,通過某個非標准化的載體,把投融資雙方直接銜接在一起。過去的非標融資方主要是礦山和製造業企業,現在則被p2p融資平台和私募基金所主導。雖說是非標理財,但是他也不是非法的,只是法律對這方面還沒有立法。 單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它存在一定的投資門檻,而安全性也存在一定的隱患。
Ⅳ 產業基金是什麼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
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Ⅵ 什麼是非標理財產品
Ⅶ 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
產業基金又叫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基金模式,是一種利益共享和風險工擔的集合投資制度。
產業投資基金起源於19世紀末,一些私人和銀行家將富餘的資金投資於石油、鐵路和鋼鐵等行業。基本上是以信託的形式出現,這就是最早的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基金在國外被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向有潛力的未上市公司進行准股權投資,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
Ⅷ 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形式
文化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即以一定數量的現金,投入到某種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之中。在文化資本循環中,這些貨幣資本會依次轉化為生產資本和商品資本,然後,包含著已增值的資本量,回到原來的貨幣資本形態。實物形式的文化投資,是以一定價值量的文化產品生產資料如建築、土地、機械、原材料等,投入到某種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之中。這些實物資本以生產資料的形式進入資本循環,形成商品資本。當文化商品在流通領域實現其價值後,原先實物形式的投資變成了貨幣形態產品,其中包含了資本循環所產生的價值增量。隨著生產的進行,實物形態的文化投資不斷被磨損,價值也不斷地轉移到所生產的文化產品中,直到這些實物形態資本被磨損完畢,其價值被全部轉移到文化產品中,然後轉化為貨幣資本。 文化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即以一定價值的無形資產投入到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將無形資產作為文化投資的現象在文化產業領域里比較常見,相比其他產業,這是文化產業的一種較特殊的投資方式。無形資產通常指文化產業領域中的歷史文化名人、文化品牌、版權、著作權等。這些無形資產若不用於使用價值的創造,即不與具體的文化企業、文化項目或文化產品結合,就僅僅是存在於人們心中的名聲,並不是文化資本,充其量只能當作潛在資本。但是,其一旦與具體文化企業、文化項目或文化產品結合,就變成了一種無形資本,並伴隨著該企業的有形資本進入資本循環的各個環節。受讓無形資產的文化企業的文化產品,或是因該項無形資產而埋設了產品的價格,或是因之提升了知名度進而促進了市場銷售,其提升了有形資本的增值能力。當前市場狀況
真正的產業投資對於企業的興趣遠遠大於項目,即產業投資更多的是投資企業。產業投資機構根據以往公司的經營記錄,對市場前景廣闊、管理規范、財務透明的公司進行長期的戰略性投資。通常產業投資投入市場導向(marketdriven)的項目要遠遠多於技術導向(technologydriven)的項目,因為產業投資更關注的是在競爭狀態下企業能否迅速採用新的商業模式,以保證公司持續快速增長。對企業的苛求使得產業投資在眾人眼中更是別有滋味在心頭。
產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方向決定於企業的領導人,因此產業投資機構在與企業合作的過程中,格外關注企業領導層是否具備廣闊的視野;堅強的意志;寬廣的胸懷。產業投資傾向於專注有利於發揮其特長的行業,從而能夠更好的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而基於誠信基礎上企業領導層的素質則決定了雙方是否能夠為了共同的目標精誠合作,執行戰略規劃,以此保護產業投資機構者的正當權益,來規避企業的道德風險。
中國的民營企業傢具有頑強的生命力,靈活的頭腦,在市場的運作中更追求企業的高效率和高回報,產業投資越來越有意識地把眼光瞄向了這一部分人,期望找到最佳合作者。
如前所說,產業投資機構有自己所專注的行業領域,投資方向也更傾向於有利於發揮自己特長的行業。對於未涉入新的行業領域,產業投資機構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有自己的判斷與准繩。
如對於創業投資來講,產業投資關注成長速度高於GDP增長速度的行業,能夠快速發展且有著超額利潤,同時該行業內的企業國內外IPO和並購重組業務頻繁,在公開股票市場上的平均市盈率處於較高的位置。高科技帶動飛速發展的電子、通信和網路行業無疑是這一個時代產業投資方向的代表。
再看傳統投資,產業投資則選擇規模性增長潛力巨大的行業,如能源、生物和公共設施建設等進行傳統投資,有足夠大的潛在市場,這是行業發展具有廣泛空間的基礎,能夠將市場競爭因素有利結合的行業將成為首選。
無論是哪一類產業投資,包括不良資產處置,在行業的選擇上,產業投資機構堅信自己的選擇是一種超前的理性的完美選擇。
產業投資不同於銀行貸款,產業投資是為企業提供股權投資,能夠量化投資項目,幫助企業實現股權和資產結構優化。因此產業投資機構要求參與管理,協助企業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及營銷戰略規劃,評估投資和經營計劃的時間進度,銷售和財務預測的合理性等一系列方案。這一切作為,促使產業投資者在投資領域不得不做到長袖善舞,而這一點,對於處置不良資產尤為重要。
產業投資的不同類別決定了投資收益本質的不同:創業投資取得的收益更多的是短期套現利益,傳統投資追求的則是細水長流的長期收益,而不良資產處置收獲得更多的是一種責任感。三種投資收益的獲得,都源於產業投資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貢獻,產業投資在獲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取得經濟效益,使得產業投資的寂寞籠罩了一層神聖、眩目的光圈。 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行業(全球規模超過萬億美元),但是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美國聯邦銀行業監管條例,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為:業務方向限於投資於金融/非金融公司的股權,資產或者其他所有者權益,並且將在未來將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直接經營任何商業/工業業務;任何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經理,雇員或者其它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過25%;最長持續期限不超過15年;
並非出於規避金融控股監管條例或者其它商人銀行投資條例目的而設立。
產業投資基金行業起源於創業投資(亦稱「風險投資」),在發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擴張融資為主,因此創業投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同義詞。也因為如此,產業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通常的名稱都冠以「創業投資協會」(VCA)。從1980年代開始,大型並購基金(如KKR)的風行使得產業投資基金有了新的含義。由於歷史原因,各國對於私募股權/創業投資的定義也稍有差別。美國(NVCA)一般認為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范圍限於中小公司的初創期和擴張期融資,產業投資基金則涵蓋所有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私募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歐洲(EVCA)、香港(HKVCA)和台灣(TVCA)則將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全等同,都是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集合投資形式。本文如未特別說明,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含義均參照美國說法。
以下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分布: 投資者 歐洲* 投資者 台灣** 銀行 24% 銀行 7.25% 保險公司 12% 投資銀行 1.76% 養老基金 22% 保險公司 9.52% 基金之基金 9% 金融控股公司 5.51% 政府機構 6% 投資機構 18.44% 個人投資者 6% 工商企業 39.25% 基金自身盈利 5% 政府機構 4.35% 資本市場 1% 個人投資者 13.90% 其它來源 15% 私募股權基金的籌集方式不同於普通基金,通常採用資金承諾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並不一定要求所有合夥人投入預定的資本額,而是要求投資者給予承諾。當管理者發現合適的投資機會時,他們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投資者。這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投資者未能及時投入資金,他們按照協議將會被處以一定的罰金。因此,基金宣稱的籌集資本額只是承諾資本額,並非實際投資額或者持有的資金數額。
《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失效)(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境外投資基金) ,是指中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中資控股的境外機構(以下統稱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單獨或者與境外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在中國境外注冊、募集資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發起人,是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並對招募說明書內容的起初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中資機構。
第三條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資機構作為境外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當是具備下列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資本金總額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
(二)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並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末受到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具有熟悉國際金融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境外投資基金發起人中的中資非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資本金總額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
(二)經營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項目;
(三)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並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第七條中資機構設立境外資基金,應當選擇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具有投資基金設立、承銷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機構進行合作。
第八條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發起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發起人合作協議;
(五)這3年的年報;
(六)境外投資基金設立、託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動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
(七)有關主管部門對基金擬投資項目的審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擬投資項目的評估報告;
(九)基金擬投資項目的各方合資或者合作意向書;
(十)基金招募說明書草案;
(十一)與境外投資基金的承銷人、託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
(十二)與境外投資基金的設立、承銷、託管有關的合作各方的資信情況。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對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頒發批准文件。
第十條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發行總額不很少於5000萬美元。
第十一條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應當為封閉式基金,基金憑證不可贖回,其存續期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中資機構應當選擇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作為擬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上市所在地。
第十三條中資機構應當選擇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擬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管理人。
第十四條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擬發行總額的10%。
第十五條中資機構認購基金份額,只能使用其自有資金,不得使用信貸資金。
第十六條境內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資金應當存入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境內銀行,不得匯出境外。
第十七條境外投資基金不得在中國境內募集。
第十八條中資機構為管理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可以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依照《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一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選擇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作為該公司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
第十九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境外投資基金資金應當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產業項目,其數額不得低於基金總額的70%。
境外投資基金資金不得以借貸形式在中國境內運用。
境外投資基金資金不得用於購買公開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和人民幣計值的政府債券。
第二十一條境外投資基金憑證不得在中國境內用於借貸或者債券發行的抵押或者擔保。
第二十二條境外投資基金資金調入中國境內、匯出中國境外、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賬戶及進行貨幣兌換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境外投資基金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內發起人、境內出資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境外投資基金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境外投資基金所投資項目在境外發行債券、股票,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境外投資基金或者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境內發起人、境內出資人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出所設機構,並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報送有關報表,或者報送報表時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對境內發起人、境內出資人處以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未經批准,已設立境外投資基金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補辦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產業基金以有限合夥形式出現時處於對投資人利益的一定保護,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裡面的有限合夥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立合夥企業。 根據基金的組織方式劃分,美國產業投資基金分為信託制與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也有人稱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前者依據信託法律制度,而後者依據公司法律制度。信託制能滿足當事人之間的靈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在美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採用公司制,因為紙面公司作為特設實體被允許存在。也有部分採用信託制,其中一些以受益憑證這一證券形態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流動性很好。
信託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證券投資基金,它在美國被稱之為共同基金,最為普及。因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發達,企業股權已經高度證券化,法制相對健全、規范,上市公司質量相對較高,能夠進行價值投資,所以美國的大環境促進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大發展。
相形之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並不顯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中小企業、高科技成長企業,主要經營業務是企業創業、重組並購、MBO、房地產等,這些對象及其業務風險相對大。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可以對目標企業進行多次持續投資。因為美國證券市場IPO便捷,可以使得產業投資基金順利退出,所以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股權投資。通常,基金管理人員會在目標公司擔任董事,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有較大影響力。
在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經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員)、基金管理人(法人)與投資者之間,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產生利益沖突,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產業投資基金多採用有限與一般合夥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資充當有限合夥人,基金經理出資充當一般合夥人,各自的出資比例與分享項目收益比例卻不同,以此激勵基金經理,也保護投資者利益。
觀察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避免融資過度集中銀行,使得社會融資結構比較合理;為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形成多元化融資渠道;促進了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豐富了投資者理財選擇。
Ⅸ 資管新規對銀行理財影響多大
一、資金募集
(一)過渡期新老劃斷問題
為確保平穩過渡,《意見》充分考慮存量資管產品期限、市場規模及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 規模,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提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置為「自 《意見》發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相比《徵求意見稿》而言,延長了一年半的時間,給予金融 機構更為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意見》的規定;為 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 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
對於什麼是老產品和新產品,基於《意見》中「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的精神,我 們認為,並非單獨指產品自身的新與舊,而必須通過與產品投資標的物的新舊來理解。老產品是 指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如銀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閉式產品投資長期限資產)而 發行的與存量產品形式一致的產品,因此老產品可以是預期收益型產品;若所發行產品對接的是 新資產而非原有未到期資產,則應認定為新產品,須為凈值型產品。
但針對過渡期新老劃斷問題,監管並未進一步明確,為維持市場穩定,還需有進一步的配套 政策說明。
(二)保本理財逐步消亡
明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管業務;針對銀行發行 的資產管理產品,特指非保本銀行理財產品。
《意見》明確,在《意見》發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的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的新產品需符 合《意見》相關規定,意味銀行新發行的保本理財正式壽終正寢。關於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 未到期資產情況,《意見》明確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以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 但必須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
針對市場保本需求,大額存單或結構化存款可作為保本理財替代方式。為有序引導,此前央 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場化步伐,多家銀行先後上浮大額存單利率。經市場調研,已有多家銀行會 在 5 月發售大額存單,且大額存單利率相較基準利率上浮 50%以上。
2018 年前 4 月結構化存款規模迅速攀升,已引發金融監管部門擔憂,並放緩或暫定部分地方 性銀行的結構化存款資質申請。未來,具備衍生品交易資質的銀行會加大結構性存款發行,部分 中小銀行承壓進一步加大。
(三)合格投資者認定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進一步趨嚴。相對於《徵求意見稿》,《意見》對於合格投資者認定, 新增「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要求,且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 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堵住靠借貸加杠桿等方式變為合格投資者的政策漏洞。
《意見》對合格投資者的數量並未做進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會放鬆或淡化私募資管產品尤 其是私募銀行理財的 200 人投資者人數限制條件。針對產品類型和投資者要求,私募產品需面向 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87 條規定,非公開募集 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 200 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 條規定,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 券累計超過 200 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 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主要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行為,第 5 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 200 人。
證券法中對非公開發行設定 200 人的上限,是基於私募證券的發行對象多為機構投資者和擁 有巨額財富的少數個人投資者,而銀行理財的發行對象多為普通老百姓,適用同樣的認定標准明 顯不妥。我們認為《意見》之所以不對合格投資者人數進行限制,主要是考慮到市場實際:雖然 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風險較大,但限定風險完全可通過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來予以控制(如新 增家庭凈資產要求);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等資管業務成熟市場對私募合格投資者人數並無限 制,滿足特定條件的資管機構可以向任意數量的合格投資者進行不受金額限制的私募發行。
但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在執行中依然存在問題。《意見》並無明確如何認定合格投資者,是投 資者自己開具證明亦或聲明?還是由資管機構根據自身標准劃線認定?監管機構並未給出明確的 可行性意見。若無統一的認定流程,未來區分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將為合格投資者認定和現場 檢查造成很多現實的困難。
(四)投資者教育及凈值化轉型引導
雖然攤余成本法使用環境相對寬松,對銀行理財業務凈值化轉型的推進有一定助力,但考慮 到目前銀行理財客戶的風險偏好程度較低,剛性兌付的打破,即使只從形式層面的調整來看,投 資者過低的接受程度也令各家銀行極為頭疼。如何增強投資者層面的凈值型產品教育及引導投資 者購買理財產品將成為銀行理財銷售端面臨的第一大難題。
在當前監管環境調整的壓力下,推動投資者對於凈值型產品的認知又有其必要性,即使不能 馬上實現投資者對於凈值產品的認可,但也要在時機成熟時,有迅速提升凈值型產品在市場中的 認可度。目前,商業銀行可從兩個層面增強投資者對於凈值化銀行理財產品的接受程度。首先, 從理財產品層面,分客戶類型逐步推出相應的凈值型產品是相對可行的方式。也即是通過對機構 客戶、高凈值客戶、普通個人投資者分步驟,由上及下地推出相應的凈值型產品,避免在過渡期 結束後集中推出,被動面臨比較明顯的客戶流失和流動性風險。其次,供給側環境的變化將倒逼 投資者需求分化更為明顯,單一理財產品或將較難滿足客戶日益多元化的投資需求。未來商業銀 行必須增強客戶需求的挖掘及定位,並整合存款業務、理財業務、代銷業務等打造完善的產品池, 並以標准化、專業化、綜合化的財富管理流程輔以先進的財富管理系統實現產品組合與客戶需求 的完美匹配,從而留住客戶。
另外,雖然政策層面大力推動行業打破剛兌,並提出對於優先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一定的監 管激勵。但對於銀行而言,率先打破剛性兌付,並出現產品不能按時兌付的銀行必然遭受到巨大 的聲譽損失,導致客戶的流失,進而傳導至傳統業務,對銀行的整體發展造成沖擊。也即是說, 監管激勵的強弱或僅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時間范圍內影響凈值化轉型的進度,尤其是在轉型初 始階段,監管激勵對於凈值化的影響程度偏弱。推動銀行理財凈值化轉型可能更多的需要依靠商 業銀行提交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預計對於不同發展程度的銀行,資管業務整改計劃的時間 點將有明顯差異。監管或將給予大中型銀行更大轉型壓力,對其時間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在大中 型銀行率先打破剛兌後,中小型銀行能更容易的實行投資者教育,整體行業轉型進度將加快。
(五)合規銷售、誠信經營、勤勉盡責
《意見》明確,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需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 經營理念;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具備與資產 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 全;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 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以上要求是對監管層整治金融市場亂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穩定的具體體現。事實上, 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在多處新增「誠信經營」字樣表述,對金融機構合規銷售、誠信 經營、勤勉盡責的重視可見一斑。
未來,監管層大概率會加大對資管業務中的違規經營懲治力度,銀行機構尤其是中小型銀行 機構,必須重視銀行理財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加強內部治理和相關制度建設,提升業務人員 的專業素質和合規意識。
(六)資管產品代理銷售
隨著平等准入市場機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銀行理財業務發展會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基於 代銷業務而發展財富管理正成為較多銀行的現實選擇。
但《意見》明確,代銷機構需持牌照代銷資管產品,沒有牌照的相關機構一律不得銷售資管 產品。金融機構需建立資管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目前的情況是,公募基金等產 品的代銷需要監管機構頒發許可牌照,而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監管機構並未頒發牌照, 持牌非銀機構是否可以代理銷售銀行理財產品尚未明確。
因此,銀行機構在代理銷售相關資管產品時,也必須合規經營。針對違規銷售問題,《關於 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意見》做了重點性描述,即不允許代銷金融監管機構監管范圍 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 售,或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 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產品的私售「飛單」行為等。
合規代銷依賴相關的制度建設、培訓體系建設、財富管理系統建設等。從源頭把控代銷類產 品、分析客群特徵。一方面通過產品設計和創新匹配不同用戶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設, 真正將財富管理業務做起來,形成品牌與特色,創造銀行發展新的競爭力。
二、運營管理
(一)多層嵌套與法律地位問題
《意見》對於資產管理產品多層嵌套問題的處理方式與《徵求意見稿》基本類似,允許資產 管理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 的資產管理產品。另外《意見》強調了私募基金能對接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給予私募資管市場競 合的入口。
在多層嵌套問題上銀行理財可謂是重災區,究其原因,多層嵌套模式的興盛是在不同監管體 系下金融機構在市場進入和投資許可權不一致的背景下產生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賦予各類型 資產管理產品相同的市場待遇。
《意見》根據募集方式和投資性質不同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規 則。這意味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會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准 入、給予公平待遇;同一性質的資管產品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 位。解決了此前銀行理財開展業務時面臨不公平的法律限制問題,預計緊隨其後的配套細則或法 律法規的完善會明確給予銀行理財產品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從根本上解決銀行理財投資權益類 資產、衍生類資產面臨的開戶問題或工商登記等問題。此次新規後理財產品或可開立股票投資賬 戶等各類賬戶,同時還能進行工商登記以直接投資有限合夥產品等。
另外由於監管層並未限制資產管理產品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兩層嵌套,因此公募 FOF 及 MOM 模式仍可以正常延續。在非標資產受限,銀行理財將投資重心轉回標准化資產的大前提下,通過 FOF 及 MOM 模式,商業銀行可以增強投資效率,降低投資成本,同時對於經濟周期變化帶 來的影響也能更快地做出調整。從目前 FOF 及 MOM 的參與程度而言,理財業務發展程度較高的 銀行都更加偏愛 MOM 模式。相對更為標准化的 FOF 模式,在 MOM 模式中,銀行能更好且更靈 活的對投資方向及投資經理做出調控,具有更強的掌控度。
(二)信息披露安排
《意見》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 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特 別地,針對不同形式的資管產品,其信息披露內容具有差異性。
完備的信息披露有助於強化投資者、監管者、市場第三方機構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相關風 險的把控,進而能夠更為公正客觀評判資管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加強信息披露不僅是有效識別 潛在風險的重要途徑,而且有助於加強投資者教育,利於引導理財產品的凈值化轉型,最終實現 「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經營理念。
(三)資管子公司與獨立託管
《意見》明確,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 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 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意見》針對銀行理財的意見要求,如風險隔離、業務分離等都是基於資管子公司而言。另外,《意見》明確,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 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 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 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 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獨立託管有名無 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在《意見》發布後,預計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銀行將會加快成立資管子公司的步伐,一方面 是爭取將可觀的理財產品託管收入留在本行內部;另一方面是本行託管的效率和溝通難題易於解 決,這對於部分產品來說十分必要。
(四)實施穿透監管並擴大報送范圍
此次《意見》中,在凈值管理、剛兌審核、人工智慧應用、統一報告制度等多個方面增加了 關於流程或信息的報送要求。凸顯監管層希望增大資管業務全流程監控的意圖,增強穿透監管力 度,避免監管盲點。考慮到目前銀行在月末、季末時點的報送壓力,新增的報送要求或增大時點報送的壓力。
另一方面,在資產管理產品統一報送部分,《意見》相對於《徵求意見稿》仍未給出具體的 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在目前多類型產品共存的情況下,統一標準的制定較為困難。預計資產 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將在調整期後半程給出具體意見。
三、投資配置
(一)非標准化債權資產去留問題
相對《徵求意見稿》,《意見》新增對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准,即標准化債權類資產 應當具備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條件。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 但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實質上為非標轉標留了口子。 針對在相關市場如銀登中心、北交所、中信登等流通交易的資產,監管層很可能會適時另行制定 規則予以確認,在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 制完善等方面滿足要求後,很可能會認定其為標准化資產。
《意見》明確,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資產管理產品並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遵守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准。表明銀行理財依然可以投資非 標准化資產,但總量規模或限額管理的要求會提高,此前 35%或 4%的要求會進一步調整,而針對 流動性管理要求會另發文明確。
針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的期限要求,《意見》明確,資管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 債權類資產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 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由於有近三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 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給予銀行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若過渡期結束後仍有未到期的非標 等存量資產,監管層亦或作出妥善安排,比如有序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針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帶來的投資者之間不公平問題(非標期限錯配,在非標違約時會導致 後來持有的投資者承擔全部風險,導致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此問題本質是非標資產的估值問題, 可以通過對非標資產計提「減值准備」來解決。針對這一問題,《意見》相對《徵求意見稿》對凈值生成方式做了調整表述,由「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修改為「凈值生成應當符合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理財非標由於缺乏流動性,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 8 號》的規定,可按照攤余成本法估值,並計提減值准備。非標資產計提減值後,其風險就可以通過凈值變化向投資者傳遞。例如,初始投資時,會根據模型計提資產減值,存續期內,若出現繼續減值的 跡象,將繼續增提減值,產品凈值下降,投資者此時贖回份額時會承受相應的損失,其它投資者 此時購買時,會承擔後續風險,但也會獲得相應的回報。減值的計提要在產品合同中明確,讓投 資人認可,並做好持續的信息披露。該方法在銀行實施時,已通過第三方審計,符合會計准則要 求。
綜合來看,《意見》並非全部限制非標投資,而是從非標轉標、非標監管標准、過渡期安排、 凈值生成原則等維度做了總體安排。另外,《意見》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 提下,通過發行資管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 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管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 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在規范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 監管層會鼓勵發展直接融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 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這又會形成新的業務機會。
(二)公募與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限制
公募型銀行理財投資限制趨於放鬆。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認為,銀行的公募產品應當以固 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但《意見》將此 條件刪除,明確公募型銀行理財除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股票之外,還可投資商品和 金融衍生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即可。這表明各性質銀行開展理財業 務,大概率不會因分類管理(基礎類理財業務與綜合類理財業務)限制而不能投資權益類資產; 對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投資,若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作出許可規定(如央行根據實際情況予 以調整),公募型銀行理財也可以參投,體現一定的靈活性。以上限制條件的放鬆或淡化對各類 銀行尤其是中小型銀行構成利好。
私募型銀行理財前景看好。針對私募型產品,相對《徵求意見稿》,《意見》特新增一段論 述「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 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 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這對擁有較多私人銀行客戶 的大中型銀行構成實質性利好,可進一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權性質的產業基金等。
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放開私募分級限制。私募分級限制的放寬符合監管對於公募 資產管理產品及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不同定位,也即是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 社會公眾發行,整體要求更為嚴格;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主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 投資者,監管要求相對寬松。
(三)估值方法與委外需求
《意見》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全面凈值化轉型的要求沒有放鬆,並且針對市場最為關心的凈值 估值方式給出了市值法與攤余成本法兩種模式。其中市值法是基於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原則 估值,受到了監管層的推崇。而攤余成本法由於存在隱性剛兌的可能,因此監管層從使用條件及 兌付表現與實際資產價值偏離度限制兩個方面嚴控剛性兌付滋生的可能性。在監管層大力打擊剛 性兌付的環境中,商業銀行希望以凈值的外衣實現剛兌本質的可能性偏小。
對於銀行理財業務而言,攤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能較大程度的降低產品在運行期限的波動表現,更為符合銀行理財產品的低風險的認知及定位。因此,攤余成本法使用的環境,對於銀行理 財業務推動產品凈值化轉型的難度有較大影響。此次新規中,從攤余成本法使用的前提條件來看, 整體限制相對合理,可採用此方法估值的資產包含了所有持有至到期的債權類資產及部分流動性 過差的資產。目前銀行理財主要投資對象中,「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非標債權」高達 72.32%(2017 年全年數據),而這部分資產基本上均可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這對於資產收益具有更高穩定型 的商業銀行屬於利好消息。
關於「攤余成本法」的應用范圍,貨幣基金等傳統使用成本法但設計成開放式產品,其是否 也面臨著緊迫的估值方法調整難題?資管新規發布之後,監管層表示貨幣基金的管理規定不變, 是否也意味著銀行也可以創設類貨幣基金產品並使用成本法估值?這些疑問需要監管層進一步解答。
不過對於主動管理能力過弱,或無主動管理能力的商業銀行而言,未來對於委外的需求將進 一步增強。但由於業務規模及專業能力等因素,中小銀行對接委外機構時話語權偏弱,對於委外 資產掌控力不足的問題或將進一步凸顯。尤其是在剛性兌付打破的大環境中,對於資產過弱的掌 控可能增大產品虧損的可能,進而增大銀行的聲譽風險。因此,在開展委外業務的同時,中小銀 行應考慮通過委外系統的建立,增大對於委外資產的監控力度,降低不可控風險的發生。
總體來看,產品凈值化轉型的壓力倒逼銀行主動管理能力的提升,未來銀行理財行業集中度 將更高,部分無法適應新環境的中小銀行在處理完現存資產管理產品後,或將轉型做純粹的代銷業務。
Ⅹ 產業基金是什麼
產業基金即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
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10)產業基金模式非標理財擴展閱讀:
產業投資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一,投資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第二,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第三,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四,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