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部門是
❷ 銀行的理財子公司是什麼銀行理財將有這些變化!
這些理財子公司是什麼?顧名思義,它們主要負責發行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成立理財子公司,相當於把理財業務分離出來單獨做,銀行理財產品也有了一些變化。❸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制定的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5月11日發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資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反饋意見來看,各方對《辦法》總體支持。銀保監會就各方反饋意見逐條予以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二、《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活動,在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的同時,也應當參照執行《辦法》。《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❹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什麼意思
為推來動銀行理財回歸資自管業務本源,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監管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由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理財)業務。
未來「銀行理財」產品主要由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因此銀行理財產品不再像以前一樣只有「固收」類產品,也有股票權益類資產,這類產品也就具有一定的「風險」,大家需要做好充分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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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銀行的理財子公司是什麼
商業銀行的理財子公司和現在的理財部門相區別,相當於把銀行負責理財業務的內設部門拿出來,單獨作為一個子公司,原銀行是母公司。理財子公司在經濟上受銀行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銀行母公司、理財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
「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予以採納」的意見建議,也就是商業銀行的理財子公司可能會接觸的業務主要有三大部分:
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擴大銷售渠道,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等。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
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因《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還未出台,理財子公司和銀行理財的區別無法具體了解。
但可以明確的是銀行理財業務和理財子公司參考文件不同:銀行理財業務,即「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而理財子公司參考的是《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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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理財子公司是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第三條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防範跨市場風險。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銀行理財子公司名稱一般為「字型大小+理財+組織形式」。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或「理財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第六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具備充足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風險管理等理財業務崗位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持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等業務管理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作為控股股東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已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除外;
(五)銀行理財業務經營規范穩健;
(六)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具有前中後台相互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的組織架構;
(七)具有明確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規劃;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❼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理財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公司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銷售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
(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徵信息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
(二)提供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投資建議;
(三)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
(四)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
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機構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中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人員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第三條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
(一)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
(二)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理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合作協議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誠實守信,謹慎勤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合作協議的約定,合理劃分雙方權責,共同承擔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責任。第五條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屬於理財產品投資者,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不得將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歸入自有資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存放和管理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第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第七條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含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備安全、高效的辦理理財產品認(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和銷售系統;代理銷售機構與理財公司實施信息系統聯網,能夠滿足數據傳輸需要;
(三)具備安全可靠的理財產品銷售數據保障能力、管理機制和配套設施,能夠持續滿足理財產品銷售和交易行為記錄、保存、回溯檢查的需要;能夠持續滿足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以及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的數據需要;
(四)具備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和設施;
(五)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等制度,以及滿足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需要的組織體系、操作流程和監測機制;
(六)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管理制度;
(七)具備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內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❽ 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銀行嗎
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屬於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通常是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設立,通過銀保監會批准,是家專業的理財金融機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最低注冊金額是十億元的實繳人民幣,並要求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三年以上,且保證五年內不會轉讓所持有股權。
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同時,也有利於優化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符合資管業務特點的風控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對標「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在業務規則和監管標准方面,嚴格遵守「資管新規」確定的我國資管行業統一監管標准;以「理財新規」為基礎,除根據子公司特點對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外,「理財新規」中絕大多數監管規定適用於理財子公司。二是做好與同類機構監管制度對照銜接。對照商業銀行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制度,並參考其他同類資管機構的監管標准,在准入條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風險隔離、關聯交易和持續監管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三是強化投資者保護。強調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堅持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募理財產品不得公開宣傳等現行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要求理財子公司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配備專人專崗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