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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計提資本

發布時間:2023-05-20 00:43:40

A. 銀行對理財資金池的法規有哪些

資金池理財是指銀行將發行多款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匯集起來,形成一個「大池子」。同時,銀行對池子里的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投資,投向一個由債券、回購、信託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產品組成的集合性資產包,並將此資產包的整體收益作為多款理財產品收益的統一來源。銀行利用資金與資產的期限錯配賺取期限溢價,並通過理財產品的循環發行來保證「大池子」中資金的穩定性。
這一模式的風險在於將短期風險不斷延後,一旦資金鏈斷裂,將造成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而且在「資金池」中,資金無法與投資標的一一對應,導致銀行和客戶都很難估算投資成本與風險參數。

B.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第四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託管機構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自有資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因自有資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六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並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第二章分類管理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私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只理財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於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等。權益類資產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投資性質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理財產品標准。

非因商業銀行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產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在開放日和相應場所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

C. 銀行理財產品份額是指什麼

客戶份額=客戶認購(申購)金額/認購(申購)清算日價格申購開放時段提交的申購及追加申購申請,清算日價格為當日的產品價格;非申購開放時段提交的預約申購申請或預約追加申購申請,清算日價格為下一銀行工作日的產品價格。
2、清算日價格:
清算日價格為申購起息日、贖回到賬日產品價格。中國農業銀行每個開放期公布產品清算日價格,客戶按產品清算日價格進行申購、贖回。法定節假日不公布清算日價格。
(3)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計提資本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申購基金:
1、定期定額申購基金很適合工薪族達到強制儲蓄的目標。已上市的各種開放式基金的數目已達到上百隻,它們的主發行渠道就是銀行。
那麼,經常光顧銀行的工薪族,不妨選定其代銷的某隻基金,跟銀行簽訂一個協議約定每月扣款金額,以後每月銀行就會從你的資金賬戶中扣除約定款項,劃到基金賬戶完成基金的申購。
2、這種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長期穩定增值。這種投資法,不必掌握太多的專業知識,不必費心選定購買的時點,只需耐心一些堅持中長期持有,並且在一般情況下,基金定投的收益會高於零存整取的利息。正因為此,它甚至是工薪族為孩子儲備教育金或籌劃養老金的一個優良選擇。
3、定期定額買基金,選定哪只基金特別重要。一般來說,這種投資方式適合股票型基金或偏股票型混合基金,選擇的重要標準是看它的長期贏利能力。

D.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什麼等關於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

第六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詳情可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要求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

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銀行理財子公司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5)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計提資本擴展閱讀

2018年12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通過子公司展業後,銀行自身不再開展理財業務(繼續處置存量理財產品除外)。

同時,理財子公司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效防範經營風險向母行傳染。理財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同時,還應遵循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從業人員和管理信息系統等其他准入條件。

在風險管理方面,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要求理財子公司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10%計提風險准備金。

強化風險隔離,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要求理財子公司與其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嚴格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合作,防止風險傳染、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F. 銀行理財規模下行勢頭有望改善嗎

2018年7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理財新規」)。與今年4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共同構成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守的監管要求。

而針對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理財新規」明確,已發行的保本理財將統一歸口為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結構性存款業務需要衍生品資格。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要納入銀行表內核算、計提資本和撥備等。

這意味著,保本理財產品將退出銀行理財市場,未來投資者在銀行買不到「保本理財」這一品種了,已經發行的保本理財將視作存款管理。

實際上,受「資管新規」影響,很多銀行將結構性存款當成保本理財的良好替代品,今年上半年結構性存款發行量及規模大增,其中出現了一些假的結構性存款。根據「理財新規」,銀行需要有衍生品交易資格才能發行結構性存款,可以避免一些沒有資格的銀行發行假的結構性存款。

與「資管新規」的要求一致,「理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消費者對於理財凈值化轉型需要較長的適應時間,「類基金」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將成為短期內理財轉型的主要方向。作為具有穩定收益的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產品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有利於銀行吸引客戶,促進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理財新規」的過渡期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新規指出,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行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過渡期內,允許老產品投資新資產,這一規定被市場認為是較大的放鬆。「資管新規」出台以來,不合規的舊產品規模已經出現萎縮,新產品一時又難以銜接,對市場影響比較大。

G. 商業銀行如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即是運用資金的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資產、證券投資、貸款、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等類
型。對商業銀行而言,資產的功能主要有:
(1)銀行的資產是商業銀行獲得收入的主要來源;
(2)資產的規模是衡量一家商業銀行實力和地位的重要標志,商業銀行的信用高低直接
與其資產的規模大小有關;
(3)資產質量是銀行前景的重要預測指標。一家銀行的資產分布情況、貸款的對象和期
限都影響著銀行的資產質量,對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可以使人們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前景做出科學的預測,從而促使銀行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為銀行的股東增加利潤。
(4)資產管理不善是導致銀行倒閉、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銀行資產管理在整個銀
行管理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銀行資產管理不善,導致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不能夠及時足額地支付存款人的需要和融資人的融資要求,嚴重的話會出現銀行倒閉現象。

資產管理業務是商業銀行面對利率市場化挑戰的中間業務增長點,也是降低存貸比、騰挪資產結構的轉型工具,如果各方面資源配置到位,未來這項業務預期會有一個大的發展。資產管理業務來源於銀行理財業務,但它畢竟是銀行的一項新型業務,在很多方面又必須要在現行理財業務的基礎上進行轉型升級。
1. 繼續加強理財產品創新,豐富資產管理產品線。
在銀行資管業務的發展初期,需要在以產品為中心和以客戶為中心之間進行平衡,目前商業銀行普遍還處於以產品為中心階段。考慮到這個實際,銀行資管業務應繼續進行理財產品創新,為客戶提供豐富的理財產品來間接踐行為客戶服務的理念。從產品端來看,根據目前現狀和監管層的思路,未來銀行理財產品可能朝著幾個方向發展。
一是開放式凈值型類產品。這類產品雖然現在並沒有預期收益率類產品發展迅速,但它代表了監管部門的指向,銀行需要做的就是慢慢做大該類產品存量,慢慢引導市場,逐漸贏得投資者的認可。
二是結構型理財產品。實際上在理財產品剛剛開始發行時這類產品就大行其道,後來因為考慮風險和投資者投訴等因素放緩了發行節奏。結構型產品通過掛鉤資本市場和商品市場的一些金融參數,如果在產品設計中加入「安全墊」理念,仍然可以保證一定無風險收益的前提下博取資本市場高收益機會,該類產品有其市場需求。
三是針對高端人群發行的固定期限產品。該類產品主要針對高凈值客戶,產品具有固定期限,可以考慮保證預期收益也可以不保證。商業銀行現階段可在發行預期收益率類產品的基礎上,逐漸探索上述理財產品的設計和發行。從資產端來看,資產的創設也是一個銀行資管值得關注的點。未來可以在現行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為主的固定收益資產投向的基礎上,創設一些以投資股權、優先股、並購、夾層融資為主要投向的產品,推動產品投資組合收益能力的提升和流動性狀況的改善,滿足一些特殊客戶的需求。
2.加強風險管控和流動性管理,為資產管理業務做大做強奠定基礎。
銀行理財業務涉及貨幣市場、信貸市場、資本市場三大金融市場,具有衍生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合規風險等特質,要促進資管業務的做大做強離不開對上述風險的有效管控。在風險管控層面,資管業務既要強調遵循現有體系下的審批流程,注重風險的全流程管理,也要注意探索適合資產管理業務特點的風險管控模式,抵禦各類風險的侵蝕。在流動性管理層面,可以通過控制理財資產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資產配置等,來實現資管業務自身的流動性,也需要適當考慮使資管業務的流動性管理和銀行整體的流動性管理相對分離,不受其牽連。總的來說,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控和流動性管理缺一不可,商業銀行應進一步探索適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具有自身特有框架下特點的管理機制和管理模式。
3.推動明確理財產品法律地位,拓展產品投資運作范圍。
目前在很大程度上,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主體地位並不明確,這也使得很多銀行理財產品無法以自身名義開展直接投資,而需要通過信託和其他資管通道進行。藉助於第三方通道既增加了產品的運營成本,又無助於提高銀行自身的投資管理能力。如果未來銀行理財事業部制獲得較大進展,理財產品可以在債券市場等資本市場開戶進行直接投資,一級市場股權和二級市場股票等產品投資不受限制,而銀行只需做好風險對沖和交易限制即可,則不僅可以拓展理財產品的投資運作范圍,為產品收益的提高帶來巨大想像空間,也將大大豐富銀行資產管理的內涵。
4. 注重與互聯網金融的結合,尋求理財業務的拓展和突破。
理財業務與互聯網金融的結合,並不僅僅是藉助於互聯網進行產品宣傳,拓展銷售渠道進行產品銷售,更重要的是要吸收借鑒互聯網的思維來發展業務。如從方便投資者的角度出發,購買理財產品是否可以簡化或取消首次面簽環節,因為許多互聯網理財都沒有這個環節。以及從普惠金融的角度考慮,理財產品5萬元購買起點金額能否降低,以及開發理財產品的消費支付、質押、轉讓功能等,打通理財產品與方方面面的通道。當然目前監管層有些限制規定,但銀行身在其中仍然有一定的空間去操作和推動,以達到最終拓展和突破業務空間之效果。
5.注重市場研究和投資交易,全面加強資管能力建設。
研究、投資和交易能力是資產管理機構必須要培育的能力,縱觀國內外的資管機構,這三方面的能力都比較突出。研究能力的提升是保證投資交易能力的基礎,如美銀美林、摩根大通、瑞銀等國際著名投行都有在市場上影響力巨大的研究人才,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在這一塊還需要投入更多的關注度,實際上市場研究能力的增強直接關繫到理財產品的設計和投向等。
另一方面,投資和交易最終體現研究結論的運用。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未來還是需要從目前籌資滿足融資主體需求的金融中介角色,最終轉變到為客戶管理財富代客理財的定位,銀行資管一定程度上需要扮演機構投資者的角色。要實現這一轉型,商業銀行就必須要提前布局,全面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注重投資研究、投資和交易三個方面的能力培養,真正能夠達到受人委託代人理財,通過資產管理能力來提升自身的價值。

H. 誰知道銀監會是怎樣對信託理財產品進行監管的

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後,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並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並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麼,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並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考慮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後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准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於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於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後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於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於表內負債業務,後者屬於表外信託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託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於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於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於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鬆,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後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託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並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託方,與委託方簽署的委託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託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准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於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麼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後,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後高於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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