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房貸銀行說必須要買理財產品
在銀行貸款時,如果遇到銀行要求購買理財產品才可以進行貸款,甚至放款,這種行為屬於違法,已經違背了消費者自由消費意願,屬於違規違法行為,貸款用戶完全可以根據個人想法來決定是否購買理財產品
一,理財分為公司理財、機構理財、個人理財和家庭理財等。人類的生存、生活及其它活動離不開物質基礎,與理財密切相關。
二,「理財」往往與「投資理財」並用,因為「理財」中有「投資」,「投資」中有「理財」。所謂的理財也不僅僅是把財務往外投,被投資也是一種理財,不懂得被投資也就不懂得怎麼更好理財。
三,「理財」一詞,最早見之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報端。隨著中國股票債券市場的擴容,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的日趨豐富和市民總體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財」概念逐漸走俏。
四,個人理財品種大致可以分為個人資產品種和個人負債品種,共同基金、喊侍股票、債券、存款、人壽保險、黃金等屬於個人資產品種;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消費信貸則屬於個人負債品種
五,理財,顧名思義指的就是管理財務。一般人談到理財,想到的不是投資,就是賺錢。實際上理財的范圍很廣,理財是理一生的財,也就是個人一生的現金流量與風險管理。
六,在現代社會中,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可用來支應支出,有所得要繳所得稅、出售財產要繳財產稅、財產移轉要繳贈與稅或遺產稅,因此在現金流量規劃中如何合法節省所得稅,在財產移轉規劃中如何合法節省贈與稅或遺產稅,也成為理財中重要的一環,對高收入的個人更成為理財首要考慮。
; 大家都知道,去銀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交申貸人的個人徵信報告、銀行流水、工資流水、申貸說明書等多種資料。銀行之所以需要這些資料,是為了能夠全面審查申貸人的個人資質。有朋友咨詢,房貸被要求買5年理財是為啥?辦房貸買的理財能取消嗎?
房貸被要求買5年理財是為啥?
1、捆綁消費
實際上,在申請房貸的過程中,申貸人是不需要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只要申貸人符合銀行的基本貸款條件,個人資質過關即可。但銀行每月能夠放款畢竟有限,加上國家對於壞賬率一直非常重視,於是銀行就會在符合申貸條件的客戶中,篩選更優質的客戶。
並且現在各大銀行和理財平台的理財產品很多,市場份額就那麼大,銀行為了搶占市場,增加盈利,加上要篩選優質客戶,因此就會讓申貸人先購買理財產品,再申請房貸。總的來說,就屬於一種捆綁消費。
2、提升申貸人資質
有一些申貸人雖然徵信上沒有什麼不良記錄,但收入狀況並不樂觀,想要申請房貸的話,逾期風險較大,銀行不願意通過申貸請求。這時申貸人就可以購買一些銀行的理財產品,一方面證明自己的經濟實力,另外一方面也能增加跟銀行的經濟往來。
辦房貸買的理財能取消嗎?
可以取消,借款人可以等到放款後,申請贖回即可。贖回之後,不會對個人信用和房貸造成什麼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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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貸的銀行買理財要求不一定能批准。有些客戶在做房貸時可能符合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要求,而不是客戶購買的理財產品就能順利通過銀行審批,成功下房貸。而如果客戶不願意購買可以直接拒絕。
雖然購買理財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對房貸有幫助,但房貸能否獲批主要取決於客戶的個人信用是否良好;以及其是否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是否有能力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銀行要求客戶購買理財產品只是為了銷售,主要是為了完成分行的業務量。而如果客戶不願意購買可以直接拒絕。
事實上,銀監會也有明確的規定。"七條 "中不允許的房子包括不允許借貸或出售,也就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放貸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綁定、搭售理財、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除此之外還包括不轉借、不借貸掛鉤、不在貸款中收費、不浮動分、不允許轉嫁成本)。有些客戶在按揭時可能符合鄭返吵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要求,而不是客戶購買的理財產品就能順利通過銀行審批,成功下按揭。雖然購買理財產品在一定世念程度上對房貸有幫助,但房貸能否獲批主要取決於客戶的個人信用是否良好;以及其是否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是否有能力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
銀行要求客戶購買理財產品只是為了銷售,主要是為了完成分行的業務量。而如果客戶不願意購買可以直接拒絕。事實上,銀監會有明確規定:"七條禁令 "中包括禁止放貸和捆綁,即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不得強行捆綁理財、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
❷ 用貸款買基金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屬於違規,違反銀監會七不準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❸ 六部委發文規范信貸亂收費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朱丹丹 單美琪 北京報道
5月25日,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對信貸、助貸、增信等環節收費問題予以規范。
其中,在信貸環節方面,針對行業「頑疾」,取消部分收費項目和不合理條件,包括取消信貸資金管理等費用、嚴格執行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以及提前開展信貸審核。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上述要求下達之後,對於第三方助貸機構來說,單個客戶獲客成本因此變高,進而被迫降低收費或者做更次級的客戶;而對於銀行來說,收費減少,會收緊信貸政策,客戶上移,進一步增加助貸機構運營成本。
「因此,短期內助貸機構運營會更加困難,一部分服務企業客戶的助貸機構會被市場淘汰。」該人士預測說。
為企業信貸清障
記者注意到,《通知》在信貸環節要求取消部分涉企收費,細化嚴禁貸存掛鉤和嚴禁強制捆綁銷售等現有規定,鼓勵銀行提前開展信貸審核。
明確取消信貸資金管理等費用,嚴格執行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不得在信貸審批時,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同時鼓勵銀行提前開展信貸審核。
另外,在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外部環境等未發生明顯惡化時,銀行不得無故提出導致融資綜合成本明顯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等以及不得繼續對「僵屍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擠占銀行可貸資金,推高其他企業融資成本。
在增信環節則是通過多種方式為企業減負。《通知》要求銀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從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企業獨立承擔三個角度,對信貸融資相關費用承擔主體和方式等提出要求。「由銀行獨立承擔的費用,銀行應全額承擔;由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的費用,銀行不得強制或以合同約定方式向企業轉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由企業獨立承擔的費用,銀行、保險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應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支出。」
具體來看,該內容具體指銀行不得強制企業購買保證保險,不得因企業購買保證保險而免除自身風險管控責任。其中,「保險公司不得提供明顯高於本公司同類或市場類似產品費率的融資增信產品,增加企業融資負擔;融資擔保公司應逐步減少反擔保要求,確需引入反擔保措施的,應綜合評估企業實際擔保成本。」
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看來,該條政策對保險公司影響較小。但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應逐步減少反擔保要求會導致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無法轉移,從而只能提過提高融資擔保費率來進行對沖,這會進一步加重企業融資成本。
王詩強表示,「另一方面,不需要提供反擔保可以督促擔保公司提高風控能力,讓更多的小微企業獲得信用貸款。」
助貸機構迎「淘汰賽」
值得一提的是,在助貸環節,《通知》要求銀行明確自身收費事項,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評估合作機構收費情況。
具體內容大概包括,銀行應在企業借款合同或服務協議中明確所收取利息和費用,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銀行應對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以及不得與收費標准過高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同時,嚴禁將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防止導致間接推高融資成本;嚴禁銀行將信貸資金劃撥給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防止信貸資金被截留或挪用,減少企業實際可用資金。
針對以上,王詩強認為,之前這些收費都是私下進行,部分企業主是在申請之後才了解,相關收費並不透明。此次監管政策主要目的是禁止銀行及第三方亂收費,相關收費、貸款流程要在客戶申請貸款之前告知客戶。
他進一步指出,對於第三方助貸機構來說,像以前一樣高收費會導致部分優質客戶了解情況後放棄貸款申請,助貸機構單個客戶獲客成本因此變高,進而被迫降低收費或者做更次級的客戶;對於銀行來說,收費減少,會收緊信貸政策,客戶上移。這又會進一步增加助貸機構運營成本。
普遍來看,上述提到的第三方機構主要指的是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科技和獲客導流服務的助貸平台。當前助貸行業主要參與機構分為兩大類,分別是持牌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助貸機構。
根據銀保監會近期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來看,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合作機構范疇,即可通過多種方式與信息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業界認為,這一政策有為助貸行業松綁之意。同時,上述辦法還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准入機制」。業內分析人士認為後續應該會出台建立准入機制相關的指導意見。
目前助貸行業前景並不明朗,正如上述分析人士所說的,短期看,助貸機構運營會更加困難,一部分服務企業客戶的助貸機構會被市場淘汰。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❹ 買房貸款,銀行強制要求必須3千元買份他們的保險才給貸款,合理嗎
不合理,屬於捆綁銷售,我在買房時候也遇到類似的。
我買房時,因為擔心交易資金安全,找到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並且繳納了2%的中間費,中介幫我搞定銀行貸款,最後幫我申請了9折的貸款,當時85折是標配,告訴信用卡逾期了,換銀行也只能打9折,當時我就信了。在過戶的前幾天,中介說需要再交2000塊錢銀行辦理的手續費,這個是銀行收取的,我當屬就起了個心眼,打電話問幫我辦理貸款的銀行客戶經理,銀行客戶經理支支吾吾的,說這個你問中介公司,我說你要是不告訴我,我去你們網點咨詢有沒有這個手續費,他無奈的說我們沒有這個手續費。我後來和中介說銀行沒有要交這個手續費,後來中介也沒有再提,事情結束後,我思索了一下,肯定是中介要給銀行客戶經理回扣,中介想忽悠我出這筆錢。
回到題目的問題,買房按揭貸款,徵信一切優良,但銀行必須讓3千元買份他們的保險,才給貸款,合理嗎?不合理,怎麼辦?
第一:打電話問銀行,他們有沒有明文要求,買房按揭貸款要先購買3000元的保險,不要問中介和客戶經理,他們極有可能串通一氣,直接去網點或者電話咨詢。
第二:如果銀行告訴你買房按揭貸款要先購買3000元的保險,留下證據,投訴到銀保監會,捆綁銷售是不合法的,銀監會於2016年5月13日發布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3000元的保險是銀行代銷保險公司的產品。
綜上所述:這種捆綁銷售是不合法的,遇到這種情況,和銀行先溝通,如果銀行還是強勢要求購買3000元保險,拿著證據就銀保監會投訴,銀保監會對這個處罰很重。
謝謝悟空邀請,當然是不合理的。題主遇到的這種情況就是商業上常說的捆綁銷售,在商家相對強勢的情況下,客戶買入緊俏商品的同時需要搭售一件滯銷的商品。
1、越是房貸額度緊張的時候越容易發生搭售行為按理說,房貸屬於優質資產,可以為銀行提供長期、穩定的利潤,銀行不應該為難房貸客戶,銀行似乎應該「求」著你貸款才對?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一是如果我們買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銀行往往並不歡迎(當然開發商就更不歡迎了),公積金貸款的審核比一般商業貸在徵信上審核更嚴格,因為徵信污點被拒貸的比例很大。二是銀行自身在貸款額度緊張的時候,也容易發生搭售行為,原因嘛,其實就是心理博弈,反正額度不夠用,那就可以挑選一下客戶,如何挑選,就是附加一些條件,而搭售保險類的產品就是常見的手段,保險可能是銀行代理的,也有可能直接就是銀行旗下開發的保險品種。這種行為當然是不合理的。
2、銀行最常見的搭售理由是什麼樣的?銷售人員常見的伎倆無外乎威脅加利誘。比如,你不買這個保險,貸款就辦不下來,你如果買這個保險,利率上可以有優惠,要麼多打折,要麼少上浮,保險才幾千塊,你利率少一點,省下來的可是一大筆,結果很多人稀里糊塗就答應的。還有一種常見的套路是一開始說保險只要幾百塊,一千多,結果真到交的時候,才發現是幾千塊,甚至一期幾千塊,然而,此時你其他事情都做得差不多了,只好硬著頭皮買下來。
3、遇到銀行搭售怎麼辦?就像上面提到 ,這其實也是一種博弈,如果題主真像自己說的那樣,徵信良好,也就是說換一家銀行也很容易辦理貸款,那麼你完全可以表示拒絕,態度鮮明的說,如果非要讓我買保險,我就換銀行(當然,有可能你換另外一家銀行依然會遇到類似的事情),此外,如果你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最後被要求買了這個保險,也可以投訴並要求退款。
當然是不合理的!這很顯然是一種搭售行為,很多人遇到類似的情況,總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早點辦完貸款就好;但其實,辦理房貸必須買保險,並不是銀行的規定,而只是信貸員個人的行為罷了,是完全可以拒絕的!
銀行工作人員「搭售」行為,是比較普遍的
其實,這些業務都是可辦、可不辦的,選擇權理應在用戶、而非銀行、更不可能是客戶經理。 但銀行經理會在申辦新卡的間隙,「順手」將這些業務都給辦了,期間只會象徵性的詢問一下客戶意見而已!
這種還算是比較好的,只要客戶提出異議,銀行工作人員一般就會做出解釋的!而如果是申請房貸,工作人員甚至會「威逼利誘」,讓客戶辦理相關業務的!
比如,和你說房貸額度緊張,不買份3000元保險,難以通過審批、放款時間會延長之類的話。這些才是最為「可惡」的!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其實,所有的「搭售」,都只是客戶經理自己私下的行為,並不被銀行認可和接受的,雖然大多數的情況下,銀行是默認這種行為的!如果,萬一遇到這種情況,可按以下步驟來處理:
總之,銀行這種「辦房貸、搭售保險」的行為,本身就是極其不合理的,我們要堅決抵制、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行!
本人從事銀行工作12年,經手的貸款額度過數億元,明確告訴你:
在銀行辦理房貸,要求必須買保險,是不合理的這里咱們暫且只討論題主問到的「房貸」,因為其他某些貸款產品是有合規且必須購買保險的要求。
貸款是否能申請下來,主要受以下四個因素影響:
以上4條只要達標,90%的概率可以成功獲得銀行貸款,另外10%不能成功獲貸的原因多數是因為不可控的銀行政策導致。
題主的徵信優良,但被要求必須購買3千元保險,是什麼原因呢?首先,銀行都是按照固定的風控流程來審批的,能夠「人為操作」的空間並不大。
但是很多申請貸款的朋友,可能申請貸款的資料有一些小瑕疵或不充足,這時候銀行會直接或間接說明需要購買理財產品才能審批通過,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基金、貴金屬」.......
其實這樣的要求至少為了滿足他們的「業績達標」
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於「存貸利差」,其他利潤來源於中間業務和代理業務,而保險、基金、貴金屬這些就屬於銀行的代理業務。商業的本質是逐利,銀行也是商業機構,所以會想方設法盡量提高利潤。
每個客戶經理他們不單單只做貸款一項業務,他們會有各項業務的考核,做貸款的經理也會有少部分的理財考核佔比,所以會在做貸款業務時順帶推銷理財產品,即是為了完成考核,也是為了增加提成收入。
如果不買理財就被拒絕貸款,這顯然是違規的但是,多數申請貸款的朋友並不專業,所以只能聽銀行經理說什麼就是什麼。
並且,大家申請貸款的第一目的是為了成功申請貸款,往往覺得只能要能把貸款成功申請下來,適量花一點冤枉錢也懶得計較了。
即使有些朋友想較真到底,但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留下充足證據,無法證明銀行的操作不合規,那麼最後還是會不了了之。
其實辦理貸款搭配理財產品,也算是行業潛規則了,一般銀行考核完成了就不會要求買理財,如果本月某項理財產品沒達標就很可能要求買理財。
有沒有絕對可以避免的方法呢?當然有,那就是從一開始就把自己的貸款資料盡量提供充足,如果被提到要買理財,可以錄音或錄像,然後和銀行協商免除理財產品,否則就投訴到「銀保監」。但是這樣做的結果肯定是鬧得雙方都難堪。
看了以上的回答,最後我們會做出怎樣的選擇呢?如果購買理財的數額不多,你可以選擇妥協;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較真到底;
或者你可以和銀行客戶經理好好商量;
再或者你也可以同時咨詢2~3家銀行的貸款,其中就會有某家銀行沒有買理財的要求。
總之,能快速且低成本的獲得貸款才是我們的第一目的。
德先生思考了下,是不是中間有誤解呀?購買的保險會不會是抵押房屋的財產險? 這個保險可是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必須購買的。
商業銀行買房按揭貸款,那其實是一個標准化的貸款產品,一般來說因為是國家商品房改革的輔助措施,那麼在管理規范方面相對比較嚴。 這個貸款的申請對購房人是有著一定的徵信要求,對購房人的工資收入和償債能力也是有著比較嚴格的要求。同樣對於所購買的住房也有著評估要求和保險要求,一般會需要購房人買一個「按揭貸款抵押房屋財產保險」,意思也就是將來假如這個房子失火等發生房屋貶值時,保險公司可以就房屋價值進行賠償,以保全貸款的安全性。
這個是有法條支持的,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
那這部分費用大約有多少呢?
保險費=保險金額 保險年限 年保險費率 換算現值系數 其中的年保險費率一般最低為0.06%。在德先生印象中,假如申請三十年房貸,這個保險費用是一次性收取,應該不會超過貸款額的1%,也就是貸款50萬,大約可能一次性收取30年保費不到5000元。
如果提前全部或者部分歸還房貸,那麼還可以去保險公司申請退還剩餘全部或者部分保費。 這一點可能很多購房人都不知道,現在特別強調一下。
其實這個保險費確實是保險公司凈賺的,因為發生保險賠付的可能性太低了,目前聽說有些地方在辦理住房貸款時,也可以不購買這個保險費。要看每個地方的具體規定吧。
總結一下,如果購房人最後拿到的保險不是這個房屋財產險,那就是銀行在趁機搭售其他產品。取好證據可以向銀保監會進行投訴。
作為一名曾經在銀行工作6年的資深信貸經理,說說我的看法。
首先,如果你買房的樓盤指定了貸款銀行,一般會有兩種原因,一種可能是樓盤的開發貸在貸款行,還有一種可能是其他銀行沒有信貸額度,指定的銀行有額度。
從按揭申請人這個角度講,這兩個原因非常重要,已經說明按揭申請人在貸款辦理過程非常被動。在這樣的前提下,申請人是很難有選擇權和話語權的,盡管都知道這樣的搭售行為不合理,說投訴換銀行的,是自己沒經歷過。
從銀行信貸經理的角度講,按揭貸款盡管是低風險業務,但因為利率低、貸款期限長,佔用的人力物力較多,願意接房貸業務的經理並不多。此外再加上銀行的考核體系,大量的指標考核,小指標多且有完成率要求,經理只能根據客戶資質酌情增減產品,保險、貴金屬、基金搭配營銷,完不成相應指標,甚至會扣款,都不容易。細細溝通,只要要求不過分,差不多能接受,就OK了。
純手打,希望對你有幫助!
俗話說「神仙好敬,小鬼難纏。」像你說的這種情況肯定是違規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難以擺脫這種小伎倆的束縛。
按揭房貸正常情況下,是不應該搭售保險的,但是當你辦理業務的時候,個別銀行的個別工作人員,可能會借機向你要求,幫他辦理一些業務,比如買個保險,辦張銀行卡,開個網銀等等。
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直接拒絕,接下來的各種業務辦起來就會比較尷尬,因為你總有要求他的時候,他的態度就會變得不冷不熱,如果你辦了他要求的業務,那麼他的服務就會比較周到。
遇到這種情況,我覺得只要不是很費勁,也不會多花錢,最好做個順水人情,畢竟國內沒有支付小費的習慣,就權當做好事了,免得以後辦理業務時,不好意思再去找他。
如果他們的要求比較過分,比如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讓你購買保險,或者讓你必須完成多少額度的存款任務,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取證,然後到當地銀保監會進行投訴,他們定會老老實實給你道歉。
其實我國各大銀行的規章制度都是非常完善的,絕對不允許業務人員強迫用戶購買服務,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對各商業銀行的行為也會進行有效的監督,商業銀行的,管理機關和領導人員對下面的違規行為也是要求令行禁止的,這就是所謂的「神仙好敬」。
但是具體到個別工作人員的時候,由於基層壓力比較大,他們往往會借機向用戶做一些推銷,其實正常的業務推銷我們也是應該體諒的,作為普通勞動者,他們的工作也非常辛苦,但是有的人強買強賣,嚴重違反用戶意願,這就成為「小鬼難纏」了。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和捆綁銷售又有什麼區別呢?
從合規角度來說11月18號,銀保監會對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平安銀行北京分行進行了通報。通報他們的原因就是建設銀行北京分行違規向小微企業借款客戶搭售人身財產保險,平安銀行北京分行違規在個人經營借款過程中,搭售高額人身保險。
這則通報的背後是國家三令五申要求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但這兩家分行並沒有遵照實行。
雖然買房的個人與小微企業無關,但從上述通報也可以看出,銀保監會對銀行變相提高融資成本的現象非常不滿。
不遵守銀保監會的規定,就是不合規的表現,當事人可以向銀保監會進行投訴。
從合理角度來說捆綁銷售產品放在哪個行業都是非常不合理的。買房必須要搭售車位,買車必須要搭售保險,買空調必須要搭售管道。生活中的這種搭售現象非常多,數不勝數。
按照道理來說,我想買一件商品,你可以推薦我買相關聯的產品,但不能強迫我購買。甚至威脅我不買另一件產品就買不到我想要買的產品,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現象。
好在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只存在於個別銀行。一般一家中介公司或開發商都會准入多家銀行,可以在這個過程中進行選擇。
從合法角度來說這種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強制搭售保險的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我國的相關法律。
《治安管理條例》第46條、《刑法》第226條,都對強買強賣行為進行了約束。
碰到這種行為,你甚至可以當面喝斥他:「你敢對你說的話負責嗎?」當即錄音把證據交給法院。
總結:可以明確的一點是,辦理貸款過程中是不允許搭售保險的。搭售保險的行為既不合規,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借款人在這個過程中也屬於消費者。可以將相關證據保留,無論是遞交給銀保監會,還是提交給法院,都是在合理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都是一幫添油加醋的「磚家」
咱中國這么多城市,每個城市的實際執行情況均不一樣。
我是從業者,接觸的地方上海以及上海周邊都有,來寫一點中肯的。
1:說一個城市之間各銀行房貸利率差不多的,全國除上海地區外,你仔細了解一下同樣的貸款人徵信,利率最高和最低的差額多少,不會低的。
2:講統同一城市間,每一家銀行的額度不一樣,銀行信貸員在提出這些東西都是得到當地支行默許的,也都是在拿條件交換的。
3:開發商指定銀行,作為大客戶間的合作,無論從審批速度、房款速度、貸款額度指標、利率水平上綜合選定的。要不他開發商選最高的,這么多貸款人還不鬧翻天。連LPR都是18家去掉一個最高一個最低之後平均的,何況一個城市的各大銀行的情況。
作為一個單個個體的購房,出現這種不合理,但在某種情況下「合情」,都要生存的。
反過來,都說去告發的、舉報的、動動大腦,按照銀行提供的材料,又有多少是真是假,每個城市的情況不一樣,理性看待這個事情。
另外一點說自己出去找開發商非指定的銀行,不是不可以,需要看實際情況的。
但無正當理由,自己找非指定需要簽一份協議書的,且個別銀行需要開發商的一套文件,如果開發商不給你,壓根你就辦不了。
這就是實際情況。
先說答案,不合理。
貸款七不準按照中國銀監會(現在是銀保監會,與保監會合並了),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經營出具了一個「七不準」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準存貸掛鉤(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很顯然,從上述第五條,我們可以看到按照規定,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是不允許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以及基金等產品的,所以說,如果你辦理貸款時所有條件一切都符合,徵信也沒有任何問題,銀行要求你購買3000元的保險才給予放貸,顯然是違規的。
個人行為為主 現實中,任何一家銀行對於下面機構的經營都會要求必須嚴格執行」七不準「以及」四公開「的原則,但是由於銀行的員工眾多,個別員工為了完成自身的任務或者為了獲得業績的報酬等等,在放貸過程中,會私下要求客戶必須購買保險產品或者理財產品,這個與銀行本身其實並沒有關系,屬於員工私自行為,你要判斷真假,只需要撥打銀行的客服電話或到銀行的網點親自確認即可。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性,是銀行本身的行為,但這個是由客戶自主選擇的,並非強制搭售,比如有的銀行對於優質客戶,貸款利率會給予一定的下調,那什麼優質的客戶呢?對於銀行做出貢獻的客戶就是優質客戶,這個貢獻既可以是存款,也可以是理財,還可以是保險或者貴金屬等等。因此如果你在銀行購買了理財產品或者保險產品等,銀行會給予貸款利率上一定的傾斜。這個是用戶主動選擇辦理與否,銀行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這個並不算違背貸款七不準。
總結你所遇到的情況,大概率是個別銀行員工的私下行為,這個與銀行本身並無關系,所以說如果你不想購買,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❺ 銀行理財產品收取了哪些費用
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僅僅會被扣掉基本的申購贖回費。其他的如銷售服務費、託管費、保管費也只收費行列。具體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有哪些費用過呢?關於銀行理財產品具體收費,以下總結了幾點:
1、銷售服務費,支付給客戶經理等人員,收費比例在 左右。客戶經理一般不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客戶經理從自己獲取收入的多少出發,向客戶推銷提成多的理財產品,而不是結合客戶的實際財務、風險承受狀況介紹產品。
2、託管費,是銀行為託管理財資產而收取的費用,收費比例為 左右。張志昌認為,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獨立運作、相互監督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人和託管人都是銀行自己,自己監督自己,同時收取管理費和託管費,這存在不合理之處。
3、保管費,是銀行為保管理財資產而收取的費用。與上面說的託管費有一點不同,託管有監督受託人的義務,而保管沒有這項義務。理財資產託管人、受託人、保管人都是銀行自己。
4、管理費,是支付給理財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的費用,收費比例為 — 不等。這個收費項目的設置是合理的,畢竟銀行配置替客戶理財,要收費的。至於收費比例的大小要結合理財產品的類型而定,如果理財產品是被動型的,收費比例應該低一些;如果理財產品是主動投資型的,需要頻繁操作,收費比例可以高些。
5、認購費、申購費和贖回費,這三項費用就是買賣理財產品的手續費,各銀行收費比例差異很大。現狀是理財產品收費項目五花八門及不透明。銀行聲稱理財產品的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是已經扣完費用的凈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但超額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卻已被銀行全部拿走。當客戶拿到 5% 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時,其擁有所有權的資金獲取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本來有可能是 6%、7% 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銀行剝奪客戶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的手段更隱蔽。
6、購買時間並非起息時間,每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有一定的額度,購買成功,投資者需要知道自己的資金是進去了,但是起息時間要在幾天之後,這對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有很大影響。
舉例:假設理財產品期限為 60 天,起息時間在購買之後 4 天,4÷60=這是一個相當大的折扣,如果銀行宣稱這款理財產品的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是 5%,考慮到資金被實際佔用的天數大於實際計息天數,客戶實際得到的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是 左右。
而實際上銀行還發行很多 30 天左右的理財產品,考慮到時間問題,這些短期限的理財產品的實際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與銀行宣傳的大相徑庭。
7、到期時間並非到賬時間,投資者在銀行櫃台辦理贖回業務的時候,既要誇獎櫃員辦理業務的速度,也要記得資金的實際到賬時間要晚 2-5 天,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銀行說的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又要進一步打折扣。
❻ 銀行貸款要買理財的東西是真的嗎
你貸了款,又買了理財,至少幫他完成了2項業績,從來沒有規定說,貸款必須買理財的,這都是個人行為。
❼ 理財產品認購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區別
1、認購費:投資者在基金發行募集期內購買所支付的手續費。
2、銷售服務費: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及屆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的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❽ 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
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
意見指出,健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抓緊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審批機制、監管機制,推動清單事項全部實現網上辦理。穩步擴大市場准入效能評估范圍,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帶有市場准入限制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開展清理,並建立長效排查機制。
深入實施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出台全國版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
嚴格規范政府收費和罰款。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依法依規從嚴控制新設涉企收費項目,嚴厲查處強制攤派、徵收過頭稅費、截留減稅降費紅利、違規設置罰款項目、擅自提高罰款標准等行為。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進一步清理調整違反法定許可權設定、過罰不當等不合理罰款事項,抓緊制定規范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行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重點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含芹好到位、不按要求執行惠企收費政策等行為。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等予以合理優惠,適當減免賬戶管理服務等收費。堅決查處銀行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資服務中不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轉嫁成本、強制捆綁搭售保險或理財產品等行為。鼓勵證券、基金、擔保等機構進一步降低服務收費,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合理降低交易、託管、登記、清算等費用。
加大對首皮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公示收費信息,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並獲取利益分成,或以評比、表彰等名義違規向企業收費。
嚴格知識產權管理,依法規范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及時查處違法使用商標和惡意注談鉛冊申請商標等行為。完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制度,規范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及使用,堅決遏制惡意訴訟或變相收取「會員費」「加盟費」等行為,切實保護小微商戶合法權益。健全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2022年底前,發布海外重點國家商標維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