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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賬目融資

發布時間:2023-08-04 14:05:04

Ⅰ 公司為什麼要做假帳他豈不是要交更多的稅嗎

做假賬也有做成加大利潤的,這要看公司的目的是什麼了.

一般的企業,因為沒有其他別的目的,因此都盡量把利潤做小,以達到少交稅的目的。

而另外一些企業,象某些上市公司,為了融資或抬高股價,他就只能盡量把利潤誇大。還有一些是領導為了在任職期間體現自己的業績,也會誇大利潤。

做假賬減少或誇大利潤,要看公司的最終目標。一般情況下做假賬都是減少利潤,當某些目的超過了避稅的需要,就會做假賬誇大利潤。

當然,做假賬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不提倡做假賬

Ⅱ 企業非法融資怎麼舉報

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並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Ⅲ 非法融資的有哪些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Ⅳ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Ⅳ 誰給我提供一些關於會計學中,中國企業作假帳的案例及其原因和分析!~急急急~!!!!

會計學中,中國和世界企業作假帳的案例及其原因和分析: 公司出於完成財務計劃、維持或提升股價、增資配股、獲取貸款、保住上市資格等目的,常常採用各種手段虛報利潤。常見的利潤操縱手段包括不恰當核算特殊交易(如債權、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關聯交易等)、濫用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錯誤確認費用及負債、資產造假等。
在形形色色的利潤操縱手法中,資產造假占據了主要地位。我國近年來影響較大的財務報表舞弊案絕大多數與資產項目的造假有關,上市公司瓊民源、藍田股份、東方鍋爐、成都紅光就是其中的典型。造假的公司一般使用五種手段來非法提高資產價值和虛增盈利,即虛構收入,虛假的時間差異,隱瞞負債和費用,虛假披露以及資產計價舞弊。其中資產計價舞弊是資產造假的慣用手法。而存貨項目因其種類繁多並且具有流動性強、計價方法多樣的特點,又導致存貨高估構成資產計價舞弊的主要部分。對其分析是本文的重點所在。
中外上市公司中,涉及存貨舞弊的案例為數眾多,其中比較著名的有麥克森&羅賓斯公司、斯溫道色拉油公司、權益基金、ZZZZ百斯特公司,法爾莫公司以及中國的紅光實業公司、天津廣夏(集團)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所策劃的舞弊方案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了很大的審計風險。下面就選擇其中較為典型的美國法爾莫公司案予以介紹。

二、法爾莫公司案例

從孩提時代開始,米奇·莫納斯就喜歡幾乎所有的運動,尤其是籃球。但是因天資及身高所限,他沒有機會到職業球隊打球。然而,莫納斯確實擁有一個所有頂級球員共有的特徵,那就是他有一種無法抑制的求勝慾望。
莫納斯把他無窮的精力從球場上轉移到他的董事長辦公室里。他首先設法獲得了位於(美)俄亥俄州陽土敦市的一家葯店,在隨後的十年中他又收購了另外299家葯店,從而組建了全國連鎖的法爾莫公司。不幸的是,這一切輝煌都是建立在資產造假——未檢查出來的存貨高估和虛假利潤的基礎上的,這些舞弊行為最終導致了莫納斯及其公司的破產。同時也使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五大」事務所損失了數百萬美元。下面是這起案件的經過:
自獲得第一家葯店開始,莫納斯就夢想著把他的小店發展成一個龐大的葯品帝國。其所實施的策略就是他所謂的「強力購買」,即通過提供大比例折扣來銷售商品。莫納斯首先做的就是把實際上並不盈利且未經審計的葯店報表拿來,用自己的筆為其加上並不存在的存貨和利潤。然後憑著自己空談的天份及一套誇大了的報表,在一年之內騙得了足夠的投資用以收購了8家葯店,奠定了他的小型葯品帝國的基礎。這個帝國後來發展到了擁有300家連鎖店的規模。一時間,莫納斯成為金融領域的風雲人物,他的公司則在陽土敦市贏得了令人崇拜的地位。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導致這個精心設計的、至少引起5億美元損失的財務舞弊事件浮出水面之時,莫納斯和他的公司炮製虛假利潤已達十年之久。這實在並非一件容易的事。當時法爾莫公司的財務總監認為因公司以低於成本出售商品而招致了嚴重的損失,但是莫納斯認為通過「強力購買」,公司完全可以發展得足夠大以使得它能順利地堅持它的銷售方式。最終在莫納斯的強大壓力下,這位財務總監捲入了這起舞弊案件。在隨後的數年之中,他和他的幾位下屬保持了兩套賬簿,一套用以應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一套反映糟糕的現實。
他們先將所有的損失歸入一個所謂的「水桶賬戶」,然後再將該賬產的金額通過虛增存貨的方式重新分都到公司的數百家成員葯店中。他們仿造購貨發票、製造增加存貨並減少銷售成本的虛假記賬憑證、確認購貨卻不同時確認負債、多計或加倍計算存貨的數量。財務部門之所以可以隱瞞存貨短缺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只對300家葯店中的4家進行存貨監盤,而且他們會提前數月通知法爾莫公司他們將檢查哪些葯店。管理人員隨之將那4家葯店堆滿實物存貨,而把那些虛增的部分分配到其餘的296家葯店。如果不考慮其會計造假,法爾莫公司實際已瀕臨破產。在最近一次審計中,其現金已緊缺到供應商因其未能及時支付購貨款而威脅取消對其供貨的地步。
注冊會計師們一直未能發現這起舞弊,他們為此付出了昂貴的代價。這項審計失敗使會計師事務所在民事訴訟中損失了3億美元。那位財務總監被判33個月的監禁,莫納斯本人則被判入獄5年。

三、案例分析:如何識別存貨舞弊

為何注冊會計師們一直未能發現法爾莫公司舞弊的跡象呢?或許,他們可能太信任他們的客戶了,他們從報紙上閱讀到關於它的文章,從電視中看到關於莫納斯努力奮斗的報道,從而為這種欺騙性的宣傳付出了代價;他們也可能是在錯誤的假設下執行審計,即認為他們的客戶沒有進行會計報表舞弊的動機,因為它正在大把大把地賺錢。回顧整個事件,只要任何人問一下這樣一個基本的問題,即「一個以低於成本出售商品的公司怎能賺錢?」,注冊會計師們或許就能夠發現這起舞弊事件。
此案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鍾,存貨審計是如此的重要,也是如此的復雜,使得存貨舞弊並非僅憑簡單的監盤就可查出。不過,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弄清這些欺騙性操縱是如何進行的,對於發現這些舞弊將會大有幫助,這就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必須掌握識別存貨舞弊的技術。

(一)存貨價值的操縱手法
存貨的價值確定涉及兩個要素:數量和價格。確定現有存貨的數量常常比較困難,因為貨物總是在不斷地被購入和銷售;不斷地在不同存放地點間轉移以及投入到生產過程之中。存貨單位價格的計算同樣可能存在問題,因為採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平均成本法以及其他的計價方法所計算出來的存貨價值將不可避免地存在較大的差異。正因如此,復雜的存貨賬戶體系往往成為極具吸引力的舞弊對象。
不誠實的企業常常利用以下幾種方法的組合來進行存貨造假:虛構不存在的存貨,存貨盤點操縱,以及錯誤的存貨資本化。所有這些精心設計的方案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即虛增存貨的價值。
1、虛構存貨
正如莫納斯所做的那樣,一個極易想到的增加存貨資產價值的方法是對實際上並不存在的項目編造各種虛假資料,如沒有原始憑證支持的記賬憑證、誇大存貨盤點表上存貨數量、偽造裝運和驗收報告以及虛假的定購單,從而虛增存貨的價值。因為很難對這些偽造的材料進行有效識別,注冊會計師往往需要通過其他的途徑來證實存貨的存在與估價。
2、存貨盤點操縱
注冊會計師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對客戶存貨的監盤來獲取有關存貨的審計證據。因此,對注冊會計師來說,執行和記錄盤點測試顯得非常重要。遺憾的是,在一些存貨舞弊案件中,審計客戶在數小時之內就改變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因而,注冊會計師必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確保審計證據的可信性。
舉例來說,假定審計客戶在會計期間結束前五天收到一大批貨物,隨之將所有與之有關的驗收報告和發票以及它們的復印件抽出,並在審計進行期間將其隱藏起來。然後,在存貨實物盤點時,雇員們再將這些貨物清點並計入注冊會計師測試的那批貨物中去。
顯然,在上例中實物存貨將被高估,同時有相同金額的負債被低估。對於客戶來說,採取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存貨高估的金額將會被混入整個銷售成本的計算之中。遇到這種情況,注冊會計師需要進行比例或趨勢分析以發現可能的舞弊。另外,也可以檢查會計期間結束後一段時間內的款項支出。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有未在采購日記賬中記錄的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的款項,就應該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3、錯誤的存貨資本化
雖然任何存貸項目都可能存在不恰當資本化的情況,但產成品項目中這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有關產成品被資本化的部分通常是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為了發現這些問題,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的有關人員進行訪談,以獲取歸入存貨成本的費用歸集與分配過程是否適當的信息。審計客戶往往可列出很多看似非常充分的理由,用以支持通過對存貨項目進行資本化而增加利潤的處理。此類舞弊往往是財務總監在總裁的指使下實施的。因此,在對關鍵人物的正式訪談中,如果懷疑有人指使他們誇大有關存貨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採取一種直截了當的方式,以責難的態度迫使其說出真相。

(二)盤點的局限性
證實存貨數量的最有效途徑是對其進行整體盤點。注冊會計師必須合理、周密地安排盤點程序並謹慎地予以執行。盤點的時間應盡量接近年終結賬日。在盤點時應盡可能採取措施以提高盤點的有效性,比如各存放點同時盤點、停止存貨流動以及盤點數額達到合理的比例等。不過,即使注冊會計師謹慎地執行了該程序,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重大的舞弊。這是因為存貨的盤點測試存在以下局限性:
(1)管理當局往往派代表跟隨注冊會計師,一方面記錄下測試的結果,同時也可掌握測試的地點及進程等情況。這樣,審計客戶就有機會將虛構的存貨加計到未被測試的項目中,從而錯誤地增加存貨的總體價值。
(2)在執行盤點測試程序時,注冊會計師一般會事先通知客戶測試的時間和地點以便其做好盤點前的准備工作。但是,對於那些有多處存貨存放地點的公司,這種事先通知使管理當局有機會將存貨短缺隱藏在那些注冊會計師沒有檢查的存放點。
(3)有時注冊會計師並不執行額外的審計程序以進一步檢查已經封好的包裝箱。這樣,為虛報存貨數量,管理當局會在倉庫里堆滿空箱子。

(三)通過分析程序識別可能的存貨舞弊
既然靠監盤並不能發現所有重大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必須執行分析程序。
一個不誠實的客戶可通過多種途徑去操縱存貨信息。注冊會計師必須從多種思維角度去看待那些數據,以最大可能地發現有關的舞弊行為。不僅要推測舞弊是如何進行的,而且要推測客戶為什麼要舞弊以及客戶為什麼要將這種違規做法作為首要的選擇。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要對管理當局進行重大存貨舞弊的動機和機會進行評估以發現資產造假行為。
1、管理當局舞弊的動機
客戶進行舞弊的動機可謂多種多樣,對其進行分析並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予以考慮將有助於發現可能的舞弊。以下列舉了導致管理當局產生舞弊沖動的幾種常見原因:
(1)客戶公司正面臨財務困難。
(2)客戶管理當局面臨完成財務計劃的壓力。
(3)存貨為資產負債表中的一個重大項目。
(4)存在合同所限定的供貨方面的壓力。
(5)客戶公司企圖得到用存貸擔保的融資。
(6)管理當局面臨來自資本市場的壓力,如股價下跌、公司面臨退市或被收購的風險等。
2、管理當局舞弊的機會
並非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通過存貨造假虛增利潤並瞞過注冊會計師的盤點程序。事實上,對於有些公司,如那些規模很小、業務較簡單的公司,要想瞞過注冊會計師而在存貨上做手腳是非常困難的。但存在以下情況時管理當局進行存貨舞弊的可能性會增加:
(1)客戶公司是一個製造企業,或者說其擁有一個確定存貨價值的復雜系統。
(2)客戶公司涉及高新技術或其他迅速變動的行業。
(3)客戶公司擁有眾多的存貨存放地點。
3、管理當局舞弊的跡象
虛構資產會使公司的賬戶失去平衡。與以前的期間相比,銷售成本會顯得過低,而存貨和利潤將顯得過高。當然,還可能會有其他的跡象。在評估存發高估風險的時候,注冊會計師應回答以下問題,回答「是」越多,存貨舞弊的風險就越高。
(1)存貨的增長是否快於銷售收入的增長?
(2)存貨占總資產的百分比是否逐期增加?
(3)存貨周轉率是否逐期下降?
(4)運輸成本所佔存貨成本的比重是否下降?
(5)存貨的增長是否快於總資產的增長?
(6)銷售成本所佔銷售收入的百分比是否逐期下降?
(7)銷售成本的賬簿記錄是否與稅收報告相抵觸?
(8)是否存在用以增加存貨余額的重大調整分錄?
(9)在一個會計期間結束後,是否發現過入存貨賬戶的重要轉回分錄?

四、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啟示和教訓
存貨項目由於其自身的復雜性早已成為舞弊者趨之若騖的理想對象,同時也引起了注冊會計師的特別關注。自從1938年美國著名的麥克森·羅賓斯葯材公司審計案例發生後,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就將存貨盤點列為公司審計必須進行的重要程序之一。然而,由於審計局限性的存在,注冊會計師的疏忽以及客戶管理當局舞弊技術的提高,依然有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在存貨審計中吃盡苦頭。法爾莫公司案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注冊會計師只要不斷地吸取昔日教訓,努力完善審計技術,切實提高查處舞弊的能力,就必定能將存貨審計失敗的風險降至最低。那麼,從法爾莫案件中我們能得到怎樣的啟示和教訓呢?
1、對舞弊的動機和機會予以充分關注。
由於舞弊存在被發現的風險以及道德方面的壓力,也就是說舞弊亦有成本,所以在正常情況下,理性的人寧願尊重客觀事實。不過,一旦面臨某種壓力和誘惑,客戶舞弊的沖動會變得強烈。法爾莫公司正是由於虧損的壓力以及莫納斯急欲籌資擴張的慾望才鋌而走險,走上了造假的不歸之路。可見,注冊會計師對舞弊的動機進行分析有助於降低審計風險。
2、重視分析性程序的應用。
鑒於盤點程序具有局限性,注冊會計師無法指望通過盤點解決所有的問題。若想發現舞弊的蛛絲馬跡,分析性程序不啻為一種十分有效的審計方法。這一程序從整體的角度對客戶提供的各種具有內在勾稽關系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有助於發現重大誤差。如前文所述,由於存貨造假會使有些項目出現異常,因而對存貨與銷售收入、總資產、運輸成本等項目進行比例和趨勢分析,並對那些異常的項目進行追查,就很可能揭示出重大的舞弊。
另外,還可以將財務報表與報表附註、財務狀況說明書、稅務報告以及其他類似的文件相互核對以盡可能降低審計風險。
3、重要性原則的恰當應用。
重要性原則是審計工作中一個重要原則,對於資產負債表中佔有重要比例的項目,注冊會計師必須特別予以關注,尤其對那些內部控制制度較為薄弱而在資產負債表中又佔有相當比重的項目,就不能採用一般的常規審計程序,而應實施特別的詳查方法。對於法爾莫公司這樣一個商業企業,存貨應是極其重要的項目。注冊會計師本應針對存發設計特別的抽查或詳查程序,而事實上卻只採取了例行的提前數月通知,少量抽樣的常規盤點程序,正是這種簡單的處理使得莫納斯等人有了可乘之機。
4、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專職培訓,以提高查找資產舞弊的能力。
通過上述案例分析,我們應該看到審計客戶的舞弊水平在不斷提高,其手段從簡單的違紀違規轉向了有預謀、有組織的技術造假;從單純的賬簿造假轉向了從傳票到報表的全面會計資料造假。同時,舞弊人員的反查處意識增強,對審計人員的常用審計方法有所了解和掌握。因而,僅靠以前簡單的方法已不能滿足當前的需要。為能夠勝任專業工作,注冊會計師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查處舞弊的能力。所以,為維護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使會計師事務所減少訴訟的風險,職業團體應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專職培訓,以提高查找資產舞弊的能力。

Ⅵ 個人融資算犯法嗎

個人融資算犯法嗎?融資本身並不是違法的,但融資行為不當有可能造成違法和犯罪內,例如非法集資容、貸款詐騙等就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非法集資的特徵和危害: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四點;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Ⅶ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7)虛假賬目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Ⅷ 公司涉及非法融資,行政人資需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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