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要說明個人信託業務的特點與基本內容
個人信託包括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合同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
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指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
特定贈與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
② 通過遺囑設立信託
法律分析:遺囑信託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③ 關於遺囑信託的幾個理論和實踐問題
關於遺囑信託的幾個理論和實踐問題如下:
業界通識,公證業務面臨寒冬。國家關於簡政放權、清理「紅頂中介」、優化營商環境等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大大壓縮了公證服務的執業領域和政策空間,贈與業務停辦、民間借貸禁辦、繼承業務可辦可不辦、房屋委託書因登記流程縮短需求減弱不需要辦。
金融公證因金融服務外包也不好開拓,導致傳統主業陣地逐漸丟失。包括遺囑、遺囑信託、意定監護、遺囑監護等在內的家事公證業務開始受到同行重視。我處在尋找支撐性公證主業的過程中,把遺囑公證作為重點拓展方向,同時辦理為了部分遺囑信託業務。
我們感到,遺囑信託業務大有可為。
6、遺囑信託公證書的效力確認及使用。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公證時,一般來說受益人僅憑遺囑信託公證書是無法直接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機構一般需要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到場進行核實確認:
一是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包括被繼承人是否另有其他公證遺囑,法定繼承人對這份遺囑的訂立有無異議等情形;二是確認受益人有無法定被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三是有無剝奪無民事行為能力需依靠被繼承人生活者等法定的特留份情形出現。
第四法定繼承人認為其他應認定遺囑無效的情形。對於法定繼承人不配合核實問題,比如:喪偶兒媳,遺囑明確財產由配偶繼承,但公婆不出面配合;兄弟姐妹中被剝奪繼承權的成員不配合甚至恐嚇威脅。
立遺囑人多段婚姻,遺囑將財產留給配偶,立遺囑人前妻或前夫的子女無法聯絡核實等情況,這時候繼承公證無法順利辦理,建議受益人提起訴訟,確認遺囑信託文件效力。
信託終止後,如若受託人憑遺囑信託公證書的指示為信託財產歸屬人直接辦理信託財產的轉移登記手續,產權部門認為不需要確認遺囑信託公證書效力的,當事人可直接辦理
五、辦理遺囑信託公證的風險防控。
把握程序是確保風險防控效果的治本之策,只有把好咨詢、審查證據、指導起草信託文件、保密、營造環境等環節,才能防患於未然。
(一)申請與受理。遺囑信託委託人申辦遺囑信託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信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信託財產權屬證明(辦理涉及集體經濟組織股權遺囑信託的,需要該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同意的證明),拆遷房需要上方證明或實際居住證明。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聯系方式。
4、法定繼承人親屬關系、特留份權利人證明材料、生前由委託人撫養人身份證明材料;上述人員的聯系方式。
5、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及聯系方式。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與核實。
1、委託人的身份和行為能力;受益人、受託人是否明確。遺囑信託委託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包括身體狀況、精神狀況、文化程度和理解認知能力。(公證員可從錄音錄像、談話及詢問筆錄判斷。
公證員有權要求當事人使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予以佐證:經省內三級甲等醫院做出診斷證明;經省內醫療機構副主任級及以上職稱醫生診斷證明;經省內司法鑒定、有資質的能力評估機構評估確認;生效判決確認)。
2、設立遺囑信託的財產是否屬於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信託財產是否符合《信託法》的規定。
3、遺囑信託委託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重大誤解等情形。
4、遺囑信託委託人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信託文件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文字表述是否准確。
6、遺囑信託文件條款是否齊備。《信託法》第9條規定,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遺囑信託文件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如果遺囑信託缺少上述內容的,應該提醒遺囑人補充,遺囑人不予補記的,應當拒絕公證。
7、簽名、蓋章、捺指印印和製作日期是否齊全。
(三)保密義務。
遺囑信託委託人可以在公證時聲明該遺囑信託的內容是否對外發布,於何時對外發布。遺囑信託文書未載明可對外發布條款的,視為不得對外發布。受託人和公證員、公證機構對遺囑信託有持續保密的義務。
任何涉及遺囑信託的訴訟,均以對遺囑信託保密為前提,利害關系人只能對辦理遺囑信託的公證程序提出質疑,只有法院在對遺囑信託保密的前提下才有權適用司法程序確定遺囑信託公證書的效力。
(四)政策環境。
遺囑信託公證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主要是:一是強行要求公證的投訴壓了較大。一些生命垂危的病人的個別法定繼承人,強令公證人員到醫療場所辦理遺囑信託公證,而這類公證因無法證明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是不具備出證條件的。
二是缺乏免費公證的財政支持。上級出台80歲以上老年人遺囑免費政策,但老年人公證業務工作量要高於一般人的一倍或數倍,因行為能力判斷不準發生錯證的風險更大,不將這個業務納入法律援助補助范圍,這個好政策肯定落實不好。
三是相關部門配合協調需要進一步加強。
民法分則出台後,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將從民法分則繼承編中剔除,但公證遺囑的推定真實性的證據效力沒有變化,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直接採信公證遺囑信託進行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但需要不動產登記部門明示這個政策,打消人民做遺囑信託公證顧慮。
要整合各類涉老財政支持政策,切出一塊專項用於補助老年人遺囑公證。
要協調司法、法院、不動產登記、稅務部門編撰公證遺囑的政策信息,讓群眾明明白白、高興愉快選擇遺囑公證。要提高對拒辦遺囑公證的容忍度,因為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公證申請,拒辦也是對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保護。
濟寧市誠信公證處:滿其民。
④ 如何辦理遺囑信託 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
目前中國的 律師 在 繼承人 召集、 遺囑 宣讀、遺產侵權損害等方面已經發揮了重大作用,並且隨著國內個人財產的積累,以及律師在私人生活中的介入程度越來越高,遺囑信託作為一種嶄新的財富管理形式越來越受到歡迎。那麼如何辦理遺囑信託?也就是說,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遺囑信託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並且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所以了解上述問題至關重要。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辦理遺囑信託 1、辦理遺囑信託要滿足下列條件: (1)形式要件: 我國《 繼承法 》規定了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 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 信託法 》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 信託合同 、遺囑或者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因而遺囑信託可採用自書、代書及公證的方式。 (2)實質要件: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信託的財產需是其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 2、辦理遺囑信託的程序: 鑒定個人遺囑、確立遺囑信託、編制財產目錄、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稅捐款項、確定投資政策、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3、辦理遺囑信託的注意事項: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 證人 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二、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 1、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 遺囑執行人 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 債權人 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 債務 。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 喪葬費 、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 財產稅 和 繼承 稅。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辦理遺囑信託」以及「辦理遺囑信託該怎麼做」有了更深的認識。遺囑信託必須指定受託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一般選擇具有理財能力的律師、會計師、信託投資機構等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而且會涉及廣泛的信託法即繼承法的 法律知識 ,所以最好請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 介入,從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⑤ 執行遺囑信託的有關原則
執行遺囑信託的有關原則如下:
1、要嚴格區分執行遺囑信託與管理遺產信託兩種業務的界限。
2、遵守遺囑的意志,執行遺囑信託契約的規定。
3、信託機構作為遺囑執行人,不得受讓與遺囑執行任務有關的遺產。
4、信託機構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時不能借故推託。
5、信託機構執行遺囑時以遺囑中指定的任務量為依據。
6、遺囑執行過程中繼承人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⑥ 信託的種類是什麼
問:信託的種類是什麼?
校答案解析: 信託從不同的角度可以進行多種分類:
(一)按受託人承受信託的目的是否盈利,可分鉛神為商事信託與民事信託。
(二)按信託目的可以分為公益信託和私益信託。
(三)按建立信託關系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設定信託和法定信託。
(四)按信託行為的不同可以分為契約信託和遺囑信託。
(槐游虧五)按委託人磨宴和受益人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