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慈善信託需要在省級以上民政機關備案是否正確
正確
慈善信託是我國公民參與慈善事業的重要方式,也是發揮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動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一次從法律上對慈善信託進行了完整定義,並對慈善信託作了專章規定。原銀監會、民政部2017年聯合印發的《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慈善信託的管理作了細化規定。
慈善信託的定義
慈善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從此定義中可以看出,慈善信託的特點有3個:一是必須基於慈善目的,這也是慈善信託最基本的特徵。慈善信託的信託目的必須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慈善活動范圍:1.扶貧、濟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3.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6.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二是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這是慈善信託區別於其他商事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為了防止利益輸送,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信託文件僅載明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具體的由受託人根據條件選擇確定。但是,委託人可以規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數,甚至受益人享受的信託利益的數量。三是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即慈善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就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分離,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於信託目的。對委託人來說,喪失了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對受託人來說,可以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但不享有收益;對受益人來說,取得了信託收益的請求權。
簽訂書面信託文件
慈善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的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契約行為,應先由委託人向其信賴的受託人提出信託意向,雙方達成初步合意後,簽訂的信託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對於慈善信託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辦法》第十四條列舉了9項:1.慈善信託名稱;2.慈善信託目的;3.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如設置監察人,監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4.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5.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狀況和管理方法;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7.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信託報酬收取標准和方法。除此之外,信託文件還可以載明信託期限、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履行備案手續
慈善法第四十五條明確,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關於備案部門的規定。按照慈善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辦法》對兩種情形的備案進行了細化規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由其登記注冊地設區市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由准予其登記或予以認定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同一慈善信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託人時,委託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的受託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備案。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與其他受託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享。
關於備案申請材料的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對信託的受託人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的書面材料作了規定,主要包括:1.備案申請書;2.委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關於信託財產合法性的聲明;3.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准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4.信託文件;5.開立慈善信託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議,非資金信託除外;6.信託財產交付的證明材料(復印件);7.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託人提交履行備案職責的民政部門指定的受理窗口。
關於備案反饋的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慈善信託備案申請符合慈善法、信託法和《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出具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
⑵ 信託計劃需要備案嗎
肯定要啊.所有信託產品都需要在銀監登記的。
⑶ 信託產品的設立流程一般包括
一、 正面回答:
信託產品設立的總體流程主要包括:產品立項、盡職調查、內部評審、文件製作與事前報告、信託產品登記、專項信託產品注冊與備案、產品推介及募集等工作。
二、 詳情分析: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三、 信託產品和理財產品的區別:
1、資金門檻較其他理財產品高信託資金門檻為100萬。這是信託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區別中最基本的一方面;
2、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經營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
3、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
⑷ 慈善信託需要在以下哪個行政機關進行報備
慈善信託需要在以下幾個行政機關進行報備:
1、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2、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⑸ 信託在銀監會備案流程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5)信託需要備案擴展閱讀
信託理財產品說明這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銀監會對信託產品的監管要分階段分類別,前期監管一般分為兩種,單一信託計劃多為報備,即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時將信託產品材料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備,集合信託計劃多為報批。
即信託公司發行產品時將信託產品材料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提出審請,待獲得批准後方可發行,面向公眾發行的信託產多數為集合類產品;中後期管理是信託公司定期將信託產品的運行情況向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
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⑹ 信託計劃作為基金lp怎麼備案
信託計劃作為基金lp備案方法如下。需要提前准備好相關材料。材料如下:基礎資料,盡職調查報告,申報材料,法律事務所的的法律意見書。以及股權佔比,基金名稱及未計劃收益來進行備案。根據備案系統要求,如實填報基金名稱、基金簡稱、基金類型、管理類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編碼:填寫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實填寫基金主要投資方向、投資情況等信息,並上傳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函、實繳出資證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委託管理協議(適用於委託管理型)、託管協議、投資者明細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