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出台的對民間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措施和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市場交易行為的多樣化,市場主體的多元化日益彰顯,各類市場主體對於資金的需求形式和額度也日益凸顯,各種名義的投資擔保類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迅速發展開來,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投資擔保類公司更是迎來了整個行業的瘋狂式增長時期。經筆者調查,目前,我市投資擔保、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公司發展迅猛,雖然為解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資擔保類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來諸多問題,應引起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重視。
一、投資擔保公司的定義及市場作用
先說一下,什麼是投資擔保公司。投資擔保公司通常意義上是指是指個人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需要貸款人找到第三方,為貸款人做信用擔保。也就是需要貸款人找到擔保公司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的要求,讓貸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最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簡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資擔保公司一方面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通道,同時又為出資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作用:
在眾多的融資渠道中,投資擔保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了中小企業的關注和青睞。在我國現有情況下,逐步完善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對中小企業融資起著積極作用。投資擔保體系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由政府或企業法人等出資組建,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或支持本國、本地區產品出口而設立的。它在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中,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存在的,它與銀行、企業分別簽訂擔保合同,確立特定經濟關系,發揮以下作用:
(一)防範金融風險,保障權利人債權的實現。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由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注重市場調查,避免資金流失。投資擔保公司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企業融資效率。作為一個中介,投資擔保公司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由此可見,投資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二、關於投資擔保公司的法律規范
投資融資類公司事關國家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和諧大局,必須依法成立。目前,國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加強對各類投資擔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國家出台的與投資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2010年3月,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等6部委聯合出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4月,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投資擔保機構的迅速成長,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號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規范投資擔保企業行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號文件《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為加強投資擔保企業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豫政辦 〔2010〕132號文件《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法規和地方性文件,都對投資擔保公司的設立登記條件、日常經營行為、市場風險防控、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效合理的規定,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也作出了明確分工。近年來的監管成效說明,國家對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
三、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基本情況及特點
目前,濮陽市設立的投資公司有三類:投資擔保類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
1、投資擔保類公司。依法設立後的經營范圍河南省工信廳規范為:融資擔保,投資擔保,合同履約擔保,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根據2011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同時,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度,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第十條規定:「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於銀行存款;不高於20%的部分可用於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要求,政府要對投資擔保企業進行重點整頓,整頓的內容是:一是市場准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是否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准;二是業務范圍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信用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等,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三是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操作是否規范,准備金提取、風險集中度和投資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是否存在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整頓的最後時限到2011年5月20止。盡管國家對此類公司管理嚴格,但從去年至今,我市仍有個別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去年來,濮陽市工商局查處的違法案件亦不乏這樣的案件。
2、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由於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門檻高、管理嚴,因此我市的投資人在公司名稱中為規避「擔保」二字,現在設立的這類公司90%以上的名稱為「濮陽市×××(字型大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陽市×××(字型大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依據投資人申請,一般核定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項目投資、創業投資和理財咨詢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這些經營范圍無需取得前置許可。
3、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這類公司既不能擔保,也不能投資,只能搞咨詢服務,在我市數量極少。
目前,根據濮陽市工商局企業注冊登記數據顯示,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主要呈以下發展趨勢和運行特點:
(一)總體數量規模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類公司35家,投資公司167家,投資管理類公司118家,資產管理類公司76家,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6家,共計397家,約佔全市私營企業總數的4%。
(二)注冊資本總量較大。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三類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總數是685942萬元,這一資本規模數據已相當大,其市場流量影響面也相當大。
(三)涉及的股多較多。三類公司自然人股東有1125個,這一數量足以證明,我市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專業從事投資管理事務的群體,其經濟社會的影響作用很大。
(四)城區及縣均有分布。三類公司在市城區注冊經營的有199家,在5個縣注冊的有198家,我市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業占據多數。三類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1億元的有8家,1000萬元—5000萬元的有53家,500萬元—1000萬元的有65家,500萬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發展速度增幅驚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設立投資類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設立私營企業884家,投資類公司約占總數的13%。今年4月份僅市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就辦理各種投資管理類公司36家,同期全市設立私營企業260家,投資類公司占總數的14%。由此可見,這類公司發展勢頭的確增幅驚人。
四、投資擔保類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大潮中,三類投資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經營情況可謂魚龍混雜,但它們都有一個目的,就是高度的營利性、趨利性,僅此一點,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漸明顯化,三類公司共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十個:
(一)超范圍經營,開展非法存、貸款業務。根據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投資」「擔保」公司涌現龍城》一文記者調查暗訪,目前,我市三類投資公司均有此現象。如:位於大慶路的嘉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貸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擔保費卻讓人難以接受,高達5%。位於益民路的濮陽市融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該公司「存款」至少是5萬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們是根據抵押評估決定「貸款」數額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陽市宏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如果個人想貸款的話,其公司可以負責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聯系。利息加上擔保公司的擔保(中介費)費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擾亂金融秩序,坑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法從事貸款經營活動一案,該公司一負責人請朋友吳某幫忙,以其名字出借給某置業公司資金300萬元,實際上吳並未參與此事,而是由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簽,事實上則是由擔保公司直接將款項借與了置業公司作流資用,出借10個月,該擔保公司非法獲利34萬余元,擾亂了正常的金融信貸秩序。還有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有些人愛佔小便易的心理,讓先期存款者,大肆對外宣傳或利用自己人虛假宣傳:該公司利息多麼高,回報多麼穩定等,以期達到更多人的參與。據不完全調查參與存款的以老年人據多或熟人關系據多,一旦把個人錢款存入擔保公司,稍有不慎,結果就被騙得血本無歸。如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所舉的陳老伯,因為輕信了「投資」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積蓄8萬元存入了投資公司。半年後,那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8萬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虛假證明,套取注冊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公司提交虛假住所證明文件取得公司設立登記一案,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其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協議,就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就等於製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內容相同的虛假房屋租賃協議,違反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破壞了市場主體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四)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問題。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所佔用資金數量大,大型的投資公司由於自身業務量與現有流動資金的矛盾,極易弄虛作假,搞虛假出資。中小投資擔保公司,其業務量一旦激增,極易拆解其在銀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資金的違法行為。
(五)非法市場競爭,存在放高利貸現象。《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否則界定為高利借貨。按當前6個月至1年的短期貸款年利率5.81%算,個人民間貸款年利率上限應為23.24%,折算成按月復利(利滾利)的利率就是常說的1分7厘。據不完全調查,我市投資管理類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絕大多數都進行高利發放貸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貸款時間大多為半年以內, 3個月以內的居多,但最少為一個月,不夠一個月按一個月付息。如果貸款時間一開始就確定不超過半月,一般按天計算,摺合成月息有的高達1毛左右。
(六)市場運作投機,存在非法擔保現象。融資性資產擔保機構,只有依法取得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後方可為履約合同提保等業務。但目前我市的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張膽進行這類業務。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為打消放款人的顧慮,都會給你設計一個看似設計非常嚴謹程序。據他們介紹,一是貸款人直接與放款人見面,投資公司作為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人與放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介紹投資項目和項目完成時限及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道路建設這類項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還可和你一塊到現場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顧慮。在簽定借貸合同時,貸款人要提供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不動產作抵押。經過評保機構評估、公證處公正,然後到房產局抵押給放款人。二是貸款人還可以提供匯票、支票、存款單、倉單、提單進行質押。三是貸款人如貸款數額較小,還可以用我市公務員工資提供擔保。調查中還發現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讓貸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直接與自己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有的平時收集貸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讓存款人存錢,等待有貸款的,再通知雙方見面。
(七)開展虛假宣傳,是造成非法小廣告的源頭之一。我們注意觀察一些門頭牌匾,就會發現一些《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明明是投資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卻在其門頭上變成了「擔保公司」。還有的投資公司為了達到發展業務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亂塗亂寫標語,還有的亂張貼發放印刷品廣告,內容有的極為虛假,為的就是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到其處「存款」、「貸款」,達到非法集資、博取高額利潤的目的。此外,這些小廣告,影響城市形象,影響文明創建。
(八)資金鏈斷後,極易引發社會性問題。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已經河南省工信廳審核批準的33家,這部分已取得了擔保資格,盡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但他們隱蔽性強,還沒有明目張膽去經營。最易出問題的是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他們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領到了營業執照,盡管他們規避了名稱中「擔保」二字和經營范圍中應取得前置許可後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中核定,並依核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但實際上他們大多都在違法經營。這樣長期下去:一是如果貸款人的抵押物出現瑕疵或審查不嚴,就會使存貸款鏈條斷裂,引發社會問題。這種事在我們身邊也時有發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就播出了一個一房三賣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資公司可能會出現見利忘義,當他們非法吸收存款達到一定大的數額時,也有可能捲款潛逃。前不久也是在電視節目上播出一個案例,山西省一個村民,辦了一個麵粉廠,非法吸收存款100多萬元後,就逃往他鄉,人間蒸發。三是大多數投資管理類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貸款5分,存貸差達3分,問題是一旦貸不出去,或貸出去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就會讓一大批存款人血本無歸。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計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現問題,每一公司涉及50戶,這樣就會涉及1000家,每戶3人,就會涉及3萬人。2011年5月8日鳳凰網報道了內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資,資產鏈斷裂,據傳每月償還利息兩億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貸,而自焚身亡。
(九)撓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政府公信力。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違規擔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眾、真假難辨,一部分居民認為,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豪華氣派,門頭排扁裝修得高檔顯眼,如果這些公司違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早就查處了,而且他們每天照常營業,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他們是合法的。從而大大地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潛在問題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錢、暴力事件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一些投資人的資金來歷不明,投資在此方面,就會使其慢慢合法化。還有一些因「高利貸」無力償還的,鋌而走險,走上了搶劫、盜竊的犯罪道路,給社會秩序造成很大穩定沖擊。
五、對整頓規范投資擔保類公司的幾點建議
綜由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市投資擔保類有限公司的整頓已迫在眉捷,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領導應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情況調研。各級黨委、政府一定站在確保經濟安全、確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頓規范投資公司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投資擔保公司已呈快速發展態勢,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氣候,如不及時治理,金融秩序、社會治安、矛盾糾紛激化,後果難以設想。相關領導應給予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研,研究形勢,分析原因,解決問題。
(二)釐清部門職責,分工抓好日常監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三定」方案要求,盡快釐清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管擔保公司方面的職能職責,進一步細化責任,嚴格做好部門分工,使各部門在整治擔保公司中做到會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監管,防止出了問題,化解監管風險。
(三)強化協調合作,形成多部門協作機制。投資擔保企業的監管牽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門所能獨立承擔的事情,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銀監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整頓規范投資擔保行業領導小組,像打擊非法傳銷一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齊抓共管,多策並舉,確保監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處大要案件。進行一次集中專項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的要求進行規范,依法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同時,建議省政府或主管部門盡快出台相關管理辦法,達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時,建議在整頓期間以市政府的名義暫停審批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這類公司。
(五)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深挖非法擔保公司。通過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通過一定的獎勵措施,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到舉報查處非法擔保公司的工作中來,挖出一批作案隱蔽、影響惡劣的非法擔保公司,及時從嚴從重處理。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範意識。一是要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新聞媒介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自覺防範存、貸風險。二是建議我市各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服務網點要在各辦公場所加強宣傳,利用門頭滾動字幕、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民眾廣泛宣傳違法存貸款的危害性。三是統一製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設立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場所內的醒目位置預以懸掛,以防民眾上當受騙。
Ⅱ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3號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範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
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第五條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八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程序和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二條除經營借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方面的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服務。
第十四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余額。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准備金。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二十條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有權要求被擔保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
(三)受託投資。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融資擔保統計制度的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統計數據。
第二十七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按年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第三十條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重大風險隱患,並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經監督管理部門驗收,確認重大風險隱患已經消除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三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三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制度。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條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置,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五條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合並或者分立;
(二)未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
(三)未經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或者變更後的相關事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受託投資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融資擔保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
(二)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准備金;
(四)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業務開展情況,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二)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
(三)拒絕執行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採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融資擔保公司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或者終身禁止其擔任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融資擔保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四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門為促進就業創業等直接設立運營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互助式融資擔保組織開展擔保業務、林業經營主體間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新的融資擔保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Ⅲ 什麼叫非融資性擔保
問題一: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 摘工商門戶網站
非融資性鄲保有:「1、工程履約擔保 2、工程付款擔保 3、投標擔保 4、原材料賒購擔保 5、設備分期付款擔保 6、財產保全擔保 7、租賃合同擔保 8、其他合同擔保 屬於非融資性擔保。」
問題二:如何區別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 審批上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准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在業務上,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主要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做一些類似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前者可以兼營後者的業務,而後者不能經營前者業務。
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資擔保業務。比如貸款擔保、保函擔保、信用證擔保等。簡單的說就是為被擔保人融資行為所提供的擔保服務。
而非融資性擔保指的是為被擔保人融資以外的其他行為提供的擔保服務。比如增信服務、履約擔保、投標擔保。
無論融資擔保公司還是非融資擔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擔保人提供融資服務。否則擔保公司就成了貸款公司了。
問題三:融資和非融資是什麼意思,有啥區別? Creep before you walk.
問題四:貸款服務 不含融資性擔保 是什麼意思 兩個業務
問題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指哪些內容 有專門的目錄,很厚一本,網上說不清。
如需辦理工商注冊,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另外,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如果經商,都應當委託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問題六:什麼是非融資性保函? 融資保函(Finance Guarantee) 融資保函又稱「融資性保函」或「融資類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借款人的申請而向貸款人出具的,保證借款人履行借貸資金償還義務的書面文件。該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價證券發行擔保、融資租賃擔保、延期付款擔保、銀行授信額度保函等。
問題七: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問題八: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何本質的區別 名稱上已經是一個很好的區別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可以做資金過橋、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合同履約類擔保、信用倉儲擔保、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等等。。。而融資性則是以企業融資、個人貸款等業務為主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問題九:濰坊市非融資性擔保需要資質嗎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條件: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
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設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送下列申請文件:(一)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1.設立目的;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3.注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4.申請從事擔保業務的經營范圍。(二)擔保機構的章程(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六)其他
問題十:非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的運作方式及流程 融資性擔保企業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不能開展融資性川保業務。融資性擔保企業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前提是其公司經營范圍中有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內容。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主要是指訴訟擔保、招投標擔保等業務。
Ⅳ 2020年擔保行業數據
融資是指擔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機構,以其自有資產或信用為債務人的信用提供增信服務,從而保證債務人能夠順利實現融資,喚舉保障債權合同順利履行的金融行為。
擔保業務包括直接擔保和再擔保,其中直接擔保包括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003010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按擔保對象可分為貸款擔保、發債擔保和其他融資擔保。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包括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等。
再擔保是指為保證人設立的擔保。其基本運作模式是原擔保人以支付再擔保費為代價,將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人。再擔保包括比例再擔保和一般連帶責任再擔保。
圖擔保業務分類
擔保公司根據主營業務和定位可分為一般融資性擔保公司、增信公司和再擔保公司。
(1)融資性擔保公司
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融資性擔保業務中,服務於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的業務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遵循市場規律。
(2)信用促進公司
它以擔保、信用衍生品和結構性金融產品的形式提供專業的信用增級服務。信用增級對象包括債券、貸款和結構性金融產品。增強信用公司與一般融資性擔保公司部分業務的重合度,如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等。為實現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2019年10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日頒布,將未取得融資性擔保業務許可證但實際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增信公司納入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
(3)再擔保公司
一般是由中央或省級財政出資,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提供風險共擔和增信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2015年以來,為加快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問題,國家大力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再擔保公司作為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和所螞卜轄融資性擔保機構形成的三層組織體系的一部分,承擔著更多的政策性職能。
事實上,符合一定條件的擔保公司可以兼營其他業務,現有的很多擔保公司也同時開展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和再擔保業務。
表擔保公司分類及比較
截至2020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余額共計7182.49億,同比增長21.74%。其中,前十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佔比71.71%,較2019年下降7.11個百分點,但集中度仍然較高。
圖2020年末前幾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
擔保行業主要包括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和資金供應商。其中,擔保機構是擔保行業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和擔保業務的提供者。目前,我國擔保機構按性質可分為三類,即政策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一般是擔保市場的資金需求方,也是擔保業務的需求方;資金提供者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圖擔保產業鏈全景
擔保公司的運作是以風險分散理論為基礎的。擔保公司在融資過程中起到分散風險的中介作用。一方面,銀行等債權人、債券市場的投資者和融資產品的購買者,要求債務人通過提供融資擔保,將自己無法承擔的部分風險轉嫁給融資擔保機構。如果債券違約,擔保公司需要補償,提高了融資資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債務人可以通過支付一定的費用從擔保機構獲得擔保,可以順利降低融資成本,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在擔保制度下,擔保人基於自悶鏈穗己對債務人企業信用和反擔保措施的判斷和理解進行擔保和收費,債權人基於對擔保機構的權威和代償能力的認可進行投資,從而形成較好的融資活動閉環。
由於擔保公司在業務上具有類似於保險和銀行的特點,債務人違約導致的擔保人賠付風險是擔保公司面臨的最重大風險。薪酬事件一旦發生,可能導致現金大量流出,影響公司財務和業績。因此,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時,既運用了風險分散原則,又為多個不同行業、不同體量、不同性質的融資主體提供擔保,可以通過分散化降低違約風險,還建立了充足的反擔保措施和風險控制措施。
在業務流程中,擔保公司在核保時,首先會通過充分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意願進行客戶篩選。費率的確定沒有明確的全國統一標准,由保證人和被保證人自主協商決定,但需要報同級物價部門批准。我國2006年頒布的「國發辦90號文」曾經規定,擔保公司的費率可以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目前公開資料顯示,上海的政策性擔保機構費率為1-2%,商業擔保機構為2-4%。擔保後的風險應對措施主要有反擔保和准備金提取。公司提供擔保時,會使用抵押、質押、擔保等反擔保措施,增加客戶違約成本,增強信用風險損失的覆蓋面。可以在補償性違約事件發生後實現並收回一定金額,風險准備金的全額提取也相當於風險發生時的緩沖墊。當賠付率(賠付金額/擔保余額)低於准備金覆蓋率(風險准備金/擔保余額)時,公司將
圖融資擔保業務運作模式
目前,擔保行業運用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數字化技術。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提升客戶獲取能力,優化業務流程,降低業務成本,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但從整個行業來看,數字化轉型才剛剛開始,更多的機構僅僅停留在接受電子化申請的階段。中後期在業務准入、風險識別、網上授信發放、保險監控和保後管理等方面,只有少數機構可以做到。數字化轉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區塊鏈技術解決負擔
保行業信用問題
區塊鏈等數字技術在助力擔保行業機構數字化轉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的市場和客戶間信息不對稱,銀行等合作機構的信息相互割裂,各產業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無法共享等現實問題,使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急劇攀升,代償率和損失率不斷增加,可持續發展能力受限,亟需從運營模式和技術支撐上找到突破口。而區塊鏈基於自身的獨特優勢,理論上來說可以為融資擔保增信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區塊鏈具有分布存儲、不可篡改、集體維護、可追溯等技術特徵,構建了獨特的信任機制,在數字經濟領域得到廣泛使用,對於擔保行業來說,能夠為擔保機構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項目管理、業務創新等方面帶來新的發展契機,為擔保機構帶來純信用擔保的新興模式。而建立信任機制是要通過「去中心化」的方式實現多方交叉驗證,在區塊鏈系統中,所有的信息都是按時間順序有序鏈接起來,每個區塊都指向前一個區塊,創建一條一直可以追溯到第一個區塊的鏈條,因此節點上的信息交換活動都可以被查詢和追蹤,從而能夠解決擔保行業的信用問題,讓每個區塊上的每一筆交易都可查詢、可追溯,不可更改,安全可靠。
電子保函——擔保行業機構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
以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企業參加招投標必須交納現金投標保證金,申請項目投標的企業要到現場辦理業務,但這種現場模式給疫情防控帶來嚴峻挑戰。因此,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在全面推行投標保證金線上繳退的同時,大力推廣使用保函特別是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實現在線提交、在線查核。
電子保函是由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應投保人的請求,以電子化文檔為介質通過計算機網路向受益人開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化擔保憑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平台,符合要求的擔保行業機構可申請對接。作為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的最後一公里,電子保函市場容量巨大、前景廣闊。
融資擔保行業作為我國的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肩負著穩定金融體系、推行普惠金融、分散金融風險等重要職責,因此離不開政策的引導與國家財政的支持,尤其是2012年後的擔保亂象更是需要國家機構進行密切監管。
為此我國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監管制度,在經歷了央行監管、多元監管、省政府監管之後,目前融資擔保行業採取的是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由銀保監會牽頭,並由財政部、發改委、央行、商務部等部委共同參與管理;而在地方則遵循「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由各地財政廳、金融辦、中小企業局等進行落實。在政策方面,各個部委也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推出了各類政策進行適當引導。
經過20多年的探索,我國擔保行業的監管體系日益完善,政策明確指導下的各擔保機構也將認清自身定位,積極參與支小支農等業務。
政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對融資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條件、擔保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並規范擔保主體。
《中小企業融資管理辦法》
1998年由央行發布,規定貸款企業若無充足抵押物,則必須通過第三方擔保,才能向銀行獲取貸款。
《關於加強和改進對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1999年由央行發布,強調加大對於中小企業的傾斜,完善擔保體系,經擔保的中小企業貸款可適當簡化手續,貸款利率不可上浮。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1999年由國家經貿委發布,強調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以政府預算資助及資產劃撥為主,擔保體系分為國家、省、市三級,以擔保與再擔保為主,擔保收費控制在銀行貸款利率50%以內。
《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2008年由國家經貿委發布,強調政府對信用擔保的資金投入,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擔保與再擔保機構,擔保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加快擔保體系建設,完善擔保機構准入制度,探索組建國家級再擔保機構,同時推動企業互助擔保與商業擔保的發展;強調政企分離,市場化運作。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2009年由國務院發布,確定了擔保行業主管部門,由原銀監會牽頭,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組建融資性擔保業務部級聯席會。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即2010年3號令)
2010年由銀監會、發改委、商務部、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由財政部、工信部聯合發布,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額度最高可達3000萬,採取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三種方式,並且明確了申請擔保資金的機構條件與對於資金的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
2011年由銀監會、發改委等部委聯合發布,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
《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
2014年由銀監會、發改委等部委聯合發布,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納入監管范圍,整頓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混業經營、違規經營等事項。
《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43號文)
2015年由國務院發布,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回歸支小支農,指出發揮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資擔保機構服務小微和「三農」融資的能力;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構建可持續銀擔商業合作模式。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683號)
2017年由國務院發布,明確擔保行業回歸准公共物品性質,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定了中央與地方對行業的監管機制與監管責任,建立各級政府風險分擔機制,並且細化行業准入、經營、監督、法律責任等細則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
2018年由銀保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央行、國監局七部委聯合發布,四項配套細則分別在業務經營許可證、擔保責任余額計量方法、分類權重計算、風險控制指標,等級劃分與各級資產比例,銀擔合作基本原則與業務規范等方面作出明確指引。
《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9年由國務院發布,強調堅持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加強合作和資源共享,優化監管考核機制。
《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2019年由銀保監會發布,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屬地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行業績效評價指引》
2020年由財政部發布,明確了政府性擔保機構定義,並對擔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此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並在盈利、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方面適當放寬考核。
《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
2021年由財政部發布,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行為,加強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控制擔保風險,加大擔保機構政策支持。
行業自律公約
《中國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2013年1月,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成立,「行業自律」作為協會職責被明文載入《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章程》。
《湖南省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2020年7月,為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湖南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擔保客戶、從業人員以及融資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制定該公約。
《湖北省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2021年8月,為推進湖北省融資擔保行業信用文化建設,維護行業形象,建立有效的融資擔保行業自律工作機制,保證融資擔保行業的有序競爭和友好合作,促進融資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章程》,制定該公約。
圖 行業綜合財務指標
圖 行業歷史估值
估值方法可以選擇市盈率估值法、PEG估值法、市凈率估值法、市現率、P/S市銷率估值法、EV/Sales市售率估值法、RNAV重估凈資產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DDM估值法、DCF現金流折現估值法、NAV凈資產價值估值法等。
圖 主要上市公司
圖 指數市場表現
圖 指數歷史估值
圖 中投保主營構成
圖 均信擔保主營構成
(1) 宏觀經濟波動風險
宏觀經濟波動對融資需求、貸款機構放款能力及意願、借款人還款能力等均可能產生影響,並導致相關經濟政策調整,進而對公司的經營環境及經營成果產生影響。
(2) 監管政策風險
未來擔保行業等監管政策如果產生變動,公司需要及時調整並充分適應這些變化,可能導致公司的業務方向、領域或模式出現重大變化或某些業務受到限制。
(3) 信用風險
由於被擔保人違約而造成擔保人代償的風險是擔保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公司無法滿足各種到期擔保責任產生的資金需求,或者無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時籌措到所需資金而產生的風險。
(5) 市場風險
公司的投資組合和擔保抵質押物的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隨著公司投資資產規模的擴大,主要面臨因利率、價格波動所引發的市場風險。
(6) 操作風險
由於公司業務流程、內控機制、決策程序、員工管理不完善或者執行不力導致損失的風險。
近兩年來受宏觀經濟增長放緩、中小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影響,擔保行業在保余額增速顯著放緩。一般認為,擔保業務規模和社會融資規模呈正相關,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擔保規模擴張的快慢。但2019年開始,擔保業務存量上升速度開始回升。2020年末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284.83萬億元,同比增長13.3%。2017—2020年12月,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呈持續增長趨勢,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為7182.49億元。
圖 2015-2020年中國社會融資規模存量變化趨勢(單位:萬億元,%)
受之前年度宏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影響的釋放以及擔保機構業務結構的調整,整體行業代償規模增速有所放緩,2020年6月末,應收代償款規模增長的金融擔保機構共5家,其中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增速較快,2020年6月末較上年末增速分別為11.31%、11.56%和19.81%。
圖 2015-2020年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情況(單位:億元,%)
從代償規模來看,代償規模較大的擔保公司分別為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應收代償款分別為12.73億元和12.99億元,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業務屬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在宏觀經濟下行的背景下,代償規模偏高;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偏高主要系產業債擔保客戶代償規模增加所致。未來在宏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金融擔保機構代償壓力仍較大。
圖 2019-2020年金融擔保機構應收代償款情況(單位:萬億元,%)
在我國,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屬性明顯。中小企業由於自身實力較弱、財務壓力較大、違約風險偏高、難以從銀行獲得信用貸款或者直接發債,因此需要外部的支持。而國家層面近年來一直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提出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因此一方面要求銀行加大普惠金融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另一方面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穩定性,防止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引入並推廣擔保制度,強調擔保公司應發揮支小支農的政策性擔保功能,降低融資擔保行業盈利要求,推動降低擔保業務的收費標准,適當提高對小微與三農相關貸款的風險容忍度。
1999年,我國《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確立了以政策性擔保為主,商業性擔保、互助性擔保為輔的一體兩翼擔保模式。商業性擔保在行業整頓後數目大量下降,目前僅存瀚華融資、武漢信用擔保等少數幾家。而政策性擔保機構,則具備准公共物品屬性,為企業融資與社會發展帶來了較大的正外部性,但其自身卻承擔了遠高於收益對應的適當風險水平。類保險的業務特徵與公共物品的政策屬性共同形成了其高風險、低收益的特徵。
而為了應對這種不匹配的風險-收益水平,國家一方面免徵營業稅和准備金稅前扣除等政策,並通過財政資金補貼、注資等形式對融資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進行資金補償;另一方面則建立了有效的三級風險分擔機制,即「國家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
圖 我國的三級擔保體系
部分地區也將縣級擔保機構納入體系: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成立於2018年,注冊資本661億元,主要是用於覆蓋各省級擔保機構、層層分散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而省級擔保公司向上對接國家擔保基金,向下與市級或區縣級擔保公司展開合作,完善區域內擔保體系:安徽擔保於2018年成功對接國家擔保基金,成為首批加入國家融資擔保體系的省級擔保公司;隨後多家省級再擔保公司陸續加入,截至2020年6月末,國擔基金的再擔保業務已覆蓋30個省、1800多個縣區,業務規模超過5221.90億元,擔保戶數超過31.34萬戶,三級風險分擔制度落地情況較為到位。且根據相關人員測算,今後三年基金可累計提供約5000億的貸款擔保。
表 中國現有擔保機構類型及特點分布情況表
目前,我國融資擔保行業體現出以國有擔保機構為主,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共同發展的格局,且其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降低其融資難度的設立初衷並未改變。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占市場份額的比重分別為83.89%、83.45%和78.82%,總體呈下降趨勢,2019年以來下降幅度較大;2020年12月佔比為71.71%,較2019年末進一步下降,但行業集中度仍屬較高,業務集中於全國性金融擔保機構及大型省級平台金融擔保機構,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變化不大。
圖 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佔比情況(單位:%)
擔保機構業務發展趨於平緩
擔保機構業務發展趨於平緩,新成立擔保公司以省級擔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或是解決區域內主體發債困難的路徑之一,擔保機構政策性職能加強。
考慮到目前國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時2020年受疫情影響,國家積極扶持小微企業對抗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短期內間接融資性擔保業務規模將有所增長,債券擔保業務增速趨於平緩,整體擔保責任余額增長。預計未來受市場波動因素影響及部分規模較大的擔保機構放大倍數接近監管要求影響,整體行業發展保持穩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響及外部信用風險的上升,擔保公司單一客戶集中度將進一步下降,行業集中度或將維持在現有水平,以債券擔保業務為主的金融產品擔保機構客戶質量將逐步向上遷徙,擔保機構業務進一步向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地收縮,區域集中度將更為顯著。
省級平台擔保公司積極建設擔保體系
一方面,省級擔保公司向上積極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向下與省內區縣級擔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層擔保體系,進一步優化省內擔保體系。由省級擔保機構牽頭積極開展小微及三農擔保業務,有效解決小微及三農融資難問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另一方面,從事債券等金融產品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在外部信用環境逐漸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項目的風險排查頻次增加,新項目開展更加謹慎,整體經營壓力加大,擔保機構亟待調整低層客戶結構,業務發生額或將出現一定的下滑。
綜合來看,區域經濟較強省份的擔保機構在省內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擔保客戶質量相對較好加持的情況下,整體信用水平保持在較高水平。
企業違約風險仍高,金融擔保機構代償壓力仍大
目前來看,一方面,由於擔保業務規模增速趨於平緩,間接融資性擔保業務規模雖將有所增長,但考慮到費率受政策引導有所下降,同時監管加強對擔保機構資產分類要求,保障其流動性,委託貸款業務規模下降,整體盈利規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於目前宏觀經濟下行疊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綜合影響,外部信用水平加劇下滑,2020年以來多次出現債券等金融產品違約情況,2021年,違約風險仍在不斷加大,不排除出現集中違約較大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機構表內核銷力度將有所加大,未來隨著債券擔保業務到期兌付規模的增加,或將對金融產品擔保機構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蝕。根據公開可獲得資料顯示,2019年從事金融產品擔保機構資產減值損失合計較上年大幅增長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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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曾經轟動的德隆系是怎麼個樣的事情
想知道德隆,必須要了解掌舵人唐萬新
唐萬新的故事是從整整20年前開始的。1986年,唐萬新承包一家名叫「朋友」的彩擴部,並從此開始他的商人生涯。唐出身新疆烏魯木齊市一個幹部家庭,父母均是上世紀五十年代支邊的知識分子。唐萬新是個天性不安分的人——兩次考上大學又兩次主動退學,他對經商的興趣比讀書要大,這與他父母對兒子的期望相差甚遠。
那正是「十億人民九億商」的經商熱年代。唐萬新很快適應了新的「個體戶」角色。新疆當時還沒有彩照沖印機,唐萬新就親自坐飛機帶著客戶的膠卷到廣州沖洗,或者托去廣州的乘客代為沖洗膠卷。
唐萬新還展現無師自通的「借雞生蛋」的融資才能:彩擴部對外招工,唐萬新要求前來報名的在家待業的女青年先交押金,這些押金為彩擴生意提供了寶貴的啟動資金。
此外,唐萬新出手闊綽,當時能乘坐飛機的大多數是新疆本地經濟領域的實力人物,唐就此在當地銀行圈結交了廣泛的人脈。
據稱唐萬新在彩擴生意上賺了60萬人民幣,這在上世紀80年代並不是個小數目。後來唐又嘗試過自行車鎖、衛星接收器、魔芋掛面等諸多生意,但均遭到失敗,他一度還欠下銀行180萬債務,差點被送進監獄。
「對一個魔法師來說,死只是生命的另一次冒險。」然而,對於唐萬新來說,破產只是一個賭徒的另一次冒險的開始。僥幸逃脫牢獄之災的唐萬新又分別在海南熱、新疆石油開發熱中尋找機遇,但都不很成功。1990年代初中國股市創立,「楊百萬」、「孫百萬」等股市一夜暴富的故事鼓舞了唐萬新,他開始打算到股市上尋找機會。
按照唐萬新在公安局的供述,1992年,唐從朋友趙世平那裡借了5萬元一個人來到西安,在西安先後做了精密合金、西安民生、陝解放等十幾家企業的法人股認購權買賣,然後再倒賣給新疆和深圳兩地的下家。
這是很賺錢的交易。唐萬新從中可以賺取每股0.5元到1.5元的差價。唐在供述里承認:「到1993年3月份,我就賺到了5000萬元至7000萬元。」唐萬新以前在飛機上結交的金融圈的人脈此時發揮了作用,新疆一些金融機構為唐從事此種交易提供資金,使唐完成了大規模的法人股收購。
1992年,唐萬新成立新疆德隆國際實業總公司,此時,他已經完成了從屢敗屢戰的個體戶到股市暴發戶的蛻變。
這是個需要資金高速運轉以及大量融資的行當。唐萬新渴望得到一家金融機構作為自己的融資平台。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進入唐的視野。唐打通各種關節,終於得以參股新疆金融租賃(德隆在2000年公開控股),並在1994年承包了新疆金融租賃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的席位。
在武漢,唐萬新窺得金融機構的門徑之後,精明地發現其中的漏洞和訣竅,他開始膽大包天地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分別向海南華銀信託、中農信融得3億元的巨資進行國債回購。這是唐第一次大手筆豪賭,後來的事實表明,這種豪賭成為日後引爆德隆的定時炸彈之一。巧合的是,武漢也成了唐日後身陷囹圄之地,這是後話。
新疆金融租賃成了唐萬新的第一個融資平台,藉助於此,唐萬新開始了「點石成金」的魔術游戲。唐萬新繼續在一級半市場上淘金,他總是搶在第一時間飛到准備發行新股的公司的所在地,然後僱傭大量民工認購新股中簽表,等新股上市後轉手賣掉。唐在西安、上海從事的一級半市場業務一直持續到2001年。
「(我)做一級半市場,前後一共賺了7億至8億元。」唐在供述中稱。
「融資老鼠會」成形
「懵懂而死,與草木同朽;悟道而生,是為永生。」
———古諺
1995年,唐萬新遭遇證券市場上的第一次大潰敗。
在當年的「327事件」中,唐在國債期貨市場上被強行平倉,巨虧1億元。事實上,根據有關案卷,自1994年起,唐萬新便糾集以前的朋友同學,即所謂的「德隆老戰士」,在北京、上海、武漢等地大舉進入二級市場和國債期貨市場。
這是一場中國早期證券市場的莊家對決。以中經開為代表的多方,與萬國的管金生以及遼國發的高原、高嶺兄弟為代表的空方,發生慘烈對決。在中經開的惡劣手段之下,管金生鋌而走險、巨量拋空砸盤,最終導致萬國爆倉虧空,高氏兄弟在穿倉後則遠走高飛。中經開在6年之後因為在銀廣夏和東方電子事件扮演了不光彩角色,被勒令清盤,也在2002年黯然退場。
此時的唐萬新與這些中國股市早期教父相比,只是一個跟庄的大戶而已,不僅如此,由於在國債期貨中站錯位置及跟錯庄,還蒙受了1億元巨虧。
好在還有一級半市場支撐德隆半壁江山。不過,在國債上傷筋動骨的唐萬新並未放棄二級市場,他仍在如飢似渴地學習各種操縱手法。股市牛人馬曉全盤操控界龍股份的操作手法給唐萬新留下深刻印象。
馬曉炒作界龍股票時,開創了與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進行資金合作的新手法,他用手中的流通籌碼抵押融資,同時繼續大量收集流通股票,以至於幾乎壟斷界龍的流通盤。不過,馬曉在通化東寶上肆無忌憚地採用此炒作模式,卻最終慘遭阻擊。
股市的韭菜永遠都割不完,雖然馬曉在通化東寶出局,但呂梁、唐萬新等股市新莊家仍奉之為圭臬,紛紛效仿馬曉的手法。「德隆後來在二級市場炒作老三股並沒有什麼翻新之處,基本模仿界龍在1994年的炒作模式,只不過把時間拉長而已。」一位操盤手如此評價。
新疆屯河1996年上市,彼時德隆持有其9%的股權,這個時候德隆在二級市場上開始悄悄吸納屯河的流通籌碼;此外,到1996年7月湘火炬也有70%的流通股籌碼被唐萬新吸納。唐萬新此時主要是以個人名義炒股,採用了以手中股票抵押融資、然後再次買入股票的循環抵押買入方式,這種股票質押融資成了日後引爆德隆的又一枚定時炸彈。
但是,到了1996年底,股市形勢突變,股價暴跌,在這種情況下唐萬新如不追加保證金將有被強行平倉之虞。更嚴重的是,中央開始整頓金融秩序,清查金融租賃公司在各證券交易中心的資金業務,那些租賃牌照到期的則需要重新領證。
屋漏偏逢連夜雨,新疆金融租賃此時還面臨人事更迭,這意味著唐萬新挪用新疆金融租賃3億多元資金的違規行為將很可能曝光。德隆另一高層人士王宏在供述材料聲稱:1996年底,德隆資不抵債1億元;德隆負債總額4.2億元左右,其中欠新疆金融租賃的即有3.2億元;而德隆資產總值僅3億多元。
唐萬新面臨第二次破產危機,迫切需要融入巨資填補在新疆金融租賃的黑洞。唐萬新在庭審中承認,他解決危機的辦法是「以毒葯解毒葯」。
金新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成為唐萬新的狩獵目標。在中央清理金融秩序的風暴下,金新信託的原大股東欲轉手金新信託股權。出手闊綽的唐萬新再次打通各種關節,通過新疆屯河曲線收購金新信託的30%股權。在股權尚未交割完畢之際,唐就迫不及待地率領王宏等德隆老戰士進駐金新信託。
類似的故事接著在金新信託上演:唐萬新繼續施展騰挪大法,利用金新信託違規融資。德隆通過挪用資金、債券、債券保管單等違規方式在短短9個月的時間里融到5億到7億元資金。唐萬新終於以更大的毒葯化解了德隆1996年底的危機。王宏在供述中承認,作為經手人,他為此害怕,「我感到恐懼,後怕,無奈」。
金新信託逐漸取代新疆金融租賃,成為唐萬新的第二個重要的融資平台,唐萬新通過金新信託在全國設立了20多家辦事處,建立委託理財業務融資網路,至此,一個全國性的「融資老鼠會」已然成形。
此外,金新信託還成了唐萬新的炒股通道。武漢檢察院的起訴書聲稱,「1997年3月,唐萬新組織洪強、唐萬川、張業光等人利用金新信託上海寧武部營業部作為操作平台集中買賣『新疆屯河』股票。」
長庄下的產業整合神話
唐萬新能很快領悟並學會莊家的各種操縱手法。不過,他性格中有太多狂想成分,這讓他始終沒有學會最重要的風險控制能力———抑制內心的貪婪。 ———一位操盤手
在利用金新信託炒股的過程中,唐萬新漸漸感到馬曉模式的弊端。新疆屯河、湘火炬被高度套牢,相形之下,君安證券重倉持有的四川長虹通過數年的大比例送股,股價累計漲幅驚人,高達400%。君安證券藉以從高位從容出貨,獲利超過40億人民幣。
君安的成功讓「炒股炒成股東」的唐萬新艷羨不已,他意識到:莊家需要控制上市公司,然後操縱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才能在二級市場賺錢。
1997年5月,新疆德隆董事局會議在北京達園飯店召開。唐氏兄弟一直把所謂「達園會議」吹捧為「德隆發展史上的遵義會議」,認為這次會議確立了「產業整合的戰略路線」。
真相卻是灰色的。根據記者拿到的武漢檢察院起訴書,這次會議上德隆實際上確定了集中持有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票的操作方案。此後,新疆德隆逐步完成了對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收購,並繼續組織洪強、董公元、張龍、唐萬川、張業光等人在二級市場集中買賣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的流通股票。
唐萬新開始在兩個世界跳舞:其一是通過金新信託繼續委託理財以獲取資金,同時在股市上通吃流通籌碼、炒股獲利;其二是通過上市公司完成產業整合,成為所謂的「成功實業家」,以報自己當年在實業領域屢戰屢敗之辱。
這是危險的舞步,1997年以後德隆規模膨脹,金新信託的賬外債務持續擴大,這仍然是一個「以一個更大的黑洞來填補前一個黑洞」的飲鴆止渴的游戲。「沒有利潤來源,完全是凈消耗」,王宏在供述中感到茫然無助。
然而,唐萬新仍樂觀不已,至少在表面上是如此。在他眼裡,只要能在股市上迅速賺錢,就能夠使用這些利潤大大方方填補這些資金黑洞,兌付危機迎刃而解。
1998年8月,唐萬新在上海召開新疆德隆董事局擴大會議。根據起訴書,唐萬新進一步明確了「集中持股」方案。之後,操作「老三股」的地點轉移至上海大廈16樓。唐萬新因為要到北京去組建德隆總部,操盤工作交給唐萬川和王恩奎(兩人分別為唐萬新的三哥和姐夫),兩人都直接向唐萬新匯報。唐萬川具體負責買賣「老三股」,王恩奎負責老三股的統計。
2000年3月,德隆收購重慶證券並將之更名為「德恆證券」,老三股的操作平台也由金新信託轉移到德恆證券。起訴書顯示:由王恩奎根據統計數據以及唐萬川的指令來協調金新信託和德恆證券買賣老三股的先後次序。
在德隆向老三股派駐高管後,老三股在數年時間里連年推出高送股方案,股價也是節節上漲,賬面利潤豐厚。唐萬新在德隆出事後在一封長信中稱:「至2000年,累計為客戶賺取了30多億元利潤。」
然而,這成了無法兌現的賬面利潤。在2000年的大牛市中,當唐萬新看著股市越來越瘋狂時,他隱隱感到不安。有圈子裡朋友建議他趁高位出貨、了結利潤,但唐萬新固執地認為股市能漲到10000點,「不愁出不了貨」。
這一時間,據唐萬新的供述書,除了操作老三股外,「我還買了祁連山、三峽水利、秦豐農業、亞華種業、人福科技、青島雙星、華北制葯等(股票)。」
因此,老三股只能屹立不倒,這是德隆在資金市場上構建「老鼠會」和基地股票做莊的標桿和品牌。做莊規模鋪得太大的唐萬新在這場危險游戲里已經欲罷不能,一位熟悉他的操盤手則稱「唐對內心的貪欲失去控制」。
此外,唐萬新甚至相信了自己編造的「產業整合」的神話,德隆實業體系大概能帶來6億元的利潤,然而,唐在股市的護盤成本一年就要10個億。
擊鼓傳花戛然而止
這是一場從一開始就註定是多米諾骨牌的游戲,終於進入了它最後也最具觀賞性的階段。 ———袁劍《中國證券市場批判》
2000年底長庄股中科創業崩盤。長庄先行者「K先生」呂梁倉皇出逃。呂梁與唐萬新淵源甚深。呂梁的名片上身份眾多,其中赫然寫著他是德隆系兩只股票的策劃人。
中科創業崩盤無疑是這場危險游戲倒下去的第一張多米諾骨牌。不少呂梁的委託理財客戶同時也是德隆的客戶。在中科創業崩盤後,這些客戶也要求德隆還錢,這是唐萬新碰到的又一場兌付危機。
2001年初,金新信託有41億元委託理財資金要求兌付。在不少地區甚至出現群情激憤的客戶打砸營業部的行為。唐萬新從這時起的三年時間里一直處於被追債的境地,以至於唐在供述書里哀嘆:「自己也成了融資員。」
此時,唐萬新發現在老三股上根本無法出貨,股市已經走熊,老三股一旦出貨就意味著崩盤。唐的一位朋友回憶,「我對唐萬新說:『你應該放鬆下來!』可是他做不到,因為他知道,一旦放鬆下來,他和德隆就會崩潰。」
2001年,德隆先後在杭州西湖數度召開會議,幾次會議的內容都是如何拯救危機。唐萬新與其他7名董事在兩項內容上出現嚴重分歧:一是唐萬新認為要挽救金新信託,其他董事則建議讓金新信託破產、斷腕自救;二是唐萬新主張從老三股出貨,但其他董事堅決反對,因為德隆體系的龐大「老鼠倉」隱藏其中,利潤豐厚超乎想像,出貨計劃顯然與這些董事的利益相悖。
會議的最後結果就是把這場危險游戲玩大:保留金新信託和暫緩老三股出貨。唐萬新知道自己已經套上「停不了的紅舞鞋」。在2001年的寒冷冬天,不可一世的唐萬新深感恐懼,他草莽性格中顯現脆弱的一面,他對身邊人哭道:「德隆有救嗎,我能挺過去嗎?」
但是哭過之後牞唐萬新繼續選擇鋌而走險。此時金新信託已經失去客戶的信任,唐萬新在供述書中承認:「只要說是德隆的機構,就立刻出現擠兌風波,以德隆的名義再無法做下去。」唐萬新需要打造一個新的融資核心平台。2001年10月,在唐萬新部署下,上海友聯替代金新信託成為處於核心地位的新平台。
唐萬新把貪婪之手伸向城市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收購金融機構的目的無他,就是為了更方便融資,擴大融資老鼠會。友聯逐漸成了整合德隆旗下林林總總金融機構的「司令部」。德隆體系控股及參股的金融機構達到21家,收購了南京大江國投、德恆證券、恆信證券、中富證券、健橋證券等數家證券信託公司,以及昆明市商業銀行、株洲市商業銀行、南昌市商業銀行等商業銀行。
唐萬新還創造性地謀劃出「委託控股」的隱蔽收購模式以躲避監管,即:用客戶的委託理財資金收購金融機構股權,股東名冊上則仍顯示為客戶,但實際由德隆持有。唐萬新出手闊綽和金錢開道的作風,是其進軍金融機構屢屢得手的關鍵因素。
收購或參股之後,德隆很快露出崢嶸面目:這些金融機構的大量資金很快通過挪用、抵押、擔保等手段流失於德隆龐雜的體系中。德隆旗下金融機構以委託理財方式融資450億元,其中未兌付金額172億。此外,德隆系企業前後從多個地方的商業銀行挪走資金數十億。甚至德隆系的實業企業和上市公司也淪為唐萬新的提款機。重慶實業被德隆令人發指地提走將近10億人民幣。
德隆違規融資的資金大多數投入股市。根據起訴書,從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唐萬新將老三股的操作平台再次由德恆證券統一到金新信託;從2003年10月起,德隆國際安排中企東方統一操作老三股,唐萬川負責總操盤。
公訴人還對德隆的操縱進行一次總清算。按照起訴書,自1997年到2004年4月14日止,唐萬新等人利用自有資金和部分委託理財資金,使用24705個股東賬號,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取連續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法,長期大量買賣老三股,造成三隻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這段時間內,新疆德隆、德隆國際買入「老三股」金額678.36億元,余股市值為113.14億元,按移動平均法的計算原理,計算余股成本為162.30億元,共獲累計既得盈利為98.61億元。
這是一個「挖東牆補西牆」的游戲。只要不斷有新的客戶資金被騙進來,償還舊客戶的資金,這場擊鼓傳花的騙局就能維持下去。事實上,通過每年資金的不斷借舊還新,德隆早期進入「老三股」的成本早就回收,並非業內人事所宣稱的「善庄」、「傻庄」。
唐萬新瘋狂地把游戲玩大,德隆一高層人士頗有意味地對英國《經濟學家》稱:「德隆大而不死。」
不過,勒在德隆脖子上的繩索已經收緊。2003年底,新疆啤酒花董事長捲款潛逃,新疆上市公司擔保圈由此岌岌可危,各大商業銀行開始自查關聯方貸款。
唐萬新此刻感到大難臨頭。2004年1月4日,德隆董事局在海口召開擴大會議,唐萬新終於下定破釜沉舟的決心:做出縱有損失也要將老三股拋出的秘密決定。「大不了18年白幹了。」唐說。
可是為時已晚。2004年4月3日,這是唐萬新40歲生日。10天後,合金投資遭遇跌停,德隆帝國徹底崩塌前第一塊巨石滑落的聲音已經清晰可聞。次日,老三股全線連續跌停,老三股全面崩盤。
轉瞬間,德隆帝國分崩離析。
德隆大事記
1992年,新疆德隆實業公司成立,注冊資本人民幣800萬元,這是德隆帝國的開始。
1993年,德隆參股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後來新疆金融租賃成為德隆一個重要的融資平台。
1996-1997年,德隆相繼入主新疆屯河、沈陽合金及湘火炬,並陸續在三隻股票上建倉,開始了瘋狂操縱股票的歷史。其間,德隆還收購新疆金新信託,填補挪用新疆金融租賃公司3億元巨資留下的窟窿。
1997年5月,德隆在北京召開達園會議,這次會議被德隆自己認為是「德隆發展史上的『遵義會議』」,確立了所謂的「產業整合」戰略,實則是確定德隆在二級市場上的股票炒作方案。
1997年-2001年間,金新信託在全國設立30餘家辦事處,開始大規模展開委託理財業務。
1999年,德隆將總部從新疆遷往上海。德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初,受中科創業崩盤影響,金新信託有41億元委託理財資金需要兌付,這是德隆又一次兌付危機。
2001年6月,上海友聯成立,友聯逐漸發展成為整合德隆旗下各種金融機構的「司令部」。
2002年,德隆相繼控股昆明市商業銀行、株洲市商業銀行和南昌市商業銀行,開始把手伸向銀行體系。
2004年4月14日,德隆系股票湘火炬、合金投資和屯河股份首度全面跌停,德隆危機全面爆發。
2004年5月30日,德隆國際召開了董事會暨危機處理工作會議,首度承認「德隆全系統處於危機最深重、困難最嚴重的時期」。
2004年6月8日,德隆危機進一步升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開庭審理了兩起有關德隆的案件,各地債權人紛紛通過法律途徑向德隆索債,德隆在各地的資產大部分被凍結。
2004年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與華融公司簽訂了《資產託管協議》,三公司將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可撤回地全權託管給了華融公司,由華融公司行使全部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權利;9月4日,華融接受中國證監會委託對德恆證券、恆信證券、中富證券進行託管經營。
雖然最終失敗了,但是唐萬新沒有選擇逃避,最後還是回國受審。
Ⅵ 烏海於萬美借貸案有多少個
烏海乾萬美是一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其借貸業務昌廳因違規運營和高利率引發了一系列問題。據報道,烏海乾萬美共有6個借貸案件。
第一個案件是在2018年底爆發的,當時有上千名投資者投資了該平台,但是平台逾期無法還款。此後,烏海市公安局介入調查,發現該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高達20億元人民幣。
第二個案件是在2019年3月,當地警方抓獲了該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據了解,該平台虛構項目,以高額利率吸引投資者,隨後迅速跑路。
第三個案件是在2019年6月,警方在對該平台進行調查時,發現其存耐並隱在違規集資、虛構項目等問題,涉案金額超過30億元人民幣。
第四個案件是在2019年10月,警方在對該平台進行調查時,發現其存在虛構項目、非法集資等問題,涉案金額超過50億元人民幣。
第五個案件是在2020年1月,警方在對該平台進行調查時,發現其蔽返存在虛構項目、非法集資等問題,涉案金額超過70億元人民幣。
第六個案件是在2020年7月,烏海市公安局宣布,已經抓獲了該平台主要負責人,該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運營被取締,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總體來說,烏海乾萬美的借貸案件涉及金額巨大,涉及人數眾多,給投資者和社會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這也再次提醒人們在進行投資時要謹慎,選擇正規平台,避免被騙。
Ⅶ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融資性復僅僅保函的業制務品種有貸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非融資性包括消費貸款和投資貸款。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可以做資金過橋、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合同履約類擔保、信用倉儲擔保、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等。而融資性則是以企業融資、個人貸款等業務為主的。
3、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就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
Ⅷ 非融資性擔保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屬於違法。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融資性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渣亮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友梁洞司適用本辦法,法好枯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Ⅸ 非融資擔保公司靠譜嗎
任何公司都有好或者不好的地方,不能片面的評價。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 經營許可證 》,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非 融資性擔保公司 除了從事民間借貸、委託貸款或者股權投資,其實還可以從事以下一些主營或者兼營業務: 1、與有實力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合作模式可以多樣化:其一,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項目來源,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銀行額度,經批準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與有銀行額度擔保公司共同為債務人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分享保費;其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擔保,各自收取擔保費;第三,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有銀行額度的擔保公司介紹項目,收取居間費用。 2、自己獨立或者與其他擔保公司合作,從事其他兼營業務。業務種類包括:,訴訟保函業務,只要當地法院認可擔保公司出具保函,就可以大力開展,而且風險和成本都較低;即使法院不認可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擔保公司也可以通過提供銀行存單、房產或者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出具銀行保函的方式從事這種業務。第二,履約擔保業務。第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3、其他擔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