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項目融資模式有哪些選擇原則
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項目融資模式有哪些選擇原則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
1、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2、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3、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方式下,借款的還款完全依靠項目的經營效益。同時,銀行為保障利益須要從這個項目的資產中取得物權擔保。如果這個項目由於某些原因沒有建成或者是經營失敗,則借款銀行沒有權利向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4、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除了以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擔保的借款項目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第三方擔保。貸款行可以向第三方追索。但擔保人承擔的債務是以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一、有限追索
實現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有限追索,是設計項目及資模式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追索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決於貸款銀行對一個項目的風險評價以及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具體說來取決於項目所輛處行業的風險系數、投資規模,投資結構、項目開發階段、項目經濟強度、市場安排以及項目投資者的組成、財務狀況、生產技術管理、市場銷售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為了限制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追素責任,需要考慮:第一,項目的經濟強度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資的債務償還;第二,項目融資是否能夠找到強有力的來自投資者以外的信用支持;第三,對於融資結構的設計能否作出適當的技術性處理。
二、項目風險分擔
保證投資老不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責任是項目融資模式設計的第二條基本原則,其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他與項目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有效地劃分項目的風險。例如項目投資者可能需要承擔全部的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期風險,但是在項目建成投產以後,投資者所承擔的強風險責任將有可能被限制在一個特殊性確定的范圍內,如投資者有可能只需要以購買項目全部或者絕大部分產品的方式承擔項目的市場風險,而貸款銀行也可能需要承擔項目的一部分經營風險。
三、實現投資者對項目百分之百融資的要求
任何項目的投資都需要項目投資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資金作為項目開發的支持。然而這種股本資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傳統的公司融資更為靈活。例如,如果投資者希望項目建設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資,則投資者的股本資金可以考慮以擔保存款、信用證擔保等非傳統形式出現。但是這時需要在設計項目融資結構過程中充分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保證現金流量不僅可以滿足項目融資結構中正常債務部分的融資要求,而且還可以滿足股本資金部分融資的要求。
四、處理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關系
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具有兩層含義,長期的市場安排是實現有限追索項目融資的一個信用保證基礎;其次,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從投資項目中獲取產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資者從事投資活動的主要動機。國際項目融資在多年的發展中積累了大量處理融資與市場關系的方法和手段。如何利用這些市場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實現融資利益與市場安排利益相結合,應該成為項目投資者設計項目融資模式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五、處理項目投資者的近期融資戰略和遠期融資戰略
大型工程的項目融資一般都是7-10年中長期貸款。近些年最長的甚至可以達到20年左右。也有投資者的融資戰略會是一種短期戰略,如果決定採用項目融資的各種基本因素變化不大。就長期保持項目融資的結構;一旦這些因素朝著有利於投資者的方向發生較大變化時,他們就會希望重新安排敲資結構,放鬆或取消銀行對投資者的種種限制,降低融資成本,這就是在項目融資中經常會遇到重新融資問題"。
六、實現投資者非公司負債型融資的要求
通常來講,項目是以項目負債的形式融資。例如,在項目融資中可以把一項貸款或一項為貸款提供的擔保設計成為"商業交易"的形式,按照商,業交易來處理,這樣,既實現了融資的安排,也達到了不把這種貸款或擔保列入投資者的資產負債表的目的,這樣就可以不影響提供貸款或擔保人的信用地位。另一種做法是採取"BOT" 項目融資模式。這是近十年未在東南亞國家中首先發展起來的一種融資結構,政府以"特許權合約"為手段,利用私人資本和項目融資興建本國的基礎設施,一方面達列了改善本國基礎設施狀況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減少了政府的直接債務。
;『貳』 項目融資有哪些模式及其特點
項目融資有哪些模式及其特點如下:譽圓春
1、模式:
(1)BOT項目融資,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特許權授予由投資人(一般為國際財團)組成的項目投資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許權,項目投資公司負責建設,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的所有權移交給政腔輪府,項目投資公司擁有經營權;
(2)TOT項目融資,即移交-經營-移交,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慶耐3)ABS項目融資,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即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4)信貸融資,信貸融資是利用信用籌措所需資金的一種方式,包括國外信貸資金和國內信貸資金。
2、特點:
(1)至少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
(2)資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項目自身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量作為資金償還的保證;
(3)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而對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無權染指;
(4)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按照傳統的融資方式,貸款人把資金貸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把借來的資金投資於興建的某個項目,償還債款的義務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經營的項目的成敗,因為借款人尚有其它資產可供還債之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叄』 融資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融資擔保方式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著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
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2、無貨亦付款合同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合同關系。無貨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合同,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合同是長期合同。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融資擔保陷入危機,擔保行業是銀行與中小企業的橋梁,但經濟大環境的不確定,令這個行業飽受嚴冬之苦;而部分企業的不規范經營則拖累了全行業,進而拖累整個擔保業面臨著一場信用危機。
業務分類:
1、間接融資擔保
(1)借貸擔保:銀行貸款擔保、民間借貸擔保
(2)貿易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商業票據承兌、與貼現擔保、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租賃擔保
2、直接融資擔保
債券擔保、基金擔保(保本基金)、信託計劃擔保、資產證券化擔保
以上就是關於融資擔保方式的內容介紹,通過本文希望大家能有一定的了解。在企業進行融資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相關的准備,才能確保融資的順利進行,更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壯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肆』 融資擔保方式有哪些
融資擔保方式有下列幾種: 1、以物擔保。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 抵押 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和有形動產的抵押。 2、以人擔保。是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 擔保人 向 債權人 承擔了一定的義務。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 人在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伍』 BOT項目融資模式中的擔保問題
如何認識我國基礎設施bot投融資項目中的擔保需求和實現形式,如何既考慮外國投融資者的應得利益,又避免我國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這是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引進BOT投融資模式方面需要解決的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目前,在bot項目以及一般項目融資擔保實踐及其理論闡述中,存在著經濟學分析多而法律分析少和法律分析缺乏針對性等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對BOT項目的擔保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
擔保產生於風險管理需要。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任何項目投融資都是一個存在著風險、需要進行風險分配和化解的決策活動。BOT項目談判中利益和風險的一攬子安排,正反映了BOT項目風險的密切關聯性與風險責任分擔化解對於項目成功的重要性。因此,BOT項目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是談判中的一個關鍵因素,而成功融資方式的標志之一正是在各參與方之間實現了合理和有效的項目風險分配。
BOT項目投融資既有一般投融資的風險管理問題,又有其特殊的風險管理問題。BOT項目風險管理特殊性的原因在於其適用對象基礎設施投資運營的特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整體系統性、服務公益性和效益社會性等特殊性,決定了BOT項目投融資風險大、互相關聯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經濟核算難等特點,由此也產生了風險責任確定及其分擔方式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因而比其他投資項目更需要一種合理、有效、全面、周密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而且擔保是bot項目融資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項目融資結構的生命線。
目前,在我國BOT(Build-Operate-Transfer)項目談判中,擔保不僅是熱點問題,而且是個難點問題。其原因不僅在於我國的BOT項目實踐經驗少,理論研究不夠,而且由於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姿核律觀念上的差異所造成的隔閡,明悔不僅各方當事人很難取得一致意見,還存在著我方當事人面對擔保問題手足無措的現象。那麼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怎麼才能和國際慣例接軌呢?就此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和看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踐,我們將BOT項目中出現的民法上擔保的具體形式歸納為以下幾種:保證、備用信用證、抵押、所有權擔保(或謂所有權轉讓擔保)、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債權轉讓擔保、擔保權轉移。
(1)保證:又稱人的擔保、信用擔保。這是國際貸款融資包括BOT項目融資中使用較多的一種擔保方式,即保證人和貸款人(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物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是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擔保形式,主要發生在項目公司與貸款人之間。以項目經營收益為還款的基本來源甚至唯一來源,這是項目融資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BOT項目投融資得以廣泛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因。以項目投資形成的不動產和動產等項目主要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作擔保,是對其「唯一來源」所產生缺陷的一種必要補救,是避免和減少項目融資貸款人風險的一種重要法律措施……
(3)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浮動擔保的概念來自英美法系,財團擔保(還有企業擔保)則來源於大陸法系,兩者內涵十分接近。在BOT項目前期融資中並不能通過抵押來實現項目財產的擔保功能。但在實踐中已出現了允許BOT項目專營權抵押的實例。由於項目財產是以專營權為基礎和核心內容,並包括項目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一種公司法人財產權,專營權抵押的實質是包含著項目全部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全部法人財產權的抵押。這種抵押只能以「浮動抵押」的形式來操作。
(4)所有權擔保(或稱所有權轉讓擔保):所有權擔保即以向債權人轉移項目財產所有權、由項目公司保留擔保物所有權的贖回權的形式,以項目財產來擔保債權實現的物權擔保制度。所有權擔保是一種物之權屬轉移控制型擔保,物之實態並不轉移;與之相反,限制物權擔保是物之實態控制型擔保,物之權屬並不轉移。對於BOT項目的激冊正擔保需求而言,非佔有型的所有權擔保具有更強的適應性,當傳統抵押制度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對資金順暢流通的需要時,尤為明顯。對於擔保權人而言,所有權轉讓擔保的優點是:一旦發生項目公司不能償還貸款的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直接作為財產所有人行使權利。但對處於建設期的BOT項目,由於設施和其他財產尚未形成,較難採用所有權擔保,即使採用,那麼擔保物只能局限於已經形成的財產,擔保價值不大。股權轉讓擔保則可彌補這一缺陷。
(5)債權轉讓擔保:這是國際商業融資以及BOT項目中使用的又一種擔保形式,源自於英美法系,現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與所有權擔保的差異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某一債權性權利附條件地先行轉讓給貸款人的形式,作為借款人履行到期債務的擔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保留該財產權利的現行支配權和贖回權,但如出現雙方約定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就可取得該債權的支配權利,而借款人或第三人則將喪失贖回權。
與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同,當發生借款人違約或其他對貸款人不利的情況時,貸款人可直接以債權人的身份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排除不利障礙,取得支配權而處分標的物。並可憑此轉讓所獲得的權利直接與各方當事人包括政府發生法律聯系。一旦發生爭端,可以直接與有關當事人進行法律上的交涉和救濟。
(6)擔保權轉移:從嚴格的法律意義看,這不是一種擔保行為,但又與擔保行為密切相關,並具有類似擔保的功能,因而在此對其作一分析討論。目前,在BOT項目中出現的主要是保證權利的轉讓,盡管這一轉讓是否允許存在著較大爭議,但這一要求已經在BOT項目中出現。這一行為與上述其他擔保行為的不同在於:
其一,前述各項擔保權的標的是一種物權或獨立的債權,一般可以由權利人作轉讓處分;而擔保權轉讓的標的則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的從屬性債權,按我國民法規定不得單獨轉讓。
其二,前述各項擔保的設定行為,是以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以權利轉讓形式行擔保之實,從而形成擔保關系;擔保權轉讓則不改變擔保法律關系內容,而只是改變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擔保權轉讓並未構成新的擔保,而只是改變了擔保權的控制人。
其三,法律關系的層次不同。前述各項擔保權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分為兩層:在主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一層次主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從債權人與從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二層次擔保法律關系,並依從於第一層次的法律關系。擔保權轉讓的法律關系為三層次:除了上述兩層法律關系外,又形成了從債權的受讓人(在BOT項目中一般為項目投資人或貸款人)、從債權的保證人與項目貸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由三方合意所形成的擔保權轉讓合同。
則基於以上問題,為適應BOT項目融資需要,改進我國擔保制度,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修改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規章,增加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
從已有的實踐經驗看,修改《擔保法》以及涉外擔保方面的現行規章,增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擔保需要、尤其是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是使BOT投融資模式更好地適用於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實踐的制度需要。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民事擔保方式中需要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引進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所有權擔保、債權轉讓擔保等制度,應當允許擔保權轉讓。
在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需明確:政府或政府部門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融資中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與投資人簽署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協議,可以向項目公司提供諸如支付保證等間接擔保,但不得提供類似貸款償還擔保等直接擔保。
(二)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有利於BOT項目擔保需要的解釋
在暫時難以對《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制度進行的修改情況下,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技術的運用,滿足我國基礎設施採用bot模式的需要。例如,關於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條「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可以通過擴張性解釋確認集合財產抵押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再如,鑒於投資人經政府行政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實現集合抵押擔保的需要,允許政府放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收受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權利。又如,在BOT投融資合同中往往規定: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償債義務,抵押權人可立即處分或佔有抵押物、扣收抵押帳戶中款項、行使轉讓合同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權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生效前,無權處分抵押物。這與國際慣例不一致,應當通過解釋允許BOT項目貸款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履行不能時作這一直接支配項目財產的約定,這是由BOT項目財產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製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陸』 融資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融資擔保方式有下列幾種:
1、以物擔保。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和有形動產的抵押;
2、以人擔保。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
企業擔保要具備哪些條件
企業擔保要具備的條件有:
1、必須是法人單位;
2、企業至少有1—2年以上的經營盈利記錄,財務報表已經審計;
3、企業的財務指標反映出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4、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良好,預期的銷售收入和利潤足以支持到期還本付息;
5、企業所申請擔保貸款的用途真實,金額適當;
6、企業應准備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例如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低、質押等多方式的反擔保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