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金信託什麼情況下會終止
一是信託終止制度最為直接的途徑就是委託人行使信託解任權,而且在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繼承人均可以解除信託。二是委託人有權變更或否定受益權。三是當信託財產已經被信託公司與第三方構建起有效的信託投資法律關系的情形,該經營性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四是有關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信託終止。五是信託終止後,信託受益權仍然具有獨立的流轉效力。六是信託終止後,法院依據信託法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應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七是應當注重對信託公司合法後續利益的保障問題。八是信託終止後信託公司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Ⅱ 信託法律關系是如何設立、變更和終止的
信託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 作者:詹建軍 ]
一、信託的設立
(一)信託行為的有效要件信託行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託成立,從我國的信託法來看,信託行為的有效條件有以下幾項:
1、信託目的合法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委託人實施信託行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違反法律規定時,信託行為才有效。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的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行為的要式性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4、信託文件應載明事項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5、登記生效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就應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信託無效
1、信託絕對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相對無效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二、信託的變更
(一)主體變更
1、委託人的變更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委託人的變更是指委託人地位的繼承,委託人的地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2、受益人的變更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①項、第③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3、受託人的變更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個人的信賴而設定的。設定後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分別獨立存在。信託關系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存續。特定的受託人職責終止時,信託本身並不當然終止,新受託人選任後產生受託人的變更,目的就是為了信託關系的存續。
(二)內容變更由於出現委託人所不知或者無法預見的事由,致使信託條款的履行無法實現信託目的,或將使信託目的遭受重大損害,委託人有權要求變更信託條款,使信託法律關系的內容變更,即信託主體原來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將發生一定的變化。
(三)客體變更這是指信託財產的變更。信託財產可因委託人的追加財產而增加,也可因受託人的管理不善而減少。
三、信託的終止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超個人、客觀的法律關系。同時委託人在設定信託行為中指示的財產管理的目的實現時,或已經無法實現時,或其他信託終止的規定事由發生時,其作為法律存在而存續的根據喪失了,信託當然終止。
(一)信託終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1)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託被撤銷;
(6)信託被解除。
(二)信託終止的法律後果
1、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①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②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2、歸屬權利人的權利保全依照前述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因為信託關系雖已終止,但在自終止之時起至對信託財產的移交辦理完畢之時止的這段時間內,信託仍視為繼續存在,受託人仍應負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受益權,同樣應當交付給歸屬權利人。
3、信託財產中的債務歸屬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4、受託人報酬與費用補償權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信託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5、清算報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Ⅲ 信託受託人職責終止的處理
法律分析: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
Ⅳ 信託財產分配順序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確認信託財產的歸屬並向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託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託產品中,對信託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先於其他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或信託利益。對於做出此類安排的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託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其尾差歸受託人所有。
Ⅳ 信託撤銷的後果
法律分析:1、信託關系的消滅,信託終止,信託法律關系消滅。信託終止的效力只對將來,而不能溯及既往。2、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