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及特點
1、通過直接生產公共物品來實現供給。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經營、地方政府直接經營和地方公共團體經營等三種情形。
2、通過某種方式委託私人企業的間接生產方式來實現供給。包括簽訂合同、授予經營權、經濟資助、政府參股、法律保護私人進入、社會資源服務等六種情形。
3、建設-經營-轉讓。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1)通過征稅直接為公共物品融資擴展閱讀:
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供應的,整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經生產出來,提供給社會,社會成員一般沒有選擇餘地,只能被動地接受。換句話說,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競爭品,它具有高度的壟斷性。
公共物品的這一性質,提醒人們必須注意公共物品的質量和數量。公共物品的廢品、次品決不能流入社會,一旦流入社會,其危害性遠遠大於私人產品。公共物品的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顯的。公共物品生產供應過度,對社會也會帶來消極的影響。
『貳』 為什麼純公共產品必須由政府提供
收費存在困難,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資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特徵,我們根本不可能通過市場運作的方式來為社會提供無利可圖,准確地說,是無直接利益可圖的公共物品。
純公共物品具有兩個特性:非競爭性(在既定的生產條件下,向一個額外的消費者提供商品的邊際成本為零)和非排他性(對這種商品的使用進行收費是不可能的,或是耗費極大的)。
公共產品是相對於私人產品而言的,純公共產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市場是通過買賣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在市場上,市場買賣要求利益邊界的精確性。市場機制不可能實現公共產品的帕累托最優的供給,為了增進社會福利,必須由政府財政來提供這類產品。
政府主要是通過無償征稅來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征稅是可以精確計量的,如按率徵收或定額徵收,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無法個量化。純公共產品有效配置的條件為每個社會成員從公共產品中獲得的邊際收益的總和(社會邊際效益)等於社會邊際成本。林達爾均衡是對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一種實證性解釋,它描述了社會集團通過討價還價來決定公共產品成本分擔的情況。社會成員偏好顯示困難成為公共產品有效供給得以實現的主要障礙,因而會出現「免費搭車」,強制性融資方式是解決免搭車問題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