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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投融資政策

發布時間:2023-08-22 17:29:11

㈠ 什麼是PPP項目融資模式

什麼是PPP項目融資模式

什麼是PPP項目融資模式?看完下文,你將會找到答案!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

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按照英國的經驗,適於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智利是國家為平衡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用事業急需改善的背景下於1994年引進PPP模式的。結果是提高了基礎設施現代化程度,並獲得充足資金投資到社會發展計劃。已完成36個項目,投資額60億美元。其中,24個交通領域工程、9個機場、2個監獄、1個水庫。年投資規模由模式實施以前的'3億美元增加到17億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啟動PPP模式,首先應用在公路網的建設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間,公路里程比原來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實施的工程還包括醫院的建設和運營、修建鐵路和城市地鐵。巴西於2004年12月通過“公私合營(PPP)模式”法案,該法對國家管理部門執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標和簽訂工程合同做出具體的規定。據巴西計劃部稱,已經列入2004年至2007年四年發展規劃中的23項公路、鐵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將作為PPP模式的首批招標項目,總投資130.67億雷亞爾。促進中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民營化。在中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價值。中國政府也開始認識到這些重要價值,並為PPP模式在中國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層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規層面的支持。

以下幾個因素是成功運作PPP模式的必要條件:(1)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並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許可權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採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3)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採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范化、標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

㈡ ppp模式是什麼意思 通俗解釋

ppp模式是什麼意思 通俗解釋

PPP模式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下面是中國有ppp模式的項目案例,ppp項目是什麼意思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一、PPP模式在未來地方債扮演何種角色?

43號文提供了新一屆政府對地方債務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確將逐步剝離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最大亮點就是要大力推廣PPP模式,通過PPP模式將政府債務轉為企業債務。在融資政策的基礎上,財政部擬採取公司制PE形式設立中央財政PPP融資支持資金,為PPP項目開發、准備階段和融資過程提供資金支持。

根據國務院研究發展中心的測算,到2020年,與城鎮化相關的融資需求約為42萬億元。根據43號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規定推演,未來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由一般政府債、專項政府債和PPP債構成。可見,應對未來幾十年城鎮化的資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從43號文規定來看,對於新增政府債務,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對於存量政府債務,在建工程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應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

PPP模式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一方面,2013年中國PPP項目的累計總投資為1278億美元,和同類型新興市場比有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資額僅為7億美元,而2013年城投債的發行量則高達9512億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導的融資模式,其發展空間巨大。

二、何謂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後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

PPP模式的一個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及經營。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

三、PPP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

從廣義上來說,PPP指的是企業參與提供傳統上由政府獨自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模式。從世界銀行對PPP的分類來看,主要包括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和私有化類。因此,BOT本質上也可視為是PPP的一種。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授予私營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某公用基礎設施,在規定的特許期限內,私人企業可以向基礎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來獲取投資回報。待特許期滿,私人企業將該設施無償或有償轉交給政府。

但從合作關系而言,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系,即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而不是與政府合作,PPP通過共同出資特殊目的公司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PPP的優點在於政府能夠分擔投資風險,能夠降低融資難度,雙方合作也能夠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目標,形成社會利益最大化,但缺點在於增加了政府潛在的債務負擔。BOT優點在於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項目的投資損失,缺點是投資風險大,私營資本可能望而卻步,且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不同,單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納什均衡並非全社會最優。

四、PPP模式有哪些優點和缺點?

PPP模式關鍵在於引入私人部門承擔公共品與服務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的大部分工作,與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與服務相比,PPP有助於地方債務的治理。

PPP模式能緩解政府增量債務。私人部門承擔項目融資大部分工作,以換取公共品與服務項目長期特許經營權,政府將部分債務轉移至私人部門。

PPP模式能夠消化政府存量債務。私人部門負責項目運營、維護,其比融資平台公司直接運營更有效率。政府部門雖需承擔新建項目部分融資工作,杠桿增加,但因項目運營更有效率地運營所獲得的正的凈收益有助於消化存量債務。

PPP分散了部分風險。PPP在項目初期已實現風險分配,政府承擔部分風險,減少了私人承擔的風險,降低了項目融資難度,有助於項目融資成功。當項目發生虧損時,政府與私人部門共同承擔損失。

實際上,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民間資本就已經開始參與了高速公路、電廠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緩解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的'困境。但由於PPP在實踐過程中有許多不足,阻礙了PPP模式的推廣。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國軟科學上發表的《基於案例的中國PPP項目的主要風險因素分析》系統性總結了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幾個原因。

1、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由於法律法規的修訂、頒布等,導致原有項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發生變化,給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帶來不利影響,甚至直接導致項目失敗和終止。我國缺少相關法律,對原先簽訂的PPP項目進行保護。如江蘇某污水處理廠採取BOT模式融資建設,在合同簽訂後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收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外方投資者被迫與政府重新協商投資回報率。

2、審批、決策周期長。政府決策程序不規范、官僚作風等因素,造成PPP項目審批程序過於復雜,決策周期長,成本高。項目批准後,難以根據市場的變化對項目的性質和規模進行調整。在青島威立雅污水處理項目中,政府對市場價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認識有限,頻繁轉變對項目的態度導致合同經長時間談判才簽署。

3、政治影響因素大。PPP項目通常與群眾生活相關,關繫到公眾利益。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可能會因各種因素導致價格變動,遭受公眾的反對。如北京第十水廠由於成本上升需要漲價,但遭到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持安定也表示反對漲價。

4、政府信用風險高。地方政府為加快當地基礎設施建設,有時會與合作方簽訂一些脫離實際的合同以吸引民間資本投資。項目建成後,政府難以履行合同義務,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項目中,政府與合作方簽訂的《合作經營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諾廉江自來水公司在水廠投產的第一年每日購水量不少於6萬立方米,但當年該市自來水日消耗量僅為2萬立方米,合同難以執行。

5、配套設施不完善。一些PPP項目,通常需要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才能運營,如污水處理廠需要配套的管線才能生產。在實際中,有些PPP項目配套設施不完善,使生產經營陷入困境。

6、項目收益無保障。一些PPP項目建成後,政府或其他投資人新建、改建其他項目,與該項目形成實質性競爭,損害其利益。在杭州灣跨海大橋建設未滿兩年時,相隔僅五十公里左右的紹興杭州灣大橋已准備開工,與杭州灣跨海大橋形成直接商業競爭。此外,政府對一些PPP項目承諾特定原因造成的虧損進行補貼,但補貼額度與方法無具體規定。

在這些缺點當中,政府信用風險是最主要的風險。主要源於某些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提升政績,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通過過高的固定投資回報率,過高的收費標准,過長的特許經營期以吸引民營資本,但最終又因公共機構缺乏承受能力,產生信用風險。

五、PPP模式應當如何改進?

未來PPP債將在地方政府性債務模式扮演重要角色,如何趨利避害,以盡可能發揮PPP模式的優勢至關重要。PPP模式比較復雜,涉及到多方利益,協調利益分配是實施PPP項目的關鍵。成功推廣PPP模式,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公共品與服務領域,需要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

首先,制定法律、法規保障私人部門利益。公共品與服務項目通常前期投資額高,回報周期長,影響項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確定性大,私人部門在參與這些項目時會考慮進入後的風險。如果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保障私人部門利益,PPP模式難以有效推廣。通過立法等形式,對私人部門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

其次,完善風險分擔機制。政府部門對政治風險、法律變更的承受能力強,而融資、經營等風險,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政府和私人部門之間分配風險,建立合理公平的風險分擔機制。

最後,協調好參與方利益。在PPP項目中,政府主要任務是監管,對私人部門的利潤進行調節,代表公眾利益的同時保證私人部門能夠得到合理收益。在簽訂合同時,制定好收益分配規則,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私人部門從PPP項目獲得利潤較低時,政府根據合同對其進行補貼以保證合作繼續,反之,若私人部門從PPP項目中獲得超額利潤時,政府可根據合同控制其利潤水平。

附錄:國家體育場PPP項目案例

國家體育場工程總面積21公頃,建築面積25.8萬平方米,項目總投資額313900萬元。2008年奧運會期間,國家體育場承擔開幕式、閉幕式、田徑比賽和足球比賽等重要賽事,奧運會後可舉辦特殊重大賽事、各類常規賽事以及文藝演出和商業展示會等非競賽項目。因用途多樣,有非常好的盈利預期,為採用PPP模式創造了條件。

中信集團出資65%,北京城建[9.44% 資金 研報]集團出資30%,美國金州公司出資5%,組成中國中信集團聯合體。2003年8月9日,中國中信集團聯合體分別與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奧組委簽署《特許權協議》、《國家體育場協議》協議,與北京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署《合作經營合同》共同組建項目公司——國家體育館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國家體育館的融資、建設工作。項目竣工後,北京中信聯合體體育場運營有限公司在30年特許經營期內負責國家體育場賽會運營、維護工作,待運營期滿將國家體育場移交給北京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府根據特許權協議的相關要求,提供了許多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項目用地土地一級開發費用僅為1040元/平方米,而相鄰地段商業用地地價高達10000元/平方米,項目土地價格非常低廉。北京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出資18.154億元參與項目,且對該筆資金不要求回報。為方便體育場的建設和運營,北京市政府提供施工場地附近區域的必要配套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可為方便體育場建設和運營的幫助。

在奧運會測試賽和正式比賽期間,北京奧組委向北京中信聯合體體育場運營有限公司支付場地費用,而專用於奧運會開閉幕式但賽後不再使用的特殊裝置所有費用,由北京市政府承擔。在特許經營期內,限制北京市市區北部區域新建體育館或擴建已有體育館,如確有需要新建體育館,北京市將與北京中信聯合體體育場運營有限公司協商,並按特許權協議對其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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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PPP融資模式及其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一、PPP的基本概念PPP(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以某個項目為基礎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模式。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較早的、比較正式的PPP模式出現在1992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中。當時,PFI模式大多用於運輸部門的建設(在英國曾高達85%)。但是現在,作為PFI的後繼者,PPP被廣泛運用於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 確切地說,PPP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選擇,如服務或者管理合同、計劃-建設,計劃-建設-運營,等等。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處:(1)希望轉移更多的風險到私人部門;(2)提高工程項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對社區使用者的收費效率和水平。 二、PPP模式的結構特點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既可能包括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有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利益和責任的分歧。只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相互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目標。 PPP模式的基本結構是,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特殊目標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特殊目標公司一般是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標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向借貸機構承諾知寬將按與特殊目標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特殊目標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由於協議內容的睜賣不同,PPP的實施形式也有很多。一種極端形式是,私人部門提供幾乎所有的資金,承擔工程帶來的主要風險,如建築成本風險、延期風險以及由項目收益率的下降和比預期更高的運營成本所帶來的風險。另一種極端形式是,私人部門只是設計建設一個被許多參數限定好了的項目,並且只對其中某一固定的收入進行運營。較為普遍的情況是,私人承包商承擔設計建設的風險以及延期風險,但是政府承諾的收益足以彌補工程的競價成本和運營成本。 PPP模式不同於傳統的承包做法。後者是讓私人部門來運營一個曾經為公共部門運營的項目。在這種情況下,私人部門沒有提供任何資本,也沒有任何責任和控制權的轉移。PPP也不同於完全的私有化,在私有化的情況下,除去一些必要的規制外,是不需要政府的,或者政府在項目中的重要性應該是最小化的。而在大多數的PPP項目中,政府一般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在過去的20年裡,所有的工業國家都面臨著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長和巨大的財政壓力。雖然政府財政資金的缺乏是PPP模式出現的主要原因,但是PPP不僅意味著從私人部門融資。PPP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納稅人實現「貨幣的價值」(ValueForMoney),或者說提高資金搭早亮的使用效率。PPP能夠通過許多途徑來使納稅人的「貨幣」更有價值:(1)私人部門在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一個項目時通常更有效率,能夠按時按質完成,並且更容易創新;(2)夥伴關系能夠使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各司所長;(3)私人部門合作者通常會關聯到經濟中的相關項目,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效應;(4)能夠使項目准確地為公眾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務;(5)由於投入了資金,私人參與者保證項目在經濟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則為保證公眾利益而服務。 風險分擔是PPP的一個突出特點。經驗表明,合適的風險分攤對於一個項目的成功至關重要。PPP關於風險分擔的理念是不斷變化的。在英國早期的PFI階段,強調的是將風險全部轉移到私人部門。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人們發現讓各方面承擔其所能承擔的最優風險將會更有利於項目的發展。PPP的風險分擔理念解決了傳統公共部門建設不能處理好項目風險的問題。 簡而言之,PPP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將私人部門引入公共領域,從而提高了公共設施服務的效率和效益,避免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超額投資、工期拖延、服務質量差等弊端。同時,項目建設與經營的部分風險由特殊目標公司承擔,分散了政府的投資風險。適當有組織的PPP還能夠使政府得到更好的財政控制。利用私營合作者所擁有的專門技能,通過PPP項目,公眾可以得到設計得更好的公共基礎設施。另外,從宏觀的角度看,PPP通過讓私人部門在傳統的政府領域發揮比原來更為重要的角色,刺激了經濟活動。PPP也使得在一個市場中獲得的經驗和技巧能夠為其他市場所共享,提高了市場的運作效率,為經濟的長期發展提供了動力。 三、BOT與PPP的比較與PPP模式相比,BOT項目融資模式很早就為國人所熟知了,在我國也有不少成功運用的例子。PPP是在BOT理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而衍生出來的。BOT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融資基礎,由本國或外國公司作為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建設項目,並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並獲得合理的回報,最後根據協議將項目歸還給政府。了解這二者之間的異同,有利於深化對PPP模式的認識。 (一)BOT與PPP的共同點1、這兩種融資模式的當事人都包括融資人、出資人、擔保人。融資人是指為開發、建設和經營某項工程而專門成立的經濟實體,如項目公司。出資人是指為該項目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政府、企業、個人或銀團組織等。擔保人是指為項目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的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政府。 2、兩種模式都是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使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發生契約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由私人企業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並由私人企業負責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特許權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償還義務。 3、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並獲得投資回報,一般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作擔保抵押。 (二)BOT與PPP的區別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以BOT模式參與項目的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是以等級關系發生相互作用的。 在組織機構中沒有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不同角色的參與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沖突。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由於BOT模式缺乏協調機制,參與各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最終達到「納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它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的,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的。 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贏利性企業和非贏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 在組織機構中,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了「帕累托」最優,即社會效益最大化,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綜上所述,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相互合作和交流的基礎之上的「共贏」,避免了BOT模式由於缺乏相互溝通協調而造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過長的問題,也解決了項目全部風險由私人企業承擔而造成的融資困難問題,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各方可以達到互利的長期目標,實現共贏,能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服務。 2、運行程序不同BOT模式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而PPP模式運行程序包括:選擇項目合作公司、確立項目、成立項目公司、招投標和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行管理等環節。 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業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終參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許協議簽訂之後,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通常較弱。 四、其他融資方式:TOT、ABS(一)TOT融資方式所謂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方式,即將建設好的公共工程項目,如橋梁、公路,移交給外商企業或私營企業進行一定期限的運營管理,該企業組織利用獲取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獲得收入。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所建部門或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移交給外商或私營企業中,政府或其所設經濟實體將取得一定的資金以再建設其他項目。這一方式在一些地方比較流行,如上海的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 TOT多用於橋梁、公路、電廠、水廠等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部門或原企業將項目移交出去後,能夠取得一定資金,用以再建設其他項目。因此通過TOT模式引進私人資本,可以減少政府財政壓力,提高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效率。TOT方式與BOT方式相比具有許多優點:TOT融資方式只涉及經營權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之爭;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為新建基礎設施籌集資金,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有利於提高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現代化的步伐。☆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編輯整理 (二)ABS融資方式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具體而言,它是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於通過其特有的信用等級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優勢,大幅度降低項目融資成本。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證券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的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優勢具體表現在:(1)政府通過授權代理機構投資某些基礎設施項目,通過特設信託機構發行ABS證券融資,用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償還債務,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刺激經濟增長。這樣,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為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受征稅能力、財政預算(如發行債券)法規約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緩解了財政資金壓力。(2)採用ABS方式融資,雖然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是BOT融資所不具備的。(3)發債者與投資者純粹是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項目的所有權益。因而,避免了項目被投資者控制,保證了基礎設施運營產生的利潤不會大幅度外流。作為業主的政府無須為項目的投資回報做出承諾和安排。(4)減輕了銀行信貸負擔,有利於優化融資結構和分散投資風險,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的投資渠道。 五、PPP、BOT、TOT、ABS四種融資方式的適用性比較以上介紹的融資方式雖然有其各自的優點,但是由於它們的應用條件有別、適應環境各異,而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的風險和代價也不同。下表將對這些融資方式的特點、適用性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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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PPP項目融資方式及其適用范圍

PPP項目融資方式及其適用范圍

在國內PPP模式雖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但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那麼融資方式有哪些?適用范圍是多大?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通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 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一)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及類似的城市發展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越來越成為PPP融資的主力軍。

1、分類:主要有行業產業基金(如交通產業基金)和地域產業基金(如洛陽城市發展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金融資本與地方政府成立基金、金融資本與施工企業(或上市公司)成立基金和三方共同成立基金等幾種分類方式;

2、投融資模式:主要有股權投資基金和債權(明股實債)投資基金、母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間接投資項目公司,和直接投資項目公司、存量債務置換基金和新項目投資基金、投資優先順序和投資中間級、劣後級等幾種投資模式;

3、特點:產業基金一般結構是由政府所屬投資公司與金融資本以10%:90%的比例,以有限合夥的認繳模式成立的基金,政府投資公司作為劣後級,金融資本作為優先順序。產業基金通常規模較大,杠桿效應明顯。例如政府在產業基金中出資10%作為劣後級,產業基金按PPP項目總投的10%投入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股東借款),實際政府在項目中只出資1%(通常情況下,為實現到期回購,政府平台公司在項目中會再直接出資1-5%作為股東),政府投資的杠桿效應達到50倍以上(按政府再出資1%計算)。此外,產業基金由於優先順序投資人大部分為銀行、保險公司,甚至政策性銀行等,資金成本較低,能夠有效拉低產業基金的成本,對PPP項目融資成本的整體降低有很大幫助。

產業基金模式還可以解決PPP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難題,即政府投資方和施工企業社會資本均不願在PPP項目公司中絕對控股,產業基金作為第三方投資人可以拉低各自股權比例,使政府和社會資本均不控股。產業基金控股,可在協議中讓渡經營管理權,只做財務投資人,不幹涉政府和社會資本對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此外,產業基金可以解決單一社會資本投入比例過大的問題,即產業基金和施工企業分別作為財務投資人和工程投資人,組成社會資本聯合體,比施工企業單獨做社會資本具有更強競爭優勢。

4、適用范圍:產業基金一般對項目有要求,對行業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項目要求列入省市級重點項目,對政府財政實力要求一般性財政預算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對社會資本也有一些要求。產業基金由於資金來源渠道不同,資金成本差異較大,例如資金來源於政策性銀行的產業基金,成本很低,甚至低至1.5%—3%;來源於地方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有些高至8%。

(二)發行債券

這里提到的債券,主要是證券公司承銷的,由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核準的公司債,以及發改委審批的企業債。不包括由銀行承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短融、中票和PPN(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債券融資,尤其是2015年年初以來,公司債、企業債和專項債的松綁和擴容,成為政府融資的主要工具。

1、分類:主要有發改委系統的企業債,和證監會系統的公司債;公開發行的公募債,和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債;傳統企業債(依託城投企業本身發債),和項目收益債等專項債(依託項目收益發債),等等。

2、投融資模式:債券作為PPP項目的融資工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政府平台公司,即PPP項目投資人本身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對於PPP項目來講,其政府股東方股權出資資金,可能就來源於這種債券資金;另一類是對PPP項目公司發行的債券,一般為項目收益債或專項債。

3、特點:債券發行最大的好處,是融資成本低:一般情況下,評級AA以上的主體年化融資成本在5%-7%(公開發行)或7%-9%(私募發行)之間。隨著利率下行,成本進一步降低,甚至有些評級高、實力強的企業,融資成本達到3%-4%。但硬幣的反面,是對於發行主體的要求非常高,公開發行的一般要求評級在AA甚至AA+以上,能夠達到AA以上的企業在地方上屈指可數,且要求有足夠的資產支持發債(公開發行的債券額度不超過凈資產的40%),發債規模有限;即使可以發行私募債,但對於地方政府動輒上百億的眾多PPP項目來講,顯然遠遠不夠。

4、適用范圍:與投資模式相同,發債對PPP項目融資的適用范圍有兩類,一類是給政府平台公司發債,一類是給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或專項債。在如今政府平台公司發債額度基本飽和的前提下,項目收益債及專項債券是很好的PPP融資突破口,尤其是證監會2015年1月推出“新公司債辦法”,國家發改委2015年4月推出戰略新興產業、停車場、地下綜合管廊、養老產業四個專項債、7月出台“項目收益債”、12月推出“綠色債券”等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後,公司債、專項企業債發展空間巨大。專項債券有幾個優勢:一是發債主體可為項目公司,不佔用平台公司等傳統發債主體額度;二是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且發債規模可達項目總投的70%—80%(非專項債券發債規模不超過項目總投的ླྀ%);三是按照“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四是多有財政補貼和金融貼息、投貸聯動等多方面支持。由於PPP項目融資增信主體缺失的普遍現狀,以現金流為支撐,僅需對債項進行評級的項目收益債、專項債,可以不佔用政府財政信用和社會資本信用(有些需要政府AA級以上發債主體提供擔保),且此類融資業務剛推出不久,必將成為PPP項目融資新的藍海!

(三)銀行

銀行是參與PPP項目融資的主力,主要通過固定資產貸款等債權融資方式,和發行表外理財產品認購基金或資管計劃份額的股權融資方式,參與PPP項目融資。當然,短融、中票、PPN等直接融資,也是銀行的業務范圍,但在PPP項目融資中佔比較低,不展開論述。

1、分類和投融資模式:銀行參與PPP項目融資的方式,主要分兩類:一是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通過認購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優先順序份額,投資PPP項目股權或股權+債權,這種融資屬於表外融資,也是直接融資;二是銀行通過固定資產貸款、銀團貸款等產品,給項目公司授信,對項目公司來講是債權融資,屬於表內融資和間接融資。

2、特點:銀行融資的特點,當然是資金成本低,規模大。但銀行融資有幾個不足之處:一是風控嚴格,授信條件高,要求主體信用(一般是銀行內部評級)達到條件、增信擔保措施符合要求等,表外理財資金現在通常也已納入銀行統一授信體系,與表內資金授信條件相同:二是PPP項目投入大,單一銀行基於客戶集中度風險控制考慮,不願全部自己出資,通常與其他銀行組成銀團,這就增加了融資推進的時間成本和溝通成本;三是表內貸款資金受“三辦法一指引”限制,只能“實貸實付”(需要支付多少,貸多少,貸款資金不能在項目公司賬戶上長期停留),項目公司使用十分不便;四是銀行業務地域劃分問題嚴重,授信主體如果是跨區域經營,或項目跨省運作,需要兩地銀行配合為客戶或項目授信,無形中降低了融資效率。

盡管種種不便,但由於銀行規模在我國金融體系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又由於銀行資金成本較低(盡管保險資金成本也低,但保險公司對外投資要求更高,且未形成氣候),因此是政府融資和PPP項目融資最大的資金來源方。

3、適用范圍:銀行理財資金可適用於產業基金、私募基金的優先順序(部分銀行也可同意認購中間級),可適用於單一項目股權投資中的優先順序,也可適用於項目的債權融資部分;銀行貸款資金僅適用於項目投資中的債權融資部分。銀行參與PPP融資,對於政府財政實力、項目公司股東方實力、項目本身一般都有一定條件要求,尤其債權資金,會要求“第二還款來源”,即抵押或股東方、擔保公司擔保。銀行參與PPP項目的資金成本普遍不高,表內貸款資金通常在基準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按5年期以上利率計算,大概在4.5%-6.5%之間),表外理財資金通常在5.5%-7.5%之間。

(四)資管計劃

資管計劃通常包括券商資管、基金資管、保險資管、信託計劃等。其實資管計劃通常是銀行、保險資金參與PPP的一種通道,屬於被動管理。真正的主動管理類資管計劃一般不參與PPP項目,而是參與證券一級半(定向增發)市場或二級市場。這里簡要介紹一下保險資管和信託計劃。

保險資管是保險資金藉助資管計劃投資PPP項目的表現形式。2010年以來,保監會逐步放開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股權、金融產品、基礎設施債權、集合信託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私募基金的限制,除基礎設施債權投資可直接適用於PPP項目外,保險公司還可以直接投資能源、資源、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現代農業、新型商貿流通、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企業股權,其中很多產業與PPP項目多有重疊。又因為保險資金具有成本低、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與PPP項目特徵吻合。因此保險資金參與PPP項目融資有很大前景。但另一方面,保險資金對項目和投融資主體要求也很高,唯有優質項目才能進入保險資金的“法眼”。

信託計劃自2009年“四萬億投資”起,成為政府融資的主要工具。但由於信託資金的私募特徵,募集成本不具有銀行、保險等“公募機構”的成本優勢,在當前政府和PPP融資渠道廣泛、資金價格低廉的背景下,信託計劃漸漸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目前信託計劃參與PPP項目融資主要為被動管理,即銀行或保險資金以信託計劃作為通道,參與PPP項目。不過,信託公司也在積極轉型和“自降身價”,推出各類創新工具參與政府融資和PPP項目,以適應市場的變化,尤其是在PPP項目“過橋融資”、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等領域,繼續發揮其方式靈活的優勢。

(五)其他融資工具

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資本市場直接融資(IPO或新三板掛牌)及並購重組(以被並購方式退出)等。由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及並購重組是PPP項目在後期退出時的一種選擇(PPP項目社會資本退出方式主要是政府方回購),且目前PPP項目大多處於起步階段,離退出階段為時尚早,因此不展開分析。主要分析下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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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PPP項目融資途徑詳解

關於PPP項目融資途徑詳解

大多數人對「融資」並不陌生,譬如房屋租賃、汽車租賃等,但這些通常不會發生所有權轉移問題,可歸為傳統租賃。融資租賃則是現代租賃業代表,本質上屬於一種與銀行信貸、保險並列的金融手段。下面是我整理的關於PPP項目融資途徑詳解,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PPP項目融資途徑詳解

據各地公布的今年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情況顯示,河北省推出32個項目,投資1330億元;福建省推出28個項目,投資1478億元;四川推出264個項目,投資2534億元;江西省推出156個項目,投資3185億元;湖北省推出235個項目,投資3700億元。湖南省方面據最新數據顯示,今年已推出82個項目,累計投資1351億元。國家發改委之前公布了首批PPP項目1043個,總投資1.97萬億元,面對如此之大的資金需求,這些資金究竟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籌集呢?下文是詳細解讀:

一、PPP項目的內涵

一般情況下,PPP模式是公私合營各種模式的統稱,主要應用於基礎設施等公共項目。首先,政府針對具體項目特許新建一家項目公司,並對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後,項目公司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融資來源包括項目資本金和貸款;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特許企業進行項目的開發和運營,而貸款人除了可以獲得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外,還可獲得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

20世紀90年代後,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最先在西方特別是歐洲流行起來,在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項目,如公路、鐵路、地鐵等的建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作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中標單位組建的專設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由專設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及有效運營。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的利潤。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積極性。

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並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其運作思路如圖所示。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即社會效益卻是最大的,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二、PPP模式案例

雙牌縣3號片區城市綜合體建設是該縣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也是雙牌縣與我司合作的PPP項目,由我司獲得該項目住宅區的售賣運營及開發權。該項目位於縣城主城區,整體佔地面積4470平方米,高27層,地上裙樓5層,6至27層是精品住宅樓,總建築面積4萬余平方米,投資約1.47億元,是經國家發改委批復的民生建設項目,雙牌縣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也在其中,建成後,將會成為集全縣政務服務、人才交流、就業服務、職業培訓、求職招聘、社保繳費、勞動維權於一體的群眾辦事服務中心,對於推進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建設,更好地服務該縣區經濟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四周形成環形消防道路,交通便利。住宅部分,在用地的南面和北面布置兩棟高層住宅,鬧中取靜,以提高居住的品質,成為雙牌縣城都市尚居生活領地和城市人居第一標桿。

根據我司與雙牌縣政府簽署的協議,我司在雙牌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雙牌縣3號片區城市綜合體。我司擁有對該片區的居民房及基礎設施等項目的經營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我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PPP項目融資方式全解

(一)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是指由PPP項目公司的股東來出資完成該PPP項目的經營周轉。一般來說,作為PPP項目公司的股東,其特別的優勢在於能夠獲得項目運營收益,通過參與或掌握公司的整體運營,而掌控其收益大小,多勞多得。除此之外,如果股東同時為項目公司的服務提供商或貨物供應商,其還能以此獲得更有利的商業機會。但相較於其他債權類的出資人,其劣勢在於,股東對於公司財產收益分配的優先權最弱,其只有等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滿足時才能獲得其股權投資的收益。總的來說,利用股權投資,風險最大的同時收益也最大。常見的股東是項目參與方、當地投資者、政府、特許權獲得方、機構投資者、雙邊或者多邊組織等。

對於債權人來說,降低其投資風險的方式一般有三種:其一,獲得銀行或者第三方的擔保;其二,盡量選擇預付一定比例或者按比例分階段支付投資款項以為自己留有資本緩沖;其三,選擇突破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限制而向股東追索公司債務,而達到該目的一般只要得到股東的特別承諾即可,其本質無外乎是第三方擔保。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項目的某個環節風險過高而難以獲得投資時,股東作為項目公司的.所有人更願意在針對這一環節承擔額外的擔保責任。

(二)債權出資

與股權出資相比,借款人的優勢重點體現在利益的優先分配早於股東獲得受償,而劣勢在於收益有限。一般來看,債務償還往往以固定或者浮動利率為基準、由債務人按周期支付。除此之外,對於選擇借款人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下幾個問題:

多邊組織和出口信貸機構:通過這個渠道獲得的一攬子貸款可以避免一定的政治風險、獲得東道國政府在貸款償還方面所給與的優惠政策,但由於這種貸款的限制和要求比較嚴格,一般往往難以獲得。

商業銀行:對於長期貸款來說,商業銀行是常見的選擇。相較於通過發放債券,商業銀行貸款的優勢在於其給予了借款人一定的協商餘地,在項目周期長、未來風險難以預計的情況下,給予債務人更大的調整空間;

設備提供商、融資租賃出租人等:為了獲得商業機會、對銷售其產品更為有利,有些項目的設備或服務提供商也會同意提供借款;融資租賃出租人與設備提供商在這一點上類似,即為了對出租其產品更有利而願意提供更有競爭力的融資條件。

銀團聯合貸款:銀團里每個銀行所提供的貸款都是獨立的,其都有著獨立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基本不會為其他銀行做背書。代理銀行作為中間方,則在此代表銀團向借款人提出條件、核實借款人是否最終達成要求、領取銀團的借款並計算利率等,這種方式因為結構復雜而往往適用額度更大的項目。

(三)銀行信用證、保函

這些方式本質上都是在降低項目公司的資金佔有率,提高資金流動性,類型多是單證一致、見票即付,部分情況下也可能需要拿著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以證明有關違約行為後而才能拿到付款。銀行在發放這些票證或者提供擔保時基本都會要求委託方提供與其擔保數額相同的、多為更高數額的反擔保,在條件滿足時,銀行有權將該反擔保下項目公司的應付價款轉換為其貸款而要求簽署債權人協議以確保其對項目公司的財產權利。

(四)債券/資本市場融資

這種方式可以使得借款人直接從個人和機構處獲得借款,而無需通過銀行這一中間方,一般來說,這種方式的優點包括利率低、還款期長以及流動性強,而其缺點在於,牽扯到背書、承銷、信託、債券評級等多個環節及資質要求等,導致審批多、耗時長、程序復雜、靈活性差、風險高。一般來看,在項目初期不會採用這種融資方式,但一般當項目經過建設期而項目風險已經在較大程度上降低後,對於項目再融資還是可以採用這一方式。

(五)夾層融資

夾層融資也被稱為備用資金,因其介於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之間,其受償的優先權也介於二者之間,即遲於債權人而早於股東受償或獲得收益分配。夾層融資的典型方式包括提供次級貸款和發行優先股,前者體現為晚於普通借款人受償,後者體現為可以獲得項目收益分配但並不能參與公司運營。一般項目公司採用這種方式的動機在於控制其資產/債務比例,尤其是在項目出現預算外的超支情況時(10%以內),為了盡快獲得資金,而採用這種方式進行融資。

但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於成本較普通貸款高,由於夾層融資下的投資人要晚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收益分配,為了彌補其所承擔的風險,項目公司一般會選擇向其提供高於普通貸款更高的利息或向其分配項目公司收益(表現為向其提供期權、可轉換債券等選擇),一般會通過信託方式安排。

(六)債權人協議

債權人協議是指,為了確定不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債權人之間可就與影響受償相關的問題特別達成一些協議,包括確立資金支取次序、到期債務安排、債權分配方式、擔保性權利安排、支付管理、決議方式、保險基金管理、技術顧問管理等,其對協調PPP項目融資管理有著核心作用。

湖南宇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專業致力於PPP項目投融資咨詢與運營管理,PPP管理咨詢。目前,我司參與前期調研投標項目5項,落地實體項目1項,擁有專業的工程專家、財務專家、投融資專家。公司業務范圍包括基礎設施投融資咨詢、基礎設施企業改制與管理咨詢、新城與開發區建設的投融資與管理咨詢以及政策研究咨詢、經銷商債務重組方案研究咨詢。服務領域包括供排水、垃圾處理、燃氣熱力、發電、軌道交通、土地一級開發、新城、開發區以及大型綜合開發項目。

ppp途徑的主要功能

PPP途徑可以分為融資性的和非融資性的,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

非融資性質的PPP途徑:

(1)移交、運營、移交(TOT)

政府部門將擁有的設施的移交給民營機構運營,通常民營機構需要支付一筆轉讓款,期滿後再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方。

(2)作業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過簽定外包合同方式,將某些作業性、輔助性工作委託給外部企業/個人承擔和完成,以期達到集中資源和注意力於自己的核心事務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給作業承擔方付費

(3)運營與維護合同(O&M)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根據合同,在特定的時間內,運營公有資產。公共合作夥伴保留資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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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ppp模式是什麼「詳解」

ppp模式是什麼「詳解」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截止到[1] 2015年11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公開推介的第一批1043個PPP項目中,已簽約項目達到329個,占推介項目數量的比例為31.5%。

PPP模式,也稱PPP融資,或者PPP。

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有一個詞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夥或合營,又稱公私協力)開始出現並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於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基礎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本文擬對PPP的各種定義作一個綜述,並論述它的理論基礎。

狹義定義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而狹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則。

廣義定義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夥制」,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加之意識形態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國對PPP的確切內涵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德國學者NorbertPortz甚至認為"試圖去總結PPP是什麼或者應該是什麼幾乎沒有任何意義,它沒有固定的定義,並且也很難去考證這個含義模糊的英文單詞的起源,PPP的確切含義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確定。

分類方法

由於世界各國意識形態不同,且處於PPP發展的不同階段,導致各國使用的術語不盡相同,或者對於同一個術語的理解不盡一致,這就給PPP的分類帶來很大的麻煩。從筆者查閱的資料來看,各國或國際組織對PPP的分類有十幾種之多。

PPP的各種模式及其含義

廣義PPP可以分為外包、特許經營和私有化三大類,其中:

外包類

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託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並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在外包類PPP項目中,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特許經營類

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

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即合同結束後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私有化類

PPP項目則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由於私有化類PPP項目的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擁有,並且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門在這類PPP項目中承擔的風險最大。

運營方式

在發達國家,PPP的應用范圍很廣泛,既可以用於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以用於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如監獄、學校等)。北京正在准備通過法人招標方式建設六個奧運場館,我們認為PPP是一種極好的方式。奧運場館很難靠自身平衡資金,需要政府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投入,以使項目可以商業運作。同樣,北京正准備大規模建設城市鐵路,PPP同樣是最有效的方式。

主要優點

在於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

化的,應該說大多數基礎設施是不能商業化的。政府不能認為,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等於政府全部退出投資領域。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過程中,政府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政府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於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政府採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並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約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7)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意義

管理學家PeterF.Drucker曾經指出:「政府必須面對一個事實:政府的確不能做、也不擅長社會或社區工作。」進入知識經濟時代,資源的汲取與分配應該以高效率的方式進行。政府負責政策制定與規劃,而將政策執行落實於民間社區或私營部門,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長久以來的財政負擔,又可將社區及民眾力量引入公共服務的進程當中,以強化公民意識與社會認同感,同時提高了資源使用效能和建設、運營效率。因此,在現代化社會的`發展進程中,PPP的研究具有現實積極的意義。

必要條件

政府支持

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並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許可權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015年10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全國工商聯在北京舉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推介電視電話會議,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貴州等七個省份在會上推出總投資約9400億元的287個項目,涉及市政、公路、軌道交通、機場、水利、能源等多個領域。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在會上說,推廣實施PPP模式對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效率、擴大有效投資等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推廣實施PPP模式的熱情很高,取得了積極進展。

但與此同時,民間資本的參與度仍然不足。專家分析,民間資本仍然存在信心不足、意願不強等問題,同時由於對政策不了解,還存在分散和投資無序等問題。將具有較好盈利預期的項目對民間資本開放,有助於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2]

健全法律

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採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2015年6月1日,我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明確了在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展特許經營,境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通過公開競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得收益。《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確立了社會資本可參與特許經營權的制度性創新,業界均默認其為「PPP基本法」。

專業人才

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採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范化、標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發展方式

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現實應用

PPP模式在各種工程廣泛應用PPP模式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1992年英國最

早應用PPP模式。英國75%的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的工程達到和超過價格與質量關系的要求,可節省17%的資金。80%的工程項目按規定工期完成,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為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按照英國的經驗,適於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智利是國家為平衡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用事業急需改善的背景下於1994年引進PPP模式的。結果是提高了基礎設施現代化程度,並獲得充足資金投資到社會發展計劃。已完成36個項目,投資額60億美元。其中,24個交通領域工程、9個機場、2個監獄、1個水庫。年投資規模由模式實施以前的3億美元增加到17億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啟動PPP模式,首先應用在公路網的建設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間,公路里程比原來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實施的工程還包括醫院的建設和運營、修建鐵路和城市地鐵。巴西於2004年12月通過「公私合營(PPP)模式」法案,該法對國家管理部門執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標和簽訂工程合同做出具體的規定。據巴西計劃部稱,已經列入2004年-2007年四年發展規劃中的23項公路、鐵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將作為PPP模式的首批招標項目,總投資130.67億雷亞爾。

促進中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民營化。在中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價值。政府也開始認識到這些重要價值,並為PPP模式在中國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層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規層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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