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備用信用證是什麼如何辨別它的優缺點又是什麼呢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2. 備用信用證怎麼弄法
二、開立備用信用證SBLC、銀行保函,擔保貸款
單筆金額:最小50萬美元-最大5億美元
備用證期限:最短6個月,最長12個月,到期可以延期。
成功案例:
1.每月開出超過1億美元,用於購買貨物大宗商品,
例如:石油、煤炭、礦石資源產品。
2.每月開出超過2億美元,企業在辦理固定資產抵押,
並且支付開證費後,才能開立備用信用證;
因此,僅適合有房產、土地、固定資產的企業。
備用信用證、銀行保函擔保貸款融資,流程如下:
1. 以備用信用證,在中國的銀行貸款,只能是三資公司,
中資企業不行。
2. 公司必須具備投注差,由外匯管理局批準的;
3. 接證銀行,同意開證銀行的備用信用證格式。
4. 開立備信用證,辦理貸款。
5.貸款額度是備證金額的90%-95%貸款。
特別提示:
開立備用信用證及銀行保函,99%都是不具備開證能力的融資中介,無需任何擔保,即使開出了
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也是廢紙,無任何銀行會貸款(因為這些開證銀行,都是空殼)。
另外,從國際大銀行開立備用信用證、無需任何擔保的,例如:備用信用證租賃、買斷、不還本、分款用的,都是欺詐行為。開證申請人必須在銀行存款100元,才能開出100元的備用證或者保函。
不能提供開出備用證等值的存款的,都是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