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和聯系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為租賃程序不同、租賃期限不同、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租賃期滿後設備的處置方法不同、租賃的實質不同,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聯系為這兩種租賃方式都是使用資金杠桿。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和聯系如下:
1、目的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設備的所有權;經營性租賃不以取得設備的所有權為目的,只是短期使用。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使用人對融資租賃的設備有維修保養保險等義務,而經營性租賃沒有這個義務。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費用計算不同。融資租賃以佔有租賃設備的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佔有租賃設備的時間來計算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 融資租賃和普通租賃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主要區別在於租賃模式不同,普通租賃僅僅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二者參與的主體也不同,普通租賃包括承租人和出租人,融資租賃主體包括出賣人、承租人以及出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⑶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表現在:
一、作用不同。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幫助企業及時解決資金的短期急需。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二、權益體現不同。融資租賃實質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尤其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對經營租賃則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三、租賃程序不同。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四、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五、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六、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留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⑷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是:1、經營租賃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融資租賃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鬧帆出賣人;2、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的條款內容。
《中華人民共頃彎者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雀薯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⑸ 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 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2租賃目的不同
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為了滿足生產、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顯購置資產的企圖。
3合同當事人不同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4出租人資格要求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一般經營性租賃中對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5租賃物是否事先擁有的區別
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在訂立傳統的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已經擁有了租賃物。
6 租賃物是否可反復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而一般經營性租賃的租賃物可反復出租。融資租賃的租期結束後,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三種選擇(退還、續租、留購),出租人要承擔設備的余值風險。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反復出租租賃物。
7租賃期限不同
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承租人可以在等於或接近於租賃標的物的經濟壽命的租期內,可長期佔有使用設備。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
8 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9租賃物維修義務負擔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一方面沒有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方面享有於租賃期滿後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為保障出租人期待的利益實現,不僅需妥善保管租賃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租賃物的義務。
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承租人租賃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的目的。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當由出租人承擔,這是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但並不排除在部分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0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