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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項目審核制度

發布時間:2023-08-31 03:54:10

① 國有企業融資規定都有哪些

一、國有企業融資總體要求 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 債務 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審查 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三、對國有企業還款能力評估 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其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能夠覆蓋應還債務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嚴禁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政府虛構或超越許可權、財力簽訂的應付(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 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 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應按照「穿透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強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不得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資產管理產品推介時,應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含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 綜和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查、企業的運行、企業還款能力的評估以及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要求, 關於國有企業融資規定 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在遵守法律 法規 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從企業的各個方面出發,做好具備企業正常運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的要求,為合法、合規、合理的實現融資,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及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性工作。

② 投融資管理的投融資管理制度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五)其他投資行為。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③ 一般的企業做融資租賃是否需要審批

是的,需要審批。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3)融資項目審核制度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要求規定:

1、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2、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3、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④ 企業融資的要求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籌措資金

企業的籌資行為和籌資活動必須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投資合同約定的責任,合法合規籌資,依法信息披露,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分析生產經營情況,正確預測資金需要量

企業籌集資金,首先要合理預測確定資金的需要量。籌資規模與資金需要量應當匹配一致。

三、合理安排籌資時間,適時取得資金

企業籌集資金,還需要合理預測確定資金需要的時間。要根據資金需求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資金的籌集時問,適時獲取所需資金。使籌資與用資在時間上相銜接。

四、了解各種籌資渠道,選擇資金來源

企業應當在考慮籌資難易程度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來源資金的成本進行分析,盡可能選擇經濟、可行的籌資渠道與方式,力求降低籌資成本。

五、研究各種籌資方式,優化資本結構

企業籌資要綜合考慮股權資金與債務資金的關系、長期資金與短期資金的關系、內部籌資與外部籌資的關系,合理安排資本結構。

法律依據:《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⑤ 投資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寫投融資需要審批嗎

需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有規定條款: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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