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正規信託公司常用的風險控制方法有哪些
一、抵押擔保:
根據擔保法,抵押是指第三人或債務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以拍賣、變賣或者抵押物折等方式價優先受償。
抵押利率=貸款本息和/抵押品價值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現有房屋、其他資產等。要注意前置抵押與後置抵押的區別,優先抵押與其他順位抵押的區別,以及同抵押率資產(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的風險也不一樣,靜態房貸和動態房貸利率也不一樣。
動態抵押率:一般在房地產項目的最後階段,很多土地變成了現房,一些信託公司會採用附加的動態抵押率,比如融資本息/(融資可用現房-開發成本-開發費用-運營費用)不超過80%
二、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常見的擔保人有集團公司擔保、法人擔保、第三方公司擔保。
但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但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連帶責任保證人只要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從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可以看出,連帶責任擔保比一般擔保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在選擇何種擔保方式時應盡量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三、質押擔保
質押是指將其財產權交給債權人控制,或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對財產權折價或者動產,或者從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常見的質押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因為政府債務算政府債務,個人認為對政府的應收賬款比對企業和平台的應收賬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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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信託抵押貸款
和銀行的抵押貸款類似的,無非是主體由銀行變成了信託公司
銀行有吸儲資金功版能,信託公司沒有,權信託通過對抵押物的統一打包,發行產品,再把產品分割成若干單位份額,最後進行銷售募資,收取融資方一定利息作為投資者回報。
一般抵押物土地等為5折以下,風控比銀行略高,成本也較銀行略高。
Ⅲ 請問在建商品房,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信託公司是什麼意思
一般是工程還沒達到開發貸條件,銀行貸款拿不到就只能找信託貸款了,土地抵押是貸款的增信措施。也有可能,資金本身就是銀行放的,借了信託的通道,開發商還是把土地抵押給信託公司來做貸款增信的。簡單來說,不追究資金真實來源,抵押給信託公司一般就是借信託公司貸款了。從這個無法判斷是否資金鏈有問題或者項目有問題,現在不融資的地產項目是基本不存在的。
Ⅳ 信託可以抵押貸款嗎客戶買了信託後,能不能拿他抵押貸款
不可以的,銀行是不接受信託購買權益做抵押的,因為
信託權益
的特殊性,如果急需用錢,還是轉讓吧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釋義: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含則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釋義】本條是對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規定。
信託財產是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的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以及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既非委託人債務的擔保,也非受託人債務的擔保,不論是委託人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都不具請求債務人以信託財產償還債務的權利,從而也不應允許他們對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是一項基本規則,體現了擾並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要求,委託人的債權人和受託人的債權人在行使自己的債權請求權時,應遵守這項規則,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機關也應嚴格執行這項規則。然而,有的信託財產上的權利是在信託設立前就已經產生的,還有些權利談李棚是因信託財產的運用或者是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如稅款債權等,為保護這些正當權利能夠實現,對信託財產也不應當一概禁止強制執行,對特殊情形應有例外的規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第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時,可以申請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設立信託前」是指信託關系成立之前;「優先受償的權利」是指具有優先的效力、應當在先受到清償的權利。按照現行規定,工資、憮恤金優先於擔保債權,擔保債權優先於無擔保債權。如果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上就已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權人就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抵押權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使權利而無法得到清償時,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第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時,可以申請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信託成立後,受託人為實現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收益為信託財產的收益,所產生的債務也是信託財產的債務,比如,受託人僱人修繕屬於信託財產的房屋所發生的修繕費用,就是信託財產的債務;又如,受託人為實現信託目的而取得的貸款、發行的債券,都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既然受託人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當然應以信託財產清償。由此,有權以信託財產作為清償標的的債權人享有對信託財產的債權請求權、受償權,這些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第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這是指基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或其他信託事務的處理所產生的稅款債務。這些稅款應以信託財產繳納,例如:運用信託基金進口一批用於信託目的的貨物所應繳納的關稅,就是信託財產應擔負的稅款。為追繳這類稅款,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第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指除上述三種情形外,如果有關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特定情形,應當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是一項基本規則,但有四種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定的四種情形發生時,債權人才可以申請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債權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那麼,為保護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有權向執行機關提出抗辯。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這就是說,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財產屬於信託財產,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或者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以保全信託財產,使之免遭難以回復的損害。應當注意的是,應當辦理信託登記的信託財產,在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後才能夠有效地適用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規則。如果未辦理信託登記,則無法以信託關系存在為由而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