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有哪幾種類型
信託不僅是一種財務管理方式、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一種金融制度。在當代市場中,信託的種類也越來越多,那麼信託的類型具體有哪些呢?
信託的分類
1、根據信託關系成立的標准,信託業務基本上可以分為任意信顫念搏托和法定信託。
2、根據信託財產的性質,信託業務分為貨幣信託、動產信茄祥托、不動產信託、證券信託和貨幣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信託可分為保證信託、管理信託和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地位為標准,信託可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
5、根據委託人的不同,信託可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和個人法人一般信託。
6、以受託人從事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信託可分為商業信託和非商業信託。
7、從受益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可分為四類:自利信託、其他利益信託、私人利益信託和公共信託。
8、根據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信託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不僅是一種財務管理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一種金融制度。
信託產品的種類
1、政信合作信託。這種信託產品主要指的就是地方政府,在進行激進的過程當中,由於資金困難需要跟信託公司一起合作推出的一種產品,通過投資股權信託貸款等等方式來進行融資。
2、工商業貸款信託。這種信託產品主要指的就是把各類工商企業作為融資的主體,以股權或者物業資產等等作為質押物,通過這種方式來實現融資,成為一種全新的信託產品。
3、房地產信託信託。這種信託產品指的就是委託幫忙管理自己的房地產或者其他的一些不動產的行為通過這樣的一種形式,讓自己獲得更大的收益。
4、股權投資信託。股權作為一高旦種財產,同樣可以成為信託產品的委託人,可以把自己手裡面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都轉讓給受委託的人,受委託的人就以自己的名義來決定這部分股權應該如何處理。
5、其他信託產品。目前市場上還有一些其他類型的信託產品,像是藝術品投資或者紅酒投資等等,這象徵著信託行業變得越來越大了。
Ⅱ 什麼是信託信託有什麼特點
1、貸款信託類
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信託產品的投資種類
2、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3、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4、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信託產品的特點
1、安全性高
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安全性比較高,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2、收益較高
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幾年經濟狀況不是非常好的情況下,2013年集合信託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間,收益率還是很高的,畢竟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3、門檻較高
信託的門檻較高,分100萬/300萬兩個檔次,300萬可以自由選擇產品,但是100萬的銀監會規定只能有50個名額。
4、 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5、投資方式靈活
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管道的融資。
6、費用較低
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Ⅲ 信託的基本職能有哪些
信託的基本職能——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內托,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容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其主要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