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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債和再融資新規

發布時間:2023-09-03 23:09:43

❶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20)

一、背景及總體思路
再融資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在促進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一帶一路」、軍民融合、國資國企改革等國家戰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現行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不能完全適應市場形勢發展需要,市場對此反映較多,各方面改革呼聲高。我會將再融資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點措施積極推進,對再融資制度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簡優化再融資發行條件,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大力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二是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質量,建立更加嚴格、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決策為導向,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形成買賣雙方充分博弈,市場決定發行成敗的良性局面,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根據前述修改內容相應地修改了其他條款,並根據立法技術規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徵求意見期間,我會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書面意見、建議107份。經認真研究,我們對各方意見較為集中的事項作了進一步梳理,對合理意見進行了採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關於法律適用
關於規則適用,我會在徵求意見的新聞稿中明確:「修改後的再融資規則發布施行時,再融資申請已經取得核准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尚未取得核准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有意見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劃斷」原則,新規則發布實施時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業,仍舊適用原有規則,由於原有規則在定價、鎖定期尤其是減持限制上更加嚴格,該等企業幾乎不可能完成發行,建議調整「新老劃斷」時點。
我們採納該條意見。經研究,從便利企業融資、有利於資本形成、節約監管資源的角度考慮,我們擬將「新老劃斷」的時點由核准批文印發調整為發行完成時點,即《再融資規則》施行後,再融資申請已經發行完畢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在審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發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或辦理會後事項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已經取得核准批文預計無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以向我會申請換發核准批文。
(二)關於明股實債
為加強對明股實債行為的監管,《再融資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有意見提出,建議將主體范圍擴大到前述主體的關聯方,以避免其藉助關聯方規避該條規定的情況。我們採納該條意見,將規則修改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❸ 可轉債新規

法律分析:《管理辦法》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問題導向。針對可轉債市場存在的問題,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監測監控等制度安排,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二是公開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贖回回售、受託管理等各項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三是預留空間。將新三板一並納入調整范圍,為未來市場的改革發展提供製度依據,同時對交易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等提出原則性的要求,為證券交易場所完善配套規則預留空間。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完善交易規則,防範和抑制過度投機。

進行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 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不得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轉讓。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的,所轉換股票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五條 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及正股所屬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制定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是否符合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進行核查和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客戶參與可轉債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引導客戶理性、規范地參與可轉債交易。

❹ 新債交易規則

新債又叫做可轉債,可轉債是一種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一種有價證券,有著股票和債券的雙重性質,投資者在交易可轉債時,要遵循以下規則:

1、實施T+0交易制度,即今天買入的可轉債今天可以賣出。

2、可轉債每次申報至少不低於10張,如果面值為100元,則只需要1千元。

3、新規後,滬深兩市可轉債都實施漲跌幅限制,但是設有臨時停牌制度,臨時停牌制度如下: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停牌30分鍾;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分,時間跨越14:57分,則在尾盤集合競價的時候自動復牌。

一般而言,可轉債上市半年以後,投資者就可以直接在交易軟體上進行轉股,轉股規則如下:

1、當日買入,當日可申請轉股;當日操作轉股,下一個交易日股票到賬。

2、當日可多次申報轉股,日終清算時將合並計算轉股數量。

3、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或其整數倍。

❺ 證監會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條款 涉延長融資批文有效期等

2月1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簡稱《再融資規則》),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再融資市場化約束機制,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擊疫情、恢復生產,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
同時,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則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在《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中,證監會還明確,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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