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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融資豁免審批

發布時間:2023-09-04 13:59:01

1. 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

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規定如下:

一、根據《再融資注冊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三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

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再融資審核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監高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一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3、本次發行上市的保薦人或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最近一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三、過渡期安排

根據《再融資注冊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擬採取「小額快速」融資的,需要在年度股東大會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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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各大投資機構指定網站,投遞商業計劃書。

2、參加線下各類沙龍活動,在現場主動和投資人交換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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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完善股權眾籌融資監管

一、制度層面的完善
1.將股權眾籌納入「證券」的概念。由於實質意義上的股權眾籌可能涉及到公司股份之外其他類型證券的發行,因此,將股權眾籌納入《證券法》監管的首要任務就是拓展現行《證券法》第二條「證券」概念的外延。對證券概念的擴大已經是一個必然趨勢,「證券」范圍的擴大也是本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個重點。
2.豁免小額股權眾籌公開發行的注冊或核准制度。這一點在《草案》中已經有所體現。
3.明確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地位。從國外立法例看,基本上都要求集資平台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這種做法在省去批準的同時,也能對公眾小額集資進行有效監管。這樣不僅能夠降低初創企業的融資門檻,也有助於明確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符合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二、操作層面加強對股權眾籌平台的監管
1.對平台經營范圍的限制
建議可以將平台的定位限制在為投融資雙方提供投資機會的純中介性質。借鑒國外立法例,禁止平台提供諸如投資意見或建議、對發布在平台上的項目進行推薦,引誘投資者對特定項目產生投資傾向,持有、管理、擁有或處理投資者的投資資金等服務。
2.對融資者融資額和投資者投資額進行限制
我國現行股權眾籌項目融資額高低不齊,若不加以限制,項目估價過高沒有上限,投資風險過大。對投資者投資額進行限制也是為了防範在高風險的投資中,投資者損失過大。
3.平台的風險提示義務
信息公開是證券市場的基石。眾籌平台有義務詳細介紹項目的運作流程和標准,特別是在顯著位置向公眾(投資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及可能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
4.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應當建立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使公眾對股權眾籌平台的經營信息充分了解,避免眾籌平台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甚至成為網路詐騙的新手段。

3. 什麼樣的公眾公司才是合規的

圍繞《監管辦法》,證券導報進行了解讀。 1、 監管對象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監管辦法》規范的對象為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 2) 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監管辦法》突破了傳統的股東人數200 人之限,允許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和發行,規定除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人員以外,特定對象的市場參與主體不局限為機構投資者,變為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允許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向個人投資者開放。 具備以下條件的公司即為受到《監管辦法》規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1) 股東人數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後超 200 人或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股票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2、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強化公司自治能力 《監管辦法》主要從三方面強化公司自治能力:一是兼顧非上市公眾公司特點和監管實際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章程指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治理作出原則性規定,引導其健全公司治理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必須健全,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二是突出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要求董事會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保證所有股東享有充分、平等的權利進行討論和評估,並在章程中約定表決權迴避制度。三是促進糾紛依法自治,要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間矛盾和糾紛解決機制,支持股東通過仲裁、調解、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益。 3、信息披露義務 《監管辦法》規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有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的義務,並規定了包括定期報告、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稱,但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並應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監管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簡化和突出重點,定期報告僅包含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不要求披露季報,其中,半年報必須在上半年結束後兩月內發布,年報必須在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發布;披露方式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有利於建立統一的電子化披露平台。 4、並購重組與收購行為 1) 並購重組 非上市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的,應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2) 收購 《監管辦法》對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的公司治理及誠信記錄提出要求,要求收購人或實際控制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 《監管辦法》對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規定了鎖定期,要求收購人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在並購重組與收購中,《監管辦法》通過引入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並提出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等要求,保護非上市公眾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5、股票轉讓的要求 1) 非公開協議轉讓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 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交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核。 《監管辦法》對因其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的公司不設准入門檻,可在上述情形發生後3 個月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或者降低股東人數,在3 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 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為防止出現監管套利風險,該制度的設計要求其只能向特定對象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並不允許其股票公開轉讓。如果此類公司擬公開轉讓或定向發行,則按照下述規定申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 2) 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應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並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交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核。 《監管辦法》對申請股份公開轉讓的公司放鬆行政管制、簡化行政審批,重點要求治理機制健全、信息披露規范,不設財務指標,不做盈利要求。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出具推薦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同時,證券交易場所出具是否同意掛牌的審查意見。 6、定向發行的要求 1) 定向發行即為向特定對象的發行,具體包括兩種: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 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其中,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 A、公司股東; B、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C、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現實生活中,科技型、創新型企業往往需要通過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留住核心人員等內部員工,《監管辦法》將核心員工納入發行對象范圍。至於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監管辦法》同時規定了定向發行的人數限制,即包括核心員工在內的除股東外的特定對象定向發行合計不得超過35 人,將股權激勵的規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2) 定向發行的發行方式為儲架發行制度 儲架發行制度源於美國,是一項關於公眾公司再融資行為的特殊流程規定,即為一次核准,多次發行的再融資制度,相對於傳統證券發行一事一審的監管模式而言,儲架發行是對一攬子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持續監管模式。根據《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被核准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在3 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且發行數量不低於總量的50%,其餘可根據項目需求在12 個月內分次擇機募集完畢,每期發行後5 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核準的豁免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審核實行快速融資豁免制度,對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足 200 人的或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1000 萬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不要求其向監管部門申請核准,可自辦發行,在每次發行後5 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相比較徵求意見稿,《監管辦法》將小額融資豁免標准由徵求意見稿中的「1000 萬元」的絕對值變為「在12 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相對值,更好地促進創新性企業的發展。 上述限制,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亦同。 7、交易場所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均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但根據發行對象為公開或特定而選擇不同的交易場所並遵循不同的規則。 1) 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公開轉讓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 2) 不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不進行公開轉讓的需要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登記託管,股東有轉讓需要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協議轉讓和定向轉讓。 3) 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非上市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 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 《監管辦法》中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時需要遵循相應規則的規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未來上市預留的空間,達到交易所上市要求時可以進行「轉板」。 除此之外,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的規定,其他地方性股權交易所不能進行標准化交易和集中競價,只能掛牌交易200 人以下的非公眾公司,不屬於本《監管辦法》規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交易的場所。

4. 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法律主觀: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因其自身的特點和我國金融制度發展的不完善,融資難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並成為阻礙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分析研究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幫助其找尋有效的融資途徑將有利於中小企業合理運用金融融資手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以下融資方法供參考。一、銀行融資銀行貸款是最常規、成本最低的融資手段,銀行直接貸款一般需首扮要企業提供有關的反擔保稿寬措施,反擔保措施可以是信用、擔保、抵押、質押、者敬灶留置等,但最為普遍、容易和可行的方法是固定資抵押、權利質押和擔保公司擔保。因此,中小企業得結合自身的特點,將自身表內、表外的資源進行疏理,找到適合自已的方法。常見的方法有:1、固定資產抵押貸款。銀行一般會根據不同的固定資產使用不同的折扣配給貸款額度。機器設備一般按1-3折配貸款,目前多數銀行已不採用設備抵押貸款,因為在出現風險時設備處置較難;土地和商業門面一般按5折配貸款;房屋和寫字樓最高按7折配貸款。對一些規模較大、現金流穩定、持有重資產的企業,部份銀行為了業務競爭的需要,開展了資產順位抵押業務,即將已作抵押的資產再次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這很大程度提高了企業融資能力。為了更高的提高固定資產抵押的融資額度,企業可將固定資產向擔保公司設定抵押,並由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貸款,通過擔保貸款的額度一般可達到固定資產的評估價值,或高於其評估價值。舉個例子:如企業用自有的商業門面向銀行申請貸款,商業門面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通過銀行直接貸款,企業一般可獲得500萬元的貸款額度;但若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可獲得1000萬元—1500萬元或更高的銀行貸款額度。若企業擁有的資產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包括但不限於收費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並有對相關經營性資產進行擴建、改建、裝修等,可以經營性資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經營收益相關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相對較長的貸款,即通常說的經營型物業貸款。經營型物業貸款一般可以申請較高的貸款額度、較長的貸款期限(3年—8年)和靈活的還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或採用分期還本、按月付息的方式等)。2、權利轉讓、質押貸款。(1)、權利轉讓。也就是常說的保理業務。企業將賣出商品或提供服務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由銀行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貸款和應收賬款管理的金融服務。這種貸款所需提供的應收賬款有兩個要件:一是應收賬款是銀行認同的大企業的應收賬款;二是需大企業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進行確認。這類融資常用於產業鏈中的上下遊客戶。(2)、應收賬款質押,或發票融資。企業賣出商品並開出發票後,可用產生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並辦理質押登記,向銀行申請短期貸款。銀行辦理此類貸款,若在應收賬款到期後收不到款,貸款企業需對發票進行回購,並償還相應本息,因此這種貸款相對不靈活。目前一些擔保公司開展了以發票即對應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在應收賬款未收回時,質換發票和應收賬款的方式可讓貸款期限放大到一年或更長。(3)、匯票貼現融資。企業以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經完全背書轉讓的方式向銀行獲得貸款,目前銀行一般對銀行承兌匯票開展貼現,對企業開出的商業承兌匯票較難貼現。3、動產質押貸款。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總資產中大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等動產,如何讓動產發揮融資的作用,以動產質押的方式融資目前在多數銀行均難推廣,主要原因是對動產的監管不到位,但如果引進物流監管企業,對動產進行監管,在簽定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議後便可辦理貸款。4、信用貸款。(1)、國內信用證融資。國內一些銀行目前開展了國內信用證貸款業務,即對於貿易型企業,可向主辦銀行申請開立國內信用證,向賣方出具付款承諾,承諾在單據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時,向賣方履行付款責任。這也是當前較為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2)、並購貸款。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信貸政策,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交易依法合規,屬於銀行的優質客戶,可向銀行申請並購貸款,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3)、聯貸聯保。這是銀行開展得最普遍的信用貸款模式,主要是以市場、協會、園區內的客戶為對象,通過其管委會、協會為單位並發起,以3—7戶彼此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客戶為聯保和聯貸主體向銀行申請的短期貸款。不同銀行在這種業務中規定不同,主要是保證金的比例、貸款額度和貸款主體要求上的不同,通常貸款額度掌握在單戶500萬元內。5、標准廠房按揭貸款。工業化時代,出現了專門修建工業廠房的企業,企業修建的標准廠房,一般具有通用性、配套性、標准化等特點,並以售賣的方式賣給生產型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購買廠房後往往會出現流動資金緊張,於是一些銀行推出了專門針對購買園區廠房的中小企業廠房按揭貸款業務,中小企業一般需首付三成,分期還款,最長還款期可達7年。二、夾層融資夾層融資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主要是股權+債權的融資模式,採用這種方法的融資機構主要是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通過這種方法可以解決企業在無抵押和無其它反擔保措施的情況下獲得急需的資金支持,即企業以讓渡一部份股權,但最終會回購股權和付出未來一定收益為前提的融資,這種融資相對於銀行融資的成本更高。三、信託融資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8年,信託公司在國內第一次推出了中小企業的信託產品,從此,信託融資也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目前國內信託有兩種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一是信託公司以信託合同的形式將其資金集合起來,直接向單一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二是引入政府和擔保機構,形成「政、信、企、保」多方合作模式。由政府推薦、擔保公司擔保、多家有融資需求的中小企業組成項目貸款包、由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所募集資金投向打包的中小企業。四、融資租賃這種融資模式主要基於中小企業在新購設備或將設備出售並回購來獲取貸款的融資方式,可以推動中小企業核心設備的技術更新與產業換代,優化企業財務結構。通常方式有:1、新購設備融資租賃。企業無錢購設備時,可向租賃公司申請,由租賃公司向設備供應商購買新設備,並將其出租給企業使用,租賃期滿,設備歸企業所有;2、將自有設備出售後回租。中小企業可將自有的設備以公允的價值出售給租賃公司,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從租賃公司租入該設備,從而獲得投入設備的資金。五、資產管理公司融資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是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不良資產,在處置完不良資產後,資產管理公司擁有了大量的資金,但其經營范圍決定了其資金只能用於收購不良資產,不能用於發放貸款,大量的閑置資金需尋找出路,於是變相的融資也成為了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尋找效益的出路。具體方法是:中小企業可先向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貸出一筆貸款,再將此筆貸款以不良貸款形式由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變相實現了融資。六、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中小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私募債券是資本市場最為重要的創舉之一,是不需要行政審批的高度市場化的產品,採用備案發行,對發行企業不設財務指標要求,不強制進行信用評級和升級,募集資金用途沒有特別限制。單個企業發債規模在3000萬元到2億元之間,發行利率在7%到11%之間。可以說,相對於其他的中小企業融資途徑而言,中小企業私募債更為便捷、高效和靈活。七、基金融資在美國,基金融資是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主要渠道,中小企業一半的資金來源於基金;在中國,中小企業融資90%以上來自於銀行貸款,基金融資還剛剛興起。但民營資本目前正快速進入基金業,設立了大量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並尋找優質的、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一是可尋求同基金的合作來獲取發展資金;二是對優質的項目可成立基金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解決項目資金來源。當然,中小企業融資之所以困難,一方面是因為中小企業現在面臨的宏觀金融政策和融資體系還有待完善,不能很好適應中小企業發展所必須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由於相比與大型企業來說,中小企業的信用質量相對較差,信息不對稱增大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需結合中小企業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上下游情況、信用情況、行業情況、項目情況分別解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三條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准、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 *** 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 *** 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 *** 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可以在當地的銀行申請辦理。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上海

近日,上海市 *** 辦公廳公開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該監管辦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門檻,和8月份銀監會等四部委公布的「網貸新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精神一致,強調小額分散。
《監管辦法》中稱,為貫徹落實市委、市 *** 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已於10月1日開始實施。
2008年的銀監會23號文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則不低於100萬元。此次上海發布的地方《監管辦法》中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上海市新發布的《監管辦法》中規定,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
《監管辦法》同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並且支持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一家位於浦東新區的上海小額貸款公司高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監管辦法》規定的新設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以及對經營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稍高於現存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平均規模,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有利於行業規范化,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
《監管辦法》稱,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監管方法》中還提出,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根據央行9月30日發布的數據,2016年三季度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報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741家,貸款余額9293億元,貸款余額平均為1.06億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195.8億元,平均為1.60億元,高於全國水平。
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 *** 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試點要求
按照市委、市 *** 統一部署,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結合區域經濟規模、特色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規劃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數量、布局結構,著力營造公平競爭、風險可控的市場環境。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堅持「積極試點、有序推進,建章立制、嚴格准入,明確職責、規范運行,監管有力、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為本市「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二、准入資格與運營要求
(一)准入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試點期間,新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主要為眾創空間內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可適當降低至人民幣1億元)。支持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應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不超過80%,與主要發起人無關聯關系的一般發起人不少於兩個,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於1%。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
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二)運營要求
1.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本市相關規定創新融資方式,擴大可貸資金規模。
2.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的「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3.風險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防範信貸風險。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業務和財務活動。同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 *** ,並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符合要求的業務信息系統,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區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將其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切實遵守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數據報送和查詢相關規定。
三、工作機制與批准程序
(一)工作機制
完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下稱「市推進小組」),由市 *** 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 *** 法制辦、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地稅局。
市推進小組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審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區;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指導區縣 *** 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除承擔市推進小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職能為,一是負責受理區試點申請;二是負責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三是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四是督促區縣 *** 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開展試點的區縣 *** 的主要職能,一是負責篩選本轄區的試點對象,預審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其服務「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三是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二)批准程序
1.區試點申請及批准
有試點意向的區縣 *** 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試點申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區域經濟金融及「三農」、科技創新和小微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諾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市金融辦審核區試點申請書後,報市推進小組審定。經市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 *** ,應對本地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並報市推進小組。
2.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及批准
經試點區縣 *** 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向所在地區縣 *** 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定名稱、擬注冊資本、擬注冊地、業務范圍等。
(2)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和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任高管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
(3)股東基本情況。主要發起人按照規定提供詳細情況及有關資料。企業法人投資人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滿足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投資人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入股資金來源證明,並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4)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願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本辦法和本市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公司設立情況,以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 *** 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預審後提供。
區縣 *** 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
試點區縣 *** 將通過預審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上報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徵求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由市金融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3.工商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資料。
4.變更等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終止等事項,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問題處理
(一)監督管理
除市推進小組、市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各試點區縣 *** 分別履行有關職能外,區縣 *** 應明確具體職能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牽頭進行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並及時向市推進小組報告;每季度向市推進小組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市推進小組。
(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區縣 *** 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2.未經批准變更的;
3.資金來源、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4.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有關情況的;
6. *** 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扶持措施
試點區縣 *** 和市 *** 有關部門可對小額貸款公司制定相應扶持措施。
市金融辦會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等組織開展對試點區縣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試點培訓。
對合規經營、信用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推進小組優先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改造為村鎮銀行。
六、其他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指導意見》等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印發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規定

利率不定,可以在當地的銀行申請辦理。
小額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辦理流程:
1、向當地銀行或者貸款機構提交申請;
2、准備貸款所需的各種資料;
3、面簽銀行或貸款機構;
4、銀行審核貸款人資質;
5、審核通過、成功放款。

北京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6. 新三板怎麼定向增資

(一)定向發行規定


1、掛牌的同時可以進行定向發行


《業務規則(試行)》4.3.5:「申請掛牌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同時定向發行的,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該條明確了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同時可以進行定向融資。允許掛牌企業在掛牌時進行定向股權融資,凸顯了新三板的融資功能,縮小了與主板、創業板融資功能的差距;同時,由於增加了掛牌時的股份供給,可以解決未來做市商庫存股份來源問題。另,掛牌的同時可以進行定向發行,並不是一個強制要求,擬掛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對資金的需求來決定是否進行股權融資,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釋的情況出現。


2、小額融資豁免審批


《監管辦法》第42條規定:「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36條的規定,並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由此可見,掛牌公司必須在上述兩個條件均突破時,才需要向證監會申請核准。


在豁免申請核準的情形下,掛牌公司先發行再進行備案。一般流程為:參與認購的投資者繳款、驗資後兩個工作日內,掛牌公司向系統公司報送申請備案材料;系統公司進行形式審查,並出具《股份登記函》;掛牌公司《股份登記函》(涉及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情形,掛牌公司還應當提供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登記後,次一個轉讓日,發布公告;掛牌公司將股份登記證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備案材料一並交由中國證監會整理歸檔;新增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


目前,絕大多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東人數離200人還有較大差距,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發都不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只需在定向發行完後,及時備案即可。即使因為定向增發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也僅在同時觸發「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超過掛牌公司凈資產的20%」的條件時,才需要向證監會申請核准。


3、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業務規則中不再對新三板增資後的新增股份限售期進行規定,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定向增發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35人


《監管辦法》第3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公司股東;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2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核心工作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2)合格投資者認定


機構投資者:(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金融產品:證券投資基金、集合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銀行理財產品,以及由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


自然人投資者: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現實中,有已經掛牌的企業連續三天,每天向不超過35人定向發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東不超過200人,那麼35人的條款實際上可以忽略。


(二)定向增發的投資者與定價


1、專業投資機構熱情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


從目前來看,大多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發行對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但是,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正在成為新三板定向發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過一半的定向發行募集資金來源於創投機構,全國股轉機構董事長楊曉嘉在前幾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將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機構投資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強與PE/VC的對接。


PE參與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資的方式進入。新三板不斷成長的優秀企業,其不斷上升的IPO預期,是推動投資者入駐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資押寶轉板。在目前的業內看來,新三板並不是一個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會選擇把企業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最佳時點是在企業轉板IPO後。


(3)再次,為掛牌企業提供產業鏈服務。相比中小板、創業板企業,新三板企業不僅僅缺錢,更缺企業資源,為投資的企業提供相應的產業輔導助推其成長也是PE的功能之一。


2、定價依據


2012年以來63起實施或公布預案的定向發行掛牌公司中,有59起在發行方案中披露了定價依據,幾乎所有的公司都眾口一詞披露:定價為參考公司所處行業、成長性、每股凈資產、市盈率等因素,並與投資者溝通後確定。可以不參考市場價格。發給員工和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可以不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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